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陷阱:试用期法规
试用期的你不要认为只有那么几个月而已,为了你以后的利益,这几条法律法规你必须了解。
一、资金担保违法,可酌情提供担保人。用人单位要求新入职员工试用期提供担保,可能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收取保证金(物)的形式,一种是以提供担保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形式。第一种是我国劳动法明令禁止的;另一种是要求提供担保人来承担连带责任,在我国没有法条作出过明文的允许或禁止,劳动者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提供。
二、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三、试用期企业须有理由退,员工可无理由走人。《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辞退。而员工只要“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供任何理由。
四、劳动期限应和劳动合同期限挂钩,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具体来说就是,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求职陷阱:试用期法规】相关文章:
警惕黑心的试用期陷阱_求职陷阱11-30
求职心切谨防“押金陷阱”_求职陷阱11-29
如何绕开求职陷阱_绕开求职陷阱的方法11-08
怎样识破求职陷阱_识破求职陷阱的方法11-09
怎样规避求职陷阱_规避求职陷阱的方法11-09
求职路上七大陷阱_求职陷阱12-01
暑期打工闪开陷阱_求职陷阱12-01
求职陷阱剖析11-12
求职陷阱多多11-09
求职陷阱骗局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