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房到手跳槽 双倍赔偿单位

时间:2021-03-05 12:56:32 求职故事 我要投稿

洋房到手跳槽 双倍赔偿单位

  在公司表现突出,老板奖励洋房一套,不料得到洋房不到两年,就要跳槽走人。昨日记者从中山市人民法院了解到,三乡法庭日前对此案作出判决,拿到洋房奖励后不久即跳槽的陈石(化名),被判双倍赔偿公司。

  得到公司洋房后违约跳槽

  2004年元月10日晚,三乡镇某铝制品厂老板对6位有特殊贡献的员工,每人奖励一套100平方米、价值20万元的商品房。陈石是6位幸运者中学历最低的一位,他只有初中文化,但到厂里工作已有7年,他工作勤恳,刻苦钻研,从一名普通工人成长为生产部经理。

  在公布奖励计划的'第二天,厂方与陈石签订了《特殊贡献奖获取协议书》,协议约定工厂为陈石按揭买房,陈石承诺自供楼第一期时间开始为甲方服务至少10年以上,在此期间,陈石不得提出辞职,否则厂方可取消住房奖励。奖励协议签订后,陈石在三乡镇选中了自己满意的一套商品房,总楼款21万,厂方帮忙支付了首期款43632元,相关手续费1340元。楼款余额174000元由厂方分期付款,逐月供楼。手续办清,房屋顺利过户到陈石的名下。但只过了两年,2006年3月,陈石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厂方提交了辞职申请书。

  赔偿已交购房款27万余元

  企业重奖有特殊贡献的员工,出发点在于激励员工努力工作以外,更重要的是想留住人才,为企业创造更大的效益。陈石领奖两年后申请辞职,离奖励协议约定的最低服务年限还有8年,厂方大失所望,自然不肯同意。今年初,铝制品厂把陈石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购房款共计27万多元,而陈石则以签协议非自愿为由进行辩解。中山市人民法院三乡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特殊贡献奖获取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愿,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遵守协议的约定。被告单方离职,应按协议约定向原告双倍退还已交购房款,即139822.79元×2=279645.58元。遂依法判决被告陈石向原告支付279645.58元,双倍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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