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房屋租赁合同书

时间:2020-11-23 15:31:09 租房合同 我要投稿

银川市房屋租赁合同书

  根据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订立银川市房屋租赁合同书。

银川市房屋租赁合同书

  银川市房屋租赁合同书1

  甲方姓名(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

  一、租房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月租金为____元,缴租为____支付一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____元),以后应提前___天支付。

  三、约定事项

  1、乙方入住时,应及时更换门锁若发生意外与甲方无关。因不慎或使用不当引起火灾、电、气灾害等非自然灾害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2、乙方无权转租、转借、转卖该房屋,及屋内家具家电,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爱护屋内设施,如有人为原因造成破损丢失应维修完好,否则照价赔偿。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漏水,和阳台摆放、花盆的安全工作,若造成损失责任自负。

  3、乙方必须按时缴纳房租,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协议终止。

  4、乙方应遵守居住区内各项规章制度,按时缴纳水、电、气、光纤、电话、物业管理等费用。

  乙方交保证金________元给甲方,乙方退房时交清水,电,气,光纤和物业管理等费用及屋内设施家具、家电无损坏,下水管道,厕所无堵漏。甲方如数退还保证金。

  5、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如遇拆迁,乙方无条件搬出,已交租金甲方按未满天数退还。

  6、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另水_____吨;气____立方;电___度

  甲方签章(出租方) 乙方签章(承租方)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银川市房屋租赁合同书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辽宁省______(区、县)_________ ;门牌号为

  2、出租房屋面积共______ 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套内面积)

  第三条 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四条 租赁期限、用途

  该房屋租赁期共___个月。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3、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_______使用。

  4、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 个月之前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该房屋每年租金为________元(大写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2、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3、承租期内,未经协商,甲方不得擅自提高租金。

  第六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 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1)在合同期内使用门面时,根据门面的水表,电表按月交水电费。

  (2) 在合同期内使用门面时,门前“三包”的卫生费。

  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第七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一周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第八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 若因经营不善,乙方有权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须在半年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租。

  (1)未经甲方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2)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4)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5)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6)拖欠房租累计3个月以上。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 1个月前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 20%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2、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 1倍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2)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3)拖欠房租累计3个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20 %支付甲方滞纳金。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总租金 20%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 1倍支付滞纳金。

  5、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1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签约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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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银部队、外地驻银机构及公民个人之间所发生的房屋租赁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活动是指拥有房屋产权或享有房屋经营权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将房屋出租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给承租人有偿使用的行为。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经产权人同意再次出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 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银川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以下简称: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工作。

  第六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依法纳税。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租赁期限、用途、租金价款、养护修缮、违约责任和当事人就其他权利义务约定的条款。

  第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承租原房屋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九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国家建设拆迁等原因致使房屋租赁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

  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者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章 租赁登记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和许可证制度。

  第十二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以与他人合作、合伙、合资、联营或者承包给他人经营,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按照房屋租赁进行登记管理。

  变更、解除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行为确定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向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和证件:

  (一)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书;

  (二)出租人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使用权证或其它有效证件;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五)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它证件。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及有关材料、证件之日起10日内,对审查合格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发给《房屋租赁许可证》。

  第十五条 出租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向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房屋转租的,由转租人在申请登记时向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房屋租赁管理费的收取项目和标准由物价财政等部门核定。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六条 凡出租单位自有房屋或个人私有房屋,出租人必须持公安机关核发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到房屋租赁管理机构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后,方可出租。

  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未取得《房屋租赁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出租人对租赁房屋未取得合法的产权证书或经营管理权证书;

  (二)房屋产权有争议,尚未最终确权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四)房屋抵押期间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房屋或违章建筑;

  (六)已公告为拆迁对象的房屋;

  (七)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八)按有关规定禁止租赁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条 出租人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可以预收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不得超过月租金的3倍。

  第十九条 承租人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向出租人交纳租金,按约定期限不能足额交纳或逾期未交者,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未约定的,应收取所欠租金3%的违约补偿金。

  第二十条 出租的私有住房的租金标准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也可参照直管公房的租金标准执行。非住宅用房的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

  第二十一条 凡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出租,出租人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第二十二条 已出租的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影响承租人使用安全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出租人限期进行维修,并达到使用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应确保房屋完好,及时维修养护。因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维修养护房屋,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应当负责恢复房屋原状或支付由此发生的费用;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屋,并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一)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结构或用途的;

  (三)擅自转租、转让或调换承租房屋的;

  (四)连续拖欠房屋租金超过6个月以上的;

  (五)其它按照合同约定或依法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一)因不可预见的原因,确无必要继续租用房屋的;

  (二)经鉴定,承租房系危险房的;

  (三)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维修的;

  (四)其它按照合同约定或依法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房屋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人,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第二十七条 房屋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应当签订转租合同,并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转租房屋的租赁期不得超过原订出租合同的租赁期。

  转租期间,如原订租赁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的,转租合同也必须作出相应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二十九条 房屋租赁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接受租赁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一、二款规定的,除按规定追缴外,并加收所欠管理费总额3%的滞纳金;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除责令补办手续外,并按已收租金的1至2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已收租金的1至2倍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除由责任人依法进行赔偿外,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除责令改正外,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形成的租赁关系,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到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确认登记,逾期按无证出租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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