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时间:2022-07-01 01:53:16 借款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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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民间借贷纠纷中共同借款行为常见,但由于相关法律条文缺失及研究缺位,如何认定共同借款人之间法律关系显得比较混乱。下面小编带你来看看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欢迎阅读以及参考!

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一、问题的缘起

  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热潮的涌动,所引发的各种纠纷亦层出不穷,而现有的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比较相对匮乏、操作性亦不够。此类纠纷案件呈现出拆借者之间关系混乱、合同缺乏规范化、被告下落不明比例高等特点。

  实践中,常会遇到一个借贷关系存在多个借款人的情况,在诉讼中所表现的应诉状态多种多样。由于现有法律缺少直接具体明确的规范,造成了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的一些困惑。如:多人共同借款时,债权人能否仅起诉部分借款人?若其中一个借款人就所有债务进行了清偿,其是否有权向其他借款人追偿?

  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之所以出现主要还是因为共同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不清,亦没有处理的法律依据。鉴于共同借款在实践中大量存在,而相关的理论研究却相当有限,

  对这一问题的法律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民间借贷中共同借款的审判实践

  (一)审判实践中的规律梳理

  民间借贷中的共同借款现象,是审判实践中形态各异的真实存在。法官们早已在相关个案审理中阐释了自己的观点。这些裁判反映出来的智慧弥补了理论与法律的不足,亦是就此展开研究最合适的出发点。为此,笔者对各地法院审理的部分案例进行了梳理归纳,详细情况参见下表:

  表:共同借款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审判实践处理

借款人数与被诉人数

借款人之间关系

应诉借款人抗辩

审查内容

责任分担认定

借款人数>被诉人数

未交待

①借款实际为其他借款人使用;②已部分偿还;③追加其他借款人

①共同借款是否成立(是);②有无偿还(无)③借款协议有无约定承担方式(无)

借款人之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选择债务人

借款人数>被诉借款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应当追加其他借款人

 

是否共同借款人(否)

 

共同借款人应共同清偿,债权人可选择债务人

借款人数>被诉借款人数

合伙关系(待审查)

①非实际借款人;②合伙借款,债权人知道借款份额

①债务加入是否成立(是);②合伙关系是否存在(否);③债权人是否认可合伙关系(否)

借款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借款人数=被诉借款人数

其他借款人是其中一借款人的组织成员

①其他借款人系职务行为;②借款实际为组织使用

①债权人是否认可借款实际用途(是);②共同借款是否成立(是)

共同借款人应当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借款人数<被诉借款人数

被诉借款人中存在夫妻关系,其他借款人之间关系不明

①借款实际由其中一人使用;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

①共同借款是否成立(是);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是)

借款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夫妻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借款人数<被诉借款人数

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

借款已经部分偿还

①共同借款是否成立(是);②是否夫妻、子女关系,能否继承(是)

夫妻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继承人在继承份额内承担责任

借款人数>被诉借款人

合伙关系

①借款实际用于合伙经营,是合伙债务;②追加借款人

①债权人是否认可是合伙债务(否);②是否共同借款(是)

借款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不予追加

  上表自上而下典型案例有:

  方某某与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2];姚某与郑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3]

  谈石轩诉李华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案[4]

  战勇与何桂英合同纠纷上诉案[5]

  冯仰达等于王绪文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6]

  何某某诉曹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7]

  戴某某诉柴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8]

  黄建甫与郑占民、董华、杜群、王国亮民间借贷纠纷案[9]

  根据上表,可以总结出审判实践中对这类问题处理的一些规律:[10]

  1.对共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进行审查,视关系性质而定。民间借贷中共同借款形成的一个主要原因便是借款人之间存在着特殊关系,有夫妻、父母子女、合伙、从属、朋友等关系,借款人常以这些关系进行抗辩,要求分担债务,债权人也以这些关系主张追加没有在借款协议中签字的债务人。这些关系是否构成影响共同借款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因素从而被审查,要看其性质,即能否因此关系产生债务分配的法律效果。

  2.对借款的实际用途和实际使用份额不予审查,但债权人认可的除外。在借款协议中,共同借款人一般不约定借款的用途和使用份额,但在应诉抗辩时常要求据此分配债务,法官认为借款的实际使用和内部约定无法对抗债权人,但若债权人在借款时或抗辩时对其进行了认可,则可以据此进行债务分配。

  3.对借款人之间的责任认定为连带责任或者共同偿还责任。共同借款是否成立是每个案件的重点审查内容,不论是借款人之间关系还是借款实际使用都是在对共同借款进行审查框架下的进一步审查。法官一般认为,债权人与各个借款人之间存在共同借款合意,债权人履行了交付义务,共同借款即成立,每个借款人都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但这种责任有的认定为连带责任,有的认定为共同偿还责任。

