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合同

时间:2023-05-10 15:29:33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精选出口合同集合6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出口合同9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精选出口合同集合6篇

出口合同 篇1

  买方:

  法定代表人:

  卖方:

  法定代表人:

  生产商:

  法定代表人:

  签约地:

  三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同意严格按照下列条款进行交易。

  一、货物品名、规格、包装和质量要求:

  品名:

  规格:

  包装要求:

  质量要求:

  二、数量、单价、价格条款和金额合计:

  数量:

  单价:_____元。

  合计:_______元。

  三、检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装运期限:

  生产商须在收到买方直接下达的订购订单之日起天内按合同约定备齐货物,并交由卖方即刻验收装运。

  五、装运条件(运输方式、出运口岸、目的地和分批出运安排等):卖方作为发货人安排装运,并在发货后及时通知买方。

  六、保险:由卖方购买保险。

  七、付款条件:

  本合同卖方为______,但买方在合同项下的具体订单直接下达至生产商。合同支付方式为跟单托收下提单日后____天付款交单。买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卖方指定的托收行或代收行按发票金额足额付款赎单。卖方收到买方支付的货款后,应在规定时间将生产商应得部分拨付给生产商。

  八、品质/数量异议与索赔:

  货到目的地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或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船公司或其他有关运输机构责任外,买方可凭三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及生产商提出索赔。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地之日起____天内提出,数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地之日起_____天内提出,否则卖方或生产商不负任何责任。

  九、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卖方或者生产商不能履约,或者部分或全部货物延迟交货,卖方或生产商不负责任。但卖方或生产商必须立即通知其余各方。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系指不可干预、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由三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功,应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____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当时施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三方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由败诉一方承担。

  买方:

  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月___日

  卖方:

  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月___日

  生产商:

  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月___日

出口合同 篇2

  委托方:

  代理方: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约双方就委托代理出口业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委托代理出口商品名称:

  出口口岸:

  总金额:万美元,在 年年底前履行完毕。

  具体型号、规格、数量、金额在每批出口前另行确认。

  二、双方权利义务:

  (一) 代理方:

  1. 代理委托方办理有关货物出口报关、报检、托运手续及结汇、退税事宜,但因出口合同及其附件的瑕疵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2. 因委托方原因致使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的,代理方有权解除本代理合同,委托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3. 因外商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代理方应及时通知委托方采取补救措施。如委托方在诉讼时效内书面要求对外索赔的,代理方应根据其出口合同,积极协助委托方对外索赔,委托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并应在索赔前,依据代理方书面通知将预付费用划至代理方帐户。若委托方未支付有关索赔费用,而由代理方先行支付的,则委托方丧失享有索赔产生的权利,但不免除因索赔而产生的义务。上述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担代理方先行代垫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反之,如外商索赔,由代理方应诉/应裁,但委托方应无条件协助并承担应诉/应裁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二) 委托方:

  1. 应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复印件:

  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含非法人营业执照);

  ② 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 税务登记证(国税);

  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申请认定表(正在申请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⑤ 如是外商投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还需要提供:港澳台侨企业批准证书。

  若以上证照到期后,委托方在年审后半个月内应提供上述资料复印件给代理方。

  2. 保证所委托出口的货物符合出、进口国的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并保证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3. 负责组织出口货源,并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将委托出口货物运至出运口岸及承担运费,并保证所委托的实际货物与报关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相符。若委托方违反本条规定,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对外及对代理方的赔偿责任。

  4. 协助代理方办理报关、报检、制单、结汇等具体业务,保证从代理方处取得的所有单证的安全,不得挪作它用。

  5. 代理方原则上不接受拼柜货物。若确有必要,委托方应于货物报关出口前一周书面通知代理方,由代理方决定是否接受。

  6. 委托方应如实申报,不得虚报数量,高报价值。

  7. 如委托方指定货代以及需异地报关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通知代理方其货代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等详细资料,并允许代理方与货代直接联系,在货物正式报关出口前,由货代将装箱单、发票传真给代理方确认。

  8. 保证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真实、有效、合法。

  9. 未经代理方同意,委托方不得擅自更改确认后的合同条款,不得对外商作出合同之外的承诺。

  10. 承担因委托方原因致使本合同及与外商签订之合同不能履行的一切责任。

  11. 对外商资信负责,承担因外商原因致使与外商签订之合同不能履行或与外商签订之合同已部份履行但无法收汇核销的责任。前述外商违约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影响本协议项下代理方收取代理费的权利。

  12. 保证在报关日后30日内将报关单、核销单等退税单据交还代理方,并保证报关单、核销单的所有内容与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内容一致。

  13. 因委托方的原因,导致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未能退税时,代理方有权向委托方追索该部份退税款。委托方应在收到代理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部份退税款,付到代理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上。

