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时间:2023-07-30 07:50:39 岗位职责 我要投稿

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岗位职责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岗位职责包括岗位职务范围、实现岗位目标的责任、岗位环境、岗位任职资格及各个岗位之间的相互关系等。制定岗位职责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安全生产岗位职责1

  1、总则

  1.1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有关规定,保障企业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健康,避免有毒有害物质的侵害,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包括女职工保健管理制度,劳保用品管理发放制度,职工保健、营养津贴审批发放制度,职工健康、特殊工种和有害作业人员定期体检制度。

  1.3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及多种经营各公司。

  2、女职工保健管理制度

  2.1 女工是我厂生产劳动的主要群体。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女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制定本制度。

  2.2 针对我厂女工大多在生产第一线的劳动状况,每两年必须对女工进行妇科普查,并建立卫生档案。发现患病的应及时给予治疗。具体由厂女工委和医务室负责实施落实。

  2.3 女工在月经、怀孕、哺乳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2.4 不得在女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2.5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在劳动时间内进行的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2.6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工,原则上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婴儿不满一周岁的女工,其所在部门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生产车间应每班在劳动时间内给予一次性哺乳时间1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每班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2.7 女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8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2.8 女职工怀孕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为30天;怀孕3个月以上自然流产的,产假为42天。

  2.9 女职工第一次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可休息十四天,工资、资金照发(只享受一次),第二次及以后人流假按病假处理;已领取准生证怀孕的女职工施行中期引产手术时,可休息一个月,没有享受过人流假的,工资照发,奖金按60%计发。

  2.10 女工在其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省公司或市劳动局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女职工对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劳保用品管理发放制度

  3.1 为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止伤亡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3.2 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保护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特殊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检测仪器,必须是经过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及其指定的检验单位鉴定合格的产品。

  3.3 劳工科负责全厂劳保用品的采购和发放管理工作,并对劳动保护用品的合理性和安全性能负全部责任。

  3.4 发放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的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劳工科应根据企业各工种的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为操作工配备齐全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特殊防护用品,劳工科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准继续使用。

  3.5 防护服装的式样,应当以符合安全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不得强求全厂服装的统一。

  3.6 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成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3.7 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变电室、配电室及有静电危险发生的场所,严禁穿戴化纤防护用品入内。

  3.8 特殊防护用品的使用部门应努力维护特殊防护用品的完好、安全、可靠,严禁将特殊防护用品(如变、配电室的高压绝缘鞋等)挪作他用。

  3.9 职工应按规定要求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3.10 安保科和工会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发放和正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 职工保健、营养津贴审批发放制度

  4.1 为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有关规定,合理发放职工保健、营养津贴,保障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健康,制定本制度。

  4.2 岗位划分:

  4.2.1 特殊工种岗位按国家劳动部规定划分;

  4.2.2 艰苦岗位、一般岗位由劳工科划分。

  4.3 劳工科、设备科共同测定各岗位粉尘浓度、噪声等级以及高温情况,根据国家局烟人〔1994〕第2号文件规定各工种保健、营养津贴发放标准,经厂部审批后执行。

  4.4 发放周期由劳工科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4.5 各车间、部门应按发放标准把津贴发放至各岗位,任何人不得克扣或截留。

  4.6 安保科对岗位津贴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不按规定执行者将报由厂部处理。

  5、职工健康、特殊工种和有害作业人员定期体检制度

  5.1 为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5.2 劳工科每两年组

安全生产岗位职责2

  1.依据产品设计规划设备,草理并与设备厂家商谈技术要求,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

  2.监督车间工人的工作质量、工作进度;

  3.规划分配工作,执行工作规程规章,解决工人操作过程中的问题

  4.协调车间各项工作进度,按生产进度安排车间流水线工作进度;

  5.提出改进工艺流程、生产设备、生产环境等方面的建议;

  6.人员的教育培训,设备的改善及保养,6S的维护,作业指导书、SOP制定

  7.产品生产不良改善,制程能力、生产效率的`提升,生产成本的降低

  8.生产计划排产及追踪完成进度

  9.完成上级分配的其他任务

安全生产岗位职责3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协调好各采煤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生产。

  第3条 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化组织采煤工作面的生产。

  第4条 组织好班前会,合理、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

  第6条 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生产。

  第7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连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9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10条 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生产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11条 负责本队(班、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12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3条 每班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14条 组织好本连队的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5条 负责本连队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6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7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8条 组织落实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19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3条 在本连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采煤队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连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4条 未及时组织采煤队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5条 采煤连队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采煤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对本连队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在采煤过程中,没有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9条 不能保证工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连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采煤队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30条 采煤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1条 采煤队没有组织好采煤队的班前会和没有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未组织好本连队的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连队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7条 采煤工区(连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采煤队队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采煤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分管的采煤队(班)不能够协调工作,采煤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岗位职责4

