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同

时间:2023-10-04 11:39:14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精品)房屋合同6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房屋合同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精品)房屋合同6篇

房屋合同 篇1

  案情介绍

  本案讼争房屋是第一被告甲和第二被告乙两夫妇共同共有房屋。20xx年8月甲、乙委托本市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上市出售该屋,同月29日下午原告丙经中介公司经纪丁介绍并带至讼争房屋察看,并于次日下午与甲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订明:甲、丙商定成交甲之房屋(即讼争房屋),价额为30万元人民币;20xx年9月5日去房屋交易所及丁处交易,丙于20xx年9月22日前把房款30万元交齐;20xx年8月30日下午二时成交,甲不得将房屋再卖给别人。《协议书》签订后,丙没有依约于20xx年9月5日到中介公司丁处及交易所交易,亦没有交纳中介费。20xx年9月6日两被告经丁介绍与他人签订了该房屋的买卖协议,并于同月18日到房管局登记备案。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甲出卖房屋的行为,虽未经乙同意,但相对人丙有理由相信甲有代理权,因此构成表见代理,《协议书》有效。由于原告没有依约于20xx年9月5日到房屋交易所及中介公司与两被告进行交易,两被告因此而继续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两被告的行为是在原告履行不当时拒绝自己的履行,属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应予支持。原告认为两被告没有依约将房屋售予,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由于违约首先在于原告,两被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即使原告有损失,也应由其自行承担。为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甲出卖与乙之共有房屋,未经乙书面同意,其合同依法应为无效。为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关于本案的一、二审判决,在理论上都有一些瑕疵。本文试作探讨。

  一、《协议书》的性质

  本案的《协议书》是房屋买卖合同,其签订即意味着在当事人之间完成了要约、承诺的合同程序,故应为成立。《合同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这里规定的是合同的一般条款,并不意味着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主要条款”说曾被规定在《经济合同法》第12条第1款,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法院也会据此认定不具备上述条款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这种观点并不正确。我国现行法,究其实旨,系采国际通行作法,将无效合同限定在损害国家利益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范围之内。

  笔者认为,关于合同条款的讨论,主要是针对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从上述“主要条款”的角度出发,合同是否应当有一个“必备条款”的问题呢?这是有的。当事人、标的及其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否则,连谁是交易人都不清楚,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没有标的和数量,合同根本不可能成立。其他的条款则均仅为一般条款,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从合同成立的角度,只是合同程序,其事项作如何约定,并不涉及到条款的实质内容,因而也不决定合同效力。如果已经具备必备条款,则应认定其为合同,而非预约;此点为两者的基本区别。在本案中,《协议书》的内容,可逐项分析如下:

  第一,当事人是否具备。买、卖双方分别为丙和甲。由于只是合同程序,套用诉讼法上的用语,是“程序上适格”,而不管出卖人甲是否有处分权或者买受人丙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即不涉及其实质内容。因此,《协议书》的当事人已经具备。

  第二,标的和数量是否明确。标的约定为讼争房屋。因此,《协议书》的标的和数量均已明确。基于此二点,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有观点认为其不具备地方规章中规定采用的格式合同形式,因而不能认为是房屋买卖合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拘泥于合同形式,并据此否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违反私法自治原则,因而是不正确的。

  第三,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协议书》还约定有下列条款:交易价款为30万元人民币,由买受人丙于20xx年9月22日前把房款30万元交齐;出卖人甲不得将该房屋再卖给别人;具体交易时间为20xx年9月5日。这些条款均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

  二、《协议书》的效力

  合同效力的取得,不是来源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是由法律所赋予的,反映出法律对该约定的价值判断。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只要合同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能产生法律上之效力。《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该规定至少在概念上区分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成立要件,前已述及;但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上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则非合同当事人意志所能决定。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法》第8条和第44条第1款中所称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理解为既具备成立要件、又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里规定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在本案中,就前二项而言,《协议书》均已具备;就第三项而言,《协议书》是否属于具有违法性的合同,其可能影响的因素,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是否经登记。《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3款前段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如未登记的,即不生效力(区别于无效)。这也是为什么要求房屋买卖合同必须具备地方规章中规定采用的格式合同形式的原因,也是为什么双方约定其具体交易时间的原因。但是,对于未以格式合同形式出现的、又未经法定登记手续的、由当事人“草签”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是否生其效力,法律并没有为我们指示出来。这里说的是一般合同程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的问题。

