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合同

时间:2022-04-11 20:19:31 委托合同 我要投稿

【热】委托贷款合同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委托贷款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热】委托贷款合同

委托贷款合同1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条 委托担保内容:

  甲方同意以其房屋(即座落于_________的房屋)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甲方为使顺利获得此项贷款,特委托乙方提供阶段性担保,该阶段指的是甲方与贷款银行签订《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之日起至甲方所购的房屋设定贷款抵押完成之期间。

  第二条 委托费的约定:

  委托费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由甲方在签订《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的同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交纳不少于房价总款(见甲方与卖方在《房屋转让合同》的约定)_________%的首付款;若银行贷款与上述首付款之和小于房价总款,则甲方应在签订《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的同时一次性向乙方交纳差额部分。

  2.甲方承诺银行贷款直接拨付乙方。

  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委托费;并按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合同规定,约定支付房屋过户,申领权属证书以及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的各项税费。

  4.甲方须特别授权乙方为其办理房屋过户及申领权属证书事宜。

  第四条 乙方义务:

  在甲方完全履行本合同前提下,乙方承担本合同第一条担保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及《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交纳给乙方的委托代理费不予退还,归乙方所有。

  2.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及《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不能履行;若乙方已收取甲方委托代理费的,乙方应返还,同时乙方尚应支付等于委托代理费的违约金给甲方。

  第六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双方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 《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是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八条 本合同终止时间为甲方所购的房屋设定抵押完成之日。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贷款合同2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下就

  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运作融资或贷款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内容:本次贷款甲方以自己公司名下资产或关联公司名下资产或个人资产或公司股权提供抵押担保,委托乙方融资或贷款,贷款主体根据企业状况有乙方进行包装。

  二、项目简介及甲方简介

  1、贷款公司企业简介或项目简介:

  2、各公司注册信息及股东情况介绍:

  三、贷款情况及提供的抵押物明细

  1、用款计划及还款来源:

  2、抵押物明细:

  四、报酬支付(二种方式选择一种,融资服务费仅为乙方的所得报酬,不含税费):

  1、A、乙银行作为甲方按融资总金额的百分之_____(贷款总金额的_____%)的比例支付给乙方作为融资服务费。甲方在每笔融资款到帐的当天,需分批次向乙方支付相应金额融资服务费。甲方本次贷款的月(年)利率不超过_____。

  B、本次融资月总成本为融资到位资金额的百分之(即为融资总金额的%,本总成本仅包括资金方收取的利息和支付给乙方融资服务费两部分,利息根据与资金方的合同确定,去掉利息部分为融资服务费,融资服务费每半年收取一次,第一次收取第一个半年的费用,第二次为第五个月末收取,以此类推,融资款到位后当天支付)。

  2、融资服务费汇入银行:

  开户银行:__________建设银行__________

  户名:_____

  帐户:__________

  五、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向乙方提供有关服务内容所需的基本资料和相关信息等,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甲方每次提供给资金方的资料都需要给乙方提供复印件或是电子邮件,告知乙方具体内容,方便乙方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和操作思路。

  2、保证本次融资或贷款是公司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愿,并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融资服务费。

  3、指定专人负责本次融资,请提供该工作人员的:

  姓名:_____手机: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全面、及时地履行协议,在资料完整和甲方配合下,在本协议签订后及时帮助甲方获得融资批复和放款。

  2、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甲方提交乙方使用的任何材料。

  六、其他约定:

  1、本次融资或贷款融资款到位前甲方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融资服务费为融资款到位后支付,甲方违约除外。本合同为非排他合同,但甲方只要融资款(包括其他渠道融资款)未到位,本合同均有效。

  2、甲方一旦接受乙方推荐的资金方的融资款,或与该资金方签订融资合同(甲方与资金方签订的融资合同后,需要将该合同给乙方一份复印件并盖甲方公章),甲方必须在融资款到位后按融资总额度的约定比例向乙方支付融资服务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或延迟支付融资服务费。延期支付每延期一天需要支付应付总金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超过十五天除需要继续支付每延期一天的违约金外,还需要一次性支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罚金。

  3、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任何不尊重乙方及其他各方的行为均视为违约,除需要支付违约赔偿外,还要一次性支付乙方违约金10万元。

  4、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的二十六个月内,甲方从乙方推荐的资金方处获得贷款,都将视为乙方工作成绩,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融资服务费比例向乙方支付融资服务费。

  七、协议的效力与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均应认真履约,除双方商定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违约。

  2、如有不可解决争议,双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均可提起诉讼。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未尽事宜,经双方磋商后,可另立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 乙方(公章):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

委托贷款合同3

  委托人(甲方):

  住所:

  电话: 传真: 邮编:

  受托人:(乙方)

  住所: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和委托,同意就甲方向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权人)贷款事宜,为甲方提供担保。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陈述与保证

  1.1 甲、乙双方依据中国法律均具备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1.2 甲方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住址且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

  1.3 甲方在其借款申请中应向乙方如实、完整地说明其个人有关信息以及借款资金的使用用途,甲方将按其申请以及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1.4 甲方应就其个人所有的和其与他人共有的以及其有权处置的全部资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以及甲方所承担的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以及银行账户情况(包括开户行、账号和存款余额等),向乙方作出详细充分的说明,并提交全部文件、凭证及其他材料,甲方保证上述情况说明及材料全部是真实的、合法的、完整的和有效的,并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欺诈或误导。

  1.5 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不存在对乙方订立或履行本合同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涉及乙方的任何刑事/行政/民事诉讼程序、调解程序、仲裁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或其他争议。

