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买卖合同

时间:2023-08-06 07:28:01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优]汽车买卖合同15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汽车买卖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优]汽车买卖合同15篇

汽车买卖合同1

  合同编号:

  出卖人:签定地点:

  买受人: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一、汽车型号及金额:

  汽车

  品牌型号发动

  机号合格

  证号车架号海关

  单号商检

  单号颜色价格备注

  二、交车地点、方式:

  交车地点: 交车时间:

  付款方式: 付款时间:

  三、质量、维修:

  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车质量标准。

  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必须是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产品或经过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汽车。

  3.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汽车时要真实、准确介绍所销售车辆基本情况。

  4.出卖人在买受人购买车辆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

  (1)销售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

  (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

  (4)说明书;

  (5)随车工具及备胎。(以上3、4、5项如没有,售前应说明)

  5.买受人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

  6.买受人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7.汽车在购买后,如发现属于生产厂家的质量问题,可由出卖人协助买受人与生产厂家的.维修站联系、解决。

  8.如属于在汽车售出前流通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明示的,依法承担责任。

  9.如买受人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四、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汽车交易市场主办单位留存 份(市场留存期一年)。

  七、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买受人: 出卖人:

  买受人姓名(章) 出卖人名称(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汽车买卖合同2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活跃,汽车交易大量增加,因汽车交易引发纠纷的案件也由此增多。有些当事人因为未办理汽车登记过户手续而主张合同无效,有些因为未到汽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而主张无效。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受传统审判观念影响,法官在审理此类纠纷中,对同一类型的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些法院认定无效,有些法院则认定有效。因此,对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如何适用法律,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一、买卖合同的法律依据、特征

  对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进行探讨,必须掌握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及它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买卖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2、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5、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6、买卖合同是要因合同;7、买卖合同为要式或不要式合同。

  二、审理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能否以《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作为认定汽车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

  《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属特殊商品流通,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行。”该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旧机动车交易,销车方须向机动车交易中心出具单位介绍信或证明(属于个人卖车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原始购车发票、成交发票、

  购置附加费凭证、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养路费交纳凭证等。购车方须出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或有旧机动车经营权企业的交易凭证予以验证,车管部门凭此办理转籍过户手续。”据此,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法院以汽车交易的双方未按照上述第三条规定到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汽车交易,因而认定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有些法院则以汽车交易的双方未按上述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车辆转籍过户手续而认定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

  如案例一:

  原告李春桂于20xx年11月20日与被告冯彬达成汽车口头买卖协议,由冯彬将其向王忠群处购买的琼C02034号小型拦板汽车出卖给李春桂,价款16500元。协议达成后,冯彬将该车及该车的有关证件交给李春桂,李春桂于次日向冯彬支付完购车款。双方对养路费的缴纳未进行约定,也未办理该车的转籍过户手续。尔后李春桂将该车开往文昌,被文昌市交通规费征稽所以该车从20xx年2月至今拖欠养路费为由扣押,并作出罚款的处罚。李春桂交纳6000元罚款和40元停车费后将该车领回,并找冯彬协商退车未果,双方因此引起纠纷。李春桂以冯彬隐瞒该车欠大额路租实情,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将该车退回冯彬,冯彬退还购车款16500元及赔偿经济损失6050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冯彬辩称,该车来源合法,证件齐全,口头协议后,李春桂已支付购车款和接受车辆及该车证件,买卖合同已成立,李春桂以其隐瞒该车欠大额路租实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李春桂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琼C02034号拦板小货车,虽然该车来源合法,证件齐全,但是双方未按国家关于旧汽车交易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纳税及办理有关过户手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该车的买卖是无效的。原告李春桂要求退车退款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

  八条第五项、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春桂与被告冯彬的汽车买卖无效;二、原告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天内将琼C02034号小型拦板货车退还给被告,同时被告也应退还原告购车款16500元;三、原告用车受罚6000元及停车费40元,由原告自负。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春桂与上诉人冯彬口头达成的汽车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然双方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是机动车买卖行为生效的必然条件,车辆登记只是一种管理手段。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该车从交付给李春桂之日起所有权已转移给李春桂。原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错误,应予撤销。据此,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琼海市人民法院(20xx)琼海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李春桂与冯彬的汽车买卖合同有效;三、冯彬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040元给李春桂。

