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株洲煤矿企业工伤保险费征收规定

时间:2020-10-31 16:29:21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最新株洲煤矿企业工伤保险费征收规定

  2016年株洲煤矿企业工伤保险费征收?下面yjbys小编就来告诉大家!

最新株洲煤矿企业工伤保险费征收规定

  关于调整煤矿企业工伤保险费征收方式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有效保障煤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工伤保险事业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煤矿企业工伤保险费征收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实行吨煤产量计征工伤保险费的`煤矿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回归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资总额乘以费率”的常规参保缴费模式,并由煤企属地人社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经办征收,不再由税费统征机构代征。

  二、各煤矿企业应当于此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属地人社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提供或补充企业资质证照、员工名册、财务报表等资料信息,及时完善参保登记手续,重新核定参保人员名单。依法关闭的煤企要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已完成整合重组的煤企要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三、各级人社、财政、安监等政府职能部门作为此次煤矿企业工伤保险费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承担者和协助者,要加强宣传、正确引导,积极向煤企说明调整的背景和重要意义,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改革氛围;要敢于担当、加强协作,共同督促煤企主动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确保煤企工伤保险关系及职工工伤待遇正常接续。

  四、各级人社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以此次煤矿企业工伤保险费征收方式调整工作为契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简化服务环节,为煤企工伤保险费征收开设“绿色专窗”服务;对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煤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八十六条等规定处理。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其它根据产量计征工伤保险费的非煤矿山企业参照此通知要求相应调整征收方式。

  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郴 州 市 财 政 局

  郴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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