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

时间:2023-02-28 08:51:27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供用电合同(合集15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供用电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供用电合同(合集15篇)

供用电合同1

  供电方:,简称甲方

  用电方:,简称乙方

  为明确供、用双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乙方用电地址:。

  用电类别:,用电容量鷎w(a)。

  二:供电方式:

  甲方从线路 配电变压器以 相

  伏电压向乙方供电。

  三:供配电设施产权划分及维护管理:

  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 在 处, 属于乙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甲方,由甲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乙方,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四:用电计量

  1. 根据乙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甲方向乙方计算电量的依据。

  2. 乙方安装的计量装置为型安培电能表 只和 型安培电能表只,电流互感器 /5 只,该电能表及互感器经法定计量单位检定合格。

  3. 按国家计量法规的规定,乙方计量装置应一律强制性周期检定,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并付检定费用。

  五:电费收取:

  1.甲方按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有管理权的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

  电价,定期向乙方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执行。

  2.甲方按每月7-10日抄表,次月1-5日向乙方收取电费。

  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

  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凭电费发票到甲方查实,如确属有误,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六: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

  4.乙方若对甲方执行电价、收费标准有质疑时,可向价格管理部门投

  诉,若确属甲方执行标准有误,由甲方予以纠正。

  2. 甲方可不定期对乙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予配合

  3.安装在乙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管理权属甲方,乙方不能私自迁移、拆

  装、锁封。乙方若对计量装置的计量有质疑时,可到法定计量单位检定校验。

  4.乙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如用电方不能按期完

  清电费,供电方在约定用电方交费期的最后一日的次日上午10时为中止供电时间,无须另行通知。

  5.乙方不能按期足额向甲方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电费违约

  金,电费违约金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相关规定计算。乙方若无正当理由拒交电费及电费违约金,甲方有权中止供电。

  6.严禁窃电和违章用电。乙方若有窃电及违章用电行为时,甲方有权

  按供用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中止供电。

  7.乙方有自备电源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与电网闭锁,不

  得向甲方电网倒送电源,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安全后果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办理。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后双方若无争议,可继续有效。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有效。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供用电合同2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电方)以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1、用电地址:

  2、临时用电主要用途为:

  二、供电方式和用电容量

  1、供电电压和用电容量

  2、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详见附件二)

  3、供电贴费

  根据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交付供电工程贴费为:

  千伏安(千瓦)╳元/千伏安(千瓦),共计_____________元。临时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办理贴费清退手续。

  三、用电计量

  (一)

  1、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_______安培,无功电能表 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电压互感器变比。

  2、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数据是供电方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3、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电量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4、供电方设在用电方的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二)

  用电方不具备安装用电计量装置条件,用电量根据合计用电容量、使用时间计算。用电方每天用电小时,临时用电约定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共_______天,用电量为千瓦时。

  四、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一)

  1、供电方根据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及分摊的线损和变压器损耗电量,定期向用电方结算电费及随电费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方式为:

  a、供电方委托__________银行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b、用电方每月__________日定期向供电方交付电费。

  3、按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存出电费保证金金额和电表保证金额。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

  5、用电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付清电费违约金,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费时,所欠部分电费从到期应付之日起继续计收违约金。

  (二)

  1、电价:目录电价_________元/千瓦时,综合电价_________元/千瓦时。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临时用电接电前用电方预付电费_________元。终止用电时,如实际使用时间不足约定期限二分之一的。可退还预付电费二分之一;超过约定期限二分之一,预付电费不退。

  五、供电设施产权分界及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产权分界点设在:_______________。产权分界点的设备属于_________。资产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产权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安装在用电方的计量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应负责保护。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用电方应负责赔偿或修理;如私自迁移、更动或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五项处理。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如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于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约定事项

  1、(一)用电方不得将临时电源向外转供电,也不得将临时电源转给第三人。供电方不受理用电方的变更用电事宜。用电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仍然需继续用电的,应在用电终止前向用电方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临时用电合同到期,用电方如不办理继续用电手续,供电方将终止对用电方供电。

  (二)用电方不得将临时电源向外转供电,也不得将临时电源转给第三人。供电方不受理用电方的变更用电事宜。约定期限结束终止供电。

  2、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有权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3、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4、在临时用电期限内,用电方在申请临时用电时向供电方提供的永久性用电初步方案如有变更,用电方应将有关变更资料及时提供给供电方。

  七、违约责任

  (一)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公历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经双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者外,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法律、政策执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起至止。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原《供用电合同(协议)》自行失效。

  4、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均等;副本壹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5、本合同于在签订。

  6、本合同附件包括:

  a、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b、用电设备清单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分部。

  (本页无正文)

  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营业执照号: 营业执照号:

供用电合同3

  合同编号:

  供电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用电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年 月 日

  为了保证国家计划顺利地执行,明确供用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供用电规则》和有关的法规,以及国家计划,经双

  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第一条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电压为下列额定值的电力。

  序号受电点地址受电电压值(伏)

  #1 ____,____;

  #2____,____;

  #3 ____,____;

  第二条根据国家计划和电网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应电力的数量,见附表一。

  第三条用电方使用电力的时间为:

  高峰时间:夏季____,其他季____;

  低谷时间: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特殊设备用电时间: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第四条供电的质量

  1、根据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和用电方受电点在系统中的位置,商定受电点的受电电压为:

  #1受电点__,受电电压__伏;

  #2受电点__,受电电压__伏;

  #3受电点__,受电电压__伏。

  如变配电设备、系统运行方式和受电位置变动时应相应修订受电电压值。

  2、根据用电方月平均率因数,受电点的供电电压与合同受电电压比较,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用电方月平均功率因数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

  0、9以上±5%

  0、86~0、9±7%

  0、81~0、85±8%

  0、80以下±10%

  在电力设备检修或系统在非正常情况下运行,用电方受电点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经上列再增加5%。

  3、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的三相交流电源的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在系统主力电厂故障时,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1赫,但故障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4、供电方在用电方受电点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和用电方在受电点注入电网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应低于水利电力部《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和允许值。

  有冲击负荷的用电方,当冲击负荷已影响其他用户电压质量时,用电方应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条用电方每月向供电方支付所用电力的电费。有关的.电度计量、电价、电费结算、电费支付方式均按有关规定或按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协议办理。

