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应聘后“爽约” 被判赔付违约金1万元

时间:2020-10-13 20:46:44 签约违约 我要投稿

大学毕业生应聘后“爽约” 被判赔付违约金1万元

  又是一年“毕业季”,眼下不少面临择业的大学生为能够在工作上有更多的选择,纷纷往返于各类招聘会上。殊不知,如果毕业生贸然在招聘会上与企业签订有关就职的'法律文件而不能履约,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违约责任。近日,霞浦法院就审结了这样的一起案件,大学生小苏因不诚信的违约行为,被法院判决赔付某公司违约金10000元。

大学毕业生应聘后“爽约” 被判赔付违约金1万元

  应聘承诺书约定违约赔偿金

  2014年1月21日,在参加完招聘会后,大学毕业生小苏向福州某公司出具了《应聘承诺书》,承诺在其大学毕业后于2014年6月30日前与深圳某公司完成解约手续,并与该公司签订正式的三方就业协议。若逾期未办理,小苏愿意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时间一晃而过,当年夏天,大学生小苏已顺利毕业,但一直未与该公司签订正式的三方就业协议,也未履行相关义务。为此,因双方交涉未果,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小苏支付违约金10000元。

  未按约定签就业协议遭判罚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大学生小苏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与福州某公司签订劳动协议,也未实际到该公司工作,导致该公司在用人问题上出现被动,小苏应当按照自己出具的承诺书上的承诺,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小苏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相关法律,判决小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也由小苏负担。

  延伸阅读

  毁约有风险 择业要谨慎

  综合消息 应届大学毕业生在走出校园后就要面临找工作的难题,为了让自己的处境更安稳,部分毕业生“骑驴找马”,找到待遇更好的机会就放弃原单位的工作,但是这种毁约行为可能会带来很多麻烦。

  职业规划师就此提醒,大学生签约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切忌未就业先毁约。如果只想通过找一份工作落户,或者转移人事关系,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合同期限不宜定得太长。在签订合同时,还要充分注意有关毁约后造成的保密、培训费用、服务期限等违约责任的规定,避免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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