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逐条解读

时间:2020-11-13 19:39:40 职场动态 我要投稿

最新《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逐条解读

  新《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于2016年9月29日施行。对比修改前后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哪些重要的变化呢?下面是由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最新《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逐条解读,希望能够帮到您!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前后对比表

修正前

2005119日审议通过)

修正后

2016929日审议通过)

律师解读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该条的修正是为了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持一致。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了“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均采“劳动关系”表述。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明确“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因用人单位负责人逃匿或用人单位经营困难等原因,导致劳动者被拖欠工资且临时生活困难的,政府将用欠薪应急周转金进行垫付临时生活费。

该制度有利于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商、建设、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强调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共青团、残联的职责与义务。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本是原第十二条的应有之义。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现特明确规定。

 

第三十二条(新增)

建设工程领域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两年。

对建设工程领域提出更高要求,包括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用工管理台账制度。

建设工程领域应根据该规定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若未实行上述制度,将构成法律义务的违反;如发生纠纷,可能直接导致举证不能并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

 

第三十三条(新增)

建设工程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劳动者工资与其他款项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对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比例和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按月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足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按月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足额拨付到分包单位开设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资金少于应发劳动者工资总额的,开户单位应当按时补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可以注销,账户内余额归开户单位所有。

建设工程领域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将工资发放从工程款债务中剥离出来,能有效避免因拖欠工程款纠纷引发拖欠劳动者工资,确保劳动者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四条(新增)

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和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一年内另行制定。

针对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和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广东省将在2017929日前出台具体措施。

 

第三十五条(新增)

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等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作为建设资金落实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审批要求更加严格。

第四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为劳动者举报投诉提供便利条件,并为举报人保密。

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举报投诉人;立案后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时间的,应当经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四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为劳动者举报投诉提供便利条件,并为举报人保密。

 

此次修正,将原第四十条第二款删除。

删除的原因在于原第四十条第二款与《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条件的投诉,投诉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四十五条(应当自立案之日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第四十(告知和不予受理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对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的规定存在冲突。

第四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包括工资支付情况在内的用人单位劳动守法诚信档案,推行劳动守法诚信评价制度;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情况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传播媒体或者在职业介绍场所、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等地点予以公布,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包括工资支付情况在内的用人单位劳动守法诚信档案,推行劳动守法诚信评价制度;建立拖欠、克扣工资单位黑名单制度,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情况严重的用人单位,通过传播媒体或者在职业介绍场所、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等地点予以公布,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工、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被列入拖欠、克扣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其失信记录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行业诚信信息平台;属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同时纳入政府工程项目投资审批系统。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应当对其予以严格限制。

拖欠、克扣工资将会被列入社保部门黑名单,并被信用惩戒:失信记录将会被公示甚至纳入审批系统,将在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

 

 

第四十九条(新增)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前,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采取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工资义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

社保部门提前介入,保证劳动者权益。

 

第五十条(新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有拒绝调查、逃匿或者转移、隐藏、销毁证据等行为,依法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有关行为涉嫌犯罪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社保部门与公安部门的联动机制。公安部门提前介入调查更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新增)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等制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等制度的,将可能被处以5万至10万的罚款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阻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阻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调整罚款金额幅度。

 

第五十九条(新增)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明确可追究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将原《条例》相关条文中的“劳动保障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修改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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