  案例二:

  原告朱海林与被告潘世海于20xx年8月26日协商小货车的买卖事宜,由朱海林将其自己的一辆栏板跃进NJ1026D小型载货汽车,车辆行驶证号为琼D30594,出卖给潘世海。双方约定,车价为8000元。同日,潘世海向朱海林写下欠条一张,其欠条载明:“欠购车款捌仟元(¥8000)定于20xx年9月20日前付清。如果不按时付可按车价款壹倍处罚。欠款人:潘世海20xx年8月26日”。潘世海写下欠条交朱海林后,朱海林便同意潘世海把车开走,至同年9月20日潘世海未按欠条时间向朱海林支付购车款8000元,朱海林也没有将该车的相关证件交付给潘世海,双方因此引起纠

  纷。朱海林于20xx年3月17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潘世海支付其拖欠的购车款16000元,并承担车旅费100元。潘世海辩称,其本人已于20xx年10月12日将4000元支付给朱海林,按双方的约定,朱海林应办理好产权转让登记手续,而朱海林没有办理,因此,双方的口头协议没有生效,要求朱海林退回定金4000元,并请证人张桂铭出庭作证。一审中,潘世海提出反诉,要求朱海林双倍返还定金8000元,并要求朱海林支付为该车修理所付出的费用2420元。原审法院通知其缴交反诉费,但在法定期间内,潘世海未向原审法院缴交反诉费,原审法院裁定,按潘世海自动撤回反诉处理。一审中,朱海林对证人的证言予以否认。二审另查明,朱海林于20xx年3月间购买该车,总价款为35200元。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该车使用年限为8年。按使用8年计算,该车每天折旧费为12.05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进行的交易是旧小货车,根据国务院贸易部发布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三条“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属特殊商品流通,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的规定,原告所卖的旧货车,必须要在经过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方可进行交易,否则应视为交易无效。因此,原告擅自将自己的旧小货车卖给被告,其行为违反了《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故应视为买卖无效。对无效买卖所得的财产,应互相返还。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购车款16000元和车旅费1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在20xx年10月12日支付4000元给原告的这一事实,由于被告向法庭提供在场证人张桂铭出庭作证,虽然原告否认,但根据双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度,被告有证人出庭作证,因此,被告主张的可信度大于原告否认的可信度。对被告的这一主张,本院应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和参照贸易部发布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朱海林与被告潘世海的旧车买卖无效;二、被告潘世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

  日内返还琼D30594号小货车给原告朱海林;原告朱海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4000元给被告潘世海;三、驳回原告朱海林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朱海林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朱海林与被上诉人潘世海于20xx年8月26日达成口头买卖汽车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协议为有效协议。协议约定后,上诉人将车辆交付被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未按约定支付车款,其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上诉人将该车交付被上诉人,没有将该车相关的证件交给被上诉人,致使被上诉人不能正常的进行营运,上诉人的行为也应视为违约行为,也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本案中,双方没有约定上诉人的违约责任,因此,上诉人的违约责任应视为与被上诉人的违约责任相等。本案中,双方均未完全履行协议,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将该车退回,被上诉人表示同意,故双方约定的口头协议可予以解除。由于被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将车款支付上诉人,也不及时将车退回上诉人,致使该车由被上诉人占用长达一年,因此,被上诉人应支付该车的折旧费给上诉人,其折旧费按每天12.05元计算,上诉人主张支付时间从20xx年8月27日至20xx年4月23日,共计239天,计2880元。上诉人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赔偿用车款没有证据,不予认定。其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根据。原审判决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被上诉人主张20xx年10月12日支付4000元给上诉人,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上诉人双倍退还定金8000元,并要求补偿购买维修汽车配件费用2420元,由于一审中提出反诉请求,未按规定时间交纳反诉费,一审已裁定按其自动撤回反诉处理,被上诉人现主张没有理由。原审判决根据国务院贸易部颁布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双方的旧车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属适用法律错误。因为《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是属于部门的规章,并不是行政法规。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规定旧机动车交易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故不能以此作为判决合同无效的依据,应予纠正。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已支付4000元购车款,并判决由上诉人返还,其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