  三、费用与代理手续费结算:

  1. 代理出口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除退税外均由委托方承担,如因需要由代理方代为缴纳的,委托方应在每笔费用实际发生前转入代理方帐户,代理方也可直接在货款中扣除。本合同项下的出口费用包括:保险费、港口码头费、装运港市内短途运杂费、仓储费、出口检验费、检疫费、报关费、国内银行费用等。

  2.a.代理方负责接收国外客户t/t货款,该货款应于60天内汇到代理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在代理方收到委托方国外货款,先按1美元:8.26人民币元将货款汇入同增值税发票上相符的银行帐户,在核销单、报关单退回后,并收到委托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后 3个工作日内将外汇货款按1美元:9.14人民币元的比率,扣除已按1美元:8.26人民币元支付的货款,将剩余货款按委托方的通知汇入同增值税发票上相符的银行帐户,其余部分(包括不低于 13%的退税款额)作为代理方的'代理费用。

  3.如出口合同外商付款期至时,代理方未实际全部收汇,代理方对委托方就该笔货款保留追索权。如代理方在委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和缴款书二个月后在国税局依然查无增值税发票和缴款书的相关信息,委托方有责任协助代理方向当地国税局查询。

  四、违约责任:

  1. 在本合同项下,如一方违约,除依法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及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外,还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差旅费、通讯费。

  2. 自违约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及法定义务之日起,其于后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以下顺序清偿:

  (1)守约方为实现权利支付的费用;

  (2)利息或违约金、损失赔偿金;

  (3)货款本金。

  五、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我国对外贸易代理的有关规定。

  2.委托代理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合同签订地法院裁决。

  六、其他:

  1.上述结算价双方将根据20xx年度实际退税时间及市场行情协商调整。

  2.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工厂若需要代理方提供“产品购销(买卖)合同”,该合同仅限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用,其内容若与本协议有矛盾,以本协议为准。

  3.如中国人民银行美元和人民币的汇率发生变动,高于或低于1:8.26(不含本数)时,则代理方与委托方另行协商该代理合同中第三条第2点中结算比例,以保证代理方不发生代理业务亏损。

  5.如国税局对该产品出口退税比例进行调整,高于或低于13%(不含本数),则代理方与委托方另行协商该代理出口合同中第三条第2点的结算比例,以保证代理方不发生代理业务亏损。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如有未尽事宜须补充或修改的应以书面提出并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并与本代理出口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方: 代理方:

  (盖章) (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出口合同 篇3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甲方:(托运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国内或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由乙方代理甲方办理部分或全部国内或国际航线的航空货物运输业务。

  第二条甲方托运货物应当真实合法,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拒绝受托代理危险品或出运国、中转国、运抵国法律、法规禁止、限制运输的商品的运输业务。

  第三条甲方应当正确无误地、真实地制作航空货运单(附件),其内容包括收货人名称、发货人名称、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出运地、始发港、运抵港、最终目的地、出运日期、货物品名、要求航班、出运价格、运费的支付方式及特殊要求等要素,并送交或传真给乙方。

  第四条甲方交给乙方的运输标志(唛头)必须有以下内容:收货人名称、参考号码(如:合同号、发票号等)、目的地名称、件数。

  第五条乙方应根据甲方航空货运单的委托要求,及时办理订舱、收货、发货、制单、报关、报检、装板、交接、仓储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全部业务或其中的部分业务。

  第六条航空运输过程中,允许航空托运单上甲方记载的货物件数、重量、体积与实际托运的货物存在略微差异。货物准确的件数、重量、体积以乙方接收货物时乙方的检验为准。如果甲方对乙方的检验结果存在异议,可书面向乙方申请双方联合检验。如果联合检验的结果与乙方的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货物准确的件数、重量、体积与甲方在航空托运单上记载的有较大差异,乙方有权选择拒绝承接该票货物的运输代理,由此导致的乙方的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甲方保证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写货物品名和货物申明价值与实际交运货物品名和货物实际价值完全一致,并对所填航空货物运单及相关运输文件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第八条甲方未办理货物申明价值的,由于承运人或乙方的原因造成货物灭损的,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但赔偿额最高按灭损货物毛重每公斤人民币20元(国内航线)/国际20美元(us$)(国际航线)计算。

  第九条甲方在货物出运中要求修改运单中有关项目或变更对货物的处置方式,应在航班到达目的港前_____小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对于甲方的此类要求应尽量满足,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对未能满足甲方此类要求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

  第十条甲方向乙方支付运费及相关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支付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甲方不能按时支付运费及相关服务费用的,按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航班/日期除有特别约定外,是由乙方代表承运人承诺的货物承运航班与日期,未能履行而导致甲方因此受损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不应超过货物的运输费用的100%。

