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车场员工管理制度

时间:2023-03-07 10:33:55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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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车场员工管理制度3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洗车场员工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洗车场员工管理制度3篇

洗车场员工管理制度1

  1、营运纪律规范:

  (1)杜绝迟到:迟到15分钟以内罚款50元,超过15分钟按每分钟1元依次类推,迟到6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处理——扣除当月奖金;

  (2)离岗请假:离岗超过15分钟,必须与主管请示,批准后方可离岗;若未请示将视为脱岗处理,罚款5元。

  (3)无论顾客是否购买商品,只要进入洗车场顾客出现在周围三米范围内必须声音响亮的说:“您好,欢迎光临!”顾客离开时说:“谢谢光临,请慢走,欢迎下次光临!”如发现未按照要求行事,每次开具罚款2元。

  (4)微笑服务:收款过程保持微笑服务、唱收唱付、使用文明礼貌用语;未按要求1次罚款2元;被投诉1次且责任明确罚款10元。洗车员、擦车员与顾客有正面接触或交谈时也必须保持微笑。

  (5)工作纪律: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违反1次罚款5元。(如未穿戴工装、非吸烟区吸烟。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

  (6)病假及事假:

  ①员工到医院就医,需事先请假,急诊情况特殊处理。

  ②一般情况不允许请事假,特殊情况请事假需提前一天与店长报备审批,一天以上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请假。

  2、绩效考核:

  (1)收银员资金安全:符合公司收银资金管理规定。

  ①收银出现短款时,由收银员全额承担短款金额;

  ②领取、归还备用金;及时准确缴纳营业款;

  ③不得擅自将收银资金挪做他用,一经发现,立即终止聘用协议,赔偿公司相关损失,严重者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工作技能:正常参加所有培训、集体活动,考核标准如下: ①收银员:收银员建档信息录错,如录错客户信息,罚款5元/笔。 ②洗车员、擦车员相互监督,发现清洗不干净一次该车无提成,引起客户投诉的责任操作员罚款50元。

  (3)分区责任制,卖场区域负责人—高红柳。车间区域—郝劲松,保持卖

  场收款台、展柜、地面卫生整洁无杂物。车间的地面整洁、物品摆放合理整齐、无杂物和私人物品,检查不合格1次罚款2元。

  (4)所有员工不允许与顾客发生争执,情节严重者则开除。

  (5)爱护员工宿舍卫生及公共物品,损坏照价赔偿。

  3、奖励制度

  洗车:操作员每人提1元

  打蜡:操作员提3元

  抛光:操作技师提销售额的10%

  销售蜡:销售员提净利润的'8%

  封釉:操作员提销售额的6%、销售员提销售额的4%

  玻璃贴膜:操作员提销售额的6%、销售员提销售额的4%

  办理会员卡:提卡面价格的5%

  清洗内室:一人完成操作员提20元,两人完成操作员各提10元

  清洗发动机:一人完成操作员提20元,两人完成操作员各提10元销售精品:提净利润的10%

  (1)当月表现优秀员工年额外奖励红包100-200元,年底统一发放。

  (2)季度表现优秀员的员工,底薪下一个季度张50元,500封顶

  (3)表现优秀员工享受年终奖:年终奖是工做几个月奖励几百元,年底统一发放

  (4)工作满一年员工公司给其办理医疗保险,中途离职者算自动放弃。

  4、此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洗车场员工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作服不仅是主要的劳保用品,更是展示企业形象、表现企业精神面貌的'重要载体。为使工服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使用公服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办公室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

  第二章使用人员和配发标准

  第四条使用人员:

  各部门配备公服的员工,于工作时间内一律着装上岗并佩戴工牌,自觉接受公司领和业主的监督。

  第五条配发标准:

  等同集团公司配发标准和公司现行惯例,保安员服装佩带的配发按《保安员着装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管理办法

  第六条工服采购、保管、发放、回收由公司办公室和仓库统一进行管理。

  第七条工服领用后不予退还,只按时间长短折价扣款(保洁、后勤除外)。

  第八条工服扣款办法:

  (一)春季装:自发放之日起三个月内离(退)职者须扣款100%,三至十二个月内离(退)职者扣款50%,满一年后不予扣款。

  (二)夏季装:自发放之日起六个月后离(退)职者免于扣款,未满六个月须扣款50%。

  (三)员工工服如在工作中损毁或无法使用时,经总经理批准后可以换发,因遗失等个人原因造成工服不足时可申请补发,个人负担费用的70%。

  (四)着装应整洁、规范,不得敞口、歪斜、系扣不整,工牌应端正佩戴胸前。不按此规定者,发现一次扣款50元。

  (五)其余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六)公司保洁员、勤杂工在办理离(退)职手续时,须将工服洗净晒干,交回仓库。公司以此作为离(退)职人员完善手续之一。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相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办公室负现为此规定解释。