汽车买卖合同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委托服务协议书

  委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办理下列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乙方授权甲方代为办理下列事项(打√):

  (1)代办选牌□

  (2)代办按揭□

  (3)代办保险□

  (4)代办上牌□

  (5)代办装潢□

  (6)代办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托报酬

  为甲方顺利完成委托事宜,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支付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完成上述委托事宜后,乙方应一次性付清剩余代办劳务报酬(以下简称代办费),合计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

  三、完成各委托事项所需费用概算及代办费约定:

  1、代办选牌,代办费:___________元。

  2、代办按揭,代办费:___________元。

  3、代办保险:

  (1)保险公司所在地及名称:___________。

  (2)保险期限:一年□二年□三年□

  (3)第三者责任险,费用:________________元。

  (4)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费用:__________元。

  (5)车辆损失险,费用:__________________元。

  (6)其他险种名称及费用:__________________。

  (7)以上保险费用合计:__________________元。

  (8)双方特别约定:乙方委托甲方代办车辆上牌服务的,乙方应自行或委托甲方事先办妥机动车辆保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应书面约定以下内容: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车辆尚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保险公司不得免除赔偿责任。

  4、代办上牌,费用概算如下:

  养路费____________元,车船税____________元,购置税____________元,注册费:______元,其他______元,合计约____________元。

  5、代办装潢,装潢项目____________,费用____________元。

  6、代办其他项目__________________,费用____________元。

  7、所有办理有关法定手续所需费用及政府部门规定的'各项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凭发票、收据向乙方结帐。

  四、上述费用采取下列第______种方式支付:

  1、乙方预付。

  2、甲方暂先垫付。

  五、上牌服务完成期限: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

  六、完成委托上牌服务,应随车移交如下材料:

  (1)购置税凭证

  (2)养路费凭证

  (3)机动车保险单

  (4)行驶证

  (5)车船税凭证

  (6)车辆牌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车辆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先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属于甲方责任的,由甲方承担,属于第三方责任的,甲方应协助乙方索赔。非因甲方过错导致车辆未上相关保险或保险公司以车辆未取得牌证为由拒绝赔付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中途撤回委托解除合同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3、除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外,甲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的,乙方有权按全部车价款向甲方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协议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次日起算至实际交付日止,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若逾期超过_______日,甲方应按全部车价款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4、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供有关材料而影响委托事项完成的,本协议履行期限相应顺延,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汽车买卖合同4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一、汽车型号及金额

  汽车品牌

  型号发动机号合格证号车架号海关单号商检单号颜色价格备注

  二、交车地点、方式

  交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交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三、质量、维修

  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汽车质量标准。

  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必须是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产品或经过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汽车。

  3.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汽车时要真实、准确介绍所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

  4.出卖人在买受人购买车辆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

  (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

  (4)说明书;

  (5)随车工具及备胎。(以上3、4、5项如没有,售前应说明)

  5.买受人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

  6.买受人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7.汽车在购买后,如发现属于生产厂家的质量问题,可由出卖人协助买受人与生产厂家的维修站联系、解决。

  8.如属于在汽车售出前流通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时示的,依法承担责任。

  9.如买受人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四、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在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

  1.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汽车交易市场主办单位留存一份(市场留存期一年)。

  七、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姓名(章):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出卖人姓名(章):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汽车买卖合同5

  编号: 采购单位(甲方):

  供应商(乙方):

  鉴证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编号: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车型、配臵、颜色、数量、价格 金额单位:元 数量单位:台

  注:以上合同总价系指在杭州市区的交货价(包括运费、仓储费、出库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条:质量保证

  1、乙方保证本合同所供车辆是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经国家“三C”认证或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检测的原产地合格产品。

  2、合同车辆在交货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和故障损失,如撞、刮、裂、损等均由乙方承担责任;由甲方验收合格后提车。

  3、如发生所供车辆与合同不符,甲方有权拒收或退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交货时间、地点

  1、乙方在合同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按照其与甲方的事先约定将所供车辆运至指定地点,由甲方负责验收,乙方须配合甲方做好验收提车工作。