  1.6 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事先经过乙方正式明确的书面同意,甲方不会就其任何资产或权益进行转让、转移占有、出租、出借、承包、托管、设定担保、设定信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进行处置。

  1.7 对于任何损害或者可能损害乙方在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权益的事实发生或可能发生,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发生违约行为等,甲方应采取补救措施并即时通知乙方。

  1.8 甲、乙双方知悉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第二条 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乙方为甲方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署的编号为

  的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的(业务品种) ,(币种) ,金额(大写)元。具体内容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的约定为准。

  第三条 主合同履行期限

  主合同履行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具体期限以主合同为准。

  第四条 保证方式

  乙方为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保证责任范围、保证期间等以乙方出具的保函、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的约定为准。

  第五条 反担保措施

  本合同订立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和内容应以乙方的最后确认为准,并另行订立相应的反担保合同、条款。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乙方支付费用:

  甲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交纳担保费、评审费,担保年费率为主债权金额的 %,金额为 人民币;评审费率为担保额的 %/年,金额为 人民币。评审费一经收取即不予以退还,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获得主合同项下融资或贷款的或者甲方提前履行完毕主合同项下债务的,乙方已收取的担保费均不予退还。

  6.2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延迟向乙方交纳费用的,每日按延迟交纳费用的金额的万分之 向乙方赔偿损失。

  6.3 应按主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使用主合同项下的信贷资金,不得挤占、挪用。

  6.4 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乙方对主合同项下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6.5 乙方的担保责任解除之前,甲方不得进行可能危及乙方追偿权实现的资产转移。

  6.6 在偿清主债务之前,甲方发生个人资产、个人信息等的变动情形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6.7 在偿清主债务之前,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6.8 主债务的反担保保证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消、被起诉或仲裁、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况,部分或全部丧失与主债务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主债务的反担保物价值减少、意外灭失、甲方应当及时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反担保。

  6.9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及反担保。

  6.9.1 包括但不仅限于住所以及联系电话变化等;

  6.9.2 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包括但不仅限于仲裁、诉讼等;

  6.9.3 主合同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主合同展期,主合同被解除、撤销、变更等;

  6.9.4 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反担保财产将被处理(如转让、赠与等);

  6.9.5 其他影响乙方利益的重大事项。

  6.10 甲方在未偿清主债务之前,甲方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6.11 甲方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反担保合同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险、评估、登记、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有权了解甲方的个人信息、财产变化等情况,在本合同终止前,甲方须将变更情况提前三十日前书面通知乙方。

  7.2 保证期间,主合同债权人正式通知乙方承担保证责任时,乙方有权自主选择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支付:

  7.2.1 通知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支付;

  7.2.2 通知反担保人支付;

  7.2.3 乙方直接代偿。

  7.3 自主债务逾期之日起,甲方向乙方除收取担保费以外,按被担保金额每日万分之 比例支付逾期担保费。

  7.4 乙方因履行保证责任而代偿的,除收取逾期保费以外,还有权向甲方及反担保人追偿收回代偿资金本息及相关费用,并自代偿之日起,有权按照每日万分之 的比例向甲方收取代偿款的利息。

  7.5 乙方依法享有与甲方同等的对主债务的抗辩权,乙方的此项权利不因甲方怠于行使或放弃对主债务的抗辩权而丧失。

  7.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通知主合同债权人停止产生新的债权或提前收回已产生的债权,并有权以乙方名义直接对甲方提起诉讼,而不需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再向甲方提起诉讼。

  7.6.1 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

  7.6.2 甲方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

  7.6.3 当甲方死亡、失踪或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时(甲方的财产继承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除外);

  7.6.4 改变资金用途;

  7.6.5 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7.6.6 反担保财产未投保险、或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擅自处理(转让)反担保财产,足以危及乙方利益的;

  7.6.7 个人财务状况恶化,生活发生严重困难;

  7.6.8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

  7.6.9 甲方未履行主合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违反主合同或本合同的;

  7.6.10 乙方被债权人通过口头、信件或诉讼方式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

  7.6.11 甲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特别约定

  8.1 甲方认可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出具的保函和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并承担相关的全部法律责任。

  8.2 非由于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与债权人主合同被解除、撤销、变更或者无效等,乙方不再为甲方承担保证责任时,甲方所支付的评审费用不予退还,担保费则根据具体的担保时间、已经履行的担保责任和为履行相关责任产生的费用进行扣除后,剩余部分予以返还,不足部分,由甲方进行补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或者违反本合同任何义务事项的(包括承诺性事项),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0.1 本合同经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0.2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按本合同支付担保保费或承担相应的责任。

  10.3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合同。书面合同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放款通知

  11.1 具备下列条件后,乙方正式通知主合同债权人放款:

  11.1.1 本合同及反担保合同正式生效;办理完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和抵押登记等手续;

  11.1.2 甲方已经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了担保费和评审费。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而引发诉讼的,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3.1 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不完全履行或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乙方代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还款后,乙方有权要求或委托主合同债权人从甲方的银行帐户中扣划资金以弥补乙方代偿损失,甲方对此无异议。

  13.2 自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20天起,甲方应逐步将资金调集到其在主合同债权人处开立的账户上,以作好还款准备,乙方有权对此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方执二份、乙方各持一份,登记机关执一份(若需要),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委托贷款合同4

  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受地方住房基金管理部门的委托,利用委托人提供的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符合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

  (1)有合法的身份;