  第六条供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不承担违约责任。

  (2)因正当理由,并事先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如,因排除险情,处理事故,检修设备等的限电;对超过计划用电的限电;计划检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因执行国家命令而对用电方的限电等。不承担违约责任。

  (3)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仍可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不属违约,不承担责任。

  (4)非供电方的责任,如用户的过错,鸟害、人为破坏等。不承担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在运行、操作、检修、试验等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2)非供电方责任引起,而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事故扩大部分的过错。

  (3)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等方面处理不当造成的过错。

  3、无正当理由对用电方限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量,并给予赔偿。赔偿按少供的电力、电量分别计算,少供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赔偿,少供一千瓦按0、5元赔偿。

  少供的电量按限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的平均用电量与限电时间内每小时计划电量之差乘以限电小时数求得。

  4、供电方责任造成用电方断电时,供电方应按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和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为四倍)给予赔偿。

  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按断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断电小时求得。

  断电责任的分析,以供电方事故记录为依据,并适用水利电力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5、供电电压和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供电方应按质量不合格累计时间内所用电量乘以用电方当月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第七条用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有特殊原因,超负荷或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用电。事先通知并征得供电方同意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3)由用电方责任引起,但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的扩大部分的过错,不承担违约责任。

  (4)非用电方的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在生产,检修和电气运行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2)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上的过错;

  (3)因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电压或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的过错。

  3、无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规定的电力数量用电时,事后应扣还超用的电量,并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超用的电力和电量分别计算。每超用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偿付违约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偿付违约金。

  4、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断电或导致供电方对其他用户限电、断电时,用电方按供电方对外限电、断电时间内少供电量,乘以受害方电度电费五倍给予赔偿。

  少供电量按断电(或限电)前后的负荷差(千瓦数)乘以断电(或限电)小时数求得。

  5、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质量不合格时,供电方不负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如导致其他用户供电质量不合格时,用电方应按第六条5款的规定给受害方赔偿。

  第八条电度计量以供电方装设的电度计量装置的记定为准。

  供电电压、频率变动超出允许幅度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自动记录仪表为准,如无上述设备时,经双方协商也可用其他办法认定。

  第九条本合同有关供用电的其他事项,按《全国供用电规则》处理。

  第十条合同执行情况每月考核、结算一次。

  第十一条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一份,电力分配机关一份。

  供电方│用电方

  法定代表签名:

  法定代表签名: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签约日期

供用电合同4

  供电方:__________

  用电方:__________

  为明确电力供应与使用中供电方和用电方的权利义务,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以下文本中的填空线由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或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为供选择项,选用的以“t”标记,不选用的用“x”标记。

  1. 用电地址、用电类别和用电容量

  1.1 用电地址:

  1.2 用电类别:

  1.3最大用电容量为 千瓦。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超出该容量用电。

  2. 供电方式和供用电质量

  2.1 供电方式

  2.1.1 供电方以额定频率为50赫兹、额定电压为 伏的交流电源向用电方供电。

  供电方从 接电,向用电方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瓦。

  2.1.2 未经供电方书面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接入其他电源或向第三方转供电力。

  2.2 供电质量

  2.2.1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电方依法依约用电的情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连续供电。

  2.2.2 用电方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对供电质量产生影响或对安全运行造成干扰和妨碍时,用电方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达不到国家标准GB/T12326-20__、GB/T15543-20__和GB/T14549-1993(该标准被修订或替代时,按修订或替代的标准执行)规定的要求时,供电方可中止对其供电,由此造成供电方的损失,供电方有权向用电方主张赔偿。

  3. 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及维护责任

  3.1 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 。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方,但计量电能表产权属于供电方。(详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3.2 供、用电双方按产权归属各自负责其电力设施的维护、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但安装在用电方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方应妥善保护,并采取合适的措施防止外力和第三人破坏。

  3.3 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和受电设备,除另有约定外,未经管辖单位同意对方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的,事后应迅速通知管辖单位。

  3.4 电力设施的维护,是指对供用电双方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或在自然损害或外力损坏影响电力设施正常和安全运行时进行的维修、更换等工作。

  用电方受电设施的产权属于用电人,由其对该受电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用电方应做好受电设施的安全防护工作,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受电设施发生触电损害事故和遭受外力破坏,配合供电方用电检查,为供电方抄表、收费提供方便等,如因用电方受电设施引发电力事故的,应由用电方承担责任。

  3.5 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用电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报告。供电方有权对该项工作进行检查,如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有权要求整改,如在规定时限内未整改完毕,供电方可中止供电。

  4. 用电计量

  4.1 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二次连接线、接线盒、失压断流记录仪、压降补偿仪等。计费电能表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拆除、校验、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用电方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若计量点设在任何一方的设施内,则由产权所有者承担从产权分界点至计量点间电力设施的损耗电量的电费。

  4.2用电方不同性质的用电,应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计量。

  4.3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

  用电分类供电电压/计量点电压(V)计量设备规格准确度等级计算倍率备注

  5. 电价、电费结算及电费查询方式

  5.1 电价

  供电方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分类电价,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电价或其他收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5.2 电费结算方式

  5.2.1用电方同意采用“先支付电费后用电”电费结算支付方式。

  首次办理预售电业务用户,为防止发生接电后立即停电的情况,用电方应结清已使用电费,并按不低于约定的预存金额预存电费。

  供电方定期按合同约定的电价标准测算乙方剩余电费余额,用电方有义务根据供电方提供的各类服务渠道查询用电信息,了解测算电费余额,在余额不足时及时续交电费,确保测算电费余额充足。由于用电方未及时续交电费引起停电,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用电方承担。

  当用电方测算电费余额低于约定的停电阀值时,供电方可对用电方实施停电。用电方续交电费后,当测算电费余额大于停电阀值,通知供电方恢复供电。

  用电方可根据日常用电情况,填写以下内容(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1)用电方首次预存金额:________元(不低于50元)。

  (2)用电方预警阀值:○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

  用电方停电阀值:_零_元。

  如用电方已签订《银行代扣协议》,当测算电费余额低于预警阀值时,每次自动代扣的预收金额为:○200元○500元○1000元○20__元,○5000元○10000元,其他:________元。

