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

时间:2023-10-23 07:35:32 购销合同 我要投稿

[热]购销合同5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购销合同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热]购销合同5篇

购销合同 篇1

  需方:重庆梅菲特涂料有限公司 (甲方)

  供方:遵义皓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重庆梅菲特涂料有限公司和遵义皓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供需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购销合同。

  重庆梅菲特涂料有限公司在遵义皓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采购 皓科新材料 牌腻子粉,具体协议如下:

  1产品、数量、价格:

  1.1产品清单:

  类 别规 格 (kg/袋)单 价 (元/T)生产执行标准

  外墙专用型腻子粉25JG/T158-20xx

  普通外墙柔性抗裂腻子(底料)251280元/TJG/T158-20xx

  普通外墙柔性抗裂腻子(面料)251150元/TJG/T158-20xx

  2.1 供方应根据需方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场地卸货,交货地点应为遵义市区,遵义市以外的由需方支付运输费用,需方承诺单次运输不得低于十五吨。

  2.2 产品在到达需方所要求上述地点交货前的运输、保险等事项均由供方办理。

  3. 交货时间:

  3.1 供方按需方施工工期要求分批次供货,需方提前15天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告知供方大概所需产品的规格,品种,型号及数量的订货计划。

  4 产品质量要求

  4.1 供方必须按规定提供全部完整无损、距有效期满至少6个月的产品。

  4.2 产品除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外,应符合产品样本和说明书及产品检测报告所列之标准。

  4.3 履约期间,如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供方或需方有权组织监理、施工总包单位对供方所供产品进行现场随机抽样送检,并最终以需方所在地权威检验机构的检测报告(国家标准)结论为准。如供方产品质量经检测判定为不合格,供方负责赔偿检测费用并罚款5000.00元整及因产品不合格而导致的所有人工、材料、工期延误等一切经济损失;如供方产品质量经检测判定为合格,需方负责赔偿检测费用并罚款5000.00元整,因施工不当至使产品不合格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4.4 涂布率:每平方米腻子理论用量如下:

  1.6kg/m2( 2遍),具体根据墙面状况而定。

  4.5 产品质量以乙方在甲方所指定位置所做样板为准,若乙方所送至甲方施工现场与样板质量不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皆由乙方负责赔偿。

  4.6 供方必须为需方出具材料质量承诺书,该承诺书具有和合同相同法律效率并作为合同附件。

  4.7 供方必须为需方出具本单位生产资质文件资料,该资料和合同相同法律效率并作为合同附件。

  5 产品的交货验收及保管方式

  5.1 供方应在交货前3天,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需方准确的.发货日期、到货时间、到货地点、货物型号规格、数量以及货物接收与保管的要求,需方须在收到通知后经需方确认同意后供方方可发货,需方逾期不作答复的,则视为默认同意。

  5.2 货物到货时,包装必须完好无缺,产品包装要求包括出厂日期、规格型号、产品种类、体积重量、标准代号等,货物在交货验收合格前丢失、损坏的风险由供方承担。

  5.3 到货后,需方负责召集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清点货物箱数及箱内货物情况,若货物与装箱数目不相符,箱内货物有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需方有权拒收全部或部分货物,供方须按照需方要求收回或补齐(运输中途破损的不视为供方违约,但供方须遵义市区内在当日内(遵义市区外三日内)补齐货物,如未补齐货物则视供方违约),货到2个工作小时内需方应组织验货,并在货物清单上签字,填写交货验收合格证明,此合格证明为供方交货的凭证,也是供方要求付款的必要依据。

  5.4 供方产品通过交货验收并不排除供方对产品质量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5.5 交货后,由需方保管货物,货物如有丢失或损坏的情况,由需方负责。

  6 施工验收方式

  6.1 供方有义务提供腻子施工的技术指导、施工验收等技术支持工作,协助需方在正确的施工方法、正常的施工条件下,腻子的施工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7 货款支付方式

  双方签订合同开始供货后,乙方每月30日必须把当月各单项材料进度报甲方财务审核,甲方在5个有效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支付全部货款。,甲方以转账支票或电汇的形式支付货款。

  因需方不按照合同支付给供方货款,需方有权停止供货,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有需方负责。

  8 变更处理方法

  8.1 需方有权根据工程进度推迟交货时间。需方如须改变所订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需提前到货期7天通知供方,供方只可对因规格型号和数量的变化而造成的价差调整合同金额,但不得就需方的变更行为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购销合同 篇2

  购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__________________。(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________)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____。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_______。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________)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_______。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________)项执行:

  (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

  (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验收方法________________。

  (合同应明确规定:

  1、验收时间。

  2、验收手段。

  3、验收标准。

  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

  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_____%的违约金。

  (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其它______________。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签证,应送公证或签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________(公章)供货单位(乙方):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公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订

购销合同 篇3

  收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销售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收购时间与数量

  1、计划收购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收购总量为 公斤,收购总量上下浮动范围为: %。

  第二条:收购价格

  标准乳收购价格为 元/公斤,生鲜乳分级标准参考国家乳品标准。购销双方应按当地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确定的交易参考价格协商确定生鲜乳收购价格。

  第三条:质量要求

  1、生鲜乳必须符合国家生鲜乳收购标准。

  2、生鲜乳有下列情况的,收购人不予收购:

  (1)产犊后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加工原料的除外;

  (2)奶牛在使用抗菌素类药物期间或停药后7日内产的乳;

  (3)奶牛患乳腺炎、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期间产的乳;

  (4)掺杂使假或者变质的乳;

