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时间:2020-10-01 10:30:03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汉中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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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中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调整范围和对象主要是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11元、295元、280元、266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721元的,增加到2721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3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28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218.5元的,增加到2218.5元。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89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69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1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4元。生活护理费:按我市2015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延伸阅读】

  汉中市阶段性降低3项社会保险费率

  为支持企业降低成本、增强活力,近日汉中市人社局根据中省有关降费精神,积极调研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阶段性降低我市失业、生育保险费率,同时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这次费率调整后,失业保险费率由国家规定的2%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至0.7%,个人缴费比例由0.5%降至0.3%;生育保险费率由国家规定的0.5%降至0.3%。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平均费率由原1%降至0.75%。新费率的实行,将使企业每年少缴6700万元,其中失业保险少缴4160万元,生育保险少缴868万元,工伤保险少缴1672万元。少缴部分将全部用于企业发展。据悉,3项社会保险费率虽然降低了,但对群众的保障待遇将继续保持原有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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