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新标准

时间:2023-11-10 12:28:10 晓凤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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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新标准

  上海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范围自2018年10月1日起,上海市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先行下浮一档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执行,即一类至八类行业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32%、0.56%、0.72%、关于更多2023年上海市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是多少?,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

  一、2022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2022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452元/月,致残二级增加417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94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62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9276元/月,致残二级8643元/月,致残三级8124元/月,致残四级7592元/月。

  二、2022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2022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94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15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236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6092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87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655元/月。

  三、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23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四、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伤残津贴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22号)同时废止。

  上海如何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一)办理机构

  因工负伤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职业病鉴定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申办条件

  经本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并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

  (三)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四)办事程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根据需要组织工伤人员进行医疗检查,并依法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在面见工伤人员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

  (五)办理期限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小编在上文中为您详细整理了伤害工伤鉴定的规定,关于申请鉴定的环节和具体细节小编在上文中也为您整理出来了。如果你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在一定情形下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详情请咨询网站的律师。

  工伤鉴定程序的法律规定

  工伤鉴定程序的法律规定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鉴定程

  工伤鉴定程序的法律规定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工伤鉴定程序的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上海工伤认定程序

  办理机构: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2、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申办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

  用人单位应当自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

  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或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下载);

  2、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 初次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根据不同伤害情形,另需分别提供:

  (1)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2)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因工外出证明材料;其中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还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下落不明证明材料;

  (3)属于机动车事故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材料;

  (4)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

  (6)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7)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事程序:

  1、工伤认定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在3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受理。

  办理期限:

  工伤认定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关于上海工伤死亡的赔偿金

  一、丧葬补助金

  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

  (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享受主体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

  2、享受主体: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在工作过程当中死亡的职工,如果其家属想要获得工亡赔偿的话,就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工伤死亡的认定,在确认属于工亡后,才能获得应得的赔偿。此时,如果单位购买了足额的工伤保险的话,就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担赔偿,否则的话就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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