  5.2.2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供电方原则上实行固定结算周期和抄表例日,但如遇特殊情况,供电方可适当调整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用电方应予以配合。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如有变化,以供电方通知为准。

  5.3电费结清期限:若抄表时间为当月20日前,用电方应于当月抄表之日起10日内结清当月电费;若抄表时间为当月20日及以后,用电方应于月末前结清当月电费。

  5.4对于预存电费,供电方可根据用电方需要,按充值金额开具收款凭证,待抄表周期结算电费后,可开具电费发票。

  5.5电费查询方式:用电方可选择开通短信提醒服务、关注“广西电网95598”广西电网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登陆95598网上营业厅()、拨打95598热线电话或营业厅柜台服务等方式查询电费。

  5.6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的,应当先结清电费后再协商解决。

  5.7用电计量标准:在用电方远程自动化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以远程自动化系统计量电量为准。远程自动化系统出现故障影响计量准确的,以现场抄表读数为准。

  5.8供电方发现因计量装置记录不准或其他原因导致少计或多计电量时,供用电双方应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5.9根据需要,供、用电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或电费担保协议。

  5.10电费查询方式:用电方可选择开通短信提醒服务、关注“南方电网95598”南方电网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登陆95598网上营业厅()、拨打95598热线电话或营业厅柜台服务等方式查询电费。

  6. 供用电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6.1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电方依法用电、预付电费或预购电量足额的情况下,供电方应连续向用电方供电。因供电设施计划或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或因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方应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停电手续。除上述因故中止供电外,其他原因需要停止供电时(窃电或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除外),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如因政府要求供电方对用电方停止供电的,供电方有权对用电方停止供电,造成的后果由用电方承担。

  6.2 供电方应在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用电方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到供电方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交付费用。

  6.3 用电方有权查阅自己的电价、用电电量及电费等资料,供电方应提供方便。

  6.4 用电方应负责保护安装在用电方处的用电计量装置,发现计量装置异常时,应及时报告供电方。用电方有权要求对计量装置进行校验,但如果该试验合格,则由用电方承担验表费。

  6.5 用电方应依法用电,不得从事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窃电。用电方窃电的,供电方有权当场中止供电,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电方承担。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方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 为保障电网安全和制止违法用电行为,供电方有权依法进行用电检查工作,该用电检查权的行使与否不影响、减轻或免除用电方对其用电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维护之责。用电方应积极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拖延或拒绝。

  6.7 用电方需变更用电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供电方营业场所办理手续,变更供用电合同。

  6.8 若用电方未能及时充值导致自动断电后,用电方须确认用电设备处于关闭状态,做好安全措施,不要随意触摸电路及电器可能带电部分。

  6.9由于用电方原因未能如期抄录电表读数的,供电方通知用电方待期补抄或暂按上一次用电量计收电费,待下次抄表时一并结清。

  6.10 用电方连续6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的,供电方有权以销户终止用电方用电。用电方需再用电时,按新装用电办理。

  6.11预付费专项约定

  6.11.1用电方采用预购电方式向供电方购买电量后再用电。当剩余电量不足时,系统直接跳闸中止供电。用电方应根据实际用电情况查询电量或电费余额,及时预存电量或电费,避免断电,否则造成的一切停电损失由用电方承担。

  6.11.2供电方安装预付费控制装置时,用电方应予以配合。供电方安装完毕后,对预付费控制装置进行加封,并由供电方对预付费控制装置运行进行监督检查。

  6.11.3用电方有正常使用和保管预付费控制装置的义务,预付费控制装置(预付费电表除外)损坏,由用电方维修或更换,以确保预付费控制装置和跳闸机构运行正常。如预付费控制装置损坏,用电方经供电方通知逾期未整改的,供电方可中止供电。

  6.11.4每月结算的电量按照双方约定计费的计量装置为准。预付费控制装置作为电量、电费的参考。

  6.11.5如用电方有陈欠电费,须从用电方每次预购电费款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于支付陈欠电费及违约金,至用电方交清陈欠电费及违约金止,其余金额购当月电量。供电方仍有权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向用电方追索陈欠电费及违约金。

  6.11.6用电方按综合平均电价,综合考虑用电量、力调电费、政策性调价等因素预购电量。购电时,供电方向用电方开具临时收费收据,每月月末抄表结清电量电费后,用电方退回临时收据,再开具正式发票。多购电量结转下月使用,不足部分在购下月电量时先行扣付。

  6.11.7用电方必须凭电费资金到达供电方电费账户的有效单据或证明向供电方购电。

  6.11.8用电方预购电后,持购电卡(安装在供电方变电站的预付费控制装置,应交由运行值班员)插入预付费电能表读写卡插孔,将所购电量数据输入预付费电能表。

  6.11.9供电方定期或不定期对预付费控制装置进行巡检,用电方应配合检查。用电方负责预付费控制装置的保管,发现预付费电能表电子显示故障、欠费不能跳闸或误跳闸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方维护处理(报修电话: 95598)。供电方必须及时赶到现场并处理故障。

  6.11.10用电方应掌握本单位日用电量和预购电量使用、剩余情况,及时续购电量。如因用电方未能及时续购电量或其他用电方原因引起预购电量用完跳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电方承担。

  6.11.11用电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拆除装置的任何部件、封印;不得改动相关控制回路,或以其他手段导致控制装置失效;用电方未能及时续购电量引起预购电量用完跳闸,用电方不得强制合闸。否则,按违章用电论处,并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用电方须承担每次5000元人民币的违约使用电费。造成预付费控制装置损坏的,用电方还须赔偿预付费控制装置。若用电方存在窃电行为的,供电方有权依法立即中止对用电方供电,除按国家电力法规补交电费及处罚违约使用电费外,供电方有权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用电方刑事责任。

  7. 通知: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7.1 供电方通讯方式:市话通讯、号码:95598

  7.2 用电方通讯方式:市话通讯、号码: 联系人:

  7.3依据本合同或有关法律规定,供电方需事先向用电方发出的相关通知(包括催交提醒、停电通知等),供电方可选择用电方提供的上述任何一种通讯方式向用电方进行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通话、电视或报纸公告、用电地址所在社区公告等。用电方应保证上述提供的通讯方式畅通、有效。如上述通讯方式任何一项变更的,用电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供电营业厅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供电方仍按以上方式通知的,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电方自行承担。

  通知或者法律文书被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1)电话或手机短信通知的,应于电话或手机短信通知之日视为已有效送达;

  (2)以公告方式通知的,应于公告刊登或发出之日视为有效送达;

  8. 违约责任

  8.1 供电方未按本合同第6.1条规定的办理停电手续,或因供电方责任造成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8.2 因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8.3 因供电方责任造成供电质量不符合本合同2.2.1款规定的质量标准,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和九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8.4 因用电方过错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给用电方自身造成损害的,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给供电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参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造成的扩大部分损害的赔偿责任。

  8.5 在电力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受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受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因受害者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受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8.6 因用电方维护管理不当导致用电、受电设施不符合有关技术、安全标准而引起事故,给供电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法律责任。

  8.7 用电方未按约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用电方在当月25日前未缴清电费的,供电方将于当月26日起开始计收电费违约金。电费违约金从电费结清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居民生活用电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计算;其他用电当年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2‰计算;跨年度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3‰计算,违约金总额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及违约金的。供电方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中止供电并酌情将欠费情况反馈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8.8 用电方违约用电或存在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供电方有权予以制止。用电方除补交有关费用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使用电费。补交费用和违约使用电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的有关规定计算。

  8.9 用电方存在《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窃电行为的,除补交电费外,还应承担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窃电量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的有关规定计算。

  8.10 用电方因保护不善而造成用电计量装置损坏,并造成供电方损失的,由用电方承担赔偿责任。

  8.11 供电方经检查发现用电方有违反《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供电方可要求其进行整改,用电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整改的,供电方可依法中止供电。

  8.12 其它违约责任依照《供电营业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9. 争议解决办法

  供电方、用电方因签订或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电力管理部门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任何一方可向供电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其他

  10.1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全部条款已经双方详尽阅读和理解,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若任何一方有异议,须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双方均无异议的,本合同自动延续同一期限。

  10.2 本合同的修改、变更或双方协商解除,必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10.3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 本合同附图包括:《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10.5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标准执行。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因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标准调整而不适用时,按新的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标准执行。

  10.6 本合同生效,且用电方新建或改建的受(用)电装置经检验合格后,供电方开始向用电方供电。

  10.7 本合同印刷的内容和手写的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 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

  无

  用电方声明:用电方已详尽阅读和理解本合同条款(包括合同中加粗体条款部分),供电方已应用电方要求对上述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做出相应的说明,用电方无异议。

  供电方:(盖章)__________ 用电方:(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__________ 年 月 日

供用电合同5

  供电方(供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号:_________

  供电方(供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电费开户银行: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号:_________

  为明确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用方在订立本合同时已阅读并充分了解《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有关内容,并同意遵守。

  一、用电地址、用电类别:

  1、用电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电类别: (工业/非工业/ 农业/商业)

  3、用方休息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

  1、供方向用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 380 伏电压的电源。

  2、供电电源:______________

  a、常用电源

  供方经公用变压器,采用 (架空线/电缆)向用方供电。用方核准用电容量为_____千瓦(具体用电设备见附件一)

  b、备用电源

  供方经公用变压器,采用 (架空线/电缆)向用方供电。用方各用用电容量为____千瓦,其与主供电源采用 (机械/电气)联锁,不得并列运行。

  3、用方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生产产生的影响:

  a、用方自备发电机____台,总装机容量____千瓦。与网供电源采用 (机械/电气)闭锁,用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b、非电保安措施是______。

  4、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方供电。

  2、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方应向用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电秩序,供方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方愿意配合。

  四、用电计量

  1、供方按国家规定的电价类别对每路电源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方结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

  (1)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_____处,安装的有功电度表为_____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_____。用于计量 (动力/照明)用电量。

  (2)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____处,安装约有功电度表为______安培, 电流互感器变比为______。用于计量 (动力/照明)用电量。

  3、设在用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和负荷管理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检验、拆除、加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方办理,用方愿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并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供方在用方新装、换装及电能表强制检定站现场校验后的用电计量装置应加封。用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

  供方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更换,并按规定周期委托电能表强制检定站进行校验。用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方,由供方负责处理。用方认为供方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可按规定向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提出校验申请。用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在接到检验结果后15 个工作日内,可向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申请检定。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及用电电价:

  (1)供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方定期结算电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 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电价:

  供方对用方执行单一制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方应在每月_____日定期抄表,并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方收取电费。

  (2)用方同意在收到缴费通知后_____个工作日内全额交清电费。供方委托_____银行向用万电费开户银行划拨电费。每月分三次划拨,即每月6 日、16 日、26 日按全月电量的三分之一左右划拨,并于次月6 日结清当月全部电费。

  根据需要,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用方应按国家规定,向供方存出电费保证金和电表保证金。用电终止时,供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3、用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争议时,同意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照本合同第九条处理。

  4、用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支付违约金。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费时,所欠部分电费从到期应付之日起继续计收违约金。

  六、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双方协商确认:

  a、常用电源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_______处;

  b、备用电源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_______处;

  产权分界点电源侧资产属供方,由供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负荷侧资产(除供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及总熔丝箱)属用方,由用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对方分管的供用电设施。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的,事后应在二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供用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用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供方、用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其他约定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方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时,用方应予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方愿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用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3、用方需新装、增加或更换自备发电机组应向供方申请并经审核同意。

  4、用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分户、并户、销户、改压、改类、更名或过户)时,同意事先到供方用电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5、未经供方许可,用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用方在其用电地址内将部分土地、房屋出租或转让时,应通知承租人或受让人向供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提供必要的供电通道或变配电站站址。

  6、供、用电双方任何一方改变法定地址、电费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应于一周内书面告知另一方。

  八、违约责任

  1、供方违约责任:

  (1)供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方停电,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按附件三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供方的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按附件三承担赔偿责任。

  (3)供方发生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按附件三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用方自身的过错;

  ② 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 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

  ③ 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电力运行事故。

  2、用方违约责任:

  (1)用方不按期交清电费,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之日止,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① 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② 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经供方催交,用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方可依法按规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违约金, 停电引起的损失由用方自行承担。

  (2)用方愿遵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第三十一条规定之行为。如有违反, 供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用方加收违约使用电费。

  (3)用方违反约定事项第5 条之规定,擅自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电网运行对第三方产生的一切风险由用方承担,且因转供或引入电源引起的供方损失也将由用方承担。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和解。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供电时间

  a。己受电用户在本合同签约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电。

  b。 用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方检验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电。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2、 在双方签订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之前, 本合同继续有效。

  3、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和图表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 本合同未尽事宜,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上海市电力公司供屯营业细则》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 则按新规定执行。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此前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或协议自行终止。

  3、本合同一式_____份, 双方各执____份。

  4、本合同的签约地为 。

  5、本合同附件包括:

  a、 附件一:用电设备清单

  b、 附件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c、 附件三:供电方违约赔偿办法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 (盖章)___________

  用电方: (盖章)___________

  签约人: (签章)___________

  签约人: (签章)___________

  签约时间: 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时间: ___年___月___日

供用电合同6

  合同编号:

  供电方

  用电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传:

  电传: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电分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生产班次:________,周休日_____________。

  3、用电容量

  供电方认定用电方用电设备总容量为____千瓦(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附表)。

  二、供电方式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交流50hz电源、220/380伏电压的电_____源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方式采用

  (1)供电方从____线路____公用变____号低压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电。供电容量为____千瓦。

  (2)用电方对供电可靠性有较高要求时,备用电源采用:

  a、供电方从____线路____公用变____号低压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电。供电容量为____千瓦。

  b、由用电方自备电源。自备发电机(或不停电电源ups)容量为千瓦。

  3、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如用电方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0、85以上,或用电方谐波注入量、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超过国家标准时,供电方无义务保证其电能质量。用电方应负责采取措施治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用电计量

  1、电方根据用电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产权属供电方。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1)用电计量安置安装在________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安培,无功电能表为____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____。用于计量____用

  电量。

  (2)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________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____安培,无功电能表为____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____。用于计量____用电量。

  2、用电方未按电价分类装表计量时,供电方对难以装表计量的____用电量,约定按每月____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总用电量的____%计算。随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用电容量在100kw及以上时,按国家规定加装无功电能计量装置,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____。

  (3)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对用电方应执行____(分时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的方式为:

  a、用电方每月____日定期交付。

  b、供电方委托________银行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c。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按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存出电费保证金额________元和电能表保证金额________元。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六、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____处。____属于____。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约定事项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3、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由用电方负责保护其完好和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处理;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

  4、用电方的自备发电机组要保证与电网闭锁。经供电方检查认定的接线方式不得自行变动。用电方不得自行引入(供出)电源。否则,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6项处理。

  八、违约责任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双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者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个性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__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时间:__年__月__日

  签约时间:__年__月__日

供用电合同7

  最近,在供电所检查供用电合同签约情况时,发现合同中的用电方签约人身份不清楚,不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不符合签约条件。其中有法定代表人配偶、子女及单位企业其他人员代替法人签约情况。

  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可以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合同法中的自然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可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法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他组织是指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依法独立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但还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例如某企业的筹备部门、某公司的分支机构等。

  供电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供用电合同的合法签约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签订供用电合同;用电方是法人的,它的`法定代表人是供用电合同的合法签约人,他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签订供用电合同。

  根据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标准》,供电方合同的签约人应首先参加学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有《供用电合同签约资格证》。取得授权委托书的必要条件是持有有效的《供用电合同签约资格证》。只有首先取得《供用电合同签约资格证》,并经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后,才可成为供电方委托代理。

  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注意:

  1、供用电双方如果是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约的,应向对方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证明书。(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供用电双方如果是委托代理人签约的,应向对方出示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发的委托代理书。

  3、供用电双方都应对合同签约人员的合法身份进行审查,包括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合法身份、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等。

  4、供用电双方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才具合法资格,应将供用电双方签约人的证明书复印件附于供用电合同后面。

供用电合同8

  供电单位:________

  用电单位:________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电力法》、《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用电地点、用电电压、用电性质、用电容量及限期

  1、用电地点:________

  2、用电电压:________千伏。

  3、用电性质:居民生活用电。用电人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向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并不得超过下述容量用电。

  4、用电容量:三相变流________千伏安,其中________千伏安________台,________千伏________安台。

  5、合同期限: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供电人装表接电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条 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都需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____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____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________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三条 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我国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或:____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高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二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一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第四条 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三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的发生;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应向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因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________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五条 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

  第六条 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第七条 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第八条 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进。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表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检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6、如发现用电计量装置记录失常,双方均有权向合法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如检定合格,检定费用由提出请求方负担;如不合格,该费用由供电人负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用电人应先按正常结算周期内用电量交纳电费,检定结果确定后,供电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7、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用电人

  1、用电人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1‰加收电费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2、用电人发生违约用电行为和窃电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供电人

  1、供电人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电器损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转让或解除合同。用电人需要增加、减少用电容量,变更户名、改变用电性质、另行选择电价、迁移用电地址、移动表位、过户等的,应先行结清电费,并携带有关申请和证明文件,到供电人用电营业场所办理手续。

  供电人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为用电人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供电人公开做出的承诺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第x方式解决争议:

  (一)向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电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份,交_______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用电方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供电方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供用电合同9

  供电单位(简称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用电单位(简称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2.受电电压:____千伏____线三相交流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变流____千伏安,其中____千伏安____台,____千伏____安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____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三条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或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高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二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一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第四条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三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的发生;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应向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因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____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五条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

  第六条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第七条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第八条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进。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表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检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抵容少用电力),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____%计算。

  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经济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原因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

  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赔偿。

  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带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带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一至二倍差额电费的罚金。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____--____元的罚金。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按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第十条合同的修改和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电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供用电合同10

  订立合同双方:____________

  电单位:__________________市(县)电局(所),以下简称电方;

  用电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用电方。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2.受电电压:__________________千伏线三相交流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运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千伏及以下高压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电网容量在3万千瓦及以上者,电周率允许偏差为±.2周/秒;电网容量在3万千瓦以下者,电周率允许偏差为±.5周/秒。