  第二,共有人是否同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二审判决理由即据此认为《协议书》为无效合同。但是,同样从这个角度

  出发,甲单方处分其与乙共同共有的房屋,应属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所订立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如《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可见,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实属效力未定的合同。从二审判决理由中,并未体现出对此点的关注,知其考虑未及周详。这里说的是特殊合同程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的问题。

  在第一个问题上,《合同法》第44条第2款所规定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类型繁多,不一而足。其中,有的合同从其形式上的确需要办理上述手续方可生效的,是其合同程序的一个内容,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有的合同则是将产生物权变动的登记要件视同为合同的生效要件,例如,《担保法》第41条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其中的“抵押物登记”,学理上称之为抵押权登记。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登记手续。亦同此理。

  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合同订立后仅仅未经登记,是否产生拘束当事人的效力呢?从上述规定来看,应采否定说,即合同应在当事人之间为不生效。如就本案而言

  ,《协议书》不生效(区别于无效)。但是这样一来,实践中很多已经成立的“草签”合同,即因不能拘束当事人而造成应受保护的利益未获保护,必定会助长不诚实交易的风气,对社会造成的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文化损失)将无法估计。在采否定说的前提下,只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可以救济受损失方,这是不能全面保护其利益的。因此,应采肯定说,在此情况下的合同不以物权变动的登记为生效要件。由梁慧星先生主持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7条规定:“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自合法成立之时生效。在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时,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故对本案的《协议书》效力的决定,应以此为依据。一、二审的判决理由避开了这个问题,不知道是否有意识的。

  对第二个问题的探讨,则牵涉到对案情的进一步分析,尤其是对当事人行为的解释。这是一、二审判决理由的主要分歧所在。一审判决理由认为,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故《协议书》应为有效合同。首先,两被告一起到从事房屋买卖的中介公司挂牌,对其共同共有的讼争房屋进行出售。其次,作为第一被告甲是第二被告乙的丈夫,两被告均是讼争房屋产权登记人;再次,《协议书》的订立是在两被告家中进行的。上述三点足以使丙认为可以甲以其自己的名义并代理乙处分讼争房屋。因此,虽然乙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提出书面同意,但甲的表见代理成立,故《协议书》应为有效合同。二审判决理由则径以甲未取得乙的书面同意,认定《协议书》无效。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并不是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而是乙的行为构成“视为同意”。关于“视为同意”是否属于表见代理的争论,在我国由来已久。笔者采区别说,认为表见代理为拟制之有权代理,“视为同意”为推定之有权代理之间。在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视为同意”,《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其中之价值判断不同,表见代理系以善意第三人的值得保护、保障交易安全出发,“拟制”出拘束被代理人的交易效果,并不考虑被代理人的过失情况:“视为同意”则系以被代理人的不值得保护出发,“推定”出拘束被代理人的交易效果,必须考虑被代理人的过失情况,而不考虑相对人的过失情况。

  在本案中,一审判决一方面确认,乙系与甲一起到中介公司将其二人共同共有的房屋挂牌出售的;而且丙与甲商议买卖事宜时,乙也在场。因此,乙对讼争房屋的出售给丙,是处于明知的状态。另一方面又认为,乙所辩称之《协议书》订立时其表示坚决反对,但没有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即认定乙对甲与丙订立《协议书》,当时并无实行任何明示阻止的行为,因而不存在其明知而表示反对的事实。由此最直接推出的结论只能是:乙明知其与甲共同共有的房屋出卖给丙而不表示反对,应当视为同意。二审判决理由并不考虑上述本案的.实际交易情况,径以甲未取得乙的书面同意,认定《协议书》无效——“一棍子打死”;这在对案情的理解上略嫌简单化,对条文的解释亦略嫌僵化。综上所述,尽管《协议书》上只有甲和丙的签名,但仍然应当认其为有效,可以拘束甲和乙、丙。

