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时间:2021-04-20 11:29:53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2016江苏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2016江苏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具体是怎样的?其实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今天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以供各位作参考!

  2016年江苏省工伤赔偿内容: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三、交通食宿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

  3、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

  四、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六、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八、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16年江苏省工伤赔偿计算公式:

  一、医疗费

  1、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2、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伙食补助费

  1、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元/天/人*70%。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交通食宿费

  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护理费

  计算公式:

  (一)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二)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误工费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

  1、计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X元*停工留薪月数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六、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4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2个月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0个月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七、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2、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4个月

  (二)伤残津贴

  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1)五级,(预期寿命―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1.4(系数)×月工资

  (2)六级,(预期寿命―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1.2(系数)×月工资

  同时患职业病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

  20周岁以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6个月

  20-3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30-4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

  40-5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50-55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55-6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六级伤残

  20周岁以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20-3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个月

  30-4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月

  40-5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

  50-55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55-6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个月

  八、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1)七级,(预期寿命―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1.0(系数)×月工资

  (2)八级,(预期寿命―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0.8(系数)×月工资

  (2)九级,(预期寿命―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0.4(系数)×月工资

  (4)十级,(预期寿命―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0.2(系数)×月工资

  同时患职业病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七级伤残

  20周岁以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

  20-3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月

  30-4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6个月

  40-5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50-55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55-6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八级伤残

  20周岁以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20-3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

  30-4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40-5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50-55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55-6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九级伤残

  20周岁以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20-3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30-4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40-5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50-55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55-6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

  十级伤残

  20周岁以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0-3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个月

  30-4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40-5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50-55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

  55-6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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