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时间:2022-04-13 13:19:57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的买卖合同范文汇总八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买卖合同8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实用的买卖合同范文汇总八篇

买卖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甲方(买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方式:

  乙方(卖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1条 物资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

  1.1 柴油(具体数量以甲方实际需求计划通知为准)。

  第2条 质量标准

  2.1 油料的各项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并且满足甲方的相关要求。

  第3条 结算付款

  3.1 结算单价:每批成品油交货当天,以甲方用油地当天中石化加油站的挂牌价为准(如挂牌价有多个单价的,取最低值计算)。

  3.2 结算方式:双方约定按 结算,每月乙方与甲方核对数量及金额,乙方提供税务发票,核对无误后经甲方项目经理签认后办理结算。在交验合格乙方提供税务发票后60日内以 的方式支付。

  3.3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货款,若因业主不能及时拨款的原因延误,则付款时间顺延。

  第4条 供货及密度换算标准

  4.1 甲方每次进油前,应提前 天内向乙方提报油料的需求计划、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供油期间若需求计划发生变更,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若因甲方提报计划不及时造成供货断档,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4.2 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需求计划、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保证油料及时到位,保证所提供油料全部符合质量要求,严禁不合格油料进入施工现场。

  4.2.1 乙方接到通知后保证在 日内将成品油送到甲方工地。

  4.2.2 乙方所供油料品种、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时间把不合格油料清退出场,且甲方不支付该批次油料的人和费用,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也由乙方自行负责,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甲方机械设备因油料劣质造成的损失);

  4.2.3 乙方提前(提前于需求计划交货时间)交货的产品,甲方有权拒收。如甲方同意代为保管,在代为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费以及非因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自行承担;

  4.3 密度换算标准:双方约定每吨柴油折合 升。

  第5条 运输

  5.1 专用成品油车辆配送,乙方负责运输,运输费用乙方承担,已包含在合同结算单价内。

  5.2 乙方负责办理为执行本合同而投入的机械设备和运输工具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等。

  5.3 油料到甲方工地运输途中的油料安全、车辆人员安全、车辆超限、超载、超速等造成事故或罚款费用及油料运输中泄漏等对环境造成污染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乙方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积极配合并服从甲方现场负责人的安排和调度,按甲方受理人员指定的地点卸货,由甲方受理人员签认。乙方在向甲方油罐灌油时,应注意防火、防爆、防污染,如发生意外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及承担所有经济损失。

  5.4 乙方履约至油料运到甲方指定工地地点并安全卸下为止,承运义务结束。

  第6条 收货与验收

  6.1 甲方负责组织油料的验收及工地现场抽检工作。

  6.2 验收方式: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地磅过磅验收,由甲方指定人员对供货单等供货凭证签字确认,该凭证作为双方结算的唯一凭证。

  6.3 油料错发交货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指定的交货地点或收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损失费用。

  6.4 乙方负责处理因货物的质量和数量引起的争议,若属乙方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费用,保证所供油料的售后服务工作。

  第7条 不可抗力

  7.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7.2 不可抗力的后果:

  7.2.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7.2.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7.2.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7.2.4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7.2.5 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8条 违约责任及反商业贿赂条款

  8.1 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或技术标准交付油料,或者交付的油料质量鉴定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乙方承担已供油料款总金额的 %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8.2 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相应货款金额的1%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交货义务。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8.3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逾期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4 若乙方送油料人员和甲方收料人员私下商议,不按实际供应油料数量出具签收单,一经发现,甲方有权不支付本次油料款,并终止合同。

  第9条 争议解决条款

  9.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0条 附则

  10.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补充协议、附件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买卖合同 篇2

  买方:美国粮食进出口有限公司卖方:中国上海外贸公司

  供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商品名称:中国芝麻

  第二条商品质量标准

  水分最高8%,杂质最高2%,含油量(湿态、乙醚浸出物)以52%为基础。如实际装运货物的含油量每增减1%,价格应该相应增减1%,不足整数部分,按比例计算。

  第三条商品数量

  20xx吨,以毛作净,卖方可比合同规定的货物数量溢装或短装5%,溢短装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

