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房屋租赁合同
12.2 修改及效力
本合同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必须以各方签署书面文件的方式修改。修改文件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12.3 通知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和其它通讯联系应当以书面方式,并且应当通过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或通过传真或电子通讯设备发往当事人下列地址。一方通讯地址和通讯方式的任何变动均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未经书面通知的,经下列地址寄出的所有文件一经寄出,无论是否实际到达均视为已经实际送达:
致甲方:
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致乙方:
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第十三条:附件
附件一: 土建设计、施工及配套工程的相关竣工图纸
附件二:相关的设备与设施清单
附件二:相关的红线图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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