  (2)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5)有规定的最低额度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大修)住房的首付款;

  (6)有符合要求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7)符合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借款条件。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范本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抵 押 人: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甲方与 (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 ____年 ___字第 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财产抵押,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签订本抵押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抵押担保的范围、年限

  第一条 乙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并保证对该抵押物享有处分权。

  第二条 乙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 元,贷款期限 ____年,从 ___年 ___月 ___日至 ___年 ___月 ___日,贷款用途为购、建住房。

  第三条 本抵押物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物的使用、保管及费用

  第四条 乙方须保证该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将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目的。

  第五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添附物,自动转为本贷款项下的抵押物。

  第六条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行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分。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抵押期间,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有维修、保养及保持其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由于抵押物毁损所导致的抵押物价值减少,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于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因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的其他损害,由乙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及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抵押物的保险

  第九条 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应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该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为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毁损;投保金额不得少于其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保险期限与借款合同期限应一致,如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履行到期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义务,乙方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偿还完毕止。

  第十条 乙方应指定甲方为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并在保险手续办理完后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

  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提前清偿贷款本息或交由第三方提存,抵押期间乙方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由乙方承担责任,并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办理相应手续。

  抵押物的处分

  第十四条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时,甲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五条 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提前将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卷入重大经济诉讼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三)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甲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

  (二)清偿借款人欠甲方贷款罚息和利息;

  (三)清偿借款人欠甲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四)支付其他费用。

委托贷款合同5

  合同编号:______年______字第______号

  委托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发放委托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遵照国家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________(币种)资金(大写)________万元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贷款,应在乙方营业部门开立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天内将自有________(币种)资金(大写)________万元整一次或分________次存入专户。甲方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

  第三条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还款计划均由甲方在国家法律规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用于固定资产的委托贷款,必须纳入国家或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提交有权批准机关正式批准文件。

  第四条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具体贷款对象发放委托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并附上对贷款项目进行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有关批准文件、企业财务报表等资料。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所附材料后,经审查与本合同约定的各条款一致,应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和审查,并按《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和收回。

  第五条甲方指定的借款单位在接到甲方(或乙方)的通知后,直接和乙方(或乙方代理人)按《委托贷款通知单》的各项要求签订《委托贷款借贷合同》,并办理具体贷款手续。乙方并应在《委托贷款借贷合同》生效后________天内将合同副本_______份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若甲方指定的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能偿还借款本息,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对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单位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和担保人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借款单位如不按《委托贷款借贷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偿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单位进行必要的制裁,直到对担保人进行追索。

  第九条利息和手续费。乙方对甲方存入“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专户”的存款,在贷出前按月息________‰计付利息。在贷出时按贷方余额的月________‰计收手续费。甲方委托存款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由乙方按________划入甲方帐户。如遇国家利率或利率水平调整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乙方根据通知单要求办理利率调整手续。

  第十条乙方在每次收回贷款后的________个营业日内,应将收回的贷款如数划入甲方帐户,乙方按规定对借款单位收取的罚息在扣除________%的手续费后,应在收取罚息后的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剩余部分如数划入甲方帐户。

  第十一条委托贷款的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贷款基金,亦可指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如果甲、乙双方未就重新指定委托贷款项目另行签订委托合同,则视为双方均同意按本合同的条款执行,但甲方应重新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

  第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专户”,影响委托贷款的发放,或超出“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委托贷款;或者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材料;或者《委托贷款通知单》中列明的手续费率与本合同的约定不相符,同时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照《委托贷款通知》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项目发放委托贷款,且该《委托贷款通知单》未有违反合同约定之处,应及时纠正违约行为。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如果经甲方提出,乙方拒不纠正违约行为,甲方可视情况提取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基金。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如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损失时,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擅自同意借款单位延期或提前还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委托贷款。如果因乙方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而违约金数额又不足以弥补损失时,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本项违约金数额按延期贷款余额的万分之______计算,或按提前收回贷款额的万分之_______计算。

  第十五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委托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主要负责人:(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合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第二条规定了委托贷款基金存入专户的两种方法,应选择其中一种,划去另一种。

委托贷款合同6

  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乙方向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委托乙方按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乙方营业部门开立存款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叁日内将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一次存入专户用于贷款发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方式,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应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贰日内将壹份合同原件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非乙方原因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物(质物)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如不按《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必要制裁。

  第九条

  利息和手续费。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月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当日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账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办理利率调整手续。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收取的手续费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支付。

  第十条

  乙方在每次收回贷款后当日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账户。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展期,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专户,或超出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的,乙方可拒绝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5%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5%的违约金,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为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应向甲方支付展期贷款余额5%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展期住房公积金贷款。违约责任明确后,违约方应主动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甲乙双方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费及奖励资金支付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费及奖励资金支付协议》为准执行,并按《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收回后失效。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委托贷款合同7

  合同编号:______年______字第______号

  委托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特殊需要,甲方需委托乙方发放________________专项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在确定具体的贷款项目后,按贷款发放程序发放________________专项贷款(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向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发放______________专项贷款(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第三条 乙方根据贷款项目财务收支计划和工程进度计划,编报按季分月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甲方根据乙方编报的用款计划向乙方拨付资金。