  三、《协议书》的处理

  平时,我们谈无效合同的处理比较多,直接谈有效合同的处理比较少。就有效合同的处理而言,多在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上,对其他责任形式的追究乃至合同的最终处理,往往欠缺周详的考虑。在本案中,一审判决理由认为,《协议书》有效;由于丙没有依约于20xx年9月5日到房屋交易所及中介公司与两被告进行交易,两被告因此而继续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两被告的行为是在丙履行不当时拒绝自己的履行,属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辨权,应予支持。从本案事实可知,讼争房屋的确于20xx年9月6日由两被告售予他人。但是,抗辩权的行使,能否导致合同拘束当事人的效力消灭,即发生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效果呢?这里面牵涉到我们对抗辩权的性质如何认识的问题。

  依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产生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属于形成权。而所谓抗辩权,则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相对人之请求权的权利。在学理上,有认为抗辩权为形成权之一种的。但是,抗辩权原则上只有停止请求权行使之效力,其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此,抗辩权之行使也必须待相对人之请求,无相对人之请求即无抗辩权之行使。而形成权之行使,不以相对人的意思为转移,其作用在于攻击。因此,抗辩权不属于形成权。在本案中,于合同约定的交易日期20xx年9月5日,丙并未前往交易,于此后,两被告拒绝与其续行交易,并非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因为,两被告的“拒绝抗辩”,并不会发生消灭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拘束力的形成效力。因此,两被告拒绝与丙续行交易并将论争房屋售予他人,应当认为系行使形成权,即消灭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拘束力。从一审判决理由来看,其并没有涉及到有效合同的最终处理问题,并不妥当。

  从消灭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拘束力的问题意识点出发,笔者认为两被告是行使合同解除权。这里不是从《合同法》第94条第4项所规定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定解除权加以考虑,而是从交易本身加以考虑的。由于两被告是在中介公司挂牌出售讼争房屋的,使其交易具有公开性与急切性;因此,双

  方当事人所约定的交易日期条款,应当视为合同的根本条款,如有违反即构成根本违约;双方当事人于此默示的合同效果为,如果丙不于该交易日期前往交易的,即为自动放弃交易,该合同可视为当然解除,唯其结果应依出卖人的意思决定。两被告于约定交易日期之次日将讼争房屋售予他人,可视为行使该合同所默示的解除权。由于丙是自动放弃交易,且合同之当然解除已为默示,故两被告于此并无通知其合同已经解除之义务。在写作判决理由时,可将上述意思予以明确,以示法官并非机械适用法律条文之“工具”,实有其意义重大之“能动”所在。

  注释:

  1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直接采此观点的,如《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2条规定:“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一方拖延不办,并以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13条规定:“土地使用者与他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前,又另与他人就同一土地使用权签订转让合同,并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应由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取得。转让方给前一合同的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显然,其中之合同对当事人之拘束力,并非以物权变动的发生为其要件的。从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案件来看,亦采此种观点,见于存库诉董成斌、董成珍房屋买卖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4期。但是,尽管如此,在具体条文的适用中还是有争议的。

  第一,《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5条后段规定:“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翻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协义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观点认为这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笔者则倾向于将其解释为违约责任。在抵押合同中,抵押的权登记仅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不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本身的效力:双方于此所生的责任分配,可依其对于“登记”的合同义务大小决定。

  第二,《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第1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其中明显意识到了问题,惜其僵化于所据条文之表面文义,既不考虑这此条文本身可能的不合时宜(包括观感上的落后和机能上的滞后)。也不考虑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

  综上所述,在针对有关问题进行法律适用时,法官应审度时宜,充分利用法律解释方法,规避僵化条文,实现实体公正。

房屋合同 篇2

  租房合同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房合同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于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订立本租房合同,并就以下各条款达成协议:

  1、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年X月_日至__年_月_日。

  2、本房屋月租金为__X元/月(大写金额每月),按季度结算。每季度乙方须提前10天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否则甲方有权停租并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乙方应付给甲方押金__元,作为房屋内部设施水费电费燃气费等综合保证金。等租期圆满结清所有费用后,甲方将押金如数退还给乙方。