  3.受电容量:____________三相交流千伏安,其中千伏安台,千伏安台,......。

  4.合同期限:____________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1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不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X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三、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原水利电力部或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电的用电方,应向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____________

  电气设计说明;

  用电负荷分布图;

  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2份,电方审核提出书意见后,退还用电方1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电方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____________

  高压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9以上;

  其他1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85以上;

  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素为.8.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电方,电方可拒绝接电。未达到上述规定的现有用电方,应在二、三年内增添无功补偿设备,达到上述规定。对长期不增无功补偿设备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户,电方可停止或限制电。电方应督促和帮助用电方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数。)

  4.用电方在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电方可不电。

  四、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1.安全用电:____________

  电方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每年一般不超过1次;1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3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和错误操作;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电方报告,并在7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应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2.计划用电:____________

  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____________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用电方工业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农业排灌季节)。

  电方和用电方都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电方装设电力定量装置,用电方不得拒绝。

  3.节约用电:____________

  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民炉,应经电局批准。

  五、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____________

  低压电的,以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电方;

  1千伏及以下高压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35千伏及以上高压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电方;

  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采用电缆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2.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电方同意,并在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六、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电方负责办理。高电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造。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信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时,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校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6.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电,并可停止电。

  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七、违约责任

  1.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用电方偿付少电量电费的%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低容少用电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计算。

  2.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5倍(单一制电价为4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它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电设备能力时,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电量电费予以赔偿。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4.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给予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原因引起电压波动,电方不负责任。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则以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

  5.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予以赔偿。

  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6.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时间向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1-2倍差额电费的罚金。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2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电设施,处以2至5元的罚金。用电方经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按接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元的罚金。

  八、其它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供、用电双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份,交等单位各留存1份。

  电方: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供用电合同11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_____市______化工厂。地址:________

  乙方:_____市______供电局。地址: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于____市______区签订供电合同如下:

  1.双方因___市__区现只有___千伏工农线供电,线路已满负荷运行,电压质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电负荷。甲方___千伏变电所现轻负荷运行。为了解决___区用户生产用电,双方协商新增负荷由甲方供电。

  2.甲方___千伏变电所___千伏安主变压器因内部有放电声,暂停运行检修,更换为___千伏安主变压器投入运行。乙方同意保留___千伏安用电契约容量,投入时不再重新申请增容。

  3.甲方同意暂外带乙方的用电负荷共___千瓦___安培,掌握其用电情况,负责供电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4.电费收缴办法:乙方用户由乙方直接装表计量收取电费。甲方总电度表减去其它用户的其余部分电度数,由乙方向甲方收取电费。

  5.甲方外带乙方用户和其他用户负荷是暂时的.供电措施。___区变电所建成后,乙方计划的10千伏电网供____区负荷。

  6.本合同于_____区变电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______(公章)乙方: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签字、盖章)

供用电合同12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供给一定种类、品质和数量的电、水、气、热力予他方,而由他方给付价金的合同。

  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主要特征有:

  1.公益性。电、水、气、热力的使用人是社会公众,而供应人往往是独此一家,具有垄断性质,因此,供应人对于相对人的缔约要求无拒绝权,其收费标准由国家规定。

  2.持续性。电、水、气、热力的提供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在一定时间内持续、不间断的,而使用人则是按期付款。

  3.格式性。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格式合同,适用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二、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在权利义务上有相似性,供用电合同的法律规则,供水、供气、供热等合同也可准用。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作为特殊买卖合同,一般买卖合同的规定也适用于该类合同,但于特殊处,须遵循法律的特别规定。

  (一)供电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约定供电。未按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中断供电的通知。供电人因供电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而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及时抢修。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用电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电费。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支付电费的逾期利息。经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拒绝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终止供电。

  2.安全用电。用电人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擅自改动供电人的用电装置和供电设施、擅自超负荷用电等,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供用电合同的纠纷处理方式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与用电人订立的,由供电人供应电力,用电人使用该电力并支付电费的协议。合同的标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电”,由于其具有客观物质性并能为人们所使用,因而属于民法上“物”的一种。供电人将自己所有的电力供应给用电人使用,用电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价款,双方当事人之间实际上是一种买卖关系。

  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合同的当事人是供电人和用电人。供电人是指供电企业或者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资格的非法人单位。用电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无形物质——电力,虽然客观存在,却看不见,只有在连续使用的过程中才能表现出来。

  3.供用电合同属于持续供给合同。供电人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不得中断。

  4.供用电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供电企业为了与不特定的多个用电人订立合同而预先拟定格式条款,双方当事人按照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对供用电方式有特殊要求的用电人,可采用非格式条款订立合同。

  5.电力的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原则。

  当前供用电合同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电力立法严重滞后于电力市场的发展;现行电力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供电营业规则》中若干条款出现了与合同法不协调的情况;签约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素质较差,不能正确签订书面供用电合同;在发生合同变更和合同转让的法定情形时,忽视对合同的书面变更及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合同有效期届满时不续签;在与客户发生合同纠纷时,忽视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清责任、及时化解矛盾。以上种种问题给供电合同的正确签订和履行带来巨大障碍,使供电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若不依法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将给企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在发生合同纠纷时,首先应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清责任,属于客户违约的,应积极向其宣传《电力法》、《合同法》等方面的常识,尤其是对涉及纠纷的供用电合同条款,要依法进行认真细致的解释说明,使用户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解释、和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纠纷发生属供电方责任的,供电企业应主动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一百七十九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

  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一百八十三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供用电合同13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本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坐落在工程,由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承建,为了明确工程内容及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相互协作,紧密配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民法典》、《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名称、地点及结构形式和建筑面积: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结构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实际面积以竣工结算为准)。

  第二条:承包工程范围和内容

  1、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施工图纸全部建筑安装工程(除水、电安装工程、消防工程未在承包范围内)。包括图纸说明及标准、规范所规定的全部内容范围。

