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合同管理制度

时间:2020-11-14 08:43:36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恒大合同管理制度

恒大是我国伟大地产,小编收集了恒大合同管理制度,一起来看看吧。

恒大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督指导,规范合同及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工作,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制订《恒大地产集团合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及各地区公司、下属公司合同及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审核管理

  第三条 合同立项资料审核

  1、审核对方提供的商务资料、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及代理权限证明的合法有效性。

  2、合同对方主体经审批确定后,不得变更。不得将已审批确定的合同主体变更为其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如确因实际操作困难需与其100%全资控股子公司签订合同时,对方主体须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

  3、工程类合同审核时必须对定标结果及地区公司预算部或集团预决算审计部审核的价格清单进行核对,涉及施工、设计方案审批的,应核对技术标审核部门出具的方案确认书。

  4、材料、设备类合同必须对定标结果及经过监察(分)室审核的价格清单进行核对。

  5、营销广告类合同必须对呈批报告(排期表)及经审核通过的价格比照报告进行核对。

  第四条 合同条款审核

  1、各地区公司原则上必须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合同范本签订合同。确因实际情况需要对范本条款作部分修改的,报相关口主管副总裁审批。施工类合同必须附集团统一印制的通用条款,通用条款不容许修改,如因实际情况需要修改,应在协议部分修改。

  2、合同的重要条款必须与定标结果及招标文件一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须在合同报审时进行特别说明。

  第五条 合同(包括工程委托)不得拆分。

  第六条 严禁各地区公司及下属公司变相以合同形式为其他单位提供挂靠。

  第七条 严禁以会议纪要、施工备忘录、施工签证、来往函件等非合同书形式变相修改合同内容,进行赔偿、补偿、奖励及上调价格。

  第八条 签订合同除盖章外,还必须由签约人签名。

  各地区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当地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立项部门负责人签名,下属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下属公司负责人签名。

  第九条 合同签字盖章前,原则上应要求对方先完成签字盖章,我方才签字盖章。

  第十条 地区公司合同审批有关权限:

  1、工程类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金额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报集团主管招投标的副总裁审批;1亿元以上的再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

  2、年度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金额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含600万元)的报集团各相关口主管副总裁审批;600万元以上的再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

  3、其他类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金额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含600万元)的报集团各相关口主管副总裁审批;600万元以上再报集团董事局分管

  领导审批。

  4、工程类补充合同金额增加60万元以下(含60万元)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6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报集团主管招投标的副总裁审批;金额增加超过200万元的再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

  其他类补充合同增加金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报集团相关口主管副总裁审批;增加金额超过20万元的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工程类补充合同减少金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金额减少超过20万元的报集团主管招投标的副总裁审批。其他类补充合同减少金额的,直接报各相关口主管副总裁审批。

  第十一条 集团总部和各下属公司合同审批权限按相应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须首先进行立项审批,原权限内审批的'合同解除立项经负责人审批后,再报合同管理中心及法律事务中心提供维权取证意见;原集团权限内审批的合同解除立项,按上述程序完成审批后,再按原合同权限报集团领导审批。解除协议按原合同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地区公司负责签订的主体、园建、装修、智能化以及设计和施工捆绑类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必须在定标后45天内完成签订,其他涉及施工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必须在定标后15天内完成签订。

  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无故不进场,提出修改合同或调价要求的,地区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按规定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地区公司不得擅自修改合同条款或调整价格。

  第十四条 合同按程序审批完毕后,由合同管理部负责编号、盖骑缝章(详见附件一:《恒大地产集团合同分类、编号导则(2011年修订)》)。

  第十五条 集团各地区公司、下属公司合同管理部应对下发合同

  文本复印件严格管理、控制。合同管理部应按照附件二要求建立合同相关台账,进行合同文本控制管理。

  第十六条 各地区公司、下属公司合同管理部每月2日前编辑《合同重要信息台账》报合同管理中心,每月5日前将上月签订的300万以上的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复印件(或扫描件)报合同管理中心备存。地区公司每月2日前将上月签订的工程类合同变更台账报合同管理中心。

  第三章 合同履约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如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或双方理解有分歧时,合同履行主要责任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研讨,出具意见按权限报批后双方签字盖章确认。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按合同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主要责任部门应当收集会议纪要、往来函件、验收记录、票据等文件资料,并按相关制度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主要责任部门必须督促对方提交项目印章、文件及材料领用有效签收人的授权委托文件,发文及领用材料必须由有效签收人在资料原件上签字,归档并建立发函台帐。

  第二十条 如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合同履行主要责任部门应及时收集照片、施工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书面形式明确其违约事实及责任,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

  第二十一条 如对方拒绝签收文件,合同履行主要责任部门应及时采取特快专递或公证送达的形式送达对方,并保存邮寄回执及相关送达凭证。

  第二十二条 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损失超过20万元时,由产品质量监察中心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对事故原因及责任进行界定,并形成书面的证据。由地区公司按合同相关约定追究责任单位的违约

  责任。严禁地区公司项目工程部自行主持召开事故鉴定会,形成会议纪要,作出对我方不利的结论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合同未履行完毕但可先予接收或部分接收的,应详细记录与合同约定或质量标准不符的内容,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主要责任部门收到对方的业务函件后,应登记收函台账,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予以书面回复,并报合同管理部备案;凡涉及重大质量事故、工期、造价及承包范围变更的重要函件,必须经合同管理部进行审核,并建立《重要函件审核台帐》。

  第二十五条 地区公司工程类合同履行中,如收到合作方经济索赔申请,索赔理由明显不成立的,应在收到书面函件7日内驳回相关申请;对方索赔申请应予以适当考虑的,合同履行主要责任部门应在初审的同时收集对方的违约证据,提出初审意见和反索赔方案报地区公司负责人,由地区公司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审核,审核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审核金额超过20万元的,地区公司将审核意见和反索赔方案报合同管理中心,由合同管理中心协调相关部门讨论出具审核意见报主管招标的副总裁批示,并将批示意见反馈地区公司,地区公司依据集团审核意见与合作方进行协商,协商结果参照补偿合同的审批权限提交呈批报告报批后签定补偿协议。严禁各地区公司在集团出具审批意见之前以会议纪要、备忘录、函件等书面形式对索赔进行确认。

  地区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的违约行为实施索赔或反索赔。当履约过程中施工单位违反合同相关约定,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不能满足要求造成我方损失时,履约责任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收集证据,在7天内向对方提出索赔意向,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每半年填报《地区公司反索赔信息台帐》报合同管理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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