  3、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租赁场所内的.清洁由乙方自行负责。

  4、甲方提供设施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等部分家具。以上设施保证能正常使用,经乙方检验后认可签字生效。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损坏,乙方在合同期满后负责修理好并能正常使用交予甲方,否则按价赔偿。(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如遇电器损坏由乙方自行修理。)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5、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一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6、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乙方在租赁期限期间不得私自转租转借。

  7、乙方使用该房屋应注意防火、防盗,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水表: 电表: 燃气表:

  8、租赁期间内,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9、本合同连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合同 篇3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接方(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双方在认真阅读本协议书后,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同意签定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程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工程造价:¥_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

  六、工程价款结算:签定协议时付定金___________元。木工开工前需预付工程款的_____%即__________元,木工完工后再付_____%即__________元,聚脂漆验收后付__________%即__________元,全部竣工验收除留保修金__________元后结清协议约定所有尾款。保修期满后付清保修金。保修期为1年(自竣工验收之日算起)。跑水及使用不当不在保修范围内。施工或结帐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到劳动、工商仲裁部门仲裁(或到法院裁决)解决,工期顺延。

  七、施工与设计变更:根据工程项目一览表及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如遇设计变更,另做调整,超出原来设计范围的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变更图由甲乙双方商定。实际发生费用超过概算书定额部分由甲方承担。如已经施工,甲方仍要求变更的,不要找任何借口,必须补偿给乙方已经施工的损失,如拒付,乙方有权停止施工。

  八、竣工验收:竣工后即进行验收,验收标准按照甲乙双方商定的协议附件——《工程验收约定》进行验收(在建筑质量达标合格的情况下按此验收)。如当时未提出异议,或乙方交钥匙、或甲方入住(不论什么原因)即视为验收合格,并在三日内无条件结清全部款项。如当时确因不可抗力因素而不能验收(但不能无故或借故拖延),另定日期,若验收合格,甲方应承认原竣工日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乙方的看管费用(50元~100元/天)。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工程约定的时间内修复完毕,若屡次修复达不到《工程验收约定》的质量要求(在甲方不拖欠各种分期应付款的情况下),选择下面其中一种方式来解决:

  1、乙方应赔偿需修复项目造价50‰的赔偿金。

  2、但最后实验证明属异常或建筑问题的,不论工期,修复好为止,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九、工程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工期:_____天。最后交工日期不得超过工程期限的10天(因故顺延工期的,最后交工日期也顺延),如超,则按照第十条约定支付违约金。

  十、经济责任

  1.因乙方工程质量原因而延误超过最后交工日期的,每延期1周期(10天为一周期),乙方向甲方支付已付款_____‰的违约金,但不支付

  此因之外的.任何违约金或补偿金,乙方不需垫付资金,特此说明。如垫付,甲方除应付垫付的资金外,还需支付此款项_____‰/天的周转金利息和_____‰/天的违约金。

  2.因甲方原因导致延期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给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_____元/天的补偿金。如甲方未及时付款,则乙方就此停工,甲方付款后再继续进行施工,工期顺延(停几天,顺延几天)。如甲方要求提前交工,每提前一天,应向乙方支付_____元加速施工补贴金。

  3.本经济责任项甲乙双方必须认可通过了才能签订本协议书。

  十一、在施工中,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而造成停工,均不计为误工,工期可以顺延。凡甲方私自与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予双倍的赔偿。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商定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签字后或口头答应都可以进行施工,施工了,就说明双方都同意了,如果未能通过则停止施工,停几天,工期就顺延几天,由此影响竣工日期,顺延工期。《变更单》所列费用应在木工工程进行前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借任何理由拖欠变更款,如拖欠,按第十项第二款规定的逾期违约金的2倍支付此违约金),以便后面的其它工程继续进行。甲方因故未签变更单,但已付或未付变更单所列费用,都可以在工程竣工之后结算。

  十二、协议的变更、解除和延期开工: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协议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签订《变更单》。如要终止协议,提出终止协议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

