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行政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新规定

时间:2020-10-03 20:46:18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呼和浩特行政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新规定

  导语: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下发《关于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今天我们就来看看相关资讯吧!

呼和浩特行政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新规定

  呼和浩特行政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新规定

  该《通知》明确,我市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区属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涉及死亡或多人受伤的重大事故应在事故发生两小时内备案。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工伤保险备案制度,未按照要求备案影响工伤事故调查取证及工伤认定的,由本单位承担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该《通知》强调,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区属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经报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各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区属单位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申请之前发生的工伤医疗等相关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所在单位负担。

  【延伸阅读】工伤医疗待遇

  1、第29条第3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第29条第4款前段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第29条第4款后段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第29条第6款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第31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6、第31条第3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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