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方案

时间:2020-10-06 15:21:02 工伤保险

2016年南充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方案

  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再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今年全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工伤人员,其调整部分的待遇将于11月底全部发放到位。

2016年南充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方案

  2016年南充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方案

  市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生育保险科科长陈志斌介绍,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5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不包含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其具体调整内容包括: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30元;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其中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170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安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15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95元;按照四川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1940元。

  陈志斌特别介绍,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按照调待总额进行对比,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据了解,全市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不包括退休、退职后返聘人员,下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及其从业人员;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编职工和建立劳动关系的临聘人员;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和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临聘人员都属于工伤保险统筹范围。今年1至9月,全市有22.67万人参加工伤保险,全市工伤保险待遇支出2594万元。

  相关内容:2016年起南充执行统一的工伤保险政策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统一基金收支和调度管理使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下面是yjbys小编收集的一些资料,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全市执行统一的工伤保险政策,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核算管理、统一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 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信息管理,基金风险共担,实现了完全意义上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增强了全市工伤基金抗风险能力。

  昨日下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全市境内的各类企业、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及其从业人员,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编职工和建立劳动关系的临聘人员,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临聘人员等纳入统筹范围。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间非营利组织和事业单位缴费费率及费率浮动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可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实行市、县(市、区)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产生的当期收支缺口首先动用留存县(市、区)的市级统筹基金结余予以弥补;其次用当地超收结余额度进行弥补;留存县(市、区)的市级统筹基金结余和超收结余额度弥补后的缺口,由市、县(市、区)两级共同承担,其中县(市、区)承担20%,县(市、区)承担部分由当地财政安排资金解决,其余部分由市级统筹基金调剂解决。重、特大事故所需工伤保险调剂金,首先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前各地储备金, 不够支付的,由当地财政承担40%,市级统筹基金调剂支付60%。符合《四川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四川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由省级调剂金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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