  第十三条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由乙方协助甲方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按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货物在乙方掌管期间毁损、灭失的,但乙方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或者是由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因货物运输引起的任何索赔,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再给予乙方充分时间的基础上,在法定时效内向乙方书面报告且提供相应的法律证据,由乙方代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向航空承运人提出索赔,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因此拖欠或暂扣运费。

  第十六条因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的原因而使乙方提出上述索赔要求的时间超出法定时效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合同的订立、变更、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调整。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履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经双方协商,可自行决定该合同的延长或终止。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

  附件:航空货运单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出口合同 篇4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作为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专业外贸公司,在相应领域内拥有良好的资信;

  鉴于乙方已获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出口本合同项下货物所需的批准;

  鉴于乙方作为委托人,愿意委托甲方为其出口本合同项下货物;

  鉴于甲方作为受托人,将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_________号货物出口合同(以下简称“出口合同”);

  为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此订立如下合同,以期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委托出口货物(以下简称“货物”)

  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质量

  数量

  单价

  总价

  交货期

  (注明贸易术语)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和责任(根据贸易术语项下卖方义务调整)

  1.与货物出口合同的买方(以下简称“外商”)签订出口合同。

  2.在签订出口合同后,负责向外商催开出口合同项下的信用证。

  3.在收到外商的承运货物的船舶动态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乙方。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支付委托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2.按照出口合同的规定办理货物商检,并提供商检报告。

  3.在出口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并交给外商指定的承运人。

  4.备齐货物出口所需的文件、许可证。

  5.负责赔偿甲方履行本合同时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的原因受到的损失。

  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

  1.委托手续费:_________。

  2.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货物的出口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税均由乙方承担。此等费税包括但不限于关税、增值税、报关费、保险费、码头杂费、仓储费、开证费、商检费、短驳运输费、内陆运输费等。若由甲方代垫,则乙方依甲方提供的有效凭证进行结算。

  3.费用支付:乙方应当在_________内,将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委托手续费及其他费用汇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第五条 与出口合同有关的违约、索赔

  1.外商违约:当外商未能履行其相应义务时,甲方应及时将上述情况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披露该外商,乙方可以行使甲方对外商的权利并对其提出索赔,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必要之协助;如乙方委托甲方索赔的,应当在有效索赔期限内提交必要的索赔证件;如乙方委托并提供相应仲裁或诉讼费用的,甲方应依出口合同之规定对外提起仲裁或诉讼。上述索赔或仲裁、诉讼产生之利益或损失,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2.如乙方违约致使甲方未能对外商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向外商披露乙方;如甲方因此对外商或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受到其他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但甲方因外商或承运人违约而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义务的不属违约,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应当自行承担其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第七条 不可抗力

  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解除后3日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的理由,在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后,根据情况可延期、部分或全部不履行合同,同时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甲方未能因不可抗力免除对外商的责任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第八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2.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口合同 篇5

  甲方:

  地址:

  Tel(电话):

  Fax(传真):

  乙方:

  地址:

  Tel(电话):

  Fax(传真):

  甲、乙双方愿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签订本合同。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实施进口行为。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1.甲方自行与境外供货商确认进口商品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口单价、产地、装箱情况、要求的交货期等所有内容。

  2.乙方不承担甲方委托进口产品的质量风险和市场价格风险。若由于甲方未履约或未完全履约,而造成乙方未履约或未完全履约之责任完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保证提供的报关商品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口单价、产地、装箱情况等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并符合归国家对 (地区名称)小额商品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否则,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概由甲方负责。

  4.甲方负责将商品的具体清单、价格和数量等资料在境外卖方发货期前5个工作日将订货通知单交乙方以便乙方办理商品进口的审批手续和进口报关的有关手续,以乙方的名义代甲方签订外贸合同。在执行进口合同过程中,随时向甲方通报有关情况并会同甲方及时处置。

  5.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首先根据上述法律及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达成的基本原则协商解决。

  6.本委托合同规定的代理手续费为货值的 ,不包括办理外贸合同项下仲裁、诉讼及外商破产事宜所需的任何费用,及码头、船务、商检、仓储、运输等其他费用。

  7.乙方代理甲方从 进口( )一批。数量( )吨,价值 ( )美元。

  8.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合同签章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____月____日

出口合同 篇6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数量、单价、总值:

  卖方有权在3%以内多装或少装。

  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金____%按FOB值计算。

  第三条 装运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装运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第七条 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________国的____ 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___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15天在________国到期。

  第八条 单据:卖方应向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第九条 装运条件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只、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条 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电报通知买方。如果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因执行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卖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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