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类合同的相关知识

时间:2020-11-29 12:38:59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买卖类合同的相关知识

  篇一:买卖合同签订

  签订买卖合同是日常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活动,对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和条款,我们要慎之又慎,以防合同欺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买卖类合同的相关知识

  一、买卖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核

  确认主体是否具备订立买卖合同的资格,同时核实签约方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1、主体是法人组织的:

  ①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的原件,同时注意其证件复印件等非原件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防止造假。

  ②注意审查营业执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销、被暂扣等情况。

  ③可以通过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审查对方实际注册资本和资金,确保其有合同实际履行能力。 ④确认买卖合同买卖方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组织。

  2、主体是个人的,对其进行履约能力的审查可以通过对其单位及其同事、家庭、朋友、邻居等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信息,最后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和信用程度。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如果主体是法人组织的应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如果自然人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

  三、买卖合同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

  1、买卖合同标的物应全称具体,不能简写,注意标的物不得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2、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要写具体注明,必要时可通过附件说明标的的实际情况。

  3、数量、价款要明确,包括数额的计量单位,大多数事项应由双方协定,同时需要在买卖合同中标出标的物的单价、总价,币种、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项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

  四、买卖合同标的的质量要求方面

  产品质量应按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按照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也可以协商确定。买卖合同应对货物质量重点加以约定,以便于验收,避免纠纷。卖方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标的物,如果交付的标的物附有说明书的,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说明书上的质量要求。

  五、买卖合同中产品的包装标准

  货物的包装方式对于货物的完好至关重要,包装不到位就可能发生货损,引起纠纷。对于包装方式可以按买卖合同约定的包装,无约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六、买卖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1、买卖合同履行期限可按照年度、季度、月、旬、日计算,得准确、具体、合理,不能用模棱两可的词语。

  2、买卖合同履行地点指的是交货地点,要写清楚、具体、准确。

  3、买卖合同履行方式指的是双方应约定交货、提货、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要写得具体明确。

  七、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

  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买卖合同的关键内容,它涉及双方的利益实现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问题。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风险承担随之转移。因此对交付的相关内容一定要在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八、检验标准、时间、方法。

  买卖合同中应当约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在检验期内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所交货物符合约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检

  验期间的,买方应及时检验,并在发现问题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

  九、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应该在买卖合同中具体、明确地约定。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针对虚开支票欺诈的,我们可以通过两种途径防范,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卖合同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供不需求。另一种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十、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方面

  违约责任的约定,应该具体可行。如果双方违反了应尽的义务,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买卖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行为的惩处,买卖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加以详细描述。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要明确具体。此外,对于买卖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机构和起诉法院不得超出地域管辖权。

  十二、其他注意事项

  1、买卖合同主体名称和签订人名字首尾须保持一致。

  出卖方应该注意买卖合同买受方合同尾部的单位名称须与合同首部的单位名称一致、所加盖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须与书写的单位名称一致,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名字是否与真实名字一致,不能有错字、别字、漏字或简称。

  2、对代理人签订买卖合同的应对其代理权进行审查。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买卖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才能避免无权代理的情形。

  3、防范合同恶意履行。

  合同恶意履行的情况比较复杂,但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对对方资信有质疑的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买卖合同履行中保留相关证据,出现纠纷时,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4、买卖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

  尽管我国《合同法》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各种形式,但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双方责任,容易被人利用进行欺诈。因此,订立买卖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买卖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交易情况可以适当调整买卖合同部分条款内容,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如果有疑问的还可以咨询有经验的专业律师或工商局。保证买卖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特别注意!】易法通的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是为了您更好签订合同。但是我们还是建议您在使用模板前咨询律师,以确保您的利益最大化。

  篇二:买卖合同签订

  题目要求和说明

  生产制造单

  单位 品名 数量

  订货单

  采 购 合 同

  合同编号:

  需方

  供方:

  一、运输方式和交货地点:按客户指定上海仓库

  二、本合同规定之花样颜色搭配出口商标,包装,印刷等项,如因国外临时特殊需要可以书面修正之。 三、供方经济责任:

