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合同

时间:2023-05-03 10:44:35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公司股东合同八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股东合同8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股东合同八篇

公司股东合同 篇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各股东研究决定,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条公司主要经营_____行业。公司住所拟设在___市___区___路___号。

  第三条公司股东共___个,其中自然人___个,企业法人___个。分别为:

  _____,现住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

  ______公司,住所在_________,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为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_____出资___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___万元。

  _____出资___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___万元。

  第五条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___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___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注:按《公司法》第26条规定,亦可分期出资。)

  第六条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___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七条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

  第八条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全体股东指定____(某位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____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十条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思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不予设立:

  1、公司设立申请未获得批准;

  2、股东一致决议不设立公司;

  3、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导致公司不能设立的;

  4、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不能设立的。

  公司不能设立时,股东已经出资的`,应予以返还。对公司不能设立负有责任的股东,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才能获得返还的出资。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股东未按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出资额,但公司已成立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出资额的__%作为违约金,如逾期__个月仍未缴纳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按其应出资额的__%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影响合同的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应在__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相关证明文件。按照

  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全体股东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切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的,提交___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合同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__份,每位股东各执__份,交_____备案___份。

  签约地点:省(市)市县(区)

  股东签名、盖章:

  日期:

公司股东合同 篇2

  借款单位: 地址: 贷款银行: 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立合同单位:借款单位 (简称甲方)

  贷款银行 (简称乙方)

  甲方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依据 ,特向乙方申请贷款,经乙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规定用于

  2.借款期限约定为 年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乙方保证按计划和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供应资金,甲方保证按规定的用途用款。预计分次用款计划为: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3.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支用额按月息 计算,按季(或月)结息。甲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 %;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挪用部门罚收利息 %;超储、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结)算贷款利息,同时书面通知甲方和担保单位。

  4.甲方保证按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还款计划为: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甲方保证按下述方式按时付息:

  甲方不能按时付息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帐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

  5.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后仍未归还,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户中扣收,或变卖甲方抵押的财产归还其借款。

  6.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甲方保证按季提供有关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和资料。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并等而变更经营方式的,必须通知乙方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的全过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

  8.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应签订借款合同补充文本。

  9.甲方需向乙方填送借款申请书,并对偿还借款本息,以抵押或(和)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并签订抵押、担保协议书。甲方填送的申请书和各方签订的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0.(甲方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1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失效。

  12.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送乙方财会部门和有关部门。

  借款单位:(公章) 贷款银行:(公章)

  法定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签字) 或负责人:(签字) 担保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股东合同 篇3

  借款方:身份证号码:

  贷款方:法定代表人:地址:

  借款方为进行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经双方协商,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和用途

  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x万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和利息

  借款期限共x个月,自20x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利率按借款合同期限确定年息为x,按季收取利息。贷款逾期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x%,并按逾期后的利率档次重新确定借款利率。

  第三条、还款期限

  借款方应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x日内一次性向贷款方偿还本金及利息。

  第四条、争议解决办法

  各方同意,因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其他

  1、本合同自各方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2、本合同一式俩份,各方各执一份,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方:贷款方:

  年月日年月日本合同签订地:北京市x区

公司股东合同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出资人遵循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共同出资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餐饮公司。

  第二章 公司基本情况

  第二条:加盟店中文名称: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中文地址: 电 话: 邮 政 编 码:

  第三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西餐、中式快餐、冷热饮料制售。

  第五条: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年,自公司批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投资资本及出资

  第六条:公司投资资本为_______万元人民币,出资人出资额和所占注册资本比例的基本情况为:

  甲方:_______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占注册资本比例__________ %; 出资额:_________,占注册资本比例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出资额:_________ ,占注册资本比例_________%;

  第四章 出资人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出资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三)可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按出比例分取公司清算后为出资人可分配的资产;

  (六)按章程规定转让出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 出资人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三)公司依法成立后不得抽回资额;

  (四)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五)保守公司内部经营方式及营运机密;

  (六)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五章 资金到位及核算约定

  第九条:(一)第一期资金到位:甲乙双方于《投资预算》制订后____日内按投资比例缴交该预算之总投资____%金额汇至_______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二)第二期资金到位:甲乙双方第一次次资金到位后____日内或双方协定本店之营运日前____日,按投资比例该投资预算之总投资____%金 额汇入_______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第十条:本店营运前所有未列于《投资预算》之追加投资款项,将列入本店投资总资本额,该金额于正常营运前7日内依投资比例补足缴交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出资人组成,为更好地经营、管理好本店,在与甲方互相协商的基础上,就聘请甲方经营人员管理本 店。

  第十二条: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七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三: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每月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第二或三个月份派利润予各出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表(有变动时提供)。