  采掘副队长是各采掘连队正常安全生产必备的主要负责人,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单位正职的领导下,对安全生产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认真组织落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理顺各个生产环节,合理调配劳动力,提高生产效率,对现场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配合各采掘队长组织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在队长的领导下,抓好所带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传达各项《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2条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杜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第3条合理组织劳力,抓好出勤和工时利用,提高采掘效率。

  第4条带领本班组职工积极参加安全活动日,努力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管理水平,做好队长的参谋。

  第5条开好班前会,按时向调度室汇报当班的安全生产情况,坚持八小时工作制,做好现场指挥,严抓工程质量,严格按规程要求施工。组织好班前、班后会,认真总结本班安全生产状况及执行好作业人员升井签名制度。

  第6条带头执行矿规、矿纪,完成队长交给的任务。

  第7条抓好现场工程质量,设备维修质量、煤炭质量、管理使用好通防设施,杜绝材料浪费,搞好成本核算,降低粉尘浓度,有效控制职业危害。

  第8条组织开展岗位技术大练兵,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努力提高机械化水平,抓好煤炭回收率,做到优质、高产、低耗。

  第9条开展好各项安全活动,严反“三违”,认真分析事故,及时总结经验,抓好两个文明建设和“双基”建设,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为契机,搞好现场管理工作。

  第10条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努力提高管理水平,重要工作要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听从指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第11条抓好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关心职工生活。

  第12条搞好特殊工种培训工作,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对各项《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及时传达的,采掘副队长负重要责任。

  第14条不带头执行矿规、矿纪,完不成队长交给的任务的,采掘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掘副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采掘队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与采掘副队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当班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跟班采掘副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罚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8条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采掘副队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于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采掘副队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19条各采掘副队长未组织本班级干部职工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当班采掘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对当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凡出现的大小事故是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者。

  第21条采掘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安全上下出口、超前支护、前探支护达不到支护要求的,采掘副队长负领导责任。

  第22条未组织好班前会和班后会召开的,采掘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采掘工作面现场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或发现没及时整改处理的,而造成事故的采掘副队长负领导责任。

  第24条现场违章指挥,造成他人伤害的,采掘副队长负重要直接责任。

  第25条造成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有毒气体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未及时采取措施的,采掘副队长负重要责任。

  第26条对职工重大违章现象,未发现或发现不加制止的,采掘副队长负连带责任。

  第2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主要责任、连带责任可根据情节严重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安全生产岗位职责5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积极协助公司总工程师抓好“一通三防”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2、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季度、月的防突计划,并组织实施。

  3、优化矿井通风系统,按照防突要求建造通风设施。

  4、搞好本系统的防突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水平。

  5、经常深入生产一线,了解生产现状,强化现场管理,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6、加强防突设施的检查维修,保证防突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

  7、积极参加防突办公会议,认真落实、整改本系统的.防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8、强化技术管理,把好规程、措施审批关。

  9、加强通风安全工作,及时掌握全矿瓦斯、煤尘、火灾等事故隐患,迅速组织制订落实措施,并及时通报。

  10、协调部室的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对旬、月、季报表按预定时间向公司汇报。

安全生产岗位职责6

  (一)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职责

  总工程师负责具体领导矿井的安全技术工作,对矿井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1、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制定矿井安全技术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定期主持召开各单位、部门管理人员会议,分析矿井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技术问题。

  3、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同时研究和采取防护措施;设计、制造新的生产设备,要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新建工程项目,要做到安全生产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把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关。

  4、督促技术部门对新材料的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提出安全技术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

  5、定期布置和检查安技部门的工作。协助矿长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负责制定整改计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6、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并做出技术方面的鉴定。

  7、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技术教育,认真贯彻“五同时”。

  8、有权拒绝执行上级安排的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指令和意见。

  9、负责组织编制矿井预防灾害安全技术措施和预防灾害的处理计划,负责组织制定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救灾方案。

安全生产岗位职责7

  1、负责组织执行生产计划的产前准备并及时下达到各工序;

  2、负责对生产计划的进度进行跟进、检查、反馈及异常处理;

  3、负责对生产过程的质量进行首件检查、巡检并及时对异常的处置和改进;

  4、负责监督检查设备维护计划的执行;

  5、负责对设备维修与调试及调试后的.产品验证;

  6、负责组织对样品的制作并填写试样结果报告;

  7、负责监督检查车间相关设备点检表和关键工序的控制点检;

  8、负责定期对作业指导书及设备安全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培训和指导;

  9、负责对车间各工序的产能平衡和人员的合理安排;

  10、负责对车间的早会的召开及制度的宣贯、培训;

  11、负责组织对5S及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改善;

  12、负责对车间多能工的技能培训和激励考核;

  13、负责对车间员工的绩效考核及工资的核算、分配;

  14、负责编制车间的生产日报表;

  15、定期对车间的产量、效率、损耗、质量及现场5S与安全进行总结和改善;

  16、完成上级交代的其他任务。

安全生产岗位职责8

  1、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负责。

  2、深入现场,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治理和制止“三违”负责。

  3、每月定期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对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负有直接责任。

