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

时间:2024-03-30 14:54:53 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例5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例5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1

  出卖方:

  身份证编号:地址:联系电话:

  出卖方共有人:

  身份证编号:地址: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编号:地址:

  买受方:

  身份证编号:地址: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主经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该下列房屋买卖的相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一、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座落:_____________________,楼盘名:___,___幢___单元___室,产权:个人所有房产,房层建筑面积:___平方米,房屋总层数:___层,所属楼层:___层,用途:___,房权证监号:字第号,装修状况:_____________。

  二、甲方出售此房屋,首先,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上市交易权和相关的合法手续,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且承诺保证此房屋已经征得该项房屋所有人的同意,且该房屋权属清楚合法。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房价款:

  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该房屋的成交总价为¥:___元。

  四、付款方式及交易方式:

  1、乙方向甲方支付¥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进入交易程序后即转为购房款。

  2、本协议签定后,甲、乙双方自愿商定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并支付本协第三条规定之购房款。

  交易流程和付款步骤:

  ①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签房屋买卖合同,交¥:___元,作为定金,以后自动转为房屋首付款,并到廉江市房管所去查实房屋产权证。

  ②买卖双方把相关资料交给银行,去办理相关的资料。到银行审查通过后,甲乙双方再到廉江市房管所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如果银行放款不够,乙方以现金的形式补够。

  ③三方一起到廉江市房管所去办理过户手续。在房管所把税和费的票据打印后,到过户中心把甲方产权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资料通过后,并开收据证明为准。由于甲方房款没有收到,乙方要打一个欠条并以签名画押为据,领新产权证的收件单由甲方拿到___个工作日后,买卖双方、中介一起去领新房屋产权证并一起把房屋产权证交给银行放款,此时乙方的欠条应交给乙方。中介人作为见证人。甲方未到的房款,银行会转入甲方在银行开的银行账号上。

  3.在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于年月《房屋所有权证》权属登记交易手续,逾期责任自己承担。

  4.甲、乙双方应无条件提供办理此《房屋所有证》交易手续规定的所有证件和文件资料,甲方代理人负责帮助办理此《房屋所有证》交易手续,甲、乙双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因甲、乙双方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此《房屋所有权证》权属登记交易,中介方不承担责任。

  5.房屋交割方式:

  待甲方收到此购房总款后将该房屋交付于乙方,并保证室内原有设施齐全完整无损,此购房交割后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此购房的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的用户卡姓名变更。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至此协议圆满结束。

  6.居间付款方式:

  买房付给中介方的'服务费是房屋总成交价的___%,即___元,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各付___%,即¥:___元。

  五.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自本协议签字生效后,除不可抗拒自然因素外,甲方任何一种违反本购房协议书的行为都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承担办理产权交易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元。

  2.乙方违约:自本协议签字生效后,除不可抗拒自然因素外,乙方任何一种违反本购房协议书的行为都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3.自本协议签字生效后,除不可抗拒自然因素外,任何一种违反本购房协议书的行为都视为违约。违约方赔中介方服务费。

  六.其他约定:

  1.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2.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使本协议无法履行,并给甲、乙双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乙双方自理。

  3在银行放款前,甲方要把此房交房以前的物管费、水电气等费用交清,并出具所交清单。

  4.上述房屋以乙方勘察为准,一经交割,甲方不再承担任何维修。

  七.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签定《补充协议》。

  九.在整个房屋交易过程中,若遇国家的大政方针的变化,以现行政策为准。

  十.慎重声明,为了保障个人的利益和客户的权利以及义务,必须签字画押,否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中介方各执一份,另甲方委托人执一份,本协议签字画押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中介方:

  委托代理人:

  签定时间:

商品房买卖合同2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__________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______________(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______________区/市(县)______________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_,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___。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______________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______________层,地下层数为_________层。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______________(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房产权登记备案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幢(号)______________层__________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阳台是______________(封闭式非封闭式)。

  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建筑层高为_________米。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2;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3;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资料关系、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见本合同附件4;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5。

