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准贷记卡征信记录

时间:2020-09-07 08:52:34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准贷记卡征信记录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准贷记卡征信记录解读使用情况的问题探讨

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准贷记卡征信记录

  最近,接到我行几个持准贷记卡的人反映,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时,因“准贷记卡最近24个月每个月的还款状态记录”栏目出现6次“1”、“2”,被以“人行征信记录”中有不良记录为由拒绝,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拿出《人行个人信用报告解读》和《个人信用报告》,两种都在卡类型为“准贷记卡”时的标识,“1”表示透支1-30天,“2” 表示透支30-60天,都是在农银川发[2013]259号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第二十三条:准贷记卡的最长透支期限为60天内,是在合约中的正常借贷还的关系。住房公积金的人又以“N”-正常,即透支后还清,为什么征信中不把在正常合约中的表示的“1”、“2”换成“N”呢?总支是差钱,是不良记录;客户又到银行打出《准贷记卡》一年来的透支明细表,进行形象准确的“1”、“2”的解读:透支并还清贷款在报盘(记账)前表示“N”,在报盘前透支未还清并且在30天内还清的用“1”表示,在报盘前透支未还清并且在30-60天内还清的用“2”表示,超过60天的则是“3”以上,才是逾期、违约。公积金中心又说,银行术语我们不懂,我们以《人行征信》为准,上面的“1”、“2”就是不良记录,只要我们重新查询《人行征信》,你的征信上面的是“N”,“1”不超过6,我们就可以审批。客户为此百方求助,花费了大量时间、精力,走访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查找提取相关记录、制度、办法规定等依据佐证,试图说明并未有负面的征信行为,但都被住房公积金中心以还款记录有“1”、“2”为由一口咬定予以拒绝。对此客户十分苦恼,带来很大的精神压力和财务负担。如若处置不善,将严重影 一

  响发卡行声誉,导致持卡人对发卡银行信用卡及相关产品的不信任和抵触,影响和制约业务发展。目前,客户仍被拒绝。

  依据相关规定,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准贷记卡征信记录应按以下几点正确解读使用。

  一、根据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说明,准贷记卡24个月还款状态栏的代码“1”、“2”和贷记卡、贷款24个月还款状态栏的代码“1”、“2”具有实质性不同。准贷记卡的“1”表示透支1---30天,“2”表示透支31---60天,均属于在与发卡行约定的正常用卡期限内的透支。在不超过“最长透支期限”(60天)内还本付息,属于正常履行合约且合同之债归于消灭,不产生违约责任。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邵伏军同志主编的《百姓征信知识问答》一书中明确指出:准贷记卡的24个月还款状态栏出现“1”、“2”并不是负面信用记录。商业银行在相关信用卡发卡章程中已明确准贷记卡客户在60天内还款为正常还款,不会影响该卡额度的循环使用和客户新的授信申请。客户只要使用了准贷记卡,就会在还款状态中被记为“1”或“2”。而贷记卡的“1”或“2”则分别表明贷记卡超过免息期后未清偿且逾期1---30天、31---60天,贷款的“1”或“2”则分别表示,贷款逾期1---30天、31---60天。

  二、准贷记卡不超过60天的透支行为属于合同履行期间的正常透支行为。客户使用准贷记卡刷卡透支或刷卡消费与发卡行是一种借贷关系,合同为格式合同,一般采用“章程”形式加以规定。如《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等发卡银行章程中均明确约定了准贷记卡最长透支期限(60天),这个期限类同于一般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不清偿归还的,才属于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所以,准贷记卡的透支行为属于合同履行期间的.正常透支行为,只有60天届满后仍未还款,即还款记录状态栏为“3”时,才能确定违约责任发生一次。因此,征信记录中准贷记卡还款状态栏为“1” 二或“2”时,根本不是负面记录,如认定为负面记录,则说明对人行征信报告解读使用错误。这种误判会导致准贷记卡持卡人因为对自己过去的用信情况和征信记录不清晰、不了解,未经查实便无奈地接受这一误判,接受公积金贷款的拒绝发放,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如不得不承担较高的商贷利率或放弃贷款购房的行为)。如客户在合同约定的60天内正常使用准贷记卡透支或消费,并不意味着他有违约行为,他的信用等级仍然可为A级(无其它贷款、贷记卡等不良记录影响前提下)。A级为我国个人征信等级ABCD四个等级中的最优等级。

  1准贷记卡存款 三、准贷记卡和贷记卡的主要区别:○

  2准贷记卡不享受免息还款期,有息,贷记卡存款不计息。○

  无论提取现金透支还是刷卡消费,从第一天起就要向发卡行

  3准贷记支付利息,而贷记卡有免息还款期,最长56天。○

  卡额度较小,一般免担保普卡5000元,金卡10000元,而贷记卡则按申办人资信程度而定,低的50元,高的可以上百万元。准贷记卡的所谓短期小额消费信贷,就是金额不大

  四、住访公积金中心,只以数字代码为依据,以数字出现的多少次为标准判定该不该审核住房

  公积金的贷款,而不以《人行个人信用报告解读》和《个人信用报告》中的标识结合来判定,以普遍性来判断个别性,中文解读是银行的事,与我们判定无关。

  五、建议:

  (一)、改进准贷记卡征信记录方式,统一以逾期、违约为判定标准,当客户使用准贷记卡刷卡透支或消费,且透支和还款在最长透支期限(60天)内还清借款,即以前的“1”(透支1-30天),“2”(透支30-60天)也应以“N”表示,(正常);虽然人行解读说明已比较清楚,但正如本文所述,如此记录,还是很容易引起歧义和误读误判,特别是未经办过准贷记卡的机构(如地方性银行、信用社以及如住房公积金中心、小贷公司、担保机构等)。建议人行征信管理中心 三

  改进信用信息记入方法,将且仅将违约行为在报告中加以记录和标注,使之与其他信贷信息的记入一致,为使用方提供清晰、便捷、准确的个人信用报告,这也是征集和利用信用信息的唯一准绳。

  (二)、在使用方使用人行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对于“负面信息”、“逾期”、“恶意透支”等现象的判断认定出现偏差时,人行应向该单位作出正确的解释。即以违约责任发生为准绳。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业务应属于行政合同之给付,其行为应受行政法制约,以行政权判读《信用报告》,也应按统一标准执行。在发生歧义时,人民银行有义务出面协商、解释、说明,用信单位和部门有权利向人民银行提出咨询申请,以达到统一认识,避免因误读带来不良后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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