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夫妻双方《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房产权证》或《住房证》;
5、非农户口的提供《失业证》
(二)子女投靠父母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子女《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父母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
5、《房产权证》或《住房证》;已达到法定婚龄子女提供《未婚证》;
6、已满是十六周岁的非农户口子女的提供《失业证》或《学生证》(学校证明)
(三)父母投靠子女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被投靠子女《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边无子女及双方关系证明。
(四)随军家属
所需材料:
1、《干部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
2、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现役军人的《军官证》、《申请家属随军入户登记表》;
3、随军家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随迁小孩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4、非农户口的提供《失业证》
(五)离(退)休回原籍定居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离休证》或《退休证》;
4、《房产权证》
(六)购买商品房、自建房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属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房产公司购房证明、《房产权证》、购房发票;
4、属自建房的需提供合法的土地、规划、建设、房产等有关证明;侨汇购房的需提供侨务部门的有关证明;
5、非农户口的提供《失业证》;
6、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已达到法定婚龄子女提供《未婚证》。
(七)转业、复员、退伍军人
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
所需材料:
1、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
2、退伍证;安排工作单位的需提供退伍军人工作介绍信、接收单位证明或介绍信;
3、士官需提供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
4、士官不安排工作的需提供配偶《户口簿》、《结婚证》;复退伍军人在当兵时没有注销户口的,需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已注销户口的,由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注销证明。
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入户的
所需材料:
凭省、市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入户介绍信》办理入户手续;转业军人入户凭市、县安置办和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介绍信办理入户手续。
(八)学生入学、毕业分配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
所需材料:
1、《新生录用通知书》;
2、《录取新生名册》;
3、《迁移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