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应具备哪些条件?

时间:2020-10-18 18:12:35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房屋出租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房屋出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合法的产权证件; 
    ②共有产权,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③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④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内的场地出租时,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⑤房屋能正常使用,不属于危险房屋之列。 
 
以下8种情况的房屋不准出租: 
    ①凡新建住宅,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和未取得出售或租赁许可证的`房屋不准出租。产权证是房屋权属唯一的证件,不具备“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准出租。 
    ②产权属于二人以上共有的房屋,在共有人意见不一致和产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准出租。 
    ③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房用途、租期、租金、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不准出租。 
    ④承租人住用房管部门的公有房屋或是其他企事业单位″自管房″的房屋不准转租、出租。 
    ⑤未经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现住的全部或是部分房屋不准出租。 
    ⑥已经抵押的房屋,在未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之前不准出租。 
    ⑦未经国家规划部门批准的违章建筑或是私自建造的″无证房″不准出租。 
    ⑧有倒塌危险的破旧房屋或是临时性建筑不准出租。
 
若还不清楚可以点击下面范文阅读:
北京市房屋承租居间合同
不动产附买回条件契约
北京公寓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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