  第三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暂定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附件3中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第五条

  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______________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2.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_____%(包括_________%),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_____%(包括+-_________%),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行使上述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_____份,_________各执______________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3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对该规定所作的说明已作了较明确的阐述,容易理解,操作性较强。但对于商品房现售的条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对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述司法解释亦未作规定。实践中对此有不同认识。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未依法登记领取产权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当然包括商品房买卖)作为强制性规定理解,则商品房现售合同生效条件应为房地产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但上述理解显然与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不符。

  若不作上述理解,则违规开发的商品房,只要已竣工,只要不具备导致合同无效的其它事实,买卖即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而受法律保护,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因为没有行政法规和法律对商品房现售条件作其出限制性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笔者认为,在商品房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我国法律存在漏洞,急需相关的立法和司法机构作出补充。笔者主张,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可以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起来作为商品房现售合同的生效条件,如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则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确认其无效。如此补充现有法律的漏洞。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

  这是每个审判员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最有影响和意义的分类是分为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两种。这是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并结合合同成立时间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的'分类。鉴于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上述两种合同的生效条件等分别作出了规定,上述合同分类问题的影响则直接及于法律适用和合同效力的认定,决定着案件审理的方向。根据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对于已竣工未验收和验收未达合格标准的商品房,其买卖合同应按预售还是按现售处理,笔者认为,将上述商品房按现房处理、归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现房更符合我国法律区分现房和预售的初衷:允许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是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得部分资金,且该资金必须用于工程建设;预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预售的商品房至少还在建设中。上述理解亦符合国人对现房和期房的一般理解:盖好了的房子是现房,尚未施工和正在施工的房产为期房。基于此,笔者主张将上述房产的买卖纠纷适用现售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其结果是区分预售和现售以工程是否竣工为据。这其中实际隐含着已竣工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产是不符合法定入市条件的现房这一观念,和合法与不合法的合同只要种类相同即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的理念。

  三、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解除合同的条件

  房屋主体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应解除合同,因法有明文规定,现在审判实践中已是共识。但对一般房屋质量问题达到什么程度,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实践中却存在很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该条显然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解释和应用,但商品房质量问题到什么程度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该条解释的可操作性不强,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有人认为,商品房正常的“居住使用”主要以安全为标准,只要房屋能安全的居住使用,其它质量问题不会严重影响居住使用;其他人认为,“居住使用”不仅以安全为条件,与房屋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亦是正常居住使用的标准,如房屋不具备与其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程度,亦应认定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四、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结过程中欺诈行为的认定

  在商品房买卖活动中进行欺诈和恶意违约的要承担最高至双倍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中的亮点。上述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明确了双

  倍赔偿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适用范围,防止其运用的任意性,对于正确维护开发商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起到了一定作用。实践中,因恶意违约行为客观性较强,较易审查和认定;而对于欺诈行为如何认定,实践中审判人员的认识不一。笔者认为,上述司法解释中的欺诈行为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欺诈行为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欺诈行为主要可以划分为两类: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和虚假陈述。在上述两种欺诈行为中,虚假陈述是作为,客观性较强,当事人举证不易,但法院认定不难,在此不作论述。对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何理解和认定,争论很多。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见王教授所著《违约责任论》有关内容),有义务告知对方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应认定为故意隐瞒,并提出认定故意隐瞒的关键是确定是否有义务向对方陈述真实事实。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从理论上为我们确认隐瞒行为,提供了简明和可操作的规则。

  但王教授未对如何认定“故意”发表意见。笔者认为,按一般的理解,故意隐瞒显然不包括不知道或因过失而未告知的情况。应该承认,存在由于过失而隐瞒真实情况的可能。这就要求查明当事人的主观情况,如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真实情况,结合法律是否确定其有告知此真实情况的义务,若均是确定的,而当事人未告知,并造成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则可认定欺诈行为成立。欺诈行为一般较难认定,但笔者认为,有关的法条上有“故意”二字,就应该如此理解和操作,查明不了,依法不予认定即可,但不能推定。