  第十五条:聘请甲方对其经营成果进行月度核算,并根据具体经营业绩情况,向出资方收取一定的经营管理费用及给予经营成效奖励,具体按下列方法计算并 支付:

  (一)甲方每月纯利润的____%作为甲方的经营管理费用;

  (二)当本店的纯利润在____万元(含)人民币以上时,甲方除了收取当月利润____%的经营管理费用外,超出金额按利润____%作为经营成效 奖励给甲方;

  (三)经营管理费用计入当月份之营运成本。

  第十六:在经营期间,若出现盈亏,均按出资比率共同承担。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七:公司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出资人的变动、合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等重大事项另由章程规定。

  第十八条:出资股东至本店享有买单原价七折优惠,本店店长及甲方短期督导人员享有本店免费住宿。

  第十九条:本协议经全体出资人签字后生效,并由出资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日期:

  签章: 日期:

公司股东合同 篇5

  借款方:贷款方:

  借款方因生产经营活动,流动资金出现短缺,向贷款方借款,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种类:流动资金借款。

  第二条 借款用途:货款流动资。

  第三条 借款金额: 万元。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2%;付息时间:按季支付 。利息按借款方收到贷款方

  借款到帐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 借款时间共1年,自 月日止。

  2. 若提前还款则根据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每天按2% /30天计算。

  第六条 还款资金公司的货款回笼资金。

  第七条 保证条款

  1. 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 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的期限还本付息。

  3. 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发放工资、交纳税款等必要的税费外,应优先偿还贷款。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按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人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利息,仍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共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借款方及贷款方各一份。

  借款方: 贷款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

  日期:

  日期:

公司股东合同 篇6

  会议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会议地点:

  出席会议股东:

  _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

  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董事)会第______次会议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董事)______人,代表100%的股份,所作出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议事项经公司股东(董事)会表决通过:

  对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未分配利润中_______万元进行分配。

  1、________有限公司出资比例:______%。

  2、________有限公司出资比例:______%。

  3、_______出资比例:______%。

  此次分配金额为:

  1、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万元。

  2、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万元。

  3、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万元。

  股东签字(盖章):

  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股东合同 篇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出资人遵循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共同出资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餐饮公司。

  第二章 公司基本情况

  第二条 :公司全称: 南昌福膳食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中文地址:南昌市福州路69号

  第三条 :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餐饮服务。

  第五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五年,自公司批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投资资本及出资人

  第六条 :公司投资资本为伍拾陆万元人民币,出资人出资额和所占注册资本比例的基本情况为:甲方:xxx,住所地:东湖区渊明北路24号,出资额:贰拾捌万伍仟陆百元整,占注册资本比例51%;

  乙方:xxx,住所地:南昌市红股中大道718号 出资额:贰拾柒万肆仟肆佰元整,占注册资本比例49%;

  第四章 出资人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出资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三)、可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按出比例分取公司清算后为出资人可分配的`资产;

  (六)、按章程规定转让出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 出资人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三)公司依法成立后不得抽回资额;

  (四)、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五)、保守公司内部经营方式及营运机密;

  (六)、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五章 资金到位及核算约定

  第九条 :第一期资金到位:甲乙双方于《投资预算》制订后_30_日内按投资比例缴交该预算之总投资_100%金额汇至南昌福膳食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第十条 :本店营运前所有未列于《投资预算》之追加投资款项,将列入本店投资总资本额,该金额于正常营运前7日内依投资比例补足缴交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出资人组成,为更好地经营、管理好本店,在与甲方互相协商的基础上,就聘请甲方经营人员管理本 店。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七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每月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第二或三个月份派利润予各出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表(有变动时提供)。

  (三)、经营管理费用计入当月份之营运成本。

  第十五条 :在经营期间,若出现盈亏,均按出资比率共同承担。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出资人的变动、合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等重大事项另由章程规定。

  第十八条 :出资股东至本店享有买单原价七折优惠,本店店长及甲方短期督导人员享有本店免费住宿。

  第十九条 :本协议经全体出资人签字后生效,并由出资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xx年5月1日

公司股东合同 篇8

  论文摘要:揭开公司面纱”是在特定情形下对公司独立人格的修正和维护,是对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一种风险与权利的平衡。由于一人公司的特性,其股东作为公司的意志机关与公司人格更容易发生混同。建立“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本质基于人格混同,包括顺向和逆向的混同。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一人公司股东以其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对公司的效力,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可依循“揭开公司面纱”的法理基础和逻辑予以分析并判断,以实现矫正的公平。

