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生创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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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温州大学生创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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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温州大学生创业政策

  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温政发〔2009〕44号

  为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矛盾,鼓励和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开展自主创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9〕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

  完善政府开发基层公益性岗位新机制,结合我市“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大力开发基层社会服务岗位、治安防控管理服务岗位、公共安全服务岗位,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社区建设、农村教育医疗卫生建设。

  (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任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选聘到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浙组〔2008〕58号),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相关的实施细则,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任职工作。要进一步落实相关政策待遇,切实加强对选聘到村和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的管理。

  (二)建立和完善基层公共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城乡社区服务工作。大力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从事社区管理、治安防控、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等服务工作。按照全省统一部署,选聘一批城乡社区专职工作者,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应聘。被聘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高校毕业生,其有关待遇按照《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浙委〔2007〕64号)执行。对到城乡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的,按照有关促进就业政策规定给予社会保险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经费由当地就业专项资金解决。

  (三)积极面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拓展就业岗位,推进农村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农村教育、卫生系统事业岗位需求和新增农村中小学校编制情况,结合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招聘一批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中小学教育及乡镇卫生医疗工作。继续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等项目的推进工作,完善和落实相关的政策措施。对到我国中西部地区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四)加快农村新型农技服务和推广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技推广和产业化经营。制定高校毕业生到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就业的指导意见,对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招收的高校毕业生,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其第一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当地政府视财力情况按30%-50%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积极储备人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结合温州产业转型升级的有利时机,发挥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充分挖掘事业单位岗位潜力,按照“政企互动、企业为主、政府推进”的原则,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改善员工队伍素质,更多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五)鼓励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承担国家、省和市科研项目的单位,应积极提供科研辅助岗位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高校毕业生在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相关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发挥科技创新型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利用企业各类研发平台,建立一批高校毕业生人才储备“蓄水池”,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研发中心等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在项目和资金资助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六)鼓励和支持各类非公有制企业积极进行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储备。凡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当年内接收10名以上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第2年开始,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当地政府视财力情况按30%-50%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1年。

  (七)鼓励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以给予20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八)建立高校毕业生预就业制度。由当地政府向所在地各类企业征集一定数量的预就业岗位,通过政府提供促进就业补助的形式,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凡2009年本市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半年后尚未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可根据生源地分别到当地政府所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服务机构或人才服务机构申请预就业援助。上述机构进行集中登记,并按照岗位要求与企业进行对接,推荐预就业,时间为1年。预就业期间签订预就业协议。预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接收企业按月发放。接收企业应为预就业高校毕业生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当地政府按预就业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接收企业一定数额的促进就业补助。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的高校毕业生预就业工作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中心统一组织,预就业期间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接收企业促进就业补助,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市财政部分在市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九)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取消用人审批手续,允许其在就业地落户。

  (十)加大各级事业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力度。充分挖掘现有岗位潜力,凡有编制空缺并有年度增人计划的事业单位,要按照“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积极提供岗位,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

  三、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力度

  按照我市“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通过政策引导和优化创业环境,激发高校毕业生创业创新能力,鼓励、引导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十一)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市政府通过整合相关资金并注入必要财力,设立规模为2000万元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用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科技项目、创办企业资助和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自主创办的企业,比照下列条件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扶持政策:

  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项目资助。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评估论证,采用分期拨款、无偿资助的方式,每个项目支持经费在50万元以内,其中申请人自筹资金为申请资助经费的30%。项目实施周期为3年;  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科技、创意、文化等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企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创业满1年的,可根据其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由同级政府给予一次性专项创业补助1万元;

  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从事服务业项目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

  (十二)放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市场准入条件和经营场所的限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可以分期到位,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鼓励高校毕业生以知识产权、实物、科技成果等可评估资产作价出资,允许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以股权出资融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从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允许高校毕业生租用、使用高校范围内的相应场地作为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

  (十三)整合社会各类公共资源,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便利。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工业园区、高教园区以及专业市场等现有资源,开发建设一批有特色、可持续发展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场所、政策、资金、项目等“一条龙”配套服务。政府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应免费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

  四、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重点围绕搭建就业平台,提升就业能力,优化就业服务,实施困难援助,积极开展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

  (十四)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充分发挥人才市场基础性作用,积极举办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组织实施“百企千岗高校行计划”,广泛吸引用人单位进校招聘。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作用,发动企业参加全国高校毕业生网络联盟招聘活动;在温州人才网开设高校毕业生就业频道,实现信息公开、网上双向选择、办公服务、信息共享等网络化配套服务。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服务,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初定专业技术职称时,可减去一年的见习期。加大人事、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强化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和服务,免费为有意愿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指导服务。

  (十五)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提升工程。依托我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提升培训基地,拓展培训项目,扩大培训规模,继续组织开展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免费培训。组织实施“就业能力提升进校园”计划,推行“双证”制度,鼓励毕业当年在校生积极参加中高层次职业培训,经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十六)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实施范围。积极动员和组织全市生产经营稳定的各类企业纳入见习单位计划。探索将就业见习计划拓展到事业单位,拓展到可提供社区公共管理服务见习岗位的街道(乡镇)等基层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温人才〔2006〕7号)精神,设立见习资金,落实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生活费补贴,为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见习实现就业提供平台。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见习计划的单位和岗位信息。在温各高校要做好离校时未就业的毕业生参加见习计划的报名组织工作。

