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五险一金怎么处理

时间:2021-03-04 17:10:14 综合指导 我要投稿

2016辞职后五险一金怎么处理

  我们出来工作以后都知道五险一金,那么如果辞职后会怎么样呢?以下是应届毕业生网小编整理提供的关于辞职后五险一金怎么处理的内容,快来阅读看看吧。

2016辞职后五险一金怎么处理

  辞职后五险一金怎么处理

  1、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采用 “双转移”模式<个人部分全额转移,统筹部分(即公司部分)转移缴费基数的12%,相当于统筹部分的60%>,转移手续如下:

  第一步是携带包括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目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第二步是带齐这些手续,填写《转移接续申请表》,向转移地的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此后,就不需要再操心其他事宜,新旧参保地两地社会部门将处理转移事项。只要审核通过,参保者将在45个工作日后接收到社保部门完成转移的通知。

  2、医保账户可随人划转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当劳动者离职之后到新城市就业,即可加入当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将通知原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劳动者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就业地在中止参保手续的同时出具参保凭证备查。同时,个人账户余额通过保险经办机构转移。这意味着,只要你在新就业地参保医疗保险时提供足够真实的参保信息,那么所有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事情你都不用再费心了。

  3、工伤及生育保险

  这两种保险属于“当期交纳当期享受”的险种,并不存在转移的问题。

  4、失业保险转移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如需办理手续,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需划转资金。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5、公积金异地购房只能一次性提取

  按规定,个人到外地工作,如果他在外地的工作单位已为其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那么他就可以将在原来住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转移到外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办理时,该员工需要提供调入单位接收证明、在调入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证明、转入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给在原居住地的原单位,通过原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到开户管理部申请办理。

  因地区差异,各个省市会有所不同,具体请咨询当地社保局和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官方回答为准

  五险一金的账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

  2014年,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进行了修订,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根据会计准则,对于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应计入“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科目, 单位承担部分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同理,对于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应计入“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科目,单位承担部分应计入 “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科目。

  (1)计提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单位承担部分)

  借: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研发支出

  制造费用

  生产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养老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医疗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失业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生育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工伤保险

  (2)计住房公积金

  借: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研发支出

  制造费用

  生产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

  (3)计提工资

  借: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4)发工资(代扣个人承担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5)缴纳社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养老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医疗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失业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生育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工伤保险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贷:银行存款

  (6)住房公积金缴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7)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举例:公司A当月应发工资1000万,其中:生产部 门直接生产人员工资500万,生产部门管理人员工资100万,公司管理部门人员工资180万,销售机构人员工资50万,建造厂房人员工资110万,产品研发人员工资60万。

  按照工资总额提取10%、12%、2%、10.5%医 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1.5%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当期发生福利费20万。

  会计分录为:

  借:生产成本 700

  制造费用  140

  管理费用  252

  销售费用   70

  在建工程  154

  研发支出   84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0

  应付职工薪酬 --职工福利  20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240

  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 105

  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20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15

  二、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 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 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因此,会计上五险一金,作为工资总额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 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 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即税法上规定社保费和公积金,既不属于工资薪金总额,也不 属于福利费范围,而是直接在所得税前据实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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