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时间:2022-08-28 10:04:35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精选】买卖合同集锦5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买卖合同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选】买卖合同集锦5篇

买卖合同 篇1

  甲方(购车方):

  住 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售车方):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就乙方将其所有的车辆转让给甲方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1、乙方将以下自有三辆货车转让给甲方。

  1.1、解放牌CA1170PK2L7T3EA80型号货车一辆,(车牌号:京G56875,发动机号:01441550,车辆识别代号:LFWCFUKU08AA00256)

  1.2、解放牌CA1128PK2L2EA80型号货车一辆,(车牌号:京G72086,发动机号:51338294,车辆识别代号:LFWABRCM08AC01413)

  1.3、解放牌CA1128PK2L2EA80型号货车一辆(车牌号:京G56715.发动机号:50940365,车辆识别代号:LFWABRCM97AC28303)

  2、价款及支付方式:上述三辆车辆转让价款共计为¥1150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伍仟元整。甲方于本合同签订时支付乙方定金¥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剩余¥105000.00元(大写壹拾万伍仟元整)在车辆过户前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3、乙方应保证其对转让车辆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乙方在交付汽车时应当提供完整的车辆手续,并说明该车的现状。

  4、甲方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乙方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并且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甲方在购买该车后,自行负责车辆的维修,及相关规费的缴纳。

  5、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甲方对三辆货车外观及车内质量状况已充分了解并无任何异议且自愿购买。

  6、甲方付清乙方所有的款项后,乙方配合甲方办理车辆登记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

  7、车辆交付后,该车的所有权及一切权益、风险等均归甲方承担。因该车引起的一切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罚款等行政规费、保险费、车船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等均由甲方单独承担,与乙方无任何关系。

  8、如在该车交付后,甲方转买该车,此后发生的一切纠纷、赔偿等事宜均与乙方无关。

  10、如双方发生争议,起诉至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1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买卖合同 篇2

  出卖人(甲方):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

  的房屋(毛坯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对应储藏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乙方于年 月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房款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甲方应当于收到房款当日将该交易房屋交付乙方。该交易房屋将来若有相关税费等费用发生,合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甲方应在乙方支付房款时向乙方提供依法取得本房屋的相关证明资料等作为交易依据。待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该交易房屋产权手续。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等全部权利)转让给乙方。甲方应保证乙方对该交易房屋享有完全的居住权以及处分权等权利,并且不得就该房屋再与他人订立协议、合同或作出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五、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乙方享有因交易房屋而产生的一切权

  利。若遇政策性拆迁等,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相关事宜,并不得向乙方主张任何费用损失。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收到房款当日将交易房屋交付乙方,否则,每逾期1日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叁 个月,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履行的,按其欠款部分加付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三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应将乙方已付房款扣除违约金后退还。

  3.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4.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出现问题,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特别约定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主张合同无效,否则,甲方应返还乙方所支付的全部房款,并赔偿乙方人民币 万元。

  八、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买受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

  联系电话:

  二〇一六年

  见证人:

  见证人:

  日乙方: 联系电话: 二〇一六年 见证人: 见证人: 日 月 月

买卖合同 篇3

  出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标的、数量和价款

  合同暂定总价:人民币 ( )

  二、质量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GB/T9846.3-88执行及其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三、甲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按照及相关的产品质量标准规定执行,法律及规范没有规定的,按产品质量证明书的质量保证期限为准。 四、随货必备的技术资料:甲方应提供产品质量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书面证明资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合格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加盖公章。

  五、标的物所有权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转移:送达乙方承建的 工程(以下均简称“乙方工程”)现场验收合格时转移。

  六、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按实际合格数量验收。

  七、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甲方送货至乙方工程施工现场,运输费用及上下车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指定收货人为 ,结算票据以其签字为结算依据。

  八、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货到现场5日内检验完毕,标准按合同第二条执行;乙方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的,乙方有权将产品送国家相关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有关检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检验不合格,则由甲方承担一切费用,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九、结算方式、时间及付款

  9.1 若所购货物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能够在签订本合同时确定详细数量和金额的,自货物按本合同约定交验给乙方后,每月20日甲乙双方进行对账,对账结束后10日内支付上月货款的 %,余款在用砖结束后两个月内付清。

  9.2若所购货物甲乙双方约定按实际供货量结算的,选择下列第( 1 )项执行:

  9.2.1由乙方项目负责人及材料保管人员办理上述材料结算单,并由甲方签字,甲方每次供材料达到 10 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时支付材料款的70%,尾款到本项目外墙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之后1个月之内结清剩余款项。甲方提供税务发票后,10日内乙方支付款项。

  9.2.2双方其他约定: 检测送检费用由甲方自理。

  9.3甲乙双方的材料结算书须加盖乙方或乙方授权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的公章才有效。

  9.4如因乙方工程被业主拖欠工程款导致乙方不能按约支付甲方货款,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追索业主拖欠工程款的工作并且不得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在合同履行中,乙方发现甲方供应的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和供货时间等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乙方要求的,乙方享有合同单方解除权,并可继续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十一、违约责任