  2、承包内容:承包范围的全部基础工程(桩基础工程除外)、主体结构工程、内外装饰工程、门窗工程(户内房门、厕所、厨房门不做,只做入户大门一个,定价在贰仟参佰元一个,商铺门为卷闸门)、天面工程、防水工程、室内外排水、排污工程、防雷工程等设计图纸所标示的全部内容。

  第三条:按承包范围的全部内容以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包干价(人民币)元整(¥ _),实做实结。工程总造价约人民币万元整(¥ _元),实际总价款以竣工结算为准。

  第四条:承包方式:按承包范围的全部内容以大包干形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验收合格、包安全生产、包承台、地梁土方开挖、回填和余土外运。

  第五条:本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工程

  第六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竣工日期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总工期为天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开工令日期为准

  遇到以下情况,经甲方代表签证后工期可按实际顺延:

  (1)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将施工场地交给乙方施工的或施工用水、用电未接通的超过3天可以顺延工期;

  (2)因设计图纸修改影响进度超过2天可顺延工期;

  (3)因停水、停电影响施工进度的连续超过1天可以顺延工期;

  (4)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或不能按合同有关条款约定拔付工程款而影响施工进度的可顺延工期。

  (5)遇人力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地震和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造成工期延误或停工的可顺延工期,其它损失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材料、设备供应及要求

  1、本工程所需的一切材料、机具完全由乙方自行解决。

  2、本工程所用的钢材全部采用国标钢材,钢材进场前一定要经项目所在地质监检测部门检测合格方可进场,并附有原生产厂家出厂合格证。

  3、所有进场的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时需附有原生产厂家出厂合格证,有些材料需要检测的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场。

  4、所有机械设备进场前应做好安全检测工作,并附有安全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

  5、本工程所用铝材全部采用1.2mm厚的70系列,玻璃全部采用5mm厚安全玻璃(钢化玻璃)。

  6、公共部位入户大堂及每层电梯门前走廊墙壁和地底面砖全部采用80ⅹ80cm面砖,每块单价在元/块左右,颜色由甲方定,其它公共部位使用的材料按图纸要求执行,(楼梯步级全部改为水泥压光,墙壁,天棚做法按图不变)。

  7、乙方所有主材料进场时一定要经甲方代表认可同意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否则甲方有权对所进的材料提出异议,如需检测的应进行检测,检测费由乙方负责,如检测不合格的材料无条件退场,造成损失完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办理土地征收、青苗赔偿、房屋拆迁及其它障碍物的拆迁,负责乙方在施工场地施工时所遇到的周边居民干扰由甲方负责处理。

  2、做好三通一平,做好桩基工程,提供水、电接驳点,接驳距离不大于离建筑物50米,并能满足施工需要。

  3、 提供地质报告一份,书面提供路道,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点,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

  4、本合同订立后向乙方提供一式六套施工图纸。

  5、 提供必须的施工临时用地,办理红线外临时用地及占用路道许可证,并承担所发生费用。

  6、组织施工图纸会审与交底工作。

  7、审核乙方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工程进度报表,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8、及时审验乙方进场时的机具、材料、成品、半成品,对有缺陷的或质量不合格的材料、机具应及时提出更换,尽可能不影响工程进度。

  9、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施工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及其它必须的签证。

  10、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办理竣工结算。

  二、乙方责任

  1、为方便施工必须的临时设施、临时道路、水、电、管线的修建安装。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并送甲方及市(县、区)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便日常质量安全检查及监督。

  3、按施工图纸、施工总说明,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的《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做好自检工作,各种材料试块取样须经甲方签证后送市、县建筑材料试验站试验,确保工程质量。

  4、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规定和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5、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工程竣工图作工程文件附件移交甲方。

  6、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清洁、道路畅通、机械设备的停放整齐、并及时清理不用的临时设施,做到文明施工。

  7、做好对分包单位的管理(由乙方分包时),抓好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8、在交工前,如发现施工质量问题,负责免费返修。属设计或甲方使用造成的,其返工费由甲方负责。

  9、凡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立即书面报告甲方或主管单位备案。

  10、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包括建筑物周围2米的堆到2米外的余土及其它堆积如物,生产和生活的临时设施拆除),并将门窗、玻璃、地面擦扫干净,厕所、厨房的下水污水道清洗干净,做到完工场清。

  第九条: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1、施工中乙方应根据验评标准提供材料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及有关试块(件)试验报告、材料代用必须经设计单位和甲方审核同意并签证。

  2、乙方必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班组做好自检、互检、交接检,在现场设专职质量检查员,做好检验记录。

  3、凡隐蔽工程经乙方自检后,应填制确切的隐蔽记录,分项工作质量评定表,凭表通知甲方检查,甲方接通知后,当天组织监理、设计单位进行质检,经检查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签证后方能进行下一个工序的施工。

  4、如确需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复查时,其复查结果不符合设计或质量不合格者,复查费由乙方承担,如因此而造成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5、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要停工或罚款,返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延长。

  6、质量等级和评定应执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十条:施工图纸修改

  1、施工图纸的修改变更须经设计单位和甲方代表签证方才有效,修改通知单或图纸发出的份数与设计施工图发出的份数相同。

  2、修改部分的工程费用按发生时市执行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市场价格、取费文件规定计算。由乙方编制,甲方核实后,报有关单位审查,确定增减造价。

  3、当修改属于设计错误、设备变更,标准变化、地质与设计不符合等设计与甲方原因时,修改后费用的增减(含返工损失、仪式、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属于甲方。

  4、修改原因属于设计或甲方,又确实影响工程速度,则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工程款支付方法:

  1、施工合同订立时,即由乙方先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万元整给甲方(即合同生效),待本合同工程主体封顶返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2、施工用混凝土,河砂材料款由甲方代为支付。

  3、合同订立后,先由乙方垫资兴建,待本工程主体封顶时,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整(¥ _元)给乙方,全部完工拆外架时甲方支付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_元)给乙方,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支付人民币万元整(¥ _元)给乙方,剩余工程款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付至总工程款95%给乙方,余下5%工程款留作工程保修金,待保修期满一年,而本工程没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全部返还给乙方(不计息)。

  第十二条:工程验收与结算

  1、乙方在竣工前十五天内将结算书面通知甲方给予验收检查,甲方应及时配合。

  2、竣工时,乙方向甲方提交全部施工原始资料及竣工报告两套,甲方应及时组织设计等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则有提交竣工报告日期并交锁匙给甲方。