  第四条 乙方受托发放贷款,应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借贷合同副本应送甲方。

  第五条 乙方应按还款计划约定的期限如期收回贷款本息,乙方收回的贷款本息,最迟应于收回贷款后的________个营业日内如数划缴甲方。

  第六条 因甲方审查定项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

  第七条 因乙方审查定项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经济责任,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甲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报送贷款使用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发放贷款,应向乙方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的计算方法和计付方式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如期向乙方拨付资金,致使乙方未能按借贷合同的约定按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甲方应赔偿乙方向借款人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如期将收回的贷款本息划缴甲方,应根据未缴金额按延期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用款、还款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委托贷款合同8

  贷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乙方签订的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协议,由乙方代委托人 向甲方发放__________贷款,并在受托范围与甲方协商后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四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__________息__________计算,按__________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帐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委托人调整贷款利率,自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第五条 用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万元。

  第六条 还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还款计划为: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万元。

  第七条 付息方式

  甲方应在结息日前将资金汇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户内,以便于乙方按期、按规定收取利息。甲方不能按时付息时,按规定计收复利。

  付息户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扣款方式

  甲方保证按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和借款利息,若不能按期归还,又未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的,则甲方同意由乙方委托人从甲方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贷款到期,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方经过努力仍不能还清借款的,可以在借款到期前_______日内向委托人申请展期,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通知乙方。甲、乙双方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甲、乙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由变更后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进行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改变其经营方式时,应提前________日向委托人报告并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方的计划及所供资金发放贷款;

  2、甲方应在乙方开立存款户;

  3、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4、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5、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其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6、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7、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及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8、乙方应按委托方的计划及所供资金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将停止发放贷款,同时向委托人报告,并按其书面意见处理。

  2、甲方未按期或超过本合同约定分次还款计划未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按委托人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收_______的利息。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或其授权代理人)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或其授权代理人)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委托贷款合同9

  保 证 人: (以下简称“甲方”)

  贷 款 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确保 委托乙方与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与所签订的编号为 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保证。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

  第一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第1条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为主合同项下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其种类为委托贷款,本金数额为(大写) 万元,币种为人民币。

  第二章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2条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若根据主合同的规定上述约定在执行中发生变化,则上述约定根据实际情况自动变更。

  第三章 保证方式

  第3条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章 保证范围

  第4条 甲方保证的范围为: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五章 保证期间

  第5条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前款所述“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形下,每一笔债务到期日以及根据主合同约定,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第六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6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保证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合法存在的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2 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6.3 甲方所提供的保证为独立保证,如有第三人亦为主合同债务人履行主合同提供担保,甲方仍然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6.4 若主合同债务人如期清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则甲方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6.5 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在不增加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的前提下,不必取得甲方同意,甲方不能因此变更而免除连带保证责任;若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出变动,则甲方的保证期间为自变更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委托贷款合同10

  合同编号:___年_____委贷___字合同第___号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根据委托人和受托人于___年__月___日签署的《※※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代理协议》,并应借款人请求,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借款人发放该项委托贷款。委托人、受托人与借款人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委托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及其它

  第一条 贷款币种和金额。

  此项委托贷款币种为_______,金额为(小写)_______(大写)_______万元。此项贷款为委托贷款。

  第二条 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

  本项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______%。按月计息,每月2日为结息日,最后一月利息随本金一起结清。

  第三条 贷款期限。

  本项委托贷款的期限为_______个月,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如借款人在经委托人同意之后提前归还此项贷款时,则按实际用款天数和用款金额计收利息。

  第四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下委托贷款用途为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用款计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贷款偿还。

  借款人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约定如下:

  本贷款的本息按期由受托人负责从借款人存款帐户划入委托人指定的账户,委托人指定账户的开户行是 ,帐号为 。

  第七条 贷款担保。

  委托人确定的本项委托贷款的担保人为 ,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贷款展期。

  经委托人、借款人协商一致,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前10天签订委托贷款展期协议。

  第二章 委托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委托人在受托人委托资金帐户存入足额资金,要求受托人将委托贷款于_______日内汇划至借款人账户。

  第十条 委托人自行监督借款人对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委托人委托代为监督的事项(以下选用的划,不选用的划):

  □监督借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是否符合本合同规定用途;

  □监督项目执行情况;

  □协助监督借款人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协助监督保证人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委托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为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十二条 委托人要求将收回的贷款本息划入如下账户: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借款人不按期还本付息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从借款人账户直接扣取。

  第十四条 本项委托贷款实行担保的,委托人应自行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受托人不承担任何审查的义务。

  对实行担保的展期贷款,委托人应事先征得担保人的同意,并提前10天书面通知受托人与担保人续签展期贷款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当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以及出现其他危及委托贷款资金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提前协助收回委托贷款资金。

  第十六条 委托人有权直接向借款人催收委托贷款本息或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诉讼。

  第三章 受托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七条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签发的《淄博市商业银行委托贷款放款通知书》中的内容与贷款合同进行核对,在确认委托资金足额到位后,办理放款手续。

  第十八条 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要求,及时将借款人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委托人账户。

  第十九条 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因经营管理不善,或者抵押资产发生损毁、灭失等原因,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借款人进行不法经营,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受托人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借款人催收未按期归还的本金和利息,对借款人确实无力归还的贷款,在保证期内,受托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保证人催收,并将催收借款人和保证人的情况报告委托人。

  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监督贷款使用的监督措施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本项委托贷款若实行担保,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与委托人指定的担保人签订有关担保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公证、登记手续。