  (二)原因分析

  在共同借款没有直接法律规范的情况下,为何法官们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呈现出上述规律呢?挖掘其背后的原因或许能够指引我们找到解决问题的出路:

  1.尊重当事人自治与维护必要的法律秩序。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石,民事主体可以依自己的意思对自己的事务进行自决,但只能以法律秩序所认可的法律行为类型创设法律关系。共同借款是债权人与借款人合意的结果,双方可就借款数额、用途、责任分担等等内容进行协商,只要经审查能达成一致,就应当遵循。但是共同借款人之间的责任分配必须建立在已有的法律秩序之内,当借款人之间存在除借贷合意外的共有、职务等法律关系时,就需要进一步考察审查该关系对于债务分担的影响。

  2.参照夫妻共同债务以弥补规范缺失。从民事主体的行为目的来说,形成共同借款就是为了共同偿还,但多数人之债中并无共同偿还责任一说,在法律中能够找到与此相似的当属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范了。

  3.追求公平原则与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平是民法的核心追求。具体到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人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并为债权的实现付出了时间、精力和情感,换言之,对于没有过错的债权人来说,其受到的损害不仅是财产性损害,还有精神性损害,并且实际主张债权时还担负着较为严格的举证责任,但法律只要求债务人承担的能够获得法庭认可的财产赔偿义务。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官们更倾向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这也就是为何在缺乏相应法律规范,认知水平不同的情况下,法官们对合同内容、抗辩理由的审查,多以债权人的意思为认定依据,对债务人的责任配置、甚至在应诉程序上也有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三、共同借款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

  (一)实践做法的合理性分析

  1.合法性危机和逻辑困境。连带责任无疑是一种对债权人充分保护的制度,但其适用对债务人来说是非常严苛的。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大凡采纳了连带责任的国家都对其适用做出了严格规定。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以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作为适用连带责任的前提,这也是民法通则第87条所明确的。但不可否认的是,成文法的滞后性和概括性无法应对复杂的社会生活需要,必然给法官留下自由裁量的空间。虽然民法通则并未明确能否推定连带责任,但谨慎地遵循法律解释方法,约束裁判随意性,对法官来说是不言而喻的。

  2.自由裁量的客观需求和推定考量妥当性。既然实践中对共同借款人的法律关系认定存在着合法性危机和逻辑困境,但法官们似乎“不假思索”的推定并未引起债务人的强烈抵抗,更未引起学界的重视和质疑,其原因还是在于这一做法有着一定的客观需求和理论支持。

  (三)共同借款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修正

  1. 法律关系定位的统一。鉴于界定为连带责任具有现实和理论基础,将共同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定位为连带责任的做法应当得到认可。但正如上文所述,将共同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定位为连带责任面临着合法性危机和逻辑困境,因此在实践中也有很多法官并不冒险将共同借款人间法律关系认定清楚,而是笼统地用共同偿还责任予以表述。但共同偿还责任并没有对应的立法和理论支撑,其适用条件是什么、债权人能否起诉任意借款人、承担清偿责任的借款人能否进行追偿等与实践息息相关的问题均无法得到回答。

  2.认定的修正与多样化处理。通过上文分析可以发现,认定共同借款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要理论支持还是在于将借款人之间未约定责任承担方式或约定不明确的意思表示解释为默示的要承担连带之意,但这种解释主要是法官基于保护债权人的法律判断,我们并不能忽略共同借款人实际上并未对各自承担的份额进行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中一借款人对全部债务进行了清偿,其依据什么向其他借款人追偿呢?况且,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原本在于探知表意人的意图,对于共同借款人来说,其共同借款意图也多种多样,存在为了交易方便、按份额使用、应债权人要求等多种可能,不论事实情况而一概认定为连带意思表示,既对借款人不公平,亦违背严格限制连带责任适用的司法要求。

  因此,对共同借款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还需进行修正,总体上应确定为连带责任,但应给共同借款人一定的追偿依据和意思表示主动性。

  具体到案件中,就是法官认定共同借款人对于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需做多样化处理:

  (1)如果共同借款人抗辩其内部存在约定的或者实际的使用份额,则对此抗辩内容进行审查,一旦查明属实,就在判决主文中明确承担了债务的借款人可依照份额进行追偿;

  (2)如果共同借款人未抗辩存在使用份额,亦未对共同借款行为做出解释,则在判决中明确承担了清偿义务的借款人可以依照实际使用份额向其他借款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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