  11.1甲方违反合同、报价表或投标书约定提供产品,或提供不合格产品的,乙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有权要求退货并收回已支付的`货款,同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11.2甲方要求乙方付款时应首先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和请求付款的书面申请,否则,乙方有权暂缓支付货款并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1.3甲、乙双方每一次结算后,双方同意:

  11.3.1乙方接收甲方每次提供合法的货款发票和付款申请后在6个月内未按时付款的,乙方不向甲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1.3.2乙方接收甲方每次提供合法的货款发票和付款申请后支付货款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乙方向甲方只承担未按约付款额度每年4%的违约金。

  十二、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由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 四 份,甲方一 份,乙方 三 份。

  十五、其他约定事项:

  15.1甲方保证对其所供应的材料不受任何第三人所有权、他物权和知识产权的追索,拥有合法的经销权或特许经销权,否则甲方将承担因此给乙方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15.2甲方声明:本合同签订之时,甲方已经知悉本批货物将用于乙方承建的 ,因此,本合同中涉及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给该乙方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乙方对建设单位承担的赔偿金、因涉及诉讼或仲裁而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等。

  15.3甲、乙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15.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账 号: 开 户 行: 经 办 人:

  电 话: 电 话: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4

  个人汽车买卖合同

  出卖人:

  买受人:

  一、 汽车金额:

  汽车品牌型号颜色价格备注

  二、交车方式:

  交车地点: 交车时间:

  付款方式: 付款时间:

  三、质量维修:

  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汽车质量标准,个人汽车买卖合同。

  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必须是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汽车。

  3、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汽车时要真实、准确介绍所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合同范本《个人汽车买卖合同》。

  4、出卖人在买受人购买车辆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1)销售发票;(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4)说明书;(5)随车工具及备胎

  5、买受人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

  6、买受人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7、汽车在购买后,由出卖人负责与生产厂家的维修站联系、解决。

  8、如属于在汽车售出前流通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时示的,依法承担责任。

  9、如买受人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四、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提交南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七、合同效力: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章后生效。

  买受人(签章): 出卖人(签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5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xx)民一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xx)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浙高法〔20xx〕297号

  第八条 以夫妻一方名义向他人借贷,诉讼时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债权人未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的,法院不宜主动通知借款人的配偶参加诉讼,但配偶申请参加诉讼或者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除外。

  借贷行为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诉讼时出借人或者借款人一方已经离婚的,原告或者被告可以申请追加其原配偶为共同被告。

  第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

  (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

  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援引表见代理规则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出借人,应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xx]40号)第13条的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商法律适用疑难案件倾向性意见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怎样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在原告还是在被告?借款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如何把握?借款数额大小对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否有影响?等。

  拟答复意见:该问题争议一直很大。省高院根据相关法理和最高法院的司法政策,在20xx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20xx年出台的《关于服务金融改革大局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有相关阐述:

  1.关于证明责任。考虑到实践中存在夫妻一方恶意对外负债或虚假负债的情形,在省高院20xx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强调了出借方的审查义务和相应的证明责任,在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负债情形下,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而债权人一旦举证失败将承担不利后果导致无法实现债权。但要注意的是,应避免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产生机械化理解。结果责任的适用前提是事实真伪不明,如果法官在综合考察债务人家庭收入状况、夫妻关系等事实基础上,在心证上就能够认定属于或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就不必通过适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作出裁判。例如,当事人在夫妻安宁生活的事实外观之下无其他反常情节的,通常可以认为属于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的夫妻共同负债。

  2.对借款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把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款项,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家庭共同经营,或借款利益及于配偶的,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不能仅凭借款数额的大小作狭隘判断,而应结合个案,考虑当地整体经济水平、家庭收入状况、夫妻关系、借款用途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争议确实很大,审判实践中要强调把握好利益平衡,既要防止夫妻通过离婚等形式恶意逃债,也要防止不适当地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一些分歧大的问题,宜留待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后,再作统一明确。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理解

  20xx-08-19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或妻一方要推翻该认定,必须举证证明其配偶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双方约定了个人财产制且债权人对此明知。除此之外,法院还应结合借贷金额大小、借款实际用途、借贷发生时夫妻双方的感情、债权人与夫妻双方的关系等因素,就夫妻双方有无共同举债合意及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进行审查,如果能够判定该借款确实没有夫妻双方合意,且未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则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主张为个人债务的夫妻一方应就其主张的反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

  〔20xx〕1号

  三、关于民间借贷的责任主体和性质认定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相关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合同性质以及责任主体。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对外承担偿还责任。但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可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1、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

  3、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的。

  经借款人的配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追加配偶为第三人参加。

  (二)涉及共同借款人的借贷纠纷,出借人仅起诉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是否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坚持不追加的,可以准许。

  (三)当事人之间以借贷为目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出借人以房屋买卖关系提起诉讼,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变更诉讼请求;出借人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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