  2、在交付车辆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车辆上牌(验证)所需的一切相关资料及随车的工具器材,并在保养手册上粘贴《杭州市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联系单》。

  第四条:验收

  1、乙方将车辆运达交货地点后,甲方当场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签署《杭州市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回复单》和《杭州市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质量反馈表》。乙方提供的车辆和所有配件、附件,必须保证其序列号、产品型号统一对应、描述一致。

  2、鉴证方将会同采购办、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聘请的技术顾问履行监督责任。

  第五条:售后服务

  乙方保证在验收合格交货的同时办理车辆质保的有关手续,落实杭州市区范围内的特约维修网点(站),具体负责质保期内车辆的维修保养和质量索赔工作。

  第六条: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签订合同的同时须向鉴证方缴纳合同总价2%的'履约保证金(合计人民币 元), 合同履行完毕后,由乙方开具统一收款收据(须有财政或税务机关监制章),并持《杭州市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回复单》、《杭州市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质量反馈表》向鉴证方办理履约保证金无息原额退还手续。

  第七条:货款的支付

  经甲方验收合格交货后,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杭州市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回复单》、《杭州市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质量反馈表》报鉴证方备案后,凭原始凭据(发票)、《杭州市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回复单》在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办理结算货款手续。

  第八条:其它约定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履行合同的,自逾期之日起,向甲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0.2‰的违约金;乙方逾期10日不能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并且不再退还履约保证金,同时甲方征得鉴证方同意有权终止合同。

  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自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0.2‰的违约金;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由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至鉴证方审核鉴证,并向鉴证方缴纳2%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需经甲、乙双方和鉴证方共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3、采购文件(编号: )、应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资料、询标纪要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鉴证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汽车买卖合同6

  出卖人:合同编号:

  买受人: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一、汽车型号及金额:

  二、交车地点、方式:

  交车地点:交车时间:

  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三、质量、维修:

  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汽车质量标准。

  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必须是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产品或经过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汽车。

  3、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汽车时要真实、准确介绍所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

  4、出卖人在买受人购买车辆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

  (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

  (4)说明书;

  (5)随车工具及备胎。(以上3、4、5项如没有,售前应说明)

  5、买受人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

  6、买受人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7、汽车在购买后,如发现属于生产厂家的质量问题,可由出卖人协助买受人与生产厂家的维修站联系、解决。

  8、如属于在汽车售出前流通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明示的,依法承担责任。

  9、如买受人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四、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五、争议的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汽车交易市场主办单位留存一份(市场留存期一年)。

  七、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买受人:出卖人:

  买受人姓名(章):出卖人姓名(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汽车买卖合同7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相关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墓础上,就二手车买卖的有关事宜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卖方依法出卖具备以下条件的二手车(注:批量交易车辆请填写合同附件)

  车主姓名: ;号牌号码: ;厂牌型号: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 ;养路费缴付有效期至: ;车辆年检有效期限至: ;初次登记日期: ;行驶公里数:

  车辆使用性质:口客运、口货运、口出租、口租赁、口非营运、口其他。

  车辆状况:

  第二条 车辆成交价格及交验车

  车辆成交价格为(不含税费) 元;大写: 元;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负担方式为口买方负责、口卖方负责、口 。

  买方应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同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自验收、审验无误起 日内向卖方支付车价款。

  卖方应在收到车价款后向买方交付车辆及相关文件,并在 日内协助买方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注:双方约定分期付款的,可就付款时间及车辆交付等问题在第六条中约定。)

  相关文件包括: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等级证书、车辆购置税证明、税讫证明、车辆年检证明、养路费交付凭证、 。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 、卖方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宜权,且该车符合相关规定姐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 、卖方应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很成分。

  3 、买方应按约定时间、地点与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按约定支付车价款。

  4 、卖方收取车价款后,应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5 、车辆交付后办理过户、转籍过程中,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由 负责。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 、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利并有确实证据的,卖方应承担由此给买方澳成的一切报失.