  4、每月定期组织分管范围内安全大检查,落实安全目标。

  5、协助矿长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调查、分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6、组织分管范围内职工安全活动,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岗位职责9

  1、全面负责注塑车间的生产运作安排、组织和管理工作,主持本车间的'日常事务。

  2、根据业务下达的生产计划,负责注塑车间的生产订单审核、发放和生产计划安排和组织生产工作,合理排机,检查、指导生产计划的执行情况。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生产任务,确保交期完成。

  3、跟进注塑生产过程中每台机的周期时间及生产效率。

  4、分析生产过程中模具结构及制作的合理性,对有问题的模具提出改善方案。

安全生产岗位职责10

  1认真执行国家、公司及本工区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所管辖队组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向施工队组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认手续,并对规程、措施、交底要求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随时制止违章作业。

  3经常检查所管辖队组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对重点、特殊部位施工,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及各种设备设施施工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其执行,做到不违章指挥。

  4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所管辖队组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接受安全生产管理小组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安排整改其提出的安全隐患或问题。

  5对主管工程项目应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停止使用,并上报有关部门或领导。

  6发生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并配合调查与处理。

安全生产岗位职责11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掌握和熟悉分管范围内的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要求,定期对安全、仪器仪表进行调校,检查、维修、安装等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井上下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工作。

  第2条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采取措施,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汇报。

  第3条掌握和熟悉分管范围内的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要求,按照有关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现场操作。

  第4条根据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进行强制性鉴定,确保设备安全有效运行。

  第5条积极学习业务知识,增强素质,提高业务能力。

  第6条根据有关规程定期进行表校,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建立台帐,搞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7条结合实际,认真填绘安全监控系统图,做到内容准确、齐全,不弄虚作假。

  (二)、责任追究

  第8条未经专业培训,未取得安全资格操作证书的,负直接责任。

  第9条安全仪器、仪表未及时维修,正常使用的,负直接责任。

  第10条未对安全仪器仪表及时冲放电的,造成不能正常使用的,负直接责任。

  第11条发放安全仪器仪表时,要认真检查,对损坏要及时维修,未及时维修的,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未对安全仪器、仪表定期进行调校的,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安全仪器仪表技术参数不符和有关规定参数的,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按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岗位职责12

  1在工区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履行本工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2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司及本工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推动工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运行。

  3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督促有关部门制订安全技术规则,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安全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督促工区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对工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与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与具体指导。

  5组织协调本工区各部门及队组安全专、兼职人员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及考评工作。

  6查处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和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局部甚至全部停工的非常措施。

  7及时对劳务队组做好入场安全教育,及时与劳务队组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监督并参与审核劳务队组的安全生产资质。

  8指导并监督施工管理人员做好安全交底工作,并对安全交底进行必要的审核和管理,加强对业务资料的规范管理和保存。

  9正确行使对劳务队组“工程计量支付单”的签字权力,凡不服从安全管理情节恶劣的队组,直至其完全执行相关安全管理措施后方给其签字。

  10督促各队组开展安全讲评活动。

  11参与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安全生产岗位职责13

  1、输送机司机对所属范围内的所有工作负全面责任。

  2、输送机司机必须经过正规培训,持证上岗。

  3、熟知“三大规程”中关于“输送机司机”的各项规定,严格正规操作。

  4、必须掌握输送机的性能、结构和原理,能够熟练操作和处理一般性故障。

  5、班前要对输送机各部分特别是安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转。

  6、如用输送机运送物料,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7、必须掌握输送机运转范围内的管线设备、巷道断面、支护状况、通防设施等情况的'变化,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保证输送机的安全运行。

  8、本人工作范围之内,达到文明生产标准。

  9、对当班输送机和各种相关设备的工作状况和存在问题,必须向下一班交代清楚,不留隐患。

  10、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11、保质保量的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安全生产岗位职责14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机电部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矿的用电管理、设备管理 、电缆管理、设备防爆管理。

  第2条 熟悉所辖设备的'技术性能和技术要求,按照有关规程和安全制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3条 加强对机电设备的检查验收深入现场检查设备使用情况。并熟悉井下所有的设备的分布使用状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4条 严格设备入井制度,认真做好设备入井前的防爆检查,达不到标准严禁下井使用,做好设备入井签发证制度。

  第5条 对全矿所有设备电缆一月一次统计,并上报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必须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6条 加强对设备损坏的鉴定,分清责任进行考核并加强对设备租赁材料的管理考核。加强用电管理,严格设备报废管理制度。加强学习提高素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机电设备验收员对以下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对设备检查验收不认真造成机械设备损坏的。

  (二)因设备性能不掌握,违章指挥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

  (三)因设备计划编制不及时,设备电缆统计不准确,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对各种设备检查不力,而造成失爆带来不安全因素的。

  (五)若因工作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重大人身伤害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岗位职责15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探放水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探放水技术员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对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内容负直接责任。

  4、对现场给定钻孔方位、角度、钻孔深度,指导孔口管安设等技术工作负技术指导负直接责任。

  5、对探放水现场记录牌板的填写内容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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