  五、审判实践中的几点做法:

  1、对开发商开发的房屋质量问题,审理时把握“是否根本违约”这一关键。如果存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等根本违约情形的,可以判决退房并赔偿损失。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多数案件是开发商违约但不构成根本违约的,如一般质量问题、面积存在少量误差等,这种房屋质量问题被发现时,多数消费者已经入住,有些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如果判决退房,会使双方损失扩大,可判决开发商对房屋进行维修或进行赔偿,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2、在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纠纷的处理上,着重保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预售方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的纠纷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种纠纷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预售方的建房资金不到位而引起的,有的是因为预售方将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引起的,等等。对于这类纠纷,较难处理的问题是判定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在预售方不能按合同交付房屋的纠纷中,多数预购方都要求预售方退还房款(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也有的预购方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这类纠纷,在坚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切实维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在预售方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当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如果判定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则可能由于预售方无力退款而使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在预售方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而预售方又有足够的资金可以退还房款的,则可以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预售方既无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又无退款的能力,则可以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以保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判决解除合同,责令预售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对预售方已建的商品房或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强制拍卖,以拍卖的价款退还预购方的房款。

  3、抓争议的主要焦点。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当事人会有几种乃至十几种诉讼请求。在调解时,抓住主要矛盾,有的放矢地做工作,才有调解成功的可能。如我院审理的李某等商户诉黑龙江长宏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有十一项,但经过与合同对比分析,合法的请求只有三项,而在这三项的合法请求中最主要的是支付预期交房违约金。抓住这个主要争议焦点,法官有针对性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很快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4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

  居间方(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通过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居间介绍,由乙方受让甲方自有房屋产权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

  (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权证号为: 。

  (二)房地产座落:

  (三)房地产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

  (四)随该房地产同时转让的设备及装饰情况见本合同附件一。

  (五)甲方转让房地产的相关关系(包括交房、租赁、户口等其他关系)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二条 甲方保证该房地产权属无争议,在将房地产出售前,已经与其配偶及房地产权证内的权利人协商一致,若出售后配偶再提出异议的,由权利人承担法律责任,并已如实陈述房地产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地产。

  第三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若与到产权处和地税局申报的过户价格有冲突的,以本合同协定的价格为实际成交价格)。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明确,乙方交付房价款后,甲方应开具收款凭证给乙方。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交房方式和交房时间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约定明确,甲方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乙方应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 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期间,凡已纳入

  本合同附件一的各项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应按被损坏或被拆除的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估值双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甲、乙双方确认,在 年 月 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委托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向小河区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若遇特殊原因延长5个工作日),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若到期未前来办理过户交易手续,按定金协议上的违约条款处理。

  第八条 上述房地产交易产生的相关税费、中介服务费、水、电、燃气、通信费等与该房地产交易相关的其他费用的承担和支付方式,按本合同附件三约定支付。

  第九条 若乙方采取贷款方式购买该房地产,甲乙双方有义务配合丙方为乙方办理贷款手续,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和银行征信符合贷款条件,如因乙方资料不属实或银行征信不符合贷款条件造成的贷款未果,乙方应使用现金补齐所差房款,继续履行该合同。

  第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订立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本合同附件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附件条款为准。

  第十一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签字):

  电话:

  乙方(签字):

  电话:

  丙方(签章):

  置业顾问:

  电话:

  年 月 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5

  出卖人:

  买受人:

  根据出卖人、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就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达成以下补充约定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买受人应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与出卖人签订面积及房款差异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不予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该商品房的预测面积是按照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补充文件预测所得。该商品房交付时,如因政府的相关房产测量规范、文件调整导致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亦不适用合同第十三条有关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双方同意按照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差异,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币 元。

  2、贷款方式付款

  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的首付款 元。

  其余价款元,买受人以方式向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

  第三条贷款实施办法及相关责任

  1、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办理条件和程序及需要交纳的全部费用,并承诺自己的实际情况完全符合相关的办理条件。如因买受人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要求和条件不符合或因买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导致银行拒绝为买受人提供贷款、或要求变更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或要求买受人补充资料、或另行提供担保人时,买受人应无条件地配合并与出卖人协商变更相关合同内容。