  办理担保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支付。

  第四章 借款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要在受托人的营业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借款、还款、付息等事宜。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使用借款前,应根据约定用款计划向受托人一次或分次提出借据。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要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该项委托贷款,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受托方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的利息或本金,并按约定的期限和利率支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须接受委托人和受托人对本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借款人要及时向委托人和受托人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及委托人和受托人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重大投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与外资合资(合作)、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等事宜,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提前还款______日前向委托人受托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三十条 借款人要求贷款展期的,须于贷款到期之前30天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受托人有权按委托人书面指令在本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按每日______计收罚息。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受托人有权按委托人书面指令在本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按每日______计收罚息。

  第三十三条 受托人未按约定期限和金额将贷款放出,委托人有权按照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每日向受托人收取_______的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视为借款人违约,受托人有权按委托人书面指令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直接从借款人账户收贷款本息,而不必事先通知借款人:

  (一)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贷款逾期并经受托人催收仍不偿还的;

  (四)不按委托人和受托人要求提供或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等材料的;

  (五)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程序纠纷的。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不按期支付手续费,支付担保、诉讼等其他费用的,受托人有权从委托人账户直接扣收或从借款人偿还的贷款本息中直接扣取。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合同送达。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或指示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

  第三十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任何人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在不违背委托人和受托人《※※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条款和《淄博市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放款通知书》(编号:xx年※※委贷 字放贷通知书第 号)所列各项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由三方协商解决。如涉及担保人的,必须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八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将选择以下第 _______种处理方式:

  (一)由淄博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受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商定的其它事项(本条款不得与其它条款相抵触,不得影响当事人之间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借款人全部偿清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时自动终止。

  第四十二条 合同的组成。

  与本合同有关的《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代理协议》、《※※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放款通知书》、借据、《担保合同》、当事人三方同意修改的借款合同有关补充条款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合同文本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各执一份。

  委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年__月___日

委托贷款合同11

  委 托 人:

  住 所:

  邮 政编 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银 行:

  账 号:

  借 款 人:

  住 所:

  邮 政编 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银 行:

  账 号:

  受 托 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邮 政编 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委托人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自愿将自有资金:币种 ,金额 (大写)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业务之法律规定,为明确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各方之权利、义务,经三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章 定义

  第1条公司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相应委托贷款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 委托贷款事项

  第2条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2.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币种为: ,金额为 (大写) (小写: )

  2.2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贷款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贷款实际发放日与上述贷款期限约定的起始日不同的,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贷款期限的起始日,但上述约定的贷款期限不变,贷款到期日自动变更。贷款实际发放日以实际放款时的借据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第3条 贷款用途

  3.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借款人的用途为用于: .

  3.2 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

  3.3 委托人应自行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受托人不对借款人运用贷款的方式和用途承担任何责任。

  第4条 贷款利率

  4.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 .

  4.2如果委托人或借款人依法要求调整利率且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的,应提前5个对公营业日通知受托人,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方可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应符合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4.3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须自该笔贷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4.4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借款人须自未按照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挪用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挪用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4.5对借款人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受托人有权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三章 账户开立

  第5条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委托人应当在受托人处开立结算账户作为“委托贷款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为“委托人账户”),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收取贷款本息等;借款人应当在受托人开立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为“借款人账户”),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本付息等。委托人账户内的资金不计利息。

  第四章 委托贷款的发放

  第6条 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第7条、第8条规定的贷款发放日期之前至少提前 个对公营业日将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以用于发放委托贷款。

  第7条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等文件正式生效并且受托人取得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后,借款人方可办理提款。

  第8条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发放方式为一次发放或分次发放,具体发放日期和金额以委托人《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内容为准。

  第9条借款人在办理提款时应向受托人提交借据,由受托人在相应的贷款发放日期当日将委托贷款金额从委托人账户划入借款人账户中。如果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贷款发放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发放贷款的违约责任。

  第10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取贷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之委托贷款。

  第五章 委托贷款的偿还

  第11条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还款来源是 ;偿还方式为下列第 项:

  1. 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 一年以上的贷款,按 结息,利息支付日为 ,利息共分 期支付,每期付息金额为 ,到期结清本息;

  3. 其他: .

  第12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并应按第11条的约定于本合同所约定的利息支付日或本息结清日将应付款项汇入借款人账户,由受托人划入委托人账户。如果借款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应付款项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借款人

  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还款的违约责任。

  第13条 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向受托人按时足额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14条 借款人如欲提前归还贷款,应提前30个对公营业日日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同意后方可提前归还贷款。

  第六章 委托贷款的担保

  第15条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担保方式为以下第 项:

  15.1 受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 编号为 担保字第 号《保证合同》;

  □ 编号为 担抵字第 号《抵押合同》;

  □ 编号为 担质字第 号《质押合同》;

  □ .

  15.2 委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第六章 委托贷款的手续费

  第16条 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贷款金额和委托贷款期限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 .

  对于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本付息的违约行为而向借款人加收的罚息,受托人按照罚息金额向委托人加收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 .

  第17条 委托贷款手续费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的具体方式及时间,按下列第 项约定办理:

  17.1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委托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17.2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借款人代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17.3其他 .