  第四条商品价格

  每吨100美元FOB上海含5%佣金

  第五条商品包装

  铁桶装,每桶净重25公斤

  第六条交货方式

  1.至合同签订之日起45天内装运。

  2.装运港:上海,目的港:伦敦。

  第七条货款支付

  买方应通过卖方所接受的银行与装运期前20天开立并送达卖方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后15天在中国议付。

  第八条商品保险

  保险由卖方代为办理,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水渍险,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为准,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第九条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买方在验收时如发现货物的品种、质量不合约定,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10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60日内未通知卖方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2.买方因保管不善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第十条商检条款

  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与数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所提出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与数量进行复验,复验费由买方负担,如发现品质与数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但须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十一条买方违约责任

  1.买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一计算,向卖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买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给卖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但以卖方损失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卖方违约责任

  1.卖方不能按期交货的,向买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10%的违约金。

  2.卖方所交货物品种、包装、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损害赔偿。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条款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14日内提供事故发生地或商会出具的证明事故的文件,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仲裁条款

  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签订合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庭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承担。第十五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买方(盖章):美国粮食进出口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卖方(盖章):中国上海外贸公司代表(签字):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3

  甲方: 签订地点: 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二、 质量检验:以国家0#柴油质量检验标准为准。

  三、 数量验收:以甲方的实际供货数量为准,每车损耗60公斤以内属于合理范围。

  四、 配送地点:甲方配送到乙方指定的地点。

  五、 运输方式及到费用负担:汽车运输,运费由甲方负担。

  六、结算方式:甲方配送第二车货时,乙方给甲方结算第一车货款。如果甲方在配送完货后12日内,乙方未再要求甲方送货,乙方必须在当日内给甲方支付剩余的货款。

  七、 违约负责:违约方按合同总金额每日百分之五赔偿守约方。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因为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合同签订地点法院仲裁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日期:

买卖合同 篇4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钢琴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

  1.钢琴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价款

  2.钢琴名称、产地及主要部件产地

  第二条 质量标准(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执行。

  2.按双方约定的标准 执行。 第三条 验收

  1.验收方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甲方在乙方交货时当场验收。

  (2)其它验收方式 。

  2.甲方应对钢琴名称、产地、商标或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颜色、数量予以当场验收。

  3.对质量有异议的,双方委托以下机构进行鉴定(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上海市乐器行业协会。

  (2)其他 。 第四条 交付方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在 年 月 日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 。

  2.方于 年 月 日到乙方指定的地点 自提。

  第五条 搬运费用

  搬运费用 元,由 方承担。

  第六条 支付方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定金 元;乙方交货后,甲方于 年 月 日支付价款,定金抵作价款或者返还。甲方付款后,乙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2.合同签订后,甲方在签约地点当场支付价款,乙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3.其他付款方式及期限 。

  第七条 售后服务

  1.自开具销售凭证之日起,保修期限为 年。 2.免费调音次数 次,时间: 。

  3.其它 。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乙方逾期交货的,应当每日按照合同价款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钢琴产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负责调换,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乙方交付的钢琴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

  4.钢琴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负责补齐,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5.其他违约责任 。

  第九条 其他约定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调解解决;或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买方(甲方)(章): 卖方(乙方)(章):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5

  由于一、二线城市房价节节攀升,政府认为是投资性需求拉高了房价,所以,各地也纷纷出台了限贷、限购、禁购等调控政策。随着宏观调控的继续深入,房产新政不可避免地会给房地产市场造成部分影响,城市房屋买卖纠纷也会持续增多。在审判实践中,因房产新政引发的纠纷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纯粹受到房产新政影响,当事人履约困难而引发的纠纷。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意见已有定论,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纯粹因受限贷、限购、禁购等调控政策的直接影响,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不属于“不可抗力”,一般应认定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当事人据此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纯粹因房产新政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另一类则是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以房产新政为由企图逃避责任。

  (一)房产新政属于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换过程。从鼓励商品交易,稳定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对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不容许随意的变更和解除。但是,客观情况千变万化,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情形下,法律准许当事人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来重新调整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合同因客观情况变化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双方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除或者一方行使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称为合意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称为法定解除。