  (1) 应按合同规定,暗示,按质,按量作出产前及大货,否则需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供方负责。

  (2) 如发生未按合同规定数量交货的情况,除按规定赔偿需方的经济损失外,对未交的货物是否需要补交,何时补交,均

  按需方要求办理。

  (3) 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在需方代保管期内支付需方世纪支付的仓储费。

  (4) 供方所供产品必须为供方自产产品,如供方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所涉及的商品是属非自产产品,因而造成需方不能出

  口退税或已退税款被追回,处罚等,一切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

  (5) 其他 四、需方经济责任

  (1)变更产品品种,规格给供方造成损失的,应偿付供方实际损失,但以直接损失为限。 (2)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包装物等,交货日期应该推迟。 (3)或到需方指定目的地,由于装运延期而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负责。 (4)其他

  五、工厂在交货时必须提供厂检合格证

  六、未经需方同意,攻防不得使用、生产、销售合同规定数量之外的术语需方的商标、花形和款式,否则需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七、供需双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和企业本身造成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由双方协商或由上级机构认定,可免予承担经济责任。 八、供需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界分时,应尽力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需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九、出运数量不得超出合同数量的正负5%。

  供方:

  需方:

  一、运输方式和交货地点:按客户指定上海仓库

  二、本合同规定之花样颜色搭配出口商标,包装,印刷等项,如因国外临时特殊需要可以书面修正之。 三、供方经济责任:

  (1) 应按合同规定,暗示,按质,按量作出产前及大货,否则需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供方负责。 (2) 如发生未按合同规定数量交货的情况,除按规定赔偿需方的经济损失外,对未交的货物是否需要补

  交,何时补交,均按需方要求办理。

  (3) 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在需方代保管期内支付需方世纪支付的仓储费。

  (4) 供方所供产品必须为供方自产产品,如供方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所涉及的商品是属非自产产品,因

  而造成需方不能出口退税或已退税款被追回,处罚等,一切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

  (5) 其他

  四、需方经济责任

  (1)变更产品品种,规格给供方造成损失的,应偿付供方实际损失,但以直接损失为限。 (2)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包装物等,交货日期应该推迟。 (3)或到需方指定目的地,由于装运延期而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负责。 (4)其他

  五、工厂在交货时必须提供厂检合格证

  六、未经需方同意,攻防不得使用、生产、销售合同规定数量之外的术语需方的商标、花形和款式,否则需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七、供需双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和企业本身造成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由双方协商或由上级机构认定,可免予承担经济责任。

  八、供需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界分时,应尽力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需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九、出运数量不得超出合同数量的正负5%。

  供方:

  需方:

  篇三:合同主体变更(转让合同)通知函

  [ ]公司:

  贵公司与[ ]公司于[ ]年[ ]月

  [ ]日签署了《[ ]协议/合同》(“协议/合同”)(合同编号:[ ])。现因[ ],协议/合同中的[ ]公司自[ ]年[ ]月[ ]日起变更为[ ]公司,其他条款均维持不变,协议/合同将对贵公司和[ ]公司具有约束力。[ ]公司将根据协议/合同,继续向贵公司履行协议/合同义务,确保贵公司合同权利。

  [ ]公司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

  账号: [ ]

  敬请贵公司接到本通知(一式二份)后,加盖贵公司印章并退回

  [ ]公司一份。如有疑问,请致电[ ]联系[ ]。

  [ ](印章)

  [ ](印章)

  年 月 日

  ―――――――――――――――――――――――――――――

  [ ] 公司:

  我司已完全知悉并理解贵公司《关于变更合同主体(转让合同)的通知》的内容,在此确认并同意上述通知内容。

  [ ](印章)

  年 月 日

  篇四:第二章合同的主体与标的

  内容摘要:在国际贸易谈判和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买卖双方首先必须确定合同的当事人及所要交易的商品,包括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包装这些主要交易条件,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学习目标:了解合同当事人条款及商品条款的内容;掌握在贸易合同中如何合理订立合同当事人条款和商品条款。