  2、买受人须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并办理按揭贷款买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或者在出卖人通知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之日起7日内仍未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视为买受人违约。

  逾期在30日之内的,买受人应每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应于逾期满30日的次日一次性支付清购房余款和违约金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成数及年限以银行最终批准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买受人申请的额度不一致,则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买受人应当以自有资金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银行批准贷款额度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买受人延迟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在三十日内的,应每日按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选择银行住房公积金按揭付款方式,则需遵照以下条款执行:

  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7日内与前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公积金贷款成数及年限以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为准。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额度小于买受人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作为买受人应当另行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接出卖人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付清。买受人应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要求及时补充资料,并配合出卖人变更相关合同内容。

  若买受人在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15日内仍不能与上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的,应于前述15日届满的次日一次性付清购房余款或书面通知出卖人按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办理贷款,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应自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并办理按揭贷款,逾期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按照第二条第2款规定执行。

  在出卖人保证期限内,如因买受人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次日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承担的.担保金额及出卖人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律师费等其他费用支出,否则,买受人还应从出卖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每日按出卖人承担金额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因买受人的原因,贷款银行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造成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导致出卖人为买受人偿还贷款银行的借款和其他款项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代为偿还的按揭贷款余额及贷款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所缴纳的税费等相关的一切费用和直接及间接损失。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向出卖人腾退该商品房,买受人已经装修的部分无偿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不予以补偿。

  第四条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补充

  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合同项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据实予以延期,不适用合同第十条有关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出卖人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作为免责依据:

  .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强制性文件

  .其他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交房,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规划、设计变更约定的补充

  1、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双方权利义务仍按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3、本合同中所称的“商品房设计”是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套内户型设计及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所在楼宇的用途设计,“设计变更”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个楼宇的用途变更。

  4、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若变更无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则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可对原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

  5、因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面积发生变化的,双方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第五条处理。

  6、锅炉房、变电室/箱/站、调压站、垃圾处理站、化粪池及其他小区配套设施及功能性设施等尚未最终确定的建筑及设施,不属于环境布局范围之内,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为了小区的整体利益或应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对上述设施的最终位置进行调整。最终位置以实际交付为准,届时本合同继续履行,且出卖人无须因该调整向买受人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商品房的交付

  1、在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时间之前,出卖人应以短信发送/电话通知/登报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以发送短信或登报形式通知买受人的,通知的送达时间为短信发送之日或登报之日。出卖人以电话通知的,通知送达的时间为电话接通时间,双方在房屋交付现场补签交付通知书。届时,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

  2、买受人持办理商品房交付通知书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并交接商品房钥匙后,即为合同项下商品房已交付。自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

  3、如出卖人已如期发出商品房交付通知书或买受人已经领取商品房交付通知书,而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仍未接收商品房,则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自视为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此后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全部由买受人负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

  4、买受人同意接受出卖人的提前交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提前交房通知书后,应在出卖人通知交付房屋的期限内接收房屋,若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未接收商品房的,则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该房屋的风险责任归买受人承担,此后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全部由买受人负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

  5、如买受人需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出卖人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买受人提前收房提供方便。

  6、房屋交付时,买受人认为房屋本身或者环境、设备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双方应在完成交付后,按照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理。

  7、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买受人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对其提出的异议部分进行质量检测,如检测部门提出返修意见的,由出卖人承担费用,反之由买受人承担。

  8、买受人没有按照合同及本协议之约定付清购房总价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之前,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

  9、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筑安装工程或出卖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延误,则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交付日期顺延相当于该等时间影响持续的期间,而无须为该延误负任何责任,也无须对买受人补偿任何费用。

  10、出卖人推迟交房可以电话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等方式通知买受人。

  11、在交付房屋时,买受人如对房屋质量有异议的,则应书面提出。

  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除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筑、装修装饰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受房屋。否则,视为出卖人已经完成交付义务。