  处理受房产新政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房产新政影响下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根据该条规定,情事变更原则指的是基于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出于防止合同当事人因缔约时无法遇见、无法抗拒的情事,而获取不当利益或遭受意外损失等明显违反一般公正观念的情况发生,通过变更或解除合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房产新政符合情事变更的构成要件,属于情事变更事由,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法院应予以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市场过热已有多年,无论政府、社会对该问题都十分关注,也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从较为温和的财政税收措施,到限贷、限购,最后到禁购,市场有一个逐渐适应和接受的过程,对房产新政的.出台也有所预见,因而房产新政不属于情

  事变更,而属于履行不能。关于情势变更原则该如何适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由此可知,认定房产新政是否属于情事变更的关键是分析其不可预见性。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认为房产新政具有三方面不可预见性,属于情事变更:

  (1)施行地区不可预见。根据《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在房价、地价上涨势头过快、投机性购房活跃的地区,需要施行房产新政,但国务院对具体哪些城市和地区必须施行房产新政,未作明确要求。

  (2)施行时间不可预见。在已经施行房产新政的地区,政策的出台时间也有先后顺序,有的地区早在20xx年就施行了房产新政,而有的地区到20xx年底才出台新政。即便在同一个地区,相同政策在不同县市的施行时间也有所不同。

  (3)内容不可预见。各地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于房产新政有不同的理解和规定,这也是无法预见的。作为合同当事人,对于房产新政在本地区的施行会有一定的预估和猜想,但这种预估和猜想不能等同于房产新政具有可预见性。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准确预测合同履行时是否会受到房产新政的影响以及受影响的程度,具有不可预见性,房产新政应属于情事变更的事由。在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前受到房产新政的影响,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房产新政成为法定解除事由,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其次,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按其性质来讲,不需要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要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当合同因受房产新政影响而无法履行时,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此时合同双方均享有解除权。换句话说,在房产新政影响下,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即使违约方也享有解除权,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二)房产新政影响下合同无法履行可归责于违约方

  违约责任又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通常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07条将严格责任确定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据此,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违约行为。比较一般违约行为与房产新政影响下的违约行为,有四点不同:

  (1)原因不同。一般违约行为纯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违约的结果。房产新政影响下的违约行为则因国家调控政策和个人违约行为两个原因了共同作用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结果不同。一般违约行为发生后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促成合同继续履行。而违约行为发生后因国家调控政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违约责任形式不同。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违约方应承担实际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而在房产新政影响下,合同已无法履行,守约方不能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只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4)责任大小不同。一般违约行为的违约方理应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而房产新政影响下的违约后果不是违约行为单方面造成,应依照公平原则,酌情认定违约方的责任。房产新政影响下的违约行为具有一定特殊性,但合同无法履行仍可归责于违约方。其一,通常情况下,严格责任原则是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行为发生在房产新政施行之前,房产新政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合同解除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一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其二,时间因素对房产新政影响下的房屋买卖合同至关重要,轻微违约行为也会造成合同错过最佳履行时间而无法最终履行。合同目的落空,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论其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

  (三)定金罚则的适用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根据《合同法》第115条之规定,如果不履行债务一方是支付方,则丧失返还定金的请求权,如果是收受方,则对方有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权,此即为“定金罚则”。定金具有赔偿和惩罚双重性质,为保证合同按约履行,在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一般应完全适用定金罚则。然而笔者认为,在当事人违约和房产新政双重因素影响时,并不完全符合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法律对此虽无明文规定,但由于民事活动本身十分复杂,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地作出规定,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适用法律和解释法律所应当遵循的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它可以弥补合同法规定的不足。公平虽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但因为社会对公平仍有一个基本的价值评判标准,所以法院应当依据社会的一般公平正义理念进行司法活动。法院应综合考量客观环境、各方责任、实际损失、补救措施等多方面因素,审慎适用定金罚则。

买卖合同 篇6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厂房和使用配套场地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 房产基本情况:

  1、 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 厂房。厂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及并配套场地(按产权证及现围墙权属内)。甲方持有 人民政府颁发的编号为 号房屋产权证。

  2、 甲方持有 人民政府颁发的编号为 号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土地使用权类型(性质)为出让 。土地面积 平方米。

  3、 厂房区域四至为:按房地产权属证标定。

  二、 厂房价格及税费承担:

  1、 厂房交易总价(含土地价格)人民币 万元。

  2、 本次厂房交易所产生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3、因本次房产交易所发生的评估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 付款方式及交易流程:

  1、 本合同签订10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交易定金人民币 万元。该定金在房产顺利交易后折抵第一期购房款。

  2、甲方在收到乙方定金后三日内,应到相关部门办理评估和土地增值完税证明,争取二周内甲乙双方共同前往 房地产及土地交易登记机关共同办理房产证及土地证的过户变更手续。房产交易过程中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规定各自缴纳过户所需的税费。

  3、在甲乙双方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过户变更前,甲乙双方应到甲方开户的建设银行相关部门办理诚信支付担保手续,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在领取过户变更后的房产证受理单后三日内,应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购房款人民币 万元。乙方在领取完房产证和土地证后三日内,应向甲方支付第三期购房款 万元。

  5、 以上乙方付款以转帐方式支付。甲方帐户信息为:户名:有限公司;开户行: ;帐号: 。甲方收到乙方各期付款时应向乙方开具相应收款票据。若甲方帐户信息有变化,甲方应提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6、乙方若逾期付款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乙方逾期超过二个月不付款,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缴纳的定金;若已办完过户变更手续,则甲方有权追索乙方支付原合同价款 万元及另加100万元违约金。若因甲方原因无法办理土地证或房产证的过户变更手续或未按期移交房产,属甲方违约,甲方应无条件全额退还甲方已收乙方所有的购房款,还应双倍返还乙方缴纳的定金。但因在本合同签订后出现的政府原因(如规划、征收或该区域过户冻结等)或政府部门工作失误造成不能过户变更的,甲方仅需返还已收的购房款和定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若产生已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则双方各承担50%的税款。

  四、 其他规定:

  1、甲方须保证在本合同签订时对出售的厂房及设备设施拥有合法的所有权,该房产或设备设施上不存在债务纠纷、对外租赁、抵押、质押或被司法机关冻结、查封等权利瑕疵。同时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出售、出租或在该房产上设置任何权利担保。

  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厂房内现有的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及配套在房产交付时应按现状完好地移转给乙方。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确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因本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5、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关部门存档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7

  甲方:(生产厂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产品寻找海外客商,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寻找海外客商为甲方推销其产品:

  第二条: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

  (1) 甲方应保证所生产产品的合法性及保证产品质量。

  (2) 甲方与海外客商交易的具体价格、交货方式、支付方式等由甲方与海外客商双方协商约定。

  (3) 乙方不对甲方与海外客商的交易提供任何信用担保,以及甲方在以后的合同履约时和海外客户发生的一切纠纷,乙方概不承担连带和赔偿责任。甲方应严格按国家的“FOB C&F或 CIF条款”执行与海外客商所签定的合同。

  第三条:佣金的计算、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1) 甲方同意按每笔合同成交总额的______支付佣金给乙方。

  (2) 给付方式及时间:

  在甲方执行完合同后7天内一次性付给乙方。

  第四条:违约责任:

  (1) 甲方若不按本合同第三条的(2)执行,逾期一天应支付乙方滞纳金,滞纳金系数为:总佣金的5‰/天。

  (2) 甲方同意凡乙方所介绍的海外客商,其将来与甲方发生的每笔业务,甲方都将按本合同的第三条支付佣金给乙方,否则,甲方愿接受合同成交额的30%罚款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对违约行为若双方协商不成,可凭此合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用。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为有效。

  甲方:

  乙方:

买卖合同 篇8

  合同号:____

  日期:____

  地点:____

  买方:____

  地址:____

  电报:____

  电传:____

  卖方:____

  地址:____

  电报:____

  电传:____

  本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买卖下述商品:

  第一条 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同总值

  第三条 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 装运港

  第五条 目的港

  第六条 装运期

  分运:

  转运:

  第七条 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及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不致由上述原因受损,使之完好安全到达安装或建筑工地。任何由于包装不妥善所致之任何损失均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 唛头

  卖方必须用不褪色的油漆于每一包装箱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此端向上”、“小心轻放、“保持干燥”等字样及下列唛头:

  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保险

  在cif条款下:

  由卖方出资按110%发票金额投保。

  在c&f条款下: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 付款条件

  (1)买方在装运期前30天,通过中国银行开立由买方支付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__%,计____。该信用证在中国银行____行收到下列单证并核对无误后承付(在分运情况下,则按分运比例承付