  第18条 受托人对于委托贷款手续费的收取不受委托贷款是否归还或提前归还的影响。

  第七章 委托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19条委托人自愿委托受托人,以受托人名义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并自行承担该贷款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委托人声明其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第20条 委托人保证其提供的委托贷款资金是其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合法自有资金,其来源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21条委托人保证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与能力,并已办妥对委托人而言属于必要的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代表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签署人已获委托人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委托人签署及递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关文件,以使委托人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22条委托人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不违反任何委托人已经签署、递交或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且不违反委托人的任何义务或任何管辖委托人及其财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亦不违反委托人的章程或其组织文件。

  第23条 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或履行本合同的情形。

  第24条 委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的手续费。

  第25条 委托人保证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

  第26条 委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自有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并保证该账户上的资金余额能够满足本合同所规定的贷款发放金额。

  第27条 委托人声明: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系委托人指定,委托贷款金额、用途、利率、贷款期限等均经委托人确认。

  第28条委托人承诺: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本合同项下贷款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贷款损失的任何风险。

  第八章 借款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29条借款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实体/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从事经营活动。

  第30条借款人保证其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与能力,并已办妥对借款人而言属于必要的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代表借款人签署本合同的签署人已获借款人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借款人签署及递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关文件,以使借款人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31条借款人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不违反任何借款人已经签署、递交或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且不违反借款人的任何义务或任何管辖借款人及其财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亦不违反借款人的章程或其组织文件。

  第32条就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以及其他足以影响到委托人或/及受托人判断本合同项下的风险或决定是否签署本合同、是否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是否采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行动之所有重要方面,借款人都已尽其所能向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提供了充分的、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和完整的文件资料、陈述、说明、解释和其他信息;借款人保证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

  第33条截至签署本合同时为止,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本合同的或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责任的、任何针对借款人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强制措施或其他法律程序,并且借款人基于善意和诚信原则已合理预期直至贷款发放日都不会出现上述情形。借款人未隐瞒任何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使委托人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事件。

  第34条 借款人声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借款人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第八章 受托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35条 受托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委托贷款经营资格。

  第36条 已发放的委托贷款尚未到期或到期后尚未收回的,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归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受托人不承担委托贷款的任何风险。

  第37条受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对于借款人在付息日支付的利息,受托人应于到账后5日内划至委托人账户。若借款人在合同到期时支付了其应付的本金和利息,受托人应于到账后5日内划至委托人账户。

  第38条受托人在向委托人划付利息收入时,应依法履行为委托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的义务,受托人实际划付给委托人的利息应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缴纳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第九章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39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39.1 委托人有权委托受托人协助其催收贷款,但委托人应承担催收费用;

  39.2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本合同之约定及时划付借款人按期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

  39.3 委托人有义务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39.4 委托人有义务承担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

  39.5 委托人有义务在受托人处开立账户,用于办理交付委托贷款的本金和收取借款人偿还的委托贷款的本息。

  第40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40.1 借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并使用委托贷款。

  40.2 借款人在使用委托贷款前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发放计划,向受托人一次或分次订立借款借据;

  40.3 借款人有义务在受托人处开立账户,用于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手续;

  40.4 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40.5 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贷款用途使用贷款,并保证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0.6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如发生借款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地址变更等重大事项,应提前三十个对公营业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7借款人在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之前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停业整顿、解散、破产以及其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事件,应提前三十个对公营业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否则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40.8借款人如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外的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理影响的其他任何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9如借款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董事会成员变动、公司章程修改的,须得到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发生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职位变动的,借款人须在变动后十个对公营业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10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委托人、受托人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41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1.1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委托贷款服务,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委托人委托之贷款的发放及催收等手续;

  41.2 受托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41.3受托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

  41.4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则在委托贷款逾期满1年后,受托人有权将该笔委托贷款注销,受托人不再履行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十章 委托贷款风险的承担

  第42条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委托人、受托人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若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未能清偿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债务,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或担保责任,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

  第43条委托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偿还的,如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追索,受托人无义务为委托人的利益主动提起诉讼。经委托人的要求并经受托人同意由受托人向借款人提起诉讼的,委托人应承担受托人为此产生的一切支出和费用。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44条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之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45条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

  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与保证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

  4. 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或者拒绝接受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5. 发生本合同第40.7条之情形,未能做出令委托人满意的偿还安排的;

  6. 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

  7. 借款人破产、被解散、关闭或撤销的;

  8. 借款人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行为。

  第46条 发生上述任何借款人违约事件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申请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 按照本合同第4.3条规定向借款人收取逾期罚息;

  2. 按照本合同第4.4条规定收取挪用罚息;

  3. 限期要求借款人纠正违约行为;

  4. 停止使用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额度;

  5. 宣布所有已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第47条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 未按本合同规定在委托人账户中存入足额贷款资金;

  2. 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不合规;

  3. 委托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48条 发生上述任何委托人违约事件后,受托人或借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 限期要求委托人纠正违约行为;

  2. 受托人有权拒绝为委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3. 如造成受托人或借款人损失的,借款人和受托人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第49条 如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须按本合同第14条规定办理手续,并按如下第 项处理:

  1. 借款人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2. 借款人需要按照提前偿还本金数额的 %支付违约金;

  3. 其他: .

  第十二章 受托人的除外责任

  第50条 受托人不负责审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目的可行性,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第51条 受托人不负责审查担保人的资信情况、担保物状况以及担保物的监管等工作,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第52条 贷款催收工作及保全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受托人仅限于协助出具并代为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且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52.1 借款人、担保人地址变更后没有通知受托人的,受托人不承担未送达责任。

  52.2委托人的邮寄凭条作为已送达凭证,无论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邮件,受托人已寄出的催收单、利息清单的复印件及邮寄凭条均作为履行监管职责的证明依据。

  第53条 无论委托人是否收到贷款本息,受托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章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第54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55条 本合同一切争议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各方有权向受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56条 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57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五章 其他

  第57条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均应发送至被通知方在本合同首页列明的通讯地址或传真。如果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及时地书面通知其他方。

