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方案

时间:2020-11-20 15:43:06 工伤保险

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方案

  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印发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伤残津贴、退休工伤人员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方案

  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方案

  2015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37元,二级伤残227元,三级伤残217元,四级伤残207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3058元、二级2925元、三级2792元、四级2659元。

  2015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调整后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3058元、二级2925元、三级2792元、四级2659元。

  2015年底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9元,最低发放标准131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1元,最低发放标准985元。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附:2016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通知

  为保障工伤一至四级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66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2016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91号)文件精神,现对2015年底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2015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和2015年底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调整工伤待遇。请相关单位于2016年9月28日至29日带公章到工伤科核对调整审核名册,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调整工作。(后附调整标准和参保单位名单)

  2016年工伤待遇调整标准

  1-4级在职职工伤残津贴

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月增金额 237 227 217 207

  2015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3058元、二级2925元、三级2792元、四级2659元。

  1-4级退休工伤人员补贴

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月增补贴 60 50 40 30

  2015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调整后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3058元、二级2925元、三级2792元、四级2659元。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等级 配偶 其他供养亲属
月增金额 69 51

  2015年底前按月享受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最低发放标准为1315元,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最低发放标准为985元。

  护理费

等级 部分护理 大部分护理 完全护理
月增金额 77 104 129

  调整时间:

  护理费自2016年8月起调整,同时补发1-7月份,其它待遇自2016年10月起调整,同时补发1-9月份,2016年死亡人员按实际生存月份补发待遇。

  调整依据:津人社局发【201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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