  )。

  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份副本,注明“运费已付”、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字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e.已交付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f.装运后即刻发给买方的已装运通知电报/电传附本一份。

  g.在cif条款下:

  全套按发票金额110%的投保__的保险单。

  (2)卖方在装运后10天内,须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f除外),一份寄给买方,两份寄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3)中国银行在收到合同____中规定的,由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在__天内,承付合同金额的百分之__,金额为____。

  (4)按本合同第15条和18条,规定买方在付款时有权将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货物罚款扣除。

  (5)所有发生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应由买方承担,所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第十一条 装运条件

  (1)卖方必须在装运前四十天向买方通知预订的船名及其运输路线,供买方确认。

  (2)卖方必须在装运前二十天通知买方预计发货时间,合同号,发票金额,发运件数及每件的重量和尺码。

  (3)卖方必须在装船完毕后四十八小时内,以电报/电传方式向买方通知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船名和启运日期。

  (4)如果任一单件货物的重量达到或超过20吨,长12米,宽2.7米,高3米,卖方须在装船期前50天向买方提供5份详细包装图纸,注明详细的尺码和重量,以便买方安排内陆运输。

  (5)在c&f条款下:

  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按11条第(3)款执行,以致买方未能将货物及时保险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6)在目的港卸货和内陆运输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十二条 技术文件

  (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一份必须随每批货物一同包装发运:

  a.基础设计图。

  b.接线说明书,电路图,气/液压连接图。

  c.易磨损件的制造图纸和说明书。

  d.零配件目录。

  e.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

  (2)此外,在签订合同60天内,卖方必须向买方或最终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款(1)中规定的技术文件。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或拒付货款。

  第十三条 保质条款

  卖方必须保证所供货物系用上等材料和一流工艺制造,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维修情况下,卖方必须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__天的保证期,此保证期从货物到达

  ____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检验

  (1)卖方/制造厂商必须在交货之前对货物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进行精确全面的检验,并签发质量证明书,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此证明书不作为货物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后依据。卖方或制造厂商必须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证明书内。

  (2)在货物抵达目的地港之后,买方须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就货物质量、规格和数量进行初步检验,并签发检验证明书。如果发现到货的质量、规格和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负责者外,买方在货物抵达

  目的港后__天内有权拒收货物,向卖方索赔。

  (3)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本合同第13条所述保证期内被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使用不适当原材料,买方将安排商检局检验,并有权依据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4)如果由于某种不能预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检验证书不及办妥,买方应电告卖方延长商检期____天。

  第十五条 索赔

  (1)如果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负有责任,且买方在本合同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检验和质量保证期之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须按下列方法之一种或几种索赔:

  a.同意买方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偿还买方,并承担因退货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码头装卸费以及监管保护所退货物的一切其它必要费用。

  b.按照货物质量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金额将货物贬值。

  c.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新部件替换有瑕疵部件,并承担买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及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的延长。

  (2)若卖方在收到买方上述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卖方接受索赔。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如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按照不可抗力影响履约的时间作相应的延长。

  (2)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和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主管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方认可。

  (3)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续超过120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邮寄书面通知,通知受阻一方终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

  第十七条 仲裁

  (1)凡由于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可诉诸仲裁。

  (2)仲裁应提交中国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程序仲裁,也可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机构。

  (3)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仲裁机构另有裁定者除外。

  (4)仲裁期间,双方应继续执行除争议部分之外的合同其它条款。

  第十八条 延期和罚款

  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交货,除因不可抗力事故之外,若卖方同意支付延期罚款,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罚款通过议付行在议付时扣除,但是罚款额不得超过货物总值的5%。罚金率按每星期0.5%计算。不足一星期者按一星期计。如果卖方交货延期超过合同规定船期十星期,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撤销了合同,卖方仍须向买方立即支付规定罚款。

  第十九条 附加条款(如果上述条款与下列附加条款不符,将以后者附加条款为准)

  此鉴:

  本合同由双方于__年__月__日用___文签署,原本一式__份,买卖双方各执__份。合同以下述( )款为生效方式:

  (1)立即生效。

  (2)合同签署后__天内,由双方交换确认书后生效。

  (3)

  买方:____ 卖方:____

  签名:____ 签名: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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