  第58条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所有通知将被认为是于下列日期正式送达被通知方:(1)如为递交,则以被通知方的任何工作人员或收件代理人收到之日为送达日期;(2)如为在同一城市(包括市区与郊区)采用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3)如为异地的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但是,前述规定的送达日期与被通知方实际收到或正式签收的日期不一致时,则以各日期中最早的日期为送达日期。(4)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

  第59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相关的其他任何合同、协议或承诺,不受后者存在、有效性、终止、被撤销或可执行性的影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内容被依法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时,其他条款和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仍为有效

  第60条本合同构成三方就该本合同项下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事宜的全部合同,并取代三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做出的一切书面的和口头的有关合同、协议、约定、承诺、保证、陈述与说明,但委托人或/及借款人为同受托人订立本合同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向受托人提供的申请、承诺、保证、陈述与说明对委托人或/及借款人仍有约束力。

  第61条委托人、受托人给予借款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委托人、受托人依据本合同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委托人、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章 附件

  第62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63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 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 ;

  2. 委托贷款通知书;

  3. 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利率调整通知书。

  第十七章 附则

  第64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委托人、借款人及受托人各执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65条在签署本合同时,受托人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委托人、借款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各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各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66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由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在 签订。

  委托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借款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受托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委托贷款合同12

  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委托贷款协议。

  一、甲方愿将自主使用的资金人民币____万元(大写)存入乙方,开立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专户,用于甲方指定的贷款项目,乙方负责在存入的资金额度内发放委托贷款。

  二、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均由甲方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三、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委托贷款,必须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取得有权批准文件,方可办理。

  四、委托贷款项目由甲方审核指定,并附可行性分析报告、有关批准文件、企业财务报表等材料交乙方,由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调查。

  五、甲方指定的贷款单位在接到甲方或乙方的通知后,直接向乙方或乙方代理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贷款手续。

  六、劳务费按月贷款余额的___‰按季从利息收入中扣收。劳务费收入甲方得___%,乙方得___%。

  七、委托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规定从甲方汇出之日起计息,乙方负责按季把贷款利息和甲方应收的劳务费以及到期应收回的本金及时汇往甲方帐户(___万元以上用电汇),并开列清单(见清单样式。若电汇请在资金汇出时同时将清单寄往甲方)。

  八、本协议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业务终了资金结清,协议自动终止。

  九、本协议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__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单位各执1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

委托贷款合同13

  合同编号:_____年_____字第_____号委托人名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名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日期: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地点: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特殊需要,甲方需委托乙方发放专项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在确定具体的贷款项目后,按贷款发放程序发放专项贷款(大写)万元。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向(以下称借款人)就项目发放专项贷款(大写)万元。

  第三条乙方根据贷款项目财务收支计划和工程进度计划,编报按季分月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甲方根据乙方编报的用款计划向乙方拨付资金。

  第四条乙方受托发放贷款,应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借贷合同副本应送甲方。

  第五条乙方应按还款计划约定的期限如期收回贷款本息,乙方收回的贷款本息,最迟应于收回贷款后的个营业日内如数划缴甲方。

  第六条因甲方审查定项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

  第七条因乙方审查定项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经济责任,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甲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报送贷款使用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甲方委托乙方发放贷款,应向乙方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的计算方法和计付方式如下: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如期向乙方拨付资金,致使乙方未能按借贷合同的约定按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甲方应赔偿乙方向借款人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如期将收回的贷款本息划缴甲方,应根据未缴金额按延期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乙方向甲方提交的用款、还款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签章)

  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注:如贷款项目由甲方审查定项,删去第一条和第七条。如贷款项目由乙方审查定项,则删去第二条和第六条。

委托贷款合同14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签订本协议;有关协议内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

  一、发放委托贷款。

  二、办理委托贷款结算业务。

  三、按甲方书面意见对借款人不合理用款采取适当措施。

  四、协助甲方做好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催收与回收资金转账工作。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甲方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有关税金。

  六、其他委托事项。

  第二条 委托贷款发放与回收

  一、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按“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将委托贷款资金提前划入存款账户。甲方通知乙方发放贷款的同时应将委托贷款资金转入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委托贷款基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二、甲方与借款人商定后,甲方向乙方发出《个人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根据《个人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规定的内容,甲乙(或乙方指定的经办行)双方与借款人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委托贷款合同》。乙方发放贷款。

  三、委托贷款有关结算业务由乙方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银行业通行做法执行,甲方特殊要求应与乙方协商后执行。

  四、对不能按期归还的委托贷款,由借款人提前申请展期,经甲方同意后,甲方向乙方发出《个人委托贷款展期通知书》。根据《个人委托贷款展期通知书》规定的内容,甲乙(或乙方指定的经办行)双方与借款人签订《个人委托贷款展期协议书》。

  五、乙方收回委托贷款本金时应及时通知甲方;收回委托贷款利息时应及时划入甲方规定账户,开户行: 建行金桥分理处 ;户名: ;账号: 。

  六、委托贷款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甲方与借款人协商解决,乙方予以协助。协商不成,甲方可书面委托乙方代理诉讼,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其相应后果。协商期间,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作为委托贷款债权人,对委托贷款的发放、管理、担保与回收全程工作负全部决策责任。委托贷款的担保协议,由甲方与借款人另行签订。

  二、在遵守国家有关法规的前提下,甲方具有对委托贷款发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用款与还款计划、罚则和其他要素的决定权。

  三、保证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正当,规定借款人借款用途合法,通知乙方执行的指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义务要求借款人将法人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变更情况及时报告乙方。

