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伤赔偿标准调整通知

时间:2020-09-26 20:50:44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上海工伤赔偿标准调整通知

  导语:今天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上海工伤赔偿标准调整通知 ,欢迎阅读参考!

上海工伤赔偿标准调整通知

  上海工伤赔偿标准调整通知

  “十二五”时期,上海已初步形成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框架。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举办的2016工伤保险专题宣传咨询活动上获悉,截至2015年12月底,本市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数达到932.87万。2011年至2015年期间,本市共作出工伤认定结论29.77万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24.15万件,累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32.59万人次。2015年人均享受待遇标准4.45万元。“十二五”时期,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上海修订完善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并出台了相关配套文件。目前,本市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补偿、工伤预防、工伤康复、浮动费率等方面已形成比较完善的政策标准体系。

  在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上,上海于2011年调整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实现了与本市工伤保险制度的并轨,并将参加农保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在此期间,还将老工伤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基本解决了工伤保险制度转轨的历史遗留问题。目前,本市工伤保险已实现对各类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各类职业人群的全覆盖。

  “十二五”时期,上海按照人社部的统一工作部署,积极开展了工伤预防试点工作,制定了《关于做好本市工伤预防工作的试行意见》。通过建立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构建了信息互通和交换共享机制,开展了部门间联合执法,并建立了工伤事故预警通报制度。

  2016上海工伤赔偿标准调整通知

  5月5日讯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44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42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9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70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5350元/月、致残二级5050元/月、致残三级4750元/月、致残四级4460元/月。

  二、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24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2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40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9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38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780元/月。

  三、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16年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四、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伤残津贴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自其实际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执行。

  2016上海市工伤认定办理流程:

  (一)时间起算点: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二)时效

  1、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1年内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其他材料

  工伤认定的受理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工伤认定过程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2、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3、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工伤认定时限

  1、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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