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综合测评自我总结

时间:2021-03-22 19:07:15 自我鉴定 我要投稿

大学综合测评自我总结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自我总结

大学综合测评自我总结

  今年是我进入大学的第一年。一年来,在各级领导和同学们的关心、帮助下,通过自身不断努力,各方面均取得一定的进步。现总结如下:

  思想政治学习方面。积极参加学院及班上组织的思想政治学习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生活中团结同学,喜欢并积极参加学校或班级组织的社会公益和社区服务活动,积极维护班级荣誉,能够为实现集体目标付出最大努力。

  学习方面,学习刻苦,态度认真。但在今后的学习当中仍有许多地方需要改进。我通过这一年的大学学习,对于专业方向、节奏、程度、难易度等等,也有所了解,投入了不少时间在学习上。在大学的后三年中,我对学习任务有了更高的要求,在这样的关键时刻,我会加倍努力学习,争取是自己的成绩有所突破。

  体育方面,积极参加院校级的体育活动,对数种体育项目有着浓厚的兴趣。通过对体育的学习使自己在体育素质 体育心理素质 和身体素质各方面都有较大程度的提高。

  劳动方面,能够积极参加各项劳动。并在假期帮助父母做家务和一些力所能及的事,通过大量劳动不仅强健了自己的体魄,还使自己深刻的体会到作为一名劳动者的光荣与快乐。

  总之,过去的一年,是不断学习、不断充实的一年,是积极探索、逐步成熟的一年。在繁忙的学习生活中体会到大学生活的充实与快乐。新的学年里,我一定要认真的学习,戒骄戒躁、勤勉敬业,在平凡的工作和学习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学生综合测评条例

  第一条为激发学生努力学习、奋发进取的积极性,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合格的人才,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素质测评是我院奖学金评定的重要依据,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做到奖罚分明,鼓励先进,弘扬优良学风和校风。

  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品德行为表现、学业表现、综合能力三大项,各项在综合测评成绩中分别占20%、60%、20%。即:综合素质总分(100)分=品德行为表现(20 分)+ 学业表现(60 分)+ 综合能力(20 分)。

  品德行为表现测评

  第四条品德行为表现为基本分、加分和扣分三部分累计构成,计算公式:品德行为表现分=基本分+加分-扣分。该项得分乘以20%后计入总分。

  第五条品德行为表现基本分的最高分为100 分。

  (一)政治表现(25 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最高6 分);

  2、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教育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最高6 分);

  3、政治上进心强,自觉靠拢党组织(最高6 分);

  4、明辨是非,对不良现象不附和,并敢于进行批评纠正(最高7 分)(二)道德修养(20 分)

  1、诚实守信,仪表端庄,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和生活习惯(最高6分);

  2、尊老爱幼、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团结同学,助人为乐(最高8分);

  3、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注意公共卫生,坚持勤俭节约(最高6 分)。

  (三)学习态度(30 分)

  1、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成绩优异(最高10分);

  2、珍惜学习时间,学习专心、勤奋、刻苦、虚心好学(最高10 分);

  3、上课认真,按时完成作业(最高10 分)。

  (四)组织纪律(25 分)

  1、认真遵守国家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最高9分);

  2、服从组织和集体的管理,自觉执行学院和集体所做出的决议和规定(最高8 分);

  3、积极参加各项公益劳动,认真完成学院及班集体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最高8 分)。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者,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加分:

  1、凡被评为院级以上(含院级)先进集体的学生干部,根据其工作表现可酌情加10—20 分。

  2、凡在热心公益事业、义务献血、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由教学系酌情加10—15 分;

  3、见义勇为、敢于检举揭发不良行为等,根据实际情况加10—15分;

  4、品德行为表现加分最高分为20 分,如加分不足20 分,以实际分计算。

  5、凡由学院组织的“文明宿舍”检查达标的宿舍,全体成员每人每次加5 分。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者予以扣分:

  1、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规参加非法游行示威或张贴大小字报、或因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拘审者,品德表现分以0 分计。2、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社会实践和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未经请假而缺席或不按规定提交调查报告者,每次扣4 分。