  四、保证委托贷款资金及时划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委托贷款余额不超过委托贷款基金余额。

  五、对委托贷款合同中不涉及乙方权利义务的条款的变动与修改,在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的条件下,以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形式明确、具体、及时通知乙方。

  六、保证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手续费。当出现借款人违约未按时支付手续费的情况时,甲方保证及时向乙方支付借款方应付但未按时支付的手续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认真做好甲方的委托业务。

  二、积极协助甲方回收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按国家规定,不承担甲方委托发放贷款的风险,不垫付资金。

  四、按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供委托贷款有关的核算数据和情况。

  五、按时向甲方收取手续费。当出现借款人违约未按时支付手续费的情况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支付应由借款方支付但借款方未按时支付的手续费。如果甲方违约,则乙方有权从借款方归还的本金和利息中直接扣划不足部分以及按第六条第三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如果借款人归还的本金和利息不足以支付的,乙方有权从甲方的账户中直接扣划手续费及违约金,不足扣划的,甲方应就不足部分另行赔偿。

  第五条 委托代理业务手续费

  一、手续费率及计算方式:

  1、 手续费率为委托贷款额的3‰

  2、 手续费计算方式: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委托贷款额×3‰

  二、委托代理业务手续费的结算时间、计交方式等按照甲方、乙方与借款人三方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条 委托贷款逾期的处理约定

  一、对于按照甲方要求发放的委托贷款,贷款(含展期)到期后一年内,乙方承诺履行所有本协议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委托贷款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二、贷款(含展期)到期一年以后,如果借款人仍未按《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清偿所有贷款本息,导致乙方仍需对该笔贷款以及借款人贷款账户、相应利息账户进行管理的,甲方应就贷款及相关账户的管理工作与乙方另行商定处理事宜。甲方可书面委托乙方继续对甲方贷款及相关账户进行管理,但应另行支付乙方手续费。

  三、贷款(含展期)到期一年以后,如果甲方未对贷款及相关账户处理工作与乙方达成一致意见或甲方不按期支付乙方手续费的,则乙方将有权停止履行与该笔贷款有关的一切义务,由此产生的丧失诉讼时效及其他相关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四、对于乙方已停止履行相关义务的委托贷款,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恢复该笔贷款管理等工作。经协商一致,甲方需出具书面委托书,但应另行支付手续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本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甲方可酌情采取扣减手续费、取消代理资格等措施。

  二、因甲方原因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协议或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未及时给付乙方手续费,甲方应根据逾期付款的金额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息利率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就不足部分另行赔偿。

  第八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确定委托代理关系的唯一有效文件,其他任何涉及甲乙双方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性文件,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协议自甲方(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甲方为自然人时则为签字)、乙方(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变更与解除须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

  二、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委托贷款合同15

  借款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帐号:

  电话:邮政编码:

  传真:

  贷款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政编码:

  传真:

  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省(市)市县(区)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乙方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甲方发放(币种)资金委托贷款。甲、乙双方按年字第号《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委托人年月日提出的《委托贷款通知单》所列各项,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币种、项目、种类、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

  │币 种│ │项目│ │

  ├─────┼──────────┴───┴─────────────┤

  │种 类│ │

  ├─────┼────────────────┬───────────┤

  │金额│(大写) │(小写) │

  ├─────┼────────────────┴───────────┤

  │用 途│ │

  ├─────┼────────────────────────────┤

  │利 率│ │

  ├─────┼────────────────────────────┤

  │期 限│ 年 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

  └─────┴────────────────────────────┘

  第二条甲方应在乙方的营业部门开立贷款帐户和存款帐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付息等。

  第三条甲方在提用借款前,应向乙方提交提款计划,并按提款计划提款。乙方应在甲方办理提款手续后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按约定的金额放出。

  第四条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

  2.

  3.

  4.

  第五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旭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乙方要求提交具体还款计划,按还款计划还款。

  第六条利息计付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利率计息利息。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结息。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或委托人要求调整利率,乙方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并毋需通知甲方,从调整之日起,即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取得委托人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必要时应取得委托人同意,由甲、乙、委托人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未按约定的日期和约定的金额将贷款放出的,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的违约金。但出现本条第2项的情况时除外。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的利息。乙方收回贷款和收取加息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3.甲方擅自提前归还借款的,乙方在未取得委托人有关提前还款通知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提前归还借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乙方擅自提前收回贷款的,应给甲方支付提前收回贷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但出现本条第2项、第6项的情况时除外。

  4.在未收到委托人提出的延期还款通知时,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的,乙方有权催收贷款,并可对逾期贷款加收%的利息。

  5.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解除合同的,应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保证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管理不善,或者抵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危及贷款安全时,乙方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前收回贷款。乙方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帐户中扣收。

  7.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和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担保合同的,和担保合同同时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时,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省(市)市县(区)

  注:

  1.如立合同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2.如本合同毋需担保,划去第七条。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合同是金融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在向委托人指定的借款对象发放委托贷款时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如果借款人是贷款人的开户单位,签订合同时划去第二条。

  三、第三条中的提款计划和第五条中的还款计划,分别指分期借款计划和分期还款计划。

  四、第七条中的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

  五、第三条日期前的空格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具体期限。

  六、第十条违约责任中违约金的比例和支付方式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

  七、合同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而本合同条款未涉及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一条中约定。

  八、第十四条是对合同签字人和生效日期的约定。合同必须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生效,其他任何人的签字和除单位公章之外的任何章都无效。如果订合同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则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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