  2 、买方未按约定支付车价款的,应每日按未交车价款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 、卖方未按约定交付车辆及相关文件的,应每日按车价款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4 、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在规定期间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价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在规定期限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第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①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②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一份,备案部门一份。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买方(章): 卖方(章):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证照号码: 证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汽车买卖合同8

  甲方(卖车方):__身份证号:__

  现住址:__

  乙方(买车方):__身份证号:__

  现住址:__

  甲乙方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牌号为: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车架号为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颜色车。________牌机动车以现金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的'价格卖给乙方。

  2、甲方保证此车手续真实有效(有档案),来源正确,无交通事故及经济(产权、债务、低债)等纠纷,甲方保证此车能够正常过户。

  3、该车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的一切事由甲方负责,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后的一切事由乙方负责。

  4、此协议在乙方对车和车况认可后双方签字后,协议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5、其它备注:

  甲方签字:__联系电话:__

  乙方签字:__联系电话:__

  甲方收车款万仟佰拾元整

  收款人签字:__

  __年__月__日

汽车买卖合同9

  出卖人:

  买受人:

  一、 汽车金额:

  汽车品牌型号颜色价格备注

  二、交车方式:

  交车地点: 交车时间:

  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三、质量维修:

  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汽车质量标准。

  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必须是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汽车。

  3、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汽车时要真实、准确介绍所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

  4、出卖人在买受人购买车辆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

  (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

  (4)说明书;

  (5)随车工具及备胎;

  5、买受人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

  6、买受人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7、汽车在购买后,由出卖人负责与生产厂家的维修站联系、解决。

  8、如属于在汽车售出前流通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时示的,依法承担责任。

  9、如买受人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四、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提交南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七、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章后生效。

  买受人(签章):出卖人(签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

汽车买卖合同10

  甲方(销售方): 乙方(买受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汽车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交易汽车基本信息及配置

  第二条 质量标准 甲方出售的车辆,质量应当符合出厂时的国家标准,且不低于生产者出厂检验标准,是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标明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

  第三条 价款

  车辆价格每台 元(人民币),大写 。 数量 台,总计 元(人民币),大写 。

  第四条 支付方式 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车辆价款:

  1.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 元(人民币),大写 。

  2.签署本合同时,首付全部车价款的` %,即 元,大写 ;余款 元(人民币),大写 ,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3.分期付款 。

  4.其他 。 乙方应当将车价款付至甲方的财务部门或甲方指定的账号(收款人 : 开户行: 银行账号: ),不得将车价款付给甲方销售人员。

  第五条 交付与验收

  1.交车方式:□甲方送车上门 □乙方自提

  其他 。

  2.交车地点: 。

  3.交车日期: 年 月 日前。

  4.交车时里程表显示数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大于 公里。

  5.甲方交付车辆时应提供:(1)销售发票;(2)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3)质量服务卡或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交付车辆后 日内,提供(国产)车辆合格证或(进口)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6.车辆交付时应当场验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所购车辆型号规格、外观、轮胎、内饰、配置、备件、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确认,双方应签署《车辆验收交接书》(详见本合同附件)。乙方对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并在《车辆验收交接书》上作详细记录;对确属质量问题且符合相关规定的,乙方有权要求更换车辆,更换车辆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甲方向乙方交付车辆且双方签署《车辆验收交接书》,即为车辆正式交付。自车辆正式交付时起,车辆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双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其所出售的车辆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和“三包”责任。

  2.甲方出售车辆属于事故车、有维修记录车、处理品车、改装车、“三包”退换车,应当事先向乙方作出书面说明。

  3.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付款和提取所购车辆。

  4.乙方应为《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

  第七条 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

  1.甲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应每天按乙方已交付车款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车辆超过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已交车款并按车辆价款的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

  2.乙方逾期支付车辆价款的,应每天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按车辆价款的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

  3.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按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或不愿意协商、调解的,双方可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车辆验收交接书、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住 所: 住 所(址): 邮 编: 邮 编: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电 话: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汽车买卖合同11

  合同编号: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

  2、本合同所称汽车是指由汽车销售企业出售的新车。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公司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甲方(出卖人):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乙方(买受人):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身份证 居住证 护照 永久居留证 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

  汽车品牌及型号

  规格: 生产国别或生产地: 生产厂名称: 首选颜色:

  次选颜色:

  第二条 数量与价款

  车辆单价: 元,大写 。数量: 台。车辆总价: 元,大写 。

  运费 元,由 方承担。出库费 元,由 方承担。

  车辆交接后,乙方如需委托甲方代理上牌等服务的,双方应另签委托服务协议(见附件二),乙方需另行交付有关费用和支付劳务报酬。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汽车消费贷款方式:

  2.1签署本合同时,首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2 余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于 年 月 日前支付。乙方可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况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向金融机构办妥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事宜(以实际发放贷款为准)。

  (2)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的。

  3、分期付款方式:

  3.1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 元,大写。

  3.2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 元,大写。

  3.3 年 月 日前支付最后一期车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第四条 质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五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 年 月 日前。

  2、提车方式:乙方自提 甲方送车上门

  3、交车地点: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1)100公里(2)公里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上牌服务发生的公里数。

  5、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

  (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

  7、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见附件一),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六条 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条 关于修理、更换、退货的约定

  1、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

  2、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公布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

  3、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以先到为准,下同),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以修理单据和发票为准,下同)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无法使用,乙方有权退车。

  4、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仍不能恢复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60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5次以上(不含5次)仍不能正常行驶,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换车或退车。

  5、按照本条上述约定退车的,甲方应当负责为乙方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车款,但应减去乙方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

  6、非车辆质量问题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或无有效发票的,或乙方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可免除本条上述第3项、第4项规定的甲方责任。

  7、由于人为破坏、使用或保养不当和疏忽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装潢、改装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到公布、约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8、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如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

  9、生产厂的保修条款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乙方的,双方按生产厂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支付车款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逾期应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1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支付违约金。

  2、甲方不按时交付车辆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乙方已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延期交付车辆超过1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支付违约金。

  3、甲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4、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情况导致乙方无法上牌照,乙方有权退车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5、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如甲方无过错,乙方有权向生产厂主张赔偿,甲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若甲方在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该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条 双方特别约定:

  第十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也可请求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或上海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主持调解。协商不能解决或调解不成的,选定下面 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a、申请仲裁。b、依法起诉。

  2、双方选择仲裁方式的,约定向下列其中之一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a、上海仲裁委员会

  b、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c、仲裁委员会

  3、双方选择诉讼方式的,约定向下列其中之一的人民法院依法起诉:a、车辆交接地人民法院 b、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c、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d、 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其他

  1、双方前列地址、电话若有改变,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因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2、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在缔结本合同时,甲方有义务解答乙方对于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4、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 份。

  附件一、车辆交接书

  附件二、委托服务协议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汽车买卖合同12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就汽车买卖一事,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以下《买卖汽车合同》,以资共同信守履行。

  一、卖方将x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卖给买方所有(车牌号为:x)。

  二、经双方议定,车价款为x万元,合同生效之日买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车价款。卖方于xx年xx月xx日移交车和相关手续。买方负责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过户所发生的全部税、费由买方承担,卖方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手续。

  三、移交车时,买方应对该车规费的.缴纳、交通事故、证照、债务、车况、随车工具等进行核实,经确认无误后再移交车和支付车价款。

  四、该车至xx年xx月xx日止未曾转让、出租、抵押、合伙等,产权无纠纷,无其他共有人,属卖方所有。

  五、自买方接车之日起,应承担规费的缴纳,营运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等,卖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违约责任,本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应按约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如一方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致使对方受到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汽车买卖合同13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_____车____辆,车号为____;产地:______;型号:_______;发动机号码为_____;车架号为__________;颜色为______;卖给乙方,价格为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

  二、甲方必须保证此车无盗抢,无诈骗、无经济纠纷,无私自改动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如有盗抢、诈骗、经济纠纷、私自改动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甲方给退车退款。

  三、付款方式:乙方首付购车款_____元整,剩余_____元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购车款。如到期未能付清,甲方将车收回。更名、过户费用由 甲方承担。

  四、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前该车所出现的欠费、手续不全、违章、违法、交通事故、闯红灯等一切事宜由甲方负责承担;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后该车所出现欠款、违章、违法、交通事故、闯红灯等一切事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五、甲方应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交付给乙方该车以及该车的全部真实、有效的.证件以及缴税、费凭证。甲方应保证交付前该车的维护正常,手续完整。