  第一节 合同当事人

  一、约定合同当事人条款的意义

  有利于履行合同和 解决合同纠纷。

  二、合同当事人条款的主要内容

  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约定合同当事人条款的注意事项

  1、合同当事人必须有缔约能力;

  2、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必须明确具体。

  第二节 品名与品质

  一、商品的品名(Name of Commodity)

  (一)约定品名条款的意义

  商品品名是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

  品名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主要交易条件,

  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基本依据。

  案例:2002初,我某出口公司对外签订一份合同,合同规定:商品品名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made Writing Paper)”。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部分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对方要求我方赔偿。我方拒赔,理由是:第一,该商品的基本生产工序是手工操作,而且关键工序完全采用手工;第二,该交易是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立的,且实际货物品质与样品完全一致。

  问:我方是否要赔偿?

  分析:

  责任在我方,我方要赔偿:

  1、合同约定的品名为“手工制造书写纸”,我方交货显然违反了合同的规定;

  2、该交易虽然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但此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因此样品只能参考,卖方不能推卸按合同交货的义务。

  (二)合同中的品名条款

  一般在合同中“商品名称” 的标题下列明商品名称;或在合同文首列入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

  例:品名:三星手机

  品名:苹果音乐播放器

  (三)约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

  1、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

  2、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

  红茶(black tea);黑茶(dark tea, brick tea)

  3、选用合适的品名以降低关税及运费;

  4、针对商品做实事求是的规定。

  二、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

  (一)约定品质条款的意义

  1、品质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主要交易条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基本依据;

  2、影响商品价格及成交;

  3、影响商品的国际声誉。

  案例:北京K公司向伊拉克出口北京冻鸭一批,合同规定,所有鸭子必须按按伊斯兰教方法屠宰,但K公司并不清楚此方法,加工时采用

  科学的“钳杀法”,货到后遭对方拒收,并通知K公司,或当地销毁,或立即退货。

  分析:K公司没有严格按合同规定备货而遭退货。

  (二)品质的`表示方法

  1、以文字说明表示品质

  (1)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

  商品的规格,是指用来反映商品的主要品质属性的若干个指标,如含量、成份、尺寸、大小、纯度、硬度等。

  究竟应采用哪些指标,视商品使用的需要而定。

  案例: A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订立一份CIF合同,规定:“番茄酱罐头200箱,每箱24罐100克”,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但卖方在出货时,装运了200箱,每箱24罐,每罐200克。国外买方见货物的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要求撤销合同。问:买方是否有权这样做?为什么?

  (2)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

  商品的等级,是指同类商品,根据其规格上的差异,分为若干等级以表示品质优劣。如甲级、乙级,丙级;一级、二级、三级等。

  案例:某出口公司与国外成交一批红枣,合同上列明三级品,但到

  发货时才发现三级品已无货,于是改用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注:二级红枣仍按三级计价。

  问:这种以好顶次、原价不变的做法妥当吗?

  (3)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标准,是指由权威机构制定的,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的品质要求。

  案例: A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青霉素油剂,合同规定该商品品质“以英国药局1953年标准为准”,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该商品有异样,于是请商检部门进行检验。经查明,在英国药局1953年版的标准中并没有青霉素油剂的规格标准,结果商检人员无法检验,从而使A公司失去了对外索赔的依据。

  请评析此案。

  统货品质

  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往往采用“良好平均品质(F.A.Q.)”和“上好适销品质(G.M.Q.)”

  篇五:买卖合同应注意哪些

  签订买卖合同是日常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活动,对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和条款,我们要慎之又慎,以防合同欺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一、买卖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核

  确认主体是否具备订立买卖合同的资格,同时核实签约方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1、主体是法人组织的:

  ①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的原件,同时注意其证件复印件等非原件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防止造假。

  ②注意审查营业执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销、被暂扣等情况。

  ③可以通过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审查对方实际注册资本和资金,确保其有合同实际履行能力。 ④确认买卖合同买卖方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组织。

  2、主体是个人的,对其进行履约能力的审查可以通过对其单位及其同事、家庭、朋友、邻居等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信息,最后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和信用程度。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如果主体是法人组织的应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如果自然人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