  出,应按协议总价款的_____‰支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协议手续。甲方如要延期开工,须交纳_____元延期开工违约保证金,并签订《工程延期开工协议》。

  十三、甲方应保障水、电、暖的充足正常供应。如因此而影响乙方施工及施工进度,除工期顺延外,还应补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商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十四、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依法签订,认定签字,签字生效。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注:协议附件包括:1.《工程项目一览表》。2.《验收单》。3.《变更单》。4.《验收约定》。5.《工程延期开工协议》。)

房屋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产权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下列合作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使用地点

  1.甲方将坐落在昆明市龙翔街5号的房屋一套,使用面积160平方米,类型店面,提供给乙方作经营床上用品营业使用。

  2. 在使用前乙方将一次性付清甲方前期的房屋装修补偿金24万元,履约保证金2万元,水电保证金1万元,甲方已交至20xx年8月31日房租;每月房屋租金13333元,4个月共计:53332元。以上全部一并共计:323332万元。

  第二条 使用期限

  1.提供使用期为共10个月,甲方从20xx年5月1日起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20xx年2月28日。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协议,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1个月或空关2个月的。

  4.变更房屋使用性质。

  第三条 使用期间房租费和各项费用交纳方式

  乙方须于20xx年8月20日前将下半年房租48000元、富余人员安置费32000元一次性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其它如水电等杂费将在收到缴费单收据后一周内交清。

  第四条 使用期间的房屋装饰

  1.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基础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使用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等均应事先和甲方协调同意后方可施工。

  2.乙方需提供甲方装修方案及装修费用的相关复印件。

  3.乙方在装饰施工时,必须严格遵守政府所制定各项相关法规。否则,由此产生各种后果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4.乙方在装饰施工时,必须认真做好各项安全保障,如产生人员伤害、火灾等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第五条 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华之声商贸公司的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 使用期的变更

  1.甲方将负责于20xx年2月28日现行合同期满前,保证续签到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且负责将合同转签到昆明峰航针纺贸易有限公司名下。

  2.甲方如未能在20xx年2月28日合同到期前续签到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将全额退赔24万元的装修补偿金及履约保证金2万元,水电保证金1万元,乙方后期进场装修的费用--------元。

  3.甲方保证续签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年租金不超过96000元,富余人员安置费不超过64000元.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 -元。

  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3.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水电使用费、和在使用期间产生的正常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4.乙方擅自将该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其使用权行为,终止合作。同时按约定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理赔事宜

  1.如在甲乙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二年内,因政府行为的征地,拆迁;甲方应给予乙方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将按正式拆迁动工之日起计算,每月甲方补偿乙方人民币1万元正的补偿金)。一直补偿到所签协议的所有时间段完为止。

  2.本条款于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为有效期,自20xx年5月1日后未发生因政府行为的征地,拆迁本条款将自动失效。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

  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1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 (签名) 委托代理人: (签名)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协议有效期限: 至20xx年xx月xx日

房屋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因经营需要临时租用甲方在建房屋,经双方共议达成如下房屋租用临时协议:

  第一条租用时间:为乙方临时使用,如果甲方工程续建,乙方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日内应无条件退租搬出,不得拖延。

  第二条租金每月人民币_________元,先付后住,不得拖欠。

  第三条租期内,房屋隔墙及铺面门、窗、网等设施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因甲方续建搬出时,均得以无偿拆除。

  第四条租期内,乙方用水、用电按表支付不得拖欠,因甲方续建停止租用时,乙方拖欠的水电费与甲方无关,乙方向水电有关部门支付。

  第五条乙方住进本大楼所有人员必须办理合法证件,做好消防、治安工作,保护好本大楼的一切财产。

  第六条乙方在租期内必须做好楼层内的卫生及周边的环境卫生,不准把废料和其他垃圾杂物堆放在本大楼内。

  第七条租用期间,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八条乙方租用在签订协议时先交纳______个月租金做保证金,待乙方不租用搬出时,搞好租赁场地卫生,并保持原有结构“按样无损”的退还保证金。否则将不退保证金。

