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政策

时间:2023-03-22 08:56:45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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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省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政策

  我省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政策

2015青海省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政策

  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下调三项保险费率,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主要包括5个部分,提出了18条政策措施。其中,在提高调控失业风险的能力方面,下调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至不超过0.5%。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纳入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

  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稳岗政策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确需裁员时要预先制定安置方案,裁员20人以上或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须报当地政府同意,并实施专项帮扶行动。切实维护被裁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兼并重组补偿费要优先用于人员安置。

  同时,健全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完善应对失业风险的应急预案。推动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改革,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建立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创业的联动机制,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低保对象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可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继续保留12个月的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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