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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积极措施 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
湖南省政府日前转发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2个部门《关于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出台一系列举措,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
通知明确,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登记失业人员,特别是军队退役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返乡创业的农民等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要通过向社会购买、征集等渠道,持续收集和开发投资少、见效快、本土化的创业项目,建立和充实本地区的创业项目库。
通知明确,有条件的市州可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对象新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创业培训合格证》和新创办企业认定证明,给予3年的创业扶持期。扶持期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全部减免;涉及的各项服务性收费,有财政拨款的执收单位,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设定最低标准的,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对初创公司制企业,除一人公司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期缴纳出资。扶持对象进入孵化基地创业,三年内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扶持对象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后,经培训机构推荐可优先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给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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