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积金贷款流程

时间:2021-10-09 15:41:03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江苏省公积金贷款流程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下面为大家带来了江苏省公积金贷款流程,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江苏省公积金贷款流程

  (一)借款人到贷款银行指定的网点办理贷款手续;

  (二)借款人凭买卖契约、身份证、职工公积金缴存证明以及首付款发票(收据)(购商品房、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为20%,二手房为20%)等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

  (三)贷款银行查询借款人或借款人夫妻双方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审核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计算实际可贷额度,商定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发放“一本式”贷款文本;

  (四)借款人正确填写相关材料(委托他人填写的不得另外加收费用),到售房单位加盖担保章,足额支付首付款,在《补充付款说明》加盖售房单位公章后,将手续交贷款银行;

  (五)贷款银行将初审后的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到资金中心预审核;

  (六)资金中心预审通过后,将审批结果通知受托银行;

  (七)受托银行按资金中心审批结果,通知借款人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

  (八)借款人将抵押权凭证交贷款银行执管,并在贷款银行开设“还款账户”用于归还贷款;

  (九)贷款银行将借款人的贷款资料以电子文档传递到资金中心终审;

  (十)贷款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售房单位(担保公司)账户。

  贷款申请资料

  (一)本人、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居住证原件。

  (二)盖有公积金交缴银行专用章的缴存证明、有效婚姻证明(婚姻状况声明)。

  (三)购买住房的相关文件: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需提供经南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原件。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正本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址不符的,提供住房所在地公安机关

  出具的《南京市街巷门牌号码编排(变更)证明单》。

  (四)购买商品房的,具有售房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20%的首付款证明;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售房人(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20%的首付款证明;“双困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出具不少于购房总价的50%的首付款证明;

  (五)借款人配偶为军官(含士官)的,提供军队统一颁发的有效证件及部队服现役证明;

  (六)配偶方在南京市或外地缴存公积金的,需提供贷款证明及公积金明细;

  (七)资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是购房者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贷款前借款人单位和本人须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二)具有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外地户口的需提供户口簿和出具南京市公安机关下发的《居住证》;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购买商品房的,在买卖合同登记后一年之内;购买二手房的,在买卖契约签订后半年之内;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个人征信报告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1、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仍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2、借款申请人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3、申请贷款时近两年内申请人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4、助学贷款逾期已结清不作为个人信用评价参考依据。

  (五)新缴存职工即开户之月至申请贷款时,如存在补缴的,缴存记录需正常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

  (六)外地转入的缴存职工,正常汇缴满1个月以上,缴存余额需转入资金中心,转入前后的缴存期数合并计算且补缴不超过3个月。并提供转出地公积金缴存明细,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如在转出地用过公积金贷款的并已结清,需提供房产部门的查房证明。

  (七)部队转业干部汇缴不满6个月或补缴满6个月,提供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材料。

  (八)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少于购房总价的20%;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少于购房总价的20%;“双困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少于购房总价的50%,且购房总金额=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公积金+商业性)。

  (九)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承诺书。

  (十)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时《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过户完毕的,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完毕核定之日起3个月内可申请贷款。

  (十一)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名下无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少于购房总价的2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

  2、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已经拥有1套住房,且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南京市公布的人均住房面积标准。首付款比例不得少于购房总价3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1倍执行。

  3、不受理第三次公积金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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