  论文关键词:揭开公司面纱,一人公司,股东,人格混同,合同效力

  一、“揭开公司面纱”简述

  公司是促进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从中世纪的萌芽演变成当今普遍采用的企业组织形态,其最重要的原因是在于它独立的法人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的一切后果,参与诉讼,对外独立承担责任;而公司的股东只对公司在出资的有限范围内承担责任,即公司与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这种制度安排,经过历史的检验生存下来,对整个资本主义发展以及现代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价值。但在漫长的发展与实践中,产生了大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恶意逃避债务或者掏空公司,不但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普遍问题。

  在英美衡平法上发展起来的“揭开公司面纱”或“刺破公司面纱”、是公司独立法人理论的例外。其是指当公司或股东以有限责任为掩护,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致使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时,法律要求股东而非公司来承担本应由公司承担的责任。此时,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将被否定,遮在公司头上的有限责任面纱被揭去,公司背后的股东将被显露出来承担责任。可见,“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故此种制度又称为“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待遇之例外”、“股东直索责任”。

  独立法人理论是构建公司的基础,“揭开公司面纱”从1905年的美国判例首次出现至今只有百年历史,作为例外规定只适用于个案。而在我国,后发的制度设计优势避免了发达国家在放纵控制股东滥用法人资格方面的弯路。在无心之际,20xx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规定早已导入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①]在我国20xx年《公司法》修订中,引进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既源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尤其是美国公司法的判例与学说,又超越这些判例与学说。《公司法》第20条将揭开面纱规则通过成文法确立其原则规定,成为世界立法的一大创举。

  二、一人公司的特性与本质

  一人公司是指股东仅为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从1897年英国的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责任公司案,标志着一人公司在法律上获得肯定。[②]从1925年列支敦士登最早以立法形式承认一人公司开始,许多国家立法对一人公司的态度也发生变化,由承认设立后的一人公司,转而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的出现对传统的公司本质理念提出了挑战。传统意义的公司强调的是资合性和社团性,即股东必须为复数,把“社团性”作为公司的本质特征之一。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根据本国商事法律的规定,将公司的本质概括为社团法人。但是,从公司的实质看,公司之成为公司,是因为它具有独立的人格,而与社团性无关。“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应强调其公司独立于出资人。这就是它的本质。这种公司本质论可以表现不同公司的共同性,略去公司现象的个别属性。同时,也强调了公司法人存在的最基本前提。即使一人公司,其公司与出资人也必须相互独立。”[③]

  一人公司并不违反公司的这一本质。但由于其只有一个股东的特性,其最重要的缺陷就是公司容易被股东控制,二者的人格非常容易混同,股东可利用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一点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各国对一人公司多有专门的规定,以保障公司的独立人格这一本质。从我国的立法上来看,20xx年修订的《公司法》首次规定了一人有限公司,正是为了保障公司人格的独立,区别股东与公司人格,对其作了严格的规制:在第三节第58条到64条专门对一人公司作了特别的规定,主要设立了五项风险防范制度,包括:(1)对一人有限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2)一人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以予公示;(3)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公司能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4)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5)第64条规定,与第三人发生纠纷时,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否则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也正是对一人公司“揭开公司面纱”的规定。

  三、从案例看一人公司与股东人格的逆向混同

  正如前文所述,公司的本质实为其独立存在的人格,不与股东人格混淆。但公司毕竟不同于个人,公司意志的形成仍然由股东的意志构成的,《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的意志机关是股东组成的股东会,其意志是通过民主集中的股东会决议来体现,《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会的规定均体现这一思想,这也是公司的实质结构特征。正因如此,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利用其地位优势控制股东会,也即控制了公司意志,使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在这种情况下,才有了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现实基础。此时,“揭开公司面纱”对一人公司的人格混同作出了风险规制和保障第三人的制度。但我们通常所指的人格混同都是“名为公司实为股东”时的情形。但既然股东与公司二者人格混同为一体,也就可能出现“名为股东实为公司”之情形,在实际中可表现为股东与第三人交易是否约束公司的问题,笔者将此种情况称为人格逆向混同。

  如笔者遇到的一个案例:A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出资成立了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取得了工商登记,A、B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同。B公司成立后与C公司签订了一项目合作合同,后A公司与C公司对该项目以自己的名义和C公司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约定履行中B公司和C公司的`一些具体事项。现在合同履行中C公司要求B公司按照补充协议履行合同,B公司则以补充协议是A公司所签,应由A公司承担,对其无效为由拒绝按补充协议履行。遂诉至人民法院。

  本案焦点在于一人公司的股东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对一人公司发生效力,即当股东与公司人格逆向混同时能否倒过来揭开两者之间的面纱,由盖着面纱的公司来承担股东的行为后果呢。对此,《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我们可以通过一人股东与其公司人格意志的关系以及“揭开公司面纱”的法理基础来分析。