  三、买卖合同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

  1、买卖合同标的物应全称具体,不能简写,注意标的物不得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2、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要写具体注明,必要时可通过附件说明标的的实际情况。

  3、数量、价款要明确,包括数额的计量单位,大多数事项应由双方协定,同时需要在买卖合同中标出标的物的单价、总价,币种、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项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

  四、买卖合同标的的质量要求方面

  产品质量应按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按照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也可以协商确定。买卖合同应对货物质量重点加以约定,以便于验收,避免纠纷。卖方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标的物,如果交付的标的物附有说明书的,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说明书上的质量要求。

  五、买卖合同中产品的包装标准

  货物的包装方式对于货物的完好至关重要,包装不到位就可能发生货损,引起纠纷。对于包装方式可以按买卖合同约定的包装,无约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六、买卖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1、买卖合同履行期限可按照年度、季度、月、旬、日计算,得准确、具体、合理,不能用模棱两可的词语。

  2、买卖合同履行地点指的是交货地点,要写清楚、具体、准确。

  3、买卖合同履行方式指的是双方应约定交货、提货、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要写得具体明确。

  七、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

  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买卖合同的关键内容,它涉及双方的利益实现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问题。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风险承担随之转移。因此对交付的相关内容一定要在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八、检验标准、时间、方法。

  买卖合同中应当约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在检验期内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所交货物符合约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检

  验期间的,买方应及时检验,并在发现问题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

  九、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应该在买卖合同中具体、明确地约定。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针对虚开支票欺诈的,我们可以通过两种途径防范,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卖合同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供不需求。另一种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十、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方面

  违约责任的约定,应该具体可行。如果双方违反了应尽的义务,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买卖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行为的惩处,买卖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加以详细描述。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要明确具体。此外,对于买卖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机构和起诉法院不得超出地域管辖权。

  十二、其他注意事项

  1、买卖合同主体名称和签订人名字首尾须保持一致。

  出卖方应该注意

  买卖合同买受方合同尾部的单位名称须与合同首部的单位名称一致、所加盖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须与书写的单位名称一致,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名字是否与真实名字一致,不能有错字、别字、漏字或简称。

  2、对代理人签订买卖合同的应对其代理权进行审查。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买卖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才能避免无权代理的情形。

  3、防范合同恶意履行。

  合同恶意履行的情况比较复杂,但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对对方资信有质疑的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买卖合同履行中保留相关证据,出现纠纷时,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4、买卖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

  尽管我国《合同法》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各种形式,但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双方责任,容易被人利用进行欺诈。因此,订立买卖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买卖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交易情况可以适当调整买卖合同部分条款内容,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如果有疑问的还可以咨询有经验的专业律师或工商局。保证买卖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特别注意!!!】易法通的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是为了您更好签订合同。但是我们还是建议您在使用模板前咨询律师,以确保您的利益最大化。篇二: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应当注意事项

  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应当注意事项

  一、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名称要正确填写,不要写习惯名或自命名。-----管理的标准化要求。

  凡使用品牌、商标的产品,应特别注明品牌、商标和生产厂家。

  规格型号,参考相应的物资目录,设备目录。

  产品数量和计量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方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按双方商定的

  计量方法执行。

  价格、金额,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货期限,可以合同约定。一般来讲,提货的以乙方通知提货日期为准(应给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代办托运的以货交承运人为交货日期,送货的以送达目的地为准。

  可以约定分批交货。

  二、质量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有国家标准gb、部颁标准、企业标准qb。如果要填写,须有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我方一般的购销合同,多数泛泛约定为国家标准。如果对于特定产品,或对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具体约定为哪个标准,或商定的条件、样品(共同封存样品,分别保管)、补充技术要求。

  约定供方对其所提供产品的质量保证期限,在保证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排除需方的非正常使用导致。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交货地点,涉及“标的物交付”,也是风险转移的分界点。