  第九条乙方不得随便扩大租用面积,不准外租转让,不准随便改变使用和损坏大楼内任何原结构。

  第十条从签字之日起租用期必须有______年时间,否则不退押金。如果______年之内甲方续建、转卖,乙方必须无条件搬出。甲方不负乙方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在租赁期内如违反上述职责,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和清出乙方在本大楼租用权,保证金不退还。

  本临时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甲方:蛟河市市场物业中心

  乙方:

  一、甲方将出租房屋面积平方米租给乙方使用。地下室乙方可无偿使用,但必须对所存商品(物品)妥善保管,如意外发生水泡、漏水或其它灾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月。

  三、租赁期限,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元。合计元。房屋抵押金元,实行上打租金,合同签订日交齐。

  四、甲方将保证乙方在租赁期内的水、电、供热设备的正常使用(非物业原因的除外),并不干涉乙方在租赁期内的正当、守法经营活动。

  五、乙方在承租期内所发生的`水费、电费、供热费等其它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施工需要,场地暂时影响乙方出入库的,乙方需谅解。甲方不退还房租费。对此,乙方如有异议可不承租。

  六、乙方所承租的房屋如产权发生变更,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时限内自行迁出。甲方退还剩余月份的租金。如乙方购买,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乙方。

房屋合同 篇6

  合同当事人:

  卖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镇××路××号

  电 话:

  买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镇××幢××单元×××室

  电 话:

  根据国家《合同法》及有关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下述房产,达成如下协议:

  、房屋基本情况

  本合同房屋座落地址××镇林荫路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砖砭,层次一、二层沿街,间数: 楼 底共 间,新旧程度 成,户内配置;电气、给排水到户,装潢。

  二、甲方通过转让取得上述房产的产权,该房产性质为商业、住宅房。有房产证(号码为 )、土地证(号码为 )。现同意将上述房产转卖给乙方。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见附件一。

  三、价格与费用

  经约定,上述房产总价格(大写): (¥ 元)

  此价格未包括二手房交易的各种费用,具体另附件二约定,乙方 万首付房款后,甲方开始办理有关过户手续。过户之后,余款由乙方采用二手房按揭贷款的形式支付完毕。

  、付款及交房约定:

  双方同意按下述方式交接:

  1.在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已经办至乙方名义下的前提下,乙方在 年 月- 月之前,付清全部房款(包括二手房按揭贷款形式)。

  2.甲方在乙方付清全部房款(含贷款)后,将付清之次日起的租赁收益归乙方所有,其计算为将租金按日平均计算。并将上述租赁收益与房款一并结算扣减。

  、上述房产的建筑面积按房产证发证单位核算的面积为准,如发证面积与本合同面积有误差,本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格不变。

  六、其他约定:

  1.由甲方负责办理房产证及土地证的过户登记至乙方的手续,各自承担的费用按附件约定。

  2.乙方支付本合同房款所需的贷款由乙方自行出面办理,甲方协助提供所需的各种文件及证书。

  3、甲方保证上述房屋的现有所有承租人已经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保证上述房屋的所有抵押权人已经同意甲方出卖上述房屋;

  4、甲方承诺在乙方支付 万元的首付款后的 日内,立即解除上述房屋(包括土地使用权)上设置的任何抵押和任何权利限制。

  5、根据甲方与现有承租人签订的合同(见附件三),上述房屋的租赁期到 年 月到期。依据此,乙方承诺原甲方的出租合同至 年 月到期之前不予变更。

  、保修责任:

  商品房的保修责任由建设部规定的法定责任单位负责,本房产开发单位是嘉善县地方房产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乙方自行联系处理有关保修的一切事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甲方保证提供相应的用于证明开发单位和保修义务人的.文书。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中止合同的,或者违反自己一方的义务和承诺的,或者延迟履行义务达 天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实际付款的20%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甲乙双方同意由仲裁机构协调解决。

【房屋合同】相关文章:

房屋租赁合同关于房屋租赁的合同11-15

房屋出租个人房屋合同10-26

房屋合同【经典】09-24

房屋合同(精选)10-03

(精选)房屋合同09-28

房屋合同08-18

(经典)房屋合同09-01

房屋合同08-20

(经典)房屋合同08-20

房屋合同(经典)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