洗车场员工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XX市机动车洗车场建设管理办法》,保证入城和过境车辆的车容整洁,减少城市尘土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入城和过境的机动车辆,在经批准设置的机动车洗车场(站)冲洗车辆时,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机动车洗车场(站),是指在入城和过境途中,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建立的地机动车辆衽机械化冲洗的洗车场和具备机动车辆冲洗条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非机械化机动车冲洗站、点。

  第四条机动车洗车场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遵循以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

  第五条XX市市政公用局是我市机动车洗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市洗车场的综合协调管理、拟定行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洗车场的设置和开业、停业等业条的审批工作。各县区建或城建局,主要负责辖区内洗车场的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市、工商、市容、环保、交通、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应配合市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运营和开办管理

  第六条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的建设,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由市政公用局会同市规划、、交通、土地、财政等部门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第七条具备机动车洗车场建设资质的单位,均可参加洗车场的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建机动车洗车场,必须向市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同意后,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变更、扩洗车场的业务和停业,必须经济市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方能到有关单位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八条机动车洗车场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验收符合下列条件,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各类票证后,方可开业:

  1、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交通、防盗、防火等规定;

  2、具备一定规模的冲洗、停车场地;

  3、冲洗设备达到规定要求;

  4、有泥沙沉淀和污水处理系统,排放的废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九条经批准开业的洗车场,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洗车场的收入,根据洗车场的投资渠道,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1、属于市、区城建部门通过财政安排投资建盖的,所收取的费用核减正常管理费和运转经费后,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确保专款专用。

  2、属于贷款建盖的,所收费用中扣除还货(含贷款利息)、核定的管理费和运转经费后,剩余部分,属区城建部门贷款的,区留成60%,上缴市行业主管部门40%;属市城建部门贷款的,市留成60%,返还区管理部门40%。

  3、属于部门、集体或个人集资和自筹资金建盖的,所收费用中扣除按年度核定应偿还的集资的自筹金外,其余部分60%自行留用,30%上缴区行业管理部门,10%上缴市行业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上缴的资金一律纳入市和区的城建专项资金专户存储,专款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使用安排计划分别由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区城建和市、区财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第三章冲洗收费、票据和质量标准管理

  第十条各洗车站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禁止乱收费。收费时必须使用经市财政局监制,市政公用局统一,印刷的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和月票适用于我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机动车洗车场。

  第十二条洗车场附近单位的车辆,因经常往返须通过洗车场的,可到洗车场或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月票。月票只能在指定的洗车场使用,持有月票的单位到其他洗车时,应重新购票。

  第十三条每日多次往返同一路段各洗车场的车辆,可凭当日第一次冲洗车辆后的票据通行,不再另行收费。当日的'车票次日以后无效。

  第十四条各机动车场车场必须公开粘贴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ˉ明市机动车辆冲洗质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严格执行《标准》规定的冲洗程序和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入城、过境机动车辆经洗车场检查,清洁度达到《标准》的,应免洗放行,不得收费。达不到《标准》的,应按规定进站冲洗后方可能行,严禁收费不洗车。

  第十六条机动车洗车场运营时间每天不得少于二十小时,并不得擅自停运,如因特殊原因停运,应于停运前十二小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悬挂安民告示,并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运营。

  第十七条在洗车过程中造成车辆及所载货物损坏或损坏冲洗设施的,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负责赔偿或修复。

  第十八条车辆进入冲洗道后,驾驶员及其车上乘客均不得下车,不得开启门窗。如载有需防水的物品,驾驶员应主动向洗车场管理人员说明,并出示有关证件、票据等,以便洗车场按要求进行作业。

  第四章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九条凡设有机动车洗车场的地段,入城或过境的机动车(警车、车和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除外),应按顺序进站接受车辆卫生检查或冲洗除尘。

  第二十条各机动车洗车场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收费许可证和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各类车辆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宣传标示物,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各界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洗车场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做到文明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搞好优质服务。

  第二十二条各洗力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执法、检查机关在招待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相应的检查证件。凡无检查证件的,洗车场不予接待。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贯彻本细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以上行业管理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并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凡未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立的洗车场,可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同时,会同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建设部门或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六条对违本细则的洗车场,由区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又拒不悔改的,可责令其停业整顿,处以100元到20xx元的罚款、或吊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对不服从管理、有意刁难和阴挠洗车场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各级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洗车场或区行业管理部门按责任小分别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1、收费不洗车或变相收费不洗车的;

  2、泥沙未按规定处理,乱堆乱放的;

  3、冲洗质量低劣,未达到《标准》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4、无其他原因,擅自歇业和改变使用性质的;

  5、无特殊原因,造成票据(指月票)贵失,或者擅处涂改票据的。

  第二十九条驾乘人员遗失、擅自涂改、短截、伪造票据(含月票)的,由各洗车场按票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对造成损失,扰乱洗车场票据管理的,由区以上行业管理部门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机动车辆洗车场的管理人员、监察人员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所在单位或区以上行业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行业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且不履行处罚规定的,由区以上行业管理部门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XX负责解释,各XX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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