  六、甲方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前出现事故由甲方负责,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之后由乙方负责。

  七、乙方违反本合同,定金不予退还;甲方违反本合同,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字之时起生效,事后如有纠纷,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甲方:(签字)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签字)

  住址:

  联系电话: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汽车买卖合同14

  分配单号:__________共_____页第____页合同号:()字____________号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

  出卖人

  买受人

  收货人

  付款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法定代表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人

  邮政编码

  电挂

  邮政编码

  电挂

  电挂

  电挂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开户行

  电话

  帐号

  电话

  开户行

  银行帐号

  付款方式

  付款期限

  中转、联运(港)

  序号

  型号

  产品名称及规格

  代码

  数量(辆)

  单价(元)

  总金额(元)

  交货进度

  交货方式

  代运到站

  验交货地点

  一季

  二季

  三季

  四季

  其??他??条??款一、结算方式:1.买受人自提车及公路代运,按交货期款到后发车。2.出卖人代运,以出卖人委托铁路起运日为交货期、货款及运杂费等发车后买受人方办理托收承付。二、出卖人为买卖人代运和代押运的汽车,出卖人除向需方核收运费和运输保险费外,每辆另收厂内吊装费和押运费______元/辆。三、产品质量:按出卖人规定的出厂检验标准,如发生质量问题,按出卖人有关规定实行“三包”。四、单价内不含车辆购置附加费。五、违约责任:出卖人逾期交货(铁路运输等不可抗拒原因除外)应向买受人付违约金____元/辆。买受人方逾期提货,按到期合同货款的'_____%向出卖人方付违约金元/辆,并付____%利息(月息)。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如需要改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具修订或撤消的协议书。因故要求合同变更,应在交货期前45天以函(电)向对方协商。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六、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为副本(副本三份)。

  七、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卖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汽车买卖合同15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买卖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汽车名称、数量及价款

  汽车品牌

  型号

  生产厂商

  产地

  发动机号

  合格证号

  车架号

  海关单号

  商检单号

  配置(标准配置/

  选用配置)

  数量

  车身颜色

  首选:次选:

  单价(人民币)

  内饰颜色

  首选:次选:

  总价(人民币)

  大写

  备注

  第二条质量

  1.甲方出售的车辆,质量应符合国家关于汽车产品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达到产品说明书载明的技术指标,符合车辆落籍地有关部门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甲方出售的车辆,应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标明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

  3.双方对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争议的,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直观观察等日常生活经验能够直接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判定问题的依据;需要进行鉴定的,以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准。鉴定费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承担;经鉴定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第三条定金(可选填)

  乙方在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向甲方交付全车款的_____%(此比例不得超过全车款的20%)作为定金;甲方交货后,定金抵作车款。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条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前或签订时向甲方支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

  乙方选择按第_____种方式,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订本合同时/□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

  2.分期付款方式:

  □签订本合同时/□_____年____月_____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

  __________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__________前支付余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贷款方式:见《贷款合同》。

  第五条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

  2.交车方式:乙方自提□;甲方送车上门□;货交承运人□。

  3.交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甲方交付车辆时应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辆合格证或(进口)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

  (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甲方应在交车时当场演示、检查车辆的基本使用功能,如实回答乙方的提问,配合乙方对车辆进行验收。乙方对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由双方进行确认。对于确属质量问题的,乙方有权要求更换车辆;对于车辆的配置等与广告宣传有出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更换车辆与解除合同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甲方将车辆交由乙方实际支配下并向乙方交付随车文件时,双方应签订车辆交接书(见附件),即视为该车辆正式交付。自车辆正式交付时起,车辆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售后服务

  1.车辆售后服务及保修参照生产厂商关于车辆的说明书和保养手册执行。

  2.甲方应提供由生产厂商认定的两家以上的维修保养网点供乙方选择。

  在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商公布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

  3.乙方使用车辆前应仔细阅读车辆说明书、用户使用手册或保修手册等相关资料。在保修期内车辆由于乙方或第三方的人为破坏、使用、保养不当、装潢、改装不当,或到生产厂商认定范围以外的修理点进行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甲方不承担责任。

