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归谁

时间:2022-11-13 21:41:52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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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归谁

  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归谁

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归谁

  黄某和何某婚后10年的共同生活终于走到了尽头。双方对婚后的财产分割基本没什么大问题,惟独就黄某所在单位在几个月前发放给个人的2万多元住房公积金产生争议。黄某认为单位明确指定归个人所有,自然属其个人的财产,而何某则说那是婚后所得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得一半。那么,究竟这笔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

  所谓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由于一直以来对夫妻住房公积金的归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可见,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住房公积金,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个人财产,离婚时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离婚过错赔偿】离婚过错赔偿的原则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离婚赔偿标准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离婚赔偿标准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离婚赔偿标准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离婚赔偿标准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离婚赔偿标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离婚赔偿标准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离婚赔偿标准规定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离婚赔偿标准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离婚赔偿标准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结婚时男方父母给我们的房子算我们的共同财产吗?

  结婚时男方父母给我们的房子(我们无户口的私房)算我们的共同财产吗?

  答:给你们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给你们居住,另一种是赠送,赠送是要变更产权的。如果产权没变更,一般不认定为共同财产。

  户口不在居住地,如何办理离婚?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我的朋友和一个已婚的男士长期居住在一起,但是没有结婚,这会构成重婚吗?

  事实婚姻指的是怎么样的一个情况呢?如果东窗事发,我朋友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答:关于重婚,是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前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未依法解除,即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如果您的朋友未经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就和那位男士长期居住在一起的话是违法的!如果那位男士,没有解除前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就和您的朋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涉嫌构成重婚罪。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中已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凡不依法进行结婚登记的所谓“事实婚姻”一律不予保护。

  婚内房改房属夫妻共同财产

  问:我爱人的单位进行房改,我们交了购房费用,房产证上只有我爱人的名字,现在我们要离婚,这房子是谁的?

  答:这个房子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这个房子是你爱人参加单位房改所购得的,但是购房费是用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同时房改时应该使用了你们双方的工龄,所以应是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后,房贷谁来还?

  夫妻以房屋作为抵押,到银行贷款购房,夫妻离婚后,贷款该由谁来承担?近日,石家庄市桥东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房贷纠纷案。

  三年前,高女士的前夫许某拿二人的共同房产作为抵押,贷款18.5万元用于购房。一年前二人离婚。许某负债失踪,不再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将许某和高女士一起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一审判决高女士和许某共同偿还贷款。

  前夫拖欠房贷 女子遭起诉

  银行诉称,2007年10月25日,许某以房产抵押从银行贷款18.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5年。自2009年8月21日起,许某开始拖欠贷款本息并失去音讯。截至2010年7月11日,他已拖欠贷款本金17万余元及利息2万余元。

  “高女士是许某的前妻,他们虽然离婚了,但仍应与许某共同偿还债务。”银行要求高女士和徐某共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拍卖、变卖、抵押的房产,优先偿还债务。

  女子称房贷为前夫个人债务

  开庭时,许某未到庭、未答辩。高女士也未到庭,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高女士在答辩状中指出,她与许某1992年结婚,2008年9月离婚。许某从1999年开始经商,她从未参与及过问相关的经营管理。

  “长期以来,他从未赚钱贴补家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切日常生活开销和孩子的学费都是由我来承担的。”高女士认为,许某所负银行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她不应承担。

  高女士还提出,她在许某的逼迫下才同意用房子抵押贷款,但只同意用许某所占的一半产权作为抵押。

  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还贷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自愿以房产作为贷款抵押,原告有权对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关于被告高女士应否承担还款责任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所诉借款合同关系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此笔债务属于两被告的共同债务。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许某、高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4053.34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并互负连带责任。如二人到期不还款,银行有权对被告许某、高女士抵押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说理说法 夫妻离异后 债务应共担

  主审法官李彦红介绍,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婚姻法》也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据此,在两被告离婚后,银行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的请求,合法有据。

  但是,高女士如果能证明该债务是许某个人债务,她便可以不用承担。但高女士并未举证,且借款用途是购房,显然不属个人债务。因此,法院没有采纳她的意见。

  李彦红法官还指出,如果二人在离婚时对此债务有过协议,由许某承担债务,也不影响此判决。因为,离婚约定仅能约束离婚双方当事人,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在此情况下,高女士可以履行判决后,另外提起诉讼,向许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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