  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它涉及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权。当约定的交货地点与实际交货地点不一致时,以实际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双方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点,则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交货方式:工厂交货(提货)、目的站港交货(送货)、货交承运人(代办运输)等等。对外货易中,有专门的术语。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运输方式一般由需方提出,也可协商确定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工具。总的要求是运费低、运速快、货物安全到达。如果由于供方原因,选择了不合理的运输路线和工具,由此造成的损失,就承担赔偿责任。

  运输费用的负担,应结合货物价款考虑,是否包含?要明确约定清楚,以避免争议。

  五、合理损耗和计算方式

  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损耗量,对此规定及计算方法,有关主管部门有详细规定,在合同中应明确注明。

  我们的实践中,一般不允许有量差。按实际收货量结算。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包装是一切有形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包装不善则会使商品变质和损坏,失去商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而高质量的包装不仅能有效地保护商品,而且能提高商品的附加值,增强商品本身的竞争力。而讲质量,首先要讲标准,标准化是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保证。

  产品包装标准: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扭亏为执行。没有通用方式的,也没有约定的,供方应当采用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包装物供应,除国家规定由需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供方供应。也可合同约定。纸包装、金属包装、塑料包装、玻璃包装等等。

  包装物回收:由合同约定,并约定回收费用。如,油桶、氧气瓶等。

  七、验收标准、方法和提出异议的期限

  验收手段:全面检验、抽样检验。理论计算、实际过磅。

  验收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约定标准

  验收时间:约定多少天内应验收完毕。不同于提出异议的期限。

  提出异议的期限: 在约定检验期间的,需方应在约定期间内将验收数量或质量不合格的情形通知供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数量或质量合格。书面通知中,建议明确供方的回复时间,

  否则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需方收货后,应当在发现不合格的合理期间内通知供方,未在合理期间内通知或在收货后2年内未通知的,视为合格。但对质量保证期有约定的,适用质量保证期。当然,供方知道所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的,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合理期限”一般来讲,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量不合格的,为到货后10天内提出书面异议。需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在运转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议。 也可以详细约定由谁(由哪个机构)负责验收和试验。等等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对机电产品,应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设备,应明确设备清单。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结算方式:现金、支票、汇票、托收承付(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结算期限:预付款、货到付款、分期付款,时间。

  十、担保

  可另立担保合同------担保法、物权法内容

  十一、违约责任

  1、供方的违约责任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承担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通用产品幅度为1—5%,专用产品为10---30%)

  供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则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供方应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费用。供方不能修理或退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供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应向需方承担元违约金,并承担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逾期交货的,发货前须与需方协商,如果仍然需要的,供方应照数补交;如果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供方通知后天内答复,并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供方提前交货的,如果是需方提货的,可拒绝提货;如果是送货的,可要求供方承担提前交货期间的保管费用。需方仍按约定支付货款。

  如果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而合同约定了运输路线、交通工具等,供方擅自改变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2、需方的违约责任

  需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供方承担退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需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交货时间得以顺延,还应向供方承担违约金。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需方自提产品未按约定时间或通知的时间提货的,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保管费用。 需方逾期付款的,应承担 违约金。或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或存款利息、或约定利率。 需方违反合同拒绝接货的,按退货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供方的损失。

  也还可以作其他合理约定。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是指双方是约定仲裁,还是向法院起诉?

  如果双方想通过仲裁解决,则应写明由“xx仲裁委员会”仲裁,名称不能确定的,视为无效约定。不能表述对仲裁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它违反了“或裁或审”原则,致使仲裁协议约定无效,而由法院取得管辖权。如果双方约定通过起诉解决,则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原告地、被告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有的当事人为方便自己诉讼,则可约定自己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有的为防止对方起诉,则约定由被告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灵活运用

  十三、其他

  特别约定、或补充条款: 如:木材的检验检疫、运输证,火工品的几证等等。

  送达约定: 根据本合同要求所发送的通知或者其它通讯往来应用中文书写并且由专人或传真或以挂号信函送达,双方的法定地址以落款地址为准。

  所有的通知及其他通讯往来在下列首先发生的日期应被视为已正式送达:

