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会议纪要的性质及其可诉性工作心得

时间:2022-06-18 09:35:28 会议纪要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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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会议纪要的性质及其可诉性工作心得

  会议纪要作为一种重要公文,为广大行政机关所普遍运用。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会议纪要性质的界定不够全面和明确,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在制作会议纪要时呈现出较大的随意性和不平衡性,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公文纪要,引发了不少行政争议。本文探讨了会议纪要的性质及其可诉性问题,与广大同行共勉。

浅论会议纪要的性质及其可诉性工作心得

  一、会议纪要的性质及其制作中存在的问题

  什么是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具有何种特点?它应当具备何种形式和实质要件?应当记录何种内容?它的发布程序和范围及其法律后果如何?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这些问题都没有涉及。实践中对这些问题的界定一直处于不完全确定的状态。笔者认为,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用于记载和传达行政机关有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是行政机关公务活动的重要载体和工具,与行政机关制发的“决定”、“命令”等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然而实践中出现的一些不规范的公文纪要带有越来越多的非“公文”特征,它不是相对原则和抽象的,仅仅提供处理问题的原则和方法,而是对所谓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作出最终规定或实体决定,越权代替下级机关直接作出决定。如某县政府的会议纪要直接决定对城区某一道路进行改造,为保证改造工程按期完成,会议纪要还规定了具体的拆迁期限和补偿标准。这种情况下的会议纪要完全背离了其“公文”特征,演变成一种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些会议纪要由于侵犯了有关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管理相对人会通过适当的程序、在适当的场合表达他们的意愿。于是,针对会议纪要的纠纷产生了,由于缺乏足够的思想准备,许多行政机关往往在突如其来的“ 纠纷”面前手足无措,无所适从。

  二、会议纪要的可诉性问题

  实践中,有些行政管理相对人将会议纪要作为一项独立存在的具体行政行为,就其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这就涉及到会议纪要的可诉性问题。对此应当如何处理,办案法官认识不一。笔者认为,会议纪要本身的“记载”功能显然不是也不能是对会议内容的简单复制,“记载”的过程应当是一个浓缩、提炼和加工的过程,它所记载的应当是处理某一具体问题的原则和办法,只对下级行政机关处理具体事务提供指导性意见,没有代替某一特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解决该具体问题的最终决定。它是一种抽象行为,是行政机关的决策行为,其本身并不当然具有可诉性。以某县政府的会议制度为例,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制作会议纪要的县政府会议大体有四类,分别是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其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有一个共同的事项是对县政府工作或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这一讨论和决定的过程,是制定政策的过程,是纯粹意义上的行政决策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因此,规范的会议纪要不具有可诉性。

  是不是所有的会议纪要都不具有可诉性呢?答案并不尽然。笔者认为,不规范的会议纪要却具有可诉性。实践中一些会议纪要不恰当地对具体的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引起不必要的行政争议。还是以县政府的会议制度为例,按照规定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如果内容记载不当,就所谓“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作出最终规定或实体决定,或者发布程序不完备,有“责成有关行政机关遵照执行”等内容,有关行政机关以此作为执法依据进而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会产生可诉性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会议纪要的行政案件过程中,应当就这类会议纪要的合法性问题作出判定,对依据该会议纪要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全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要求愈加严格的环境下,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涉及会议纪要的行政案件,对于改进和规范“纪要”行为,切实提高纪要水平,化解行政争议,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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