  3、经验收检查工程有较大返工者,则以返工合格后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4、工程未经验收,甲方不得自行使用。如甲方强行使用以开始使用日期为竣工日期,还要负责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责任。

  5、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15天内,应将竣工工程结算文件送甲方审核,甲方应在接到结算文件之日起30天内审定完毕。如到期未审完成或未提出异议,即被视为同意结算,甲方应据此结算付清尾数,双方对竣工结算确认后30天内应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自应付之日计起超过一个月后仍不能支付工程款,按实欠数额计算1.5%月利息给乙方(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2、如超过三个月仍不能支付工程款,甲方自愿将本项目商品房按销售价的8。5折抵扣甲方所欠乙方的工程款。

  3、因甲方原因影响工程进度时,所造成乙方停工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依序顺延。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带资施工期间,连续停工十天并经甲方书面责令其开工仍然停工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施工合同,所完成的工程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65%计算工程款,等本项目工程完工一次过支付给乙方,乙方交付的工程保证金不予退还给乙方,乙方不得异议。

  2、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安全事故,完全由乙方承担。

  3、所有需进场的机具、材料必须严格把关,否则,一切损失和后果完全由乙方承担。

  4、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包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万元不予退还,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如有些合同条款与补充协议相抵时,以补充协议为准,其它合同条款和补充协议均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在执行时如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发生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并在二天内收到乙方人民币50万元工程保证金时合同即生效。本合同签订地。

  以上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供用电合同14

  甲方:_________供电局

  乙方:_________公司

  一、用电指标

  _________月份_________公司用电指标最大负荷分配为_________万千瓦。日负荷率按93%考核,经济制约按91%计算。

  二、负荷制约

  1.在高峰负荷时间_________公司用电负荷不得超过指标_________万千瓦。在电网允许情况下如负荷超过105%,其超出部分加倍收取基本电费。

  2.高峰时间为每天:8点30分至11点30分、18点30分至22点。

  3.在高峰负荷时间_________供电局保证_________公司用电指标_________万千瓦。如果未按计划指标供电,则按减供的负荷加倍扣减当月基本电费(每天按1/30计算)。

  三、用电量的制约。本月应达到的用电量=日负荷量×24×0.91×31=万度。

  1.如果某月公司用电量达不到上述月用电量付电度电费。其少用电量部分以_________上月的平均电度电价计算电度电费(不包括基本电费)。

  2.在_________公司不超指标_________万千瓦情况下,由于_________供电局原因影响_________公司少用电量,则按实际情况从应达到的用电量中扣减(少供电量的`计算,以前3天实际平均值为准,遇休息日顺延1天),其少供部分同样以_________公司上月平均电价计算电度电费,在月结算电费中扣减。

  四、负荷与电量计算

  1.用电最大需量=_________公司受电表综合小时最大负荷×1.06。以全月每天两个高峰时间的最大需量作为结算电费的依据。

  2.每日高峰时间_________公司最大用电负荷按下列公式考核。

  3.电量考核以_________公司当月向供电局结算电费的电度数为准。

  五、本合同执行的赔、罚款电量部分在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结算完毕,其他部分均仍按正常电费结算办法执行。

  六、_________公司应加强计划用电与用电管理工作。在电网需要限电时,_________公司要按地区电力调度要求,配合做好限电工作,不得拖延。

  七、_________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供电局提供全月基本电费的结算数据。如发现有不实之处,由供电局提出处理意见。

  八、本合同的有效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九、本合同的签订,执行及结算事宜的经办部门为_________供电局用电科和_________公司。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用电合同15

  用电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供电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用电地址、用电容量和用电性质

  (一)用电地址: 。

  (二)用电容量: 千瓦( 安)。

  (三)用电性质: 居民生活用电。

  用电人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向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并不得超过上述容量用电。

  第二条 供电方式、供电质量

  (一)供电人以交流50赫兹、电压 伏(单相/三相)电源向用电人供电。

  (二)在电力系统正常的状况下,供电人供给用电人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因故需要中止供电的,供电人应按下列要求采取有效方式事先通知用电人或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人应提前7天通知用电人或进行公告;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应急预案或有序用电方案执行。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人应尽快恢复供电。不能尽快恢复供电的,供电人应向用电人说明原因。

  第三条 用电计量

  供电人应当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或供用电双方协商同意的地点,安装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人使用的电力电量以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双方都有保护用电计量装置完好的义务。用电人不应在表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及安全的物品。如发生用电计量装置丢失、损坏、封印脱落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因用电人责任致使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故障或灭失的,由用电人承担维修或更换费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由供电人负责维修或更换,不收费用。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故障或灭失期间用电量,由双方根据正常结算周期内用电量协商确定。

  如发现用电计量装置记录失常,双方均有权向合法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如检定合格,检定费用由提出请求方负担;如不合格,该费用由供电人负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用电人应先按正常结算周期内用电量交纳电费,检定结果确定后,供电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第四条 电价及电费结算

  (一)用电人选择执行以下第 种电价:1.居民生活用电电价2.居民生活用电峰谷电价。

  (二)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人计收电费,并采用 等简便有效方式,便于用电人查询电价、用电量、电费和支付情况等信息。

  (三)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双方约定的结算周期和结算方式,在 日前足额交付电费。

  第五条 用电安全

  用电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触电、漏电的剩余电流保护器,并负责运行维护。

  第六条 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

  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分界点为 (见附图)。分界点电源侧电力设施供电人产权部分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电力设施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第七条 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转让或解除合同。用电人需要增加、减少用电容量,变更户名、改变用电性质、另行选择电价、迁移用电地址、移动表位、过户等的,应先行结清电费,并携带有关申请和证明文件,到供电人用电营业场所办理手续。

  供电人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为用电人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供电人公开做出的承诺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供电人装表接电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用电人

  1.用电人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1‰加收电费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2.用电人发生违约用电行为和窃电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供电人

  1.供电人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电器损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第 方式解决争议: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二)

  第十二条 附件

  (一)

  (二)

  上述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电人:(签章) 用电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图:

  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分界点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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