  3、凡因违反校纪校规受班级、教学系、学院公开批评者,分别扣5分、8 分、10 分。

  4、每旷课(含实验课的'教学实习)一节扣2 分,迟到、早退每次扣1 分;

  5、破坏学院公共设施、公共设备(录音、录像、投影、计算机、实验用品等),视情节轻重扣2—10 分。

  6、凡因宿舍脏、乱、差,在学院文明宿舍评比中不达标,全体成员每人每次扣5 分。

  7、凡未经请假批准晚归的学生,每次(以学年度记)扣1 分。

  8、晚归学生不服从宿管员管理,不按要求进行登记并造成不良影响者每次扣10 分。

  学业表现测评

  第八条学业表现分由基本分累计构成。该项得分乘以60%后计入总分。

  第九条学业基本分计算:其中考查科目成绩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分别按90 分、80 分、70 分、60 分和50 分计算;补考合格者按60 分计算。

  综合能力测评

  第十条 综合能力包括专业技能与科技创新、组织管理能力、文体能力、社会实践能力四个方面,各占比例如下:

  综合能力各项得分之和乘以20%后计入总分。

  (一)专业技能与科技创新

  各教学系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专业技能与科技创新最高分为50 分,如不足50 分,以实际分计算。

  1、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和学术活动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者,分别按国家级计50、45、40、35、30 分;省级计40、35、30、25、20 分;市级计30、25、20、15、10 分;院级计25、20、15、10、5 分。

  2、向院级及以上正式发行的非学术性报刊投稿被录用者,每篇计15—20 分。同一稿件只计一次分。

  3、在全国、省、市、学院学术报刊、会议上发表论文及作品者,分别计40、30、20、10 分。

  4、凡在大学英语应用能力通过A 级或B 级者计20 分、四级、六级者分别计25、30 分;在国家人事部门或广东省高教厅计算机等级统考通过者计20 分。

  (二)组织管理能力

  凡担任学院团委、学生会干部和系(部)班级学生干部满一学期及以上者,按其表现酌情计5—15 分。完全不称职者可不计分。具体加分如下:

  团委、院学生会、自律会、社团联合会干部加10—15 分;团总支、系(部)学生会、班级学生干部(团支部委员、社团加5—10 分。

  (三)文体能力

  1、文体能力最高分为15 分,如不足15 分以实际分计算。

  2、参加院内外体育竞赛和文艺演出获奖者,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市级、院级计15、10、8、5 分。参加而未获奖者按相应级别获奖的一半计分(含裁判和评委)。

  (四)社会实践能力

  1、社会实践能力最高分为20 分,如不足20 分,以实际分计算。

  2、积极参加学院、教学系组织的志愿者活动,按其表现分别计10—20 分。

  3、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调查报告获奖者计10—20分。

  4、坚持参加文化社团、兴趣小组活动及担任社团干部者计10—20分。

  综合测评程序

  第十一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四周内进行,每个学生根据自己上学年的表现,写出详细的个人小结,新生不参评。

  第十二条 每位学生必须认真按测评的三个方面进行自我总结,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测评,按统一表格填写各项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并将自评结果提交班级审议。

  第十三条 在教学系的领导下,各班成立综合测评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考勤员及占全班总人数的10%—25%学生代表组成,辅导员具体负责。评议小组对每一个学生进行小组评议,再由评议小组将综合测评的统计结果向学生公布,允许学生在三天内提出质疑。如果有错漏,可向班评议小组提出,由评议小组予以更正,并将测评结果报教学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教学系审核批准后,向学生重新公布,如无异议,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综合测评结果与学生的奖学金评定评奖评优活动,毕业鉴定及推荐就业直接挂钩。凡综合测评单项在60 分以下的取消其评定奖学金、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凡同一内容,取得不同等级的奖项以最高的奖项加分;同一次错误受到两种以上处分,按最重的处分扣分,不得重复加分和扣分。

  第十六条 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经查实,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在其综合测评总分中扣5—10 分,并取消该学年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 任何教职员工在工作中,可随时根据学生的表现和本办法有关条款,实事求是地向学生所在教学系的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书面证明材料,提出加分和扣分建议,由教学系酌情在其总分中给予加减3 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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