  对于一人公司来说,其只有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股东,不设股东会,公司的意志机关就是这唯一的股东,一人股东的决议即为公司股东会议的决议,对公司有约束力。公司的意志根本无法脱离该股东而独立存在,可以说公司的意志和个人的意志经常是重叠的。新《公司法》第62条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其目的就是将这些重要决定予以公示,以便于交易相对人查询、辨别。

  股东签字备案的决定当然代表了公司意志,如果股东以自己名义对外性外同时也签字备案置于公司,那该行为实为公司人格所作,对公司有效,第三人应向公司要求履行。但现实中股东往往因种种原因并未严格遵照履行这一规定,股东对交易方作出的意思表示,就具有两种不同人格的意思表示的可能。对此,不能简单的认为因为股东没有按照62条的规定就认为该意思只是股东个人人格而非公司人格所作,应结合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基础和本质来看。

  我国学界一般认为,公司人格否定的法理基础为诚实守信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等民商法的基本法律准则。[④]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正是“通过利益衡量的方法对因公司法人格被滥用而失衡的利益体系进行调整,以维护公司法人制度的公平、正义之价值目标的实现”[⑤]。“人格否认”一词的终极意义在于视股东与公司为一体,让两者对债权人共同承担责任,使因股东权利滥用所致债权人的损失得以赔偿或补偿,法律所追求的直接目的应该是恢复矫正或恢复失衡的利益关系。

  因此,从“揭开公司面纱”的逆向来思考,当股东与公司发生人格混同时,如果债权人主张,也可以让公司履行或承担其面纱背后的控制股东所应履行或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就说,不论是是公司与股东人格顺向的混同还是逆向的混同,都应该将被面纱所遮盖的公司与股东都放在这种利益矫正机制下,判断此时到底表示的是哪一个人格的意志,再来判断由谁向第三人承担法律后果。

  四、一人公司股东以其名义签订的合同对公司的效力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仅对其合同主体发生效力。但是当其主体可能与其他人的人格混同时,为了矫正失衡的利益,其事后救济方式可能会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表现代理、隐名代理以及“揭开公司面纱”等都体现了这种立法与实践的精神。依循上述法理与逻辑,我们可以判断一人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对该一人公司是否有效力。根据所签合同具体情况,可分为无效与有效两种情形:

  (一)一人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内容为非公司事务或者是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此时,尽管该一人股东可作为是公司意思机关,但其行为表现出其在签订合同时并非是以公司意思机关的身份行事。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此行为的后果应由股东自身承担,该合同对一人公司不发生效力,一人公司不受其约束,不必履行该合同。当然,此时若股东无法履行,第三人追究股东自身的责任,若股东不足以承担的,第三人可以向法院主张通过执行其对一人公司股权的价值来补偿其利益损失。在实务中还可表现为关联交易、或恶意逃债等,也为法律所规制,相对人可行使撤销权等予以救济。

  (二)一人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内容是为公司事务、或者为公司的利益、或事实上公司已经履行或享有利益。

  1、如果股东为自然人,该合同对一人公司发生效力。若该股东也是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时,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可直接要求公司履行。因此,对于本文中的案例,笔者认为B公司与C公司签有合作合同,A公司作为B公司的唯一股东与C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是处理B公司事务的后续行为,并非为损害B公司利益。其是名为A公司实为B公司的最高意志机关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对B公司有效。如果C公司要求B公司按约履行,法院应予支持。

  事实上,这种观点也与实践中判断公司成立前的“准人格”意志代表者发起人对外行为的效力的法理相似。大多学者的意见,以及司法机关的指导性意见都承认在某些条件下,发起人以自己名义行为效力及于公司,第三人可要求公司承担。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公司和该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20xx年6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规定“公司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公司设立行为的,债权人可以直接以该发起人为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司追认发起人行为或该行为的利益归于公司的,债权人可以选择该发起人或成立后的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但债权人一经选定被告后,不得再行变更。”

  五、结论

  “揭开公司面纱”是基于公司与股东人格可能混同,在特定情形下对公司独立人格的修正和维护,作为一种事后救济手段,它是对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一种风险与权利的平衡,对失衡利益的矫正。基于这种法理基础和逻辑,笔者认为,虽然合同具有相对性,但当一人公司股东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实际体现为公司人格的意思时,我们可以反过来给股东盖上公司的面纱,肯定股东所代表的公司法人人格,认定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从而实现矫正的公平。

  注释:

  [①]刘俊海《论新公司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载赵旭东主编:《公司法评论》第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

  [②]REG佩林斯,A杰弗里斯,英国公司法[M],公司法翻译小组译,上海: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84

  [③]朱慈蕴,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法的冲击,中国民商法律网,20xx年7月8日,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3516

  [④]金剑锋,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实践,中国法学,20xx,(2)

  [⑤]李国光,王闯,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若干问题(中)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的司法思考,人民法院报,20xx年11月28日,http://old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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