  1)如专人送达,则为收到之日;

  2)如为传真,则为回传确认之时;

  3)如采取邮寄,则为寄出之日后五天,以邮寄凭证为准;

  4)如由快递传送,即为快递寄出凭证后的3天;笔者注:邮寄的瑕疵,如何证明邮寄的内容是关键。邮寄人员确认,公证送达。还可以约定登报公告送达。

  如果送达地点需要变更的,一方将于变更后的次日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上述确认的地点所送达的文书,不论是否收到,均视为送达。

  合同份数、生效条件: 几式几份?签字盖章生效?或附条件生效?等

  其它约定: 本合同为双方的完整协议,以前协议双方或其代理人就本协议适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项或事物所作的一切陈述、谈判、信函、承诺、协议、协商和合同,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均作废。

  十四、落款

  单位全称、详细住址、邮政编号、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帐号;

  合同签订日期。篇三:买卖合同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买卖合同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买卖合同事关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所以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一定要谨慎小心,避免让别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买卖合同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或许很多人对此都不太了解,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相关知识。 签订买卖合同是日常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活动,对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和条款,我们要慎之又慎,以防合同欺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一、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核 确认主体是否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同时核实签约方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1、主体是法人组织的: ①在订立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的原件,同时注意其证件复印件等非原件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防止造假。 ②注意审查营业执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销、被暂扣等情况。③可以通过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审查对方实际注册资本和资金,确保其有合同实际履行能力。 ④确认买卖方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组织。

  2、主体是个人的,对其进行履约能力的审查可以通过对其单位及其同事、家庭、朋友、邻居等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信息,最后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和信用程度。

  二、 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如果主体是法人组织的应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如果自然人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 三、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

  1、合同标的物应全称具体,不能简写,注意标的物不得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2、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要写具体注明,必要时可通过附件说明标的的实际情况。

  3、数量、价款要明确,包括数额的计量单位,大多数事项应由双方协定,同时需要标出标的物的单价、总价,币种、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项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四、质量要求方面 产品质量应按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按照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也可以协商确定。买卖合同应对货物质量重点加以约定,以便于验收,避免纠纷。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标的物,如果交付的标的物附有说明书的,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说明书上的质量要求。

  五、产品的包装标准 货物的包装方式对于货物的完好至关重要,包装不到位就可能发生货损,

  篇六:合同的主体与标的物案例集锦

  一、卖方未按约定的品种与数量交货引起的争议案

  案例1

  自行车是具有不同花色品种的商品。某年初,中国某外贸公司对外成交5000辆自行车,双方约定4000辆为黑色,1000辆为湖蓝色。卖方在备货过程中发现湖蓝色自行车无货,只有其他颜色的自行车。于是,卖方在未征得买方同意情况下,便擅自将300辆橘红色、300辆纺织绿和400辆银红色的自行车取代原来的1000辆湖蓝色自行车装运出口。由于卖方交付与合同不符的货物,买方遂拒绝付款赎单。后经买卖双方反复交涉,买方仍坚持要求卖方尽快补交1000辆约定的湖蓝色自行车,而对卖方擅自发运的1000辆杂色自行车,只同意按原价降低7%处理。此外,这批货物在目的港存放仓库的栈租费和晚收货款的利息损失,也要由卖方承担。

  [案例分析]

  在自行车交易的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的色泽是说明自行车这一交易标的物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履约过程中,卖方理应按约定的花色品种如数交货。在本案中,卖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首先卖方未摸清货源情况就盲目对外签约,直到备货时才发现湖蓝色自行车无货,给履约造成实际困难,这是应吸取教训的。

  其次,在履约过程中,卖方经办人员发现依约交货确有实际困难时,应及时同买方商议,只有在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后,才能改变约定条款。卖方经办人员无视合同规定,擅自改变交易货物的花色品种与数量,实属严重违约行为。

  案例2

  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

  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提交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A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答应客户的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的损失。

  [案例分析]

  A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

  1.对客户的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单地认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买,以致确认客户的定单。

