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

时间:2020-11-14 14:50:46 借款合同 我要投稿

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范本

  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是指贷款人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下面yjbys小编就为大家带来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范本,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范本

  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范本

  贷款种类:个人生产经营贷款 借款人:

  身份证: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联系电话:

  贷款人: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联系电话: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向乙方申请循环借款,乙方同意提供循环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声明条款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签署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

  (四)甲方承诺以下事项:

  1.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2.配合乙方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3.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乙方同意;

  4.乙方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5.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乙方。 第二条 借款额度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金额大写) 壹拾玖万元。

  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系指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支用有效期间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币贷款的本金余额的最高限额。在额度支用有效期间内,甲方对借款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只要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甲方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论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甲方所申请的借款金额与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第三条 借款额度支用有效期间

  借款额度支用有效期间自 2014 年 2 月 19 日至 2017年 2 月 18 日(下称“额度支用有效期间”)。

  在额度支用有效期终止时,未支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

  单笔借款期限系指自单笔借款提款日起至该笔借款约定的还款之日止的期间。 甲方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甲方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款借据的记载为准,但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不得迟于第三条所确定的借款额度支用有效期的终止日。

  第四条 借款额度的使用

    (一)循环借款的用途 养殖。

  在额度支用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以根据需要逐笔申请支用借款,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各笔借款的金额、利率、期限以借款借据的内容为准。详尽的用途以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为准。甲方循环借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改变贷款用途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使用该借款而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借款额度使用的特别规定

  甲方申请循环用款时乙方有权对每一笔贷款需求额度进行测算,甲方循环用款额度不得突破乙方测算的企业当期实际流动资金需求缺口。

  (三)实际借款期限、实际提款日、借款金额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所记载的期限、日期和金额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的贷款利率为 月 (选填“年”或“月”)利率,即基准利率 (选填“上浮”或“下浮”) 上浮 80%, 并自起息日起至该笔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 12 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以及上述上浮/下浮比例调整一次。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起息日的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二)罚息利率

  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的罚息利率按照以下约定确定:

  1.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实际执行利率上浮100%,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2.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实际执行利率上浮50%,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3.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三)单笔贷款支用时,双方可以在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上另行约定单笔贷款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也可以选择适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乙方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四)本条约定的单笔贷款的贷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与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的约定不一致的,以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的约定为准。

  (五)本条所述起息日是指单笔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

  (六)本条所述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八)结息

  1.实行固定利率的贷款,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贷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有多次利率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浮动期利息计算该结息期内利息。

  2.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2)种方式结息:

  (1)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2)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3)其他方式 。

  第六条 额度管理费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额度管理费(金额大写) 。

  第七条 借款的发放与支用

  (一)支用循环借款的申请

  甲方支用循环借款时,必须提前向乙方提交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

  (二)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甲方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3.甲方应将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账号: )指定为资金回笼账户,用于收取对应销售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并用于贷款资金的发放。对应销售收入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甲方应确保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指定的资金回笼账户。

  乙方有权对指定的存款资金回笼账户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对该账户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借款人应予以配合。

  4.乙方已经收到甲方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并已经审核同意;

  5.本合同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额度管理费的,甲方已向乙方支付额度管理费;

  6.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8.其他条件:/ ;

  / 。

  (三)借款的支付

  1.贷款人受托支付与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定义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2.本合同项下借款发放与支付采用以下方式:

  (1)甲方在使用借款资金单笔金额超过 / 万元以上的,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甲方应向乙方出具用款申请、相关交易资料,经乙方同意后,向甲方发放借款,甲方委托乙方直接将借款资金通过贷款发放账户支付给甲方的交易对手。

  (2)甲方使用借款资金单笔金额未超过 伍拾万元(含)的,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甲方应向乙方出具用款申请、相关交易资料,经乙方同意后,向甲方发放借款。甲方定期 30 (天/月)汇总向乙方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3.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提款条件和支付条件,或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定制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1)信用状况下降;

  (2)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3)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第八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

  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二)付息

  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甲方应于每个结息日前,在乙方开立账户中提前备足相应金额,供乙方按时从该账户中扣收利息;甲方如选择其他方式向乙方支付利息,应确保利息按时到账。如结息日不是银行工作日,则提前至前一个银行工作日汇入,乙方于结息日未足额收到相应的利息,即视为甲方未按时付息。

  (三)还本计划

  甲方应按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所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

  (四)还款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自行转款还贷(乙方也有权从该账户上划款还贷),或者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

  (五)提前还款

  甲方提前还本时,须提前30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甲方提前还本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第五条确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本的,有权向甲方收取补偿金,补偿金金额按以下第 / 种标准确定:

  1.补偿金金额=提前还本额×提前还款月数× / ‰,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 / 。

  甲方分次还款的,如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应按还款计划相反顺序还款。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九条 借款的担保

  1.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采取如下第(1)种担保方式:

  (1)抵押人 文其润、杨福春 与乙方签订编号为射信个高抵(2014)630006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2)保证人 / 与乙方签订编号为 /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其他方式担保 /

  2.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合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提高除本条之外的担保。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出支用借款的申请;

  2.有权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乙方违反国家有关信贷利率、服务收费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款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2.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上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截止上季度末的损益表(事业单位为收入支出表),并于年度终了及时提供当年现金流量表,并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不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

  3.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4.甲方应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挤占、挪用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应配合并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利用关联交易,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不得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

  5.甲方如利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进行生产制造、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6.在未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7.甲方如为集团客户,应向乙方及时报告甲方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

  (1)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2)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3)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4)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二)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但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迟延除外;

  (三)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不得有不诚信、损害甲方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及发生危及乙方债权情形的补救措施

  (一)乙方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1.如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向甲方收取了不应收取的利息、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

  (二)甲方违约情形

  1.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

  2.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

  (三)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甲方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 、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甲方没有履行其他到期债务(包括对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或其他第三方的到期债务),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3.甲方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4.本合同约定的发放借款的任一前提条件没有持续满足;

  5.保证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违反保证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2)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 、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的能力;

  (3)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

  6.抵押、质押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

  (2)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人或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4)可能危及乙方抵押权或质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7.担保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担保人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担保物价值减少等其他情

  形,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8.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2)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3)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4)在未还清乙方借款本息之前,甲方应保证相关财务指标良好并持续满足以下限制

  条件:

  ①资产负债率≤( )②流动比率≥()

  ③主营业务利润率≥( ) ④利息保障倍数≥()

  ⑤存货周转率≥( ) ⑥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 ) /

  9.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救济措施

  出现本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约定的任一情形,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1.停止发放贷款;

  2.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

  利息、费用;

  3.相应调整、取消或终止借款额度,或调整额度有效期间。

  4.甲方未按本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

  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5.借款逾期的,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

  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

  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借款逾期是指甲方未按期清偿或超过约定的分次还本计划期限

  归还借款的行为。

  借款到期前,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

  6.其他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上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

  (2)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3)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 其他条款

  (一)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

  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

  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

  部门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

  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甲方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三)公告催收

  对甲方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

  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四)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

  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

  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

  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五)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

  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

  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

  承担义务和责任。

  (六)除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外,甲方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划收甲方

  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

  到期债务,甲方同意不提出任何异议。

  (七)甲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

  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本合同项下的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形成债

  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法律性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开立

  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

  买卖手续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汇率风险由甲方承担。

  (十)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壹 种方式

  解决:

  1.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

  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一)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有关部门留存一份。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

  1. 该笔资金借款人可采用自主支付方式但借款人须定期向贷款人

  2. 报告资金支付使用情况 ;

  3./ 。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

  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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