  (十七)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计划。开展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门推荐活动,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对各类企业招用困难家庭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职工等困难家庭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由地方同级财政提供每人每月500元,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五、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

  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不仅是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的.当务之急,更是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我市创业创新能力的长远之策。

  (十八)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支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结合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基层基础年”活动,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基础作用,围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我市创业创新能力,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本地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十九)明确职责,形成合力。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把解决回原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目标,切实加强督查考核。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要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切实加强在校生就业观念教育。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制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筹措安排专项资金,确保有关政策落到实处。科技、工商、公安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简化手续,制定相关工作程序,共同配合,推动工作。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二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市场机制要求,切实转变职能,创新工作方法,消除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性和体制性障碍,畅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绿色通道”。市政府建立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农办、团市委、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金融办等职能部门组成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和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市本级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服务中心(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中心),专门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日常管理服务和自主创业指导服务。

  二○○九年六月八日

  温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 设,引导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实体经济,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温州集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09〕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57号)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温州地方金融业创新发展的意见》(温委〔2011〕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领作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初创期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政府决定的其他对象,健全温州创业投资体系。

  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其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主要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运作方式,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第四条 原则上,引导基金70%用于阶段参股,30%用于跟进投资。对同一企业或项目不重复支持。

  第五条 引导基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

  第二章 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六条 引导基金的规模应根据运作的具体需要确定,每年度可根据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逐步扩大。引导基金以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本金形式存续。

  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实际,相应设立县(市、区)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开展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以及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共同跟进投资。

  第七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整合可用于创业、创新、创意等“三创”的资金,包括农业、科技、工贸、文化等可用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现有扶持企业的有关专项资金;引导基金运作产生的所有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八条 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创业投资企业和初创期企业,以及市政府决定的其他对象,重点支持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成熟规范、网络资源丰富、信用良好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

  第九条 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至少有3个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额20%以上;投资累计3000万元以上。  (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六)《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时间在5 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

  (三)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原则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5%以上。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对象为温州市范围内的现代服务业、高端制造业、现代农业、现代物流、现代商贸、文化创意产业和时尚产业,提升传统轻工产业,扶持我市处于初创期、既有风险又具成长性的激光与光电产业、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农业苗种、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等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四章 组织架构

  第十三条 设立温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引导基金的领导决策机构。管委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主任,市政府联系工作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为副主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委农办(农业局)、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委、市国投集团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十四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负责引导基金阶段参股合作方案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二)审查批准基金章程及投资项目管理、投资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和业绩考核等制度。

  (三)对引导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设立独立的咨询评审委员会,作为管委会的决策咨询机构,其成员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创业投资行业专家学者共同组成。咨询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管委会进行动态调整,人数须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其中创业投资行业专家学者不得少于半数。拟扶持企业的人员不得作为咨询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拟投资项目的评审。

  第十六条 咨询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拟投资合作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明确的意见。  (二)对投资退出方案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对管委会和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的其他问题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由市财务开发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并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

  第十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承担引导基金对外投资的出资主体。  (二)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尽职调查、审慎评估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投资的可行性方案。  (三)将经过评审和公示的阶段参股合作项目,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决定跟进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并报管委会备案。  (四)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五)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股权的退出工作。

  (六)监督检查引导基金合作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引导基金的运行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管委会应当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1家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对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测,保证引导基金安全运行。托管银行应每月向管委会和受托管理机构出具监测报告。

  第五章 阶段参股

  第二十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根据约定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用于支持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

  第二十二条 咨询评审委员会应对阶段参股合作项目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合作项目,应在市级有关新闻媒体或网站上公示1周。对公示中发现并查实问题的项目,引导基金不予支持。经评审和公示的阶段参股合作项目,由受托管理机构报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对每一企业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采用有限合伙等国家法律规定允许的其他组织形式(但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其资金规模最低为5000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

  第二十五条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运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投资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的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全部投资的50%;超过50%(含)的,将给予一定奖励。  (二)投资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的初创期企业的资金不低于30%。  (三)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四)为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分散风险,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注册资金的20%。  (五)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企业。  (六)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七)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第二十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监督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的投资方向、投资比例进行投资运作,但不参与该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稳定运营以后,可在适当时机将股份通过下列途径完成退出:将股权优先转让给其他股东;公开转让股权;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到期后清算退出。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二十八条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含3年)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转让价格根据上述原则按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实际天数计算确定。

  第二十九条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投资合作协议》和《企业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二)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运作原则,以及未履行运作原则时应采取的退出和其他处置措施。

  (四)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转让价格。

  第六章 跟进投资

  第三十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和项目,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

  第三十一条 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进行跟进投资。跟进投资项目应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

  第三十二条 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须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备案,并以现金方式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第三十三条 对拟跟进投资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被投资企业章程。  (三)上一年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四)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五)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

  (七)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第三十四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受托管理公司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同时报管委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六条 鼓励县(市、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同步跟进投资。县(市、区)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本辖区内的企业和项目,市级引导基金原则上按1比1的比例同步跟进;市级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选中的企业和项目,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引导基金原则上也按1比1的比例同步跟进投资。

  第三十七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采用股权托管的,应当由受托管理机构与被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第三十八条 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6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跟进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照事先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三十九条 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有优先受让权。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上述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接受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管与指导,每季度末向管委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四十一条 管委会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管委会各组成部门依照分工,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十二条 引导基金的考核评价按照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要求进行。建立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绩效考核制度,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市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办公室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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