景德镇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景德镇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2016年元月31日前未按文件要求来申报新年度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将在去年缴费基础上按15%的增长(即养老保险人均5778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人均5019元)调整新缴费基数。
一、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规定,参保单位应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年一度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的稽核,确认缴费单位是否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各参保单位应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劳动工资年报、工资表、财务报表以及相关凭证帐薄等资料。
二、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规定,参照我市2015年度经济增长速度和工资递增的水平,经研究决定,我市2016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申报核定在2015年省职工在岗人均月工资3875元基础上人均月工资增至4150(3875×107.1%=4150)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申报核定在2015年市职工在岗人均月工资3346元基础上人均月工资增至3650(3346×109.08%=3650)元。
三、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核定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工资年报、工资表、财务报表以及相关账册、凭证等资料,结合2015年的参保缴费基数以最低不少于增长9.08%确定应缴数额。且通过养老、医保、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五项保险互相参照比对,要求各参保缴费基数逐步达到五险统一缴费基数。
四、参保单位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本通知第二、第三条规定申报核定,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2015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计算,养老保险月均工资总额高于4150元300%的其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4150元的300%申报,即12450元;月均工资低于4150元60%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4150元的'60%申报,即2490元。医保、工伤、生育、失业保险月均工资总额高于3650元的300%,缴费基数按3650元的300%申报,即10950元;医保、工伤、生育、失业保险月均工资总额低于3650元60%的,按3650元的60%申报,即2190元。
五、2016年度养老、医保、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情况申报时间为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月31日止,各参保单位接通知后即联系社保局基金征缴科,按要求填好相关表格,经基金征缴科审核、缴费基数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基金征缴科按规定执行,不符合规定的,按第四条调整确定后的新缴费人数、基数表格统一报稽核科备案,稽核科根据基金征缴科提供的参保单位申报材料进行稽核。2016年元月31日前未按文件要求来申报新年度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将在去年缴费基础上按15%的增长(即养老保险人均5778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人均5019元)调整新缴费基数。
六、具体工作流程:1、参保单位经办人,按规定到征缴科申报新的缴费人数、基数(U盘进行盘报);2、确定新工资后将花名册电子文档反馈到征缴科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产生调整汇总表(一式叁份)及调整名单纸质文档(一式叁份)。3、若单位申报的人均工资水平较上年度工资水平上涨比例达到局里的要求,基金征缴科按规定产生2016年度征缴计划。若上涨比例未达到要求,由稽核科通过稽核程序予以确定新工资水平后,再将稽核结果及相关材料反馈到征缴科执行。4、当2016年省统计厅公布正式省社平及各地市市社平工资后,对所有应调整的参保人员进行缴费基数的保底封顶确认,并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做一次性基数补差补收工作。
七、经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2016年新缴费基数、人数执行日期:养老、医保、工伤、生育、失业同步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景德镇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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