  2.对客户特别重要的货物,应该给予重视。因为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A公司订做,S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当然感到十分失望。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许客户会勉强答应而不至于取消合同。

  3.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重大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案卖方已构成重大违约(数量不足),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案例3

  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共25吨,装1500箱,每箱净重16.6千克。如按规定装货,则总重量应为24.9吨,余下100千克可以不再补交。当货物运抵日本港口后,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千克而是20千克,即每箱多装了3.4千克。

  因此该批货物实际装了30吨。但在所有单据上都注明了24.9吨。议付货款时也按24.9吨计算,白送5.1吨驴肉给客户。此外,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还认为我方少报重量有帮助客户逃税的嫌疑,向我方提出意见。经我方解释,才未予深究。但多装5.1吨驴肉,不再退还,也不补付货款。本案说明了什么问题?

  [案例分析]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海关一般对货物进口都实行严格的监管,如进口商申报进口货物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进口商必然受到询查,如属到货数量超过报关数量,就有舞弊之嫌,海关不仅可以扣留或没收货物,还可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由于我方的失误,不仅给自己造成损失还给进口商带来麻烦。

  案例4

  我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水果出口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但货到后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牙利商人即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牙利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动。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吸取什么教训?

  [案例分析]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此案中显然我方陷于被动,但仍可据理力争,挽回损失。首先应查明短重是属于正常途耗还是我方违约没有交足合同规定数量,如属我方违约,则应分清是属于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一。如不属根本性违约,匈方无权退货和拒付货款,只能要求减价或赔偿损失;如属根本性违约,匈方可退货,但应妥善保管货物,对鲜活商品可代为转售,尽量减轻损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任何权利,把货

  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而匈方未尽到妥善保管和减轻损失的义务,须对此承担责任。因此,我公司可与匈牙利商人就商品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进行交涉尽可能挽回损失。

  二、究竟是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成交引起的争议案

  案例1

  中国某出口公司曾向西欧某外商出售一批农产品。成交前,该公司给外商寄送过样品。签约时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规定了商品的具体规格。签约后,卖方经办人员又主动电告买方,确认“成交商品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中国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品质规格证书。但该批货物运到目的地后,买方认为,卖方所交货物品质比样品低,要求减价。卖方则认为,合同并未规定凭样成交,而且所交货物经检验符合约定的规格,故不同意减价。于是买方便请当地检验机构检验,出具了交货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并据此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卖方拒赔。由于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双方又达不成仲裁协议,买方遂请中国仲裁机构协助解决此案。

  鉴于签约前卖方给买方寄送过样品,签约后卖方又主动确认“交货与样品相似”,且存样已经遗失,故在仲裁机构的协助下,以由卖方赔付买方品质差价的办法了结此案。

  [案例分析]

  本案原来订立的合同,本来是一个凭规格买卖的合同,但是由于签约后卖方又确认所交货物与签约前寄送的样品相似,这可以理解为对原合同品质条款的补充,从而改变了此笔交易的性质,使其变为即凭规格买卖又凭样品成交的交易。按照国际贸易有关法律和惯例的解释,凡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成交的交易。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约定的规格,又须与样品一致。否则,买方有权要求减价、索赔,甚至拒收货物。

  通过本案,我们应当吸取下列教训:

  第一,要正确履行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办事。

  本案合同规定凭规格买卖,履约时,卖方只要按合同的规格及时交货就行,根本没有

  必要再确认“交货品质与样品相似”,这是多此一举。此举改变了成交的性质,并增加了卖方承担的责任,给履约造成了实际困难,从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要正确理解和运用凭样品交货的做法。

  凭样品成交时,要求交货品质与样品完全一致,故履行时容易产生争议,一般不宜轻易

  采用此法,特别是与其他表示品质的方法同时并用,更应慎之又慎。当采用凭样品成交时,应保存好样品,以理对照。如只是为了宣传商品而寄送样品,则对成交前寄送的样品应明确表示仅供参考,以免对方产生误解。

  第三,合同条款应当完备。

  本案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当发生合同争议后,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致使解决 争议遇到一定困难。

  案例2

  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订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订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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