  4.生产厂商的车辆说明书和保养手册的内容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或车内空气质量等方面的规定的,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

  6.生产厂商的正式承诺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乙方的,双方按生产厂商的承诺执行。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交付车辆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乙方已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期交付车辆超过_____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相当于已交车款的_____%支付违约金或适用定金条款。

  2.乙方在使用后发现车辆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责任。

  3.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车辆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乙方有权选择要求甲方或生产厂商赔偿。乙方要求甲方赔偿的,如生产厂商有过错的,甲方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厂商追偿;乙方要求生产厂商赔偿的,甲方有协助乙方的义务。

  4.甲方明知车辆存在严重瑕疵而未告知乙方的,或以欺诈方式销售车辆的,乙方有权要求更换车辆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5.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车价款的,应依照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_____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相当于未交车款的_____%支付违约金或适用定金条款。

  6.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按_______________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适用定金条款。

  第八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九条其他约定

  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专用车买卖可另附附件。补充条款、补充协议、附件及甲方的宣传材料、广告、公开承诺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一)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照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证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

  合同编号:__________

  车辆交接书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甲、乙双方在_______________对_______________牌汽车进行验收与交接,双方确认:

  1.甲方交付给乙方的车辆品牌及型号规格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经过验收,认为该车辆符合双方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的约定(发动机号:_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____),同意接受。

  2.随车文件清单如下(打√):

  (1)发票□

  (2)合格证□

  (3)说明书□

  (4)保修卡□

  (5)海关证□

  (6)商检证□

  (7)进口车关单□

  (8)进口车商检单□

  (9)其他:_____________

  3.下列车辆项目完好无损、运转正常打“√”,不正常的打“×”,空格内可自行添加项目。(略)

  4.里程表显示数:____________________公里

  5.其他交接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交接书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时起生效,视为车辆正式交付,车辆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

  附件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委托服务协议书

  委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办理下列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乙方授权甲方代为办理下列事项(打√):

  (1)代办选牌□

  (2)代办按揭□

  (3)代办保险□

  (4)代办上牌□

  (5)代办装潢□

  (6)代办其他项目:______________

  二、委托报酬

  为甲方顺利完成委托事宜,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支付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完成上述委托事宜后,乙方应一次性付清剩余代办劳务报酬(以下简称代办费),合计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

  三、完成各委托事项所需费用概算及代办费约定

  1.代办选牌,代办费:______________元。

  2.代办按揭,代办费:______________元。

  3.代办保险:

  (1)保险公司所在地及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保险期限:一年□二年□三年□

  (3)第三者责任险,费用:______________元。

  (4)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费用:______________元。

  (5)车辆损失险,费用:______________元。

  (6)其他险种名称及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以上保险费用合计:______________元。

  (8)双方特别约定:乙方委托甲方代办车辆上牌服务的,乙方应自行或委托甲方事先办妥机动车辆保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应书面约定以下内容: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车辆尚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保险公司不得免除赔偿责任。

  4.代办上牌,费用概算如下:

  养路费_____________元,车船税_____________元,购置税_____________元,注册费:_____________元,其他_____________元,合计约______________元。

  5.代办装潢,装潢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用______________元。

  6.代办其他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用______________元。

  7.所有办理有关法定手续所需费用及政府部门规定的各项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凭发票、收据向乙方结账。

  四、上述费用采取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支付

  1.乙方预付。2.甲方暂先垫付。

  五、上牌服务完成期限: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

  六、完成委托上牌服务,应随车移交如下材料

  (1)购置税凭证(2)养路费凭证(3)机动车保险单(4)行驶证(5)车船税凭证(6)车辆牌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车辆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先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属于甲方责任的,由甲方承担,属于第三方责任的,甲方应协助乙方索赔。非因甲方过错导致车辆未上相关保险或保险公司以车辆未取得牌证为由拒绝赔付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中途撤回委托解除合同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3.除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外,甲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的,乙方有权按全部车价款向甲方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协议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次日起算至实际交付日止,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若逾期超过30日,甲方应按全部车价款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4.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供有关材料而影响委托事项完成的,本协议履行期限相应顺延,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同《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

  九、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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