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最新调整政策

时间:2020-09-20 12:38:17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2016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最新调整政策

  近日,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布的《关于北京市2016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了解到北京市2016年1月起上调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7月起上调生活护理费。

  2016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最新调整政策

  据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相关负责人透露: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结合北京市实际,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一)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410元,二级伤残390元,三级伤残370元,四级伤残350元。

  (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543元的,调整到354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834.4元的,调整到2834.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125.8元的,调整到2125.8元。

  (四)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2016北京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流程

  具体的工伤保险政策,建议工作日时候具体咨询北京社保中心。咨询电话12333。

  北京市社会保险局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永定门西街5号

  附:关于北京市2016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2016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

  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本次调整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410元,二级伤残390元,三级伤残370元,四级伤残350元。

  (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543元的,调整到354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834.4元的,调整到2834.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125.8元的,调整到2125.8元。

  (四)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因工致残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和因工致残五、六级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六、生活护理费调整,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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