  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接收手续过程中,认为有需要维修的事项,应按《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保修义务,但维修事项不能作为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

  12、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往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手续,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公证委托,并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书原件

  买受人本人与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期前,携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前往,向出卖人当面办理房屋交付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七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违约责任的补充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包含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替代的情形。如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标准与附件四中约定标准不符的,出卖人应使之达到原标准,但出卖人修改后的标准或使用的相关材料标准等同于或高于原标准的,买受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出卖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八条商品房产权证的办理

  1、若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所购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的,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向出卖人提交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以及相关费用。否则,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可按照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并顺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时间。

  2、若买受人自行办理房产证,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自行向相关申请办理产权证并承担相应费用,逾期不自行办理的,由买受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九条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问题,应以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派员予以答复和检修,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时给予保修服务如因不可抗力、买受人装修及使用不当等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对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维修,需买受人协助时,买受人应先行提供便利,对买受人造成损害的,按规定如实进行补偿。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及时协助,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应保护出卖人设置在室内及公共区域的配套设施和管道。买受人对移交的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时,不得损坏房屋建筑结构及配套设施、管道,装修方案须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并报物业管理公司备案,买受人进行装修施工或装修完毕的房屋不得影响室内及公共区域配套设施、管道及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对造成的损坏应承担相应恢复及赔偿责任。

  第十条合同附件二的补充约定

  出卖人已向买受人现场公示了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买受人对报告中披露的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方式予以认可。

  十一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约定如下:

  物业管理单位和委托期限

  本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为河南常绿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该项目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6.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7.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8.物业管理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其他

  鉴于该项目自身属性、规划思路、开发模式等不同于一般社区的特点,且系分期多年开发,同时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因此买受人同意:

  除买受人所购买商品房所属区域外,其他区域的所有规划、开发时间及开发模式等出卖人均有权做出调整,最终以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为准对于这种调整买受人同意不提出异议

  除买受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相关附件约定的交付项目按约定日期交付外,其他项目的交付时间以双方约定为准。

  买受人在使用道路中应当遵从出卖人的提示及项目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实施阻断道路、封闭道路、圈占道路、毁损道路设施、随意停放车辆及其他妨碍道路正常使用的行为,上述道路含道路中敷设的桥梁。

  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指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

  商业配套设施投入使用的具体时间,由产权所有者确定。出卖人对商业的经营业态、开业时间等仅作概况介绍,对此并不保证。

  该项目内的公共景观设施由全体业主共享并承担管理维护费用。

  关于本项目内配套设施的所有权。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公建、车位、车库、会所、幼儿园、公共车棚等为出卖人投资建造,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本着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原则,对以上配套进行销售,售价另行约定。

  为保证车位的正常使用,买受人须与出卖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签署有关车位使用的协议书,并根据协议约定使用车位,不使用自己未取得使用权的车位同时应按协议约定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并自觉遵守协议中其他约定。

  由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因,出卖人或物业服务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有权进入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及附属院落,但应事先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义务予以配合,因买受人原因,包括作为及不作为给出卖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与现场示范单位可能存在部分差异,买受人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时已了解这种差异可能存在,并了解这种可能存在的差异对其所购房屋带来的影响买受人同意所购商品房的交付以买卖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及交付时的实楼为准,上述变化不作为买受人退房及索赔的理由。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楼宇、组团及区域的命名权归属出卖人

  十三项目红线内外不利因素说明

  为帮助客户慎重选购房屋,现提示购房人在签署法律文件前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红线外不利因素说明:

  红线内不利因素说明:

  十四、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如有冲突,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十五、《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未尽事宜及履行过程中的变更,可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十六、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将应付款项通过出卖人现场机刷卡或以现金方式支付于出卖人。

  十七、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及其相关补充条款、附件前,已就合同条款尤其是可能会免除或者限制出卖人责任的条款按照买受人的要求进行了提示和说明,买受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其全部内容。

  十八、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相同。本合同附件八共8页。

  出卖人:买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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