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住房公积金系统

时间:2023-07-12 18:20:22 兴亮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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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住房公积金系统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对住房公积是熟悉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郑州住房公积金系统,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郑州住房公积金系统

  个人公积金帐户查询点击进入郑州公积金查询网:http://www.zzgjj.com/

  说明:打开查询页面后,在中间部分办事指南下方查找,输入账户或身份证号进行查询。

  电话语音查询本系统免收信息服务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通过市话拨打16809999或67887788即可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0371-67887788 16809999

  来源:郑州住房公积金查询数据由郑州公积金网提供

  郑州住房公积金查询电话

  住房公积金统一查询电话:0371-67172112

  说明: 郑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查询电话:0371-67172112,同时可以咨询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公积金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等问题。

  郑州住房公积金上门查询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简介:成立于 1994 年,隶属于郑州市房改办(房地产管理局)。2005 年 1 月更名为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郑州市人民政府直属 正县级事业单位。

  说明:持本人身份证直接到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股管理中心-郑州公积金查询

  地址:郑州市百花路46号附8号住房公积金大厦

  邮编:450007

  咨询电话:0371-67172112 67175993 67172183 67172191

  延伸阅读:

  2016年申请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哪些材料

  1、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如果有)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2、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如果有)户口本复印件各2份。

  3、出租车从业者提供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4、借款人结(离)婚证(附相关协议书)复印件2份。

  5、《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3份;《合同信息备案摘要》复印件2份。

  6、首付款发票原件(二手房为资金监管付款凭证)及复印件2份。

  7、《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2份(购买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除外)。

  8、《国有土地使用证》(全部)复印件1份。

  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带附图)复印件1份。

  10、借款人用于还款的银行帐号。

  注:①上述1-7项中所有复印件均需验证原件;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需复印到同一张纸上;户口本复印件需含首页、户主页和本人页;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结婚的、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的须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最近30日内出具的婚姻记录证明;

  ②购买郑东新区住房的,提供《郑东新区房地产个贷抵押档案袋》、《郑东新区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书》。

  ③非郑州住房公积金市级缴存户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证明和缴存明细记录;配偶未参加公积金制度的,按最低缴存基数认定其缴存基数。

  ④购买二手房不提供5-9项材料,但需提供原房产证,卖方夫妻双方身份、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及买卖合同、首付款收据或资金监管凭证。以上材料复印件用A4规格纸张。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程序

  ①政策咨询

  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到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咨询,了解担保借款对象、条件和程序,以主贷款担保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情况。同时可凭本人身份证和个人公积金帐号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以确定是否符合贷款担保条件及贷款担保最高限额和最低期限。当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时,由担保公司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担保借款申请书》供借款人填写。

  ②申请受理

  借款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经担保公司初审后符合担保借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凭担保公司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担保借款受理单》,按收费清单支付费用,并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上签字。

  ③房产公司盖章

  借款人请房产公司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上盖章,房产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

  ④落实还款方式

  借款人凭自己身份证到贷款银行办理还款帐户,已有信用卡的去银行落实信用卡还款确认,同时签订委托还款协议。

  ⑤办理抵押登记

  借款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购房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⑥通知银行放款

  借款申请人凭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凭证及经合同各方当事人承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向担保公司递交相关资料。担保公司审批同意后,向贷款银行发出《放款通知书》通知其放款。

  ⑦领取个人资料

  所有手续办完后,担保公司通知借款人来领取个人保管资料。

  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2、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4、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7、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8、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10、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11、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1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流程是什么?

  1、如果想要提取公积金,职工首先要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会对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如果是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单位的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带上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相关的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为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公积金中心会进行审批和录入,全都完成后会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3、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就可以去进行了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

  公积金提取的政策法规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五)、(六)、(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七条 职工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执行。

  第九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 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 规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 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一条 职工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四)、(九)、(十)、 ( 十一 ) 情形的 , 可以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三条 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 10 元。

  第十四条 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含单位办理提取) ,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二)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房收据;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

  第十七条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

  第十八条 职工支付房租提取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第十九条 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第二十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一条 职工出境定居提取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二条 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应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二十四条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 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提取的 ,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第二十六条 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 应提供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

  第二十八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出具提取证明。

  第二十九条 单位 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管理中心于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三十条 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在 3 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应经职工同意。

  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一条 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第三十二条 职工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第三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单位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构提取条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本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综合上面所说的,公积金是可以提出来的 ,但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以进行办理,因此,在提取的时候一定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还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来进行办理,这样才能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从而达到相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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