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和买卖政策
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的申请,原则上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和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阳江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和买卖政策,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阳江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凡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工作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公租房申请表、本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主城区户籍人员提供身份证、户口簿,非主城区户籍人员提供身份证、居住证)、婚姻证明(已婚人员提供),共同申请人有单位的提供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同时,按照所属人员类别提供下列相关证明。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劳动合同或公积金证明或社保证明三者选其一。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收入证明。
主城区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住房分配证明。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住房公积金或社保证明。
申请人根据共同申请人数可作如下申请:1人申请单间配套,2人可申请一室一厅,3人(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2人的`,可按3人)可申请两室一厅,4人及以上可申请三室一厅。
阳江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阳江公租房买卖政策:依据《阳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阳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一)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三)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继承、抵押,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
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主城区获得其他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是当地城镇户籍,且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应在本市实际居住五年以上。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主要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三)申请时上一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具体标准由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实行动态调整,报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执行标准。
市区(仅含江城区)的低保家庭收入线标准统一按照市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确定;低收入家庭(除低保家庭)收入线标准统一按照上一年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60%确定;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标准统一按照上一年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至60%的范围内确定。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和住宅建设用地,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申请人家庭租住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在申请之前5年内在本市没有转让过自有住房或住宅建设用地(以下称:房地产产权转移)。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发生房地产产权转移(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应提交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就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
(一)具有就业地所在县(市、区)户籍,申请人持有大专以上毕业证书。
(二)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五年。
(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含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申请人单位无提供住房。
(五)本人及其父母或配偶在就业地所在地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和建设用地;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六)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应符合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要求。
外来务工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
(一)申请人在本市城镇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且至提出申请之日止,上溯6个月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工作地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和建设用地,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申请人单位无提供住房。
(四)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应符合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要求。
阳江市公租房房源申请和准入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的申请,原则上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和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具备城镇户籍且年满3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含离婚),可以单独申请;孤儿年满18岁后,可独立申请。
本条中的申请家庭,即现行户籍管理制度下以一个户口簿为单位。但当一个户口簿出现两个或多个家庭组合时,则需根据婚姻及血缘关系划定(包括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人员、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的,应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提交《阳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和所需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目录由住房建设管理部门按照方便群众原则另行制定公布。
三、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条件、资产等情况按下列方法核定:
(一)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士上年度收入的核定:
1.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人士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人士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3.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人士属灵活就业的,由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受理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并盖章。
4.申请人已离退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盖章。
5.其它情况,家庭收入核定参照国家、省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现状条件的核定:
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等途径取得所有权的住房及已签订购房合同的待入住商品房进行核定,确定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三)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人士资产及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转让房地产情况的核定:
1.拥有房产、土地和房地产产权转移情况,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查核。
2.拥有汽车及其他资产情况,由住房建设管理部门提请公安交警、金融、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查核或申请人申报并承诺情况属实。
3.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情况,由住房建设管理部门查核。
四、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申请公租房的,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按要求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材料的全部内容或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全面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后在社区内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当地民政部门。
(三)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经济收入情况进行核对,并将核对报告及申报材料转当地住房建设管理部门。
(四)住房建设管理部门自收到民政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牵头会同住房保障委员会成员(或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统计、金融、税务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复核,提出最终审核意见。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有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和财产收入等情况在阳江住房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20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进入公租房的配租轮候环节;不符合条件的,由住房建设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外来务工人员的公租房申请由所在单位统一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不受理个人申请,申请程序按第二十八条执行。
六、对公租房保障申请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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