  (5)其他不符合卫生安全质量标准的乳。

  3、销售人交售的生鲜乳在奶站挤奶的,应遵守奶站的操作规定;自行挤奶的,要确保盛奶、挤奶器具清洁,不得使用塑料及有毒有害容器。

  第四条:结算方式

  1、收购人应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在支付货款前两日,向销售人公布结算货款的相关数据。

  2、收购人应按照生鲜乳收购量按月支付货款,即当月结算付清上个月的货款,具体支付货款日期为每月的 日至 日,具体支付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五条:检验方式

  1、收购人负责对销售人提供的生鲜乳进行抽样检验。对符合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生鲜乳要求在收购之时起4小时内公布脂肪含量、蛋白质含量等各项计价指标和其他常规检验结果;销售人对收购人公布的脂肪含量、蛋白质含量等各项计价指标和其他常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时起8小时内,持质量检验单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申请复检,由当地奶业协会根据检测结果出具调解意见。若确为收购人检验结果错误则须赔偿销售人的损失,并承担检测和调解所发生的费用。

  2、收购人应当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生鲜乳样留存48小时以上。

  3、双方对数量发生争议时,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双方签字后各留一份。

  4、销售人应当接受收购人生鲜乳检查及取样工作。

  第六条:交付时间和方式

  1、销售人送货的时间为每日 时至 时。

  收购人收购的时间为每日 时至 时。

  2、经过称量、抽样、初步质量检验、签单,完成交付过程。

  第七条:履行地和履行期限

  1、本合同履行地为 生鲜乳收购站;

  2、履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合同到期如需续签的,应提前 日通知另一方。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

  2、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可协商调整购销计划数量。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 日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收购人不按时收购、随意提高或压低标准、限收或拒收符合质量标准的生鲜乳,由此给销售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收购人承担。

  2、收购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拖欠销售人生鲜乳货款的,应当从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之日起,按日支付拖欠金额1%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支付拖欠货款的义务。

  3、销售人未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时间和数量交售生鲜乳,给收购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销售人交售的生鲜乳不符合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收购人不予收购,由此给收购人造成的损失由销售人承担。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提交当地奶业协会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

  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购销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收购人(盖章): 销售人(签字):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购销合同 篇4

  买受人:(以下简称甲方)

  出卖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互利互惠、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武汉锦江售楼部家私装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货物的基本情况(名称、品牌、数量、价格)

  详见后附件

  备注:1、本合同价格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安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利润、杂费、税费等所有相关费用。

  2、上述数量所列数量为暂定数量,实际数量以甲乙双方确认的送货量为准。

  第二条 结算方式、付款方式与要求

  2.1货款的结算方式:

  2.1.1合同总价款为252480元。

  2.1.2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按经甲方验收合格的货物的实际数量结算。

  2.2付款方式:

  2.2.1甲方在合同签订后预付30%的定金,货到安装之前付清余款。

  2.3付款程序与要求:

  每批付款,乙方应同时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等额发票(对甲方支付的定金乙方可暂时提供收据,甲方支付第一批货物的货款时,定金直接抵作该批货物的货款,乙方同时提交相应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的款项。

  第三条 货物的包装、质量及技术标准

  3.1包装标准:按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无相关标准或规定的,采用足以保护货物不受损的包装方式。

  货物的包装所需用料及包装由乙方负责,乙方须确保其货物包装的安全、耐用,如因乙方包装质量缺陷而导致的货物损坏,由乙方负全责。

  3.2质量及技术标准: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为优质产品,应满足国家、行业现行的相关质量标准,并具有国家认可机构检验的质量合格报告;有样品时,还需与双方确认封存的样品相符。

  第四条 交货、安装时间与交货地点

  4.1交货时间:乙方应在 20xx 年 05月15 日前保证验收合格。

  4.2交货地点:乙方自行选择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湖北鄂洲市葛店开发区1号工业区锦绣香江花园)。因运输及装卸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货物的验收

  5.1验收标准:乙方将货物送达甲方后,甲方针对货物的外观和数量作初步验收,货物外观完好、数量齐备,且有关货物的产品合格证、保修书等相关证明齐全的,甲方予以接收,但该接收并不意味着乙方质量担保责任的免除。

  乙方提供的货物外观质量存在问题,或数量不齐备,或有关产品的合格证等相关证明不齐全的,甲方有权拒收该批货物。

  5.2异议的提出:甲方接收货物后,对货物外观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在 5个 工作日内提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更换、补足;若双方对货物质量问题存在争议的,或甲方认为有必要的,甲方有权选择有关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检测,经检测质量合格的,有关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检测不合格的,乙方承担检测费用,且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货物的质量保修

  6.1质量保修期:乙方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为整机壹年,均自甲方接收当批货物、安装验收完毕符合合同要求之日起计。

  如上款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低于本合同签订时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中所定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的,则乙方的保证责任按照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执行。

  6.2保修责任:

  6.2.1货物经安装调试后15天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更换;超过15天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包括货物本身质量及安装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进行维修且承担一切费用;但因甲方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的,乙方应予以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指定的维修联系电话为: 敖生13500090650 ,甲方通知维修时间以电信部门记录为准,一次接通或三次无人接听或无法接通视为甲方已通知乙方进行维修(甲方电话通知时间8:00--18:00之间,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乙方如更改电话,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加盖公司公章)。

  6.2.2质量保修期内,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未能在48小时内更换货物或维修的,甲方有权自行向第三方重新购买(接收货物后15天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请第三方进行维修(接收货物15天后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按甲方与第三方共同确认的购买或维修费用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质保金余额不足以支付该违约金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天内补足,否则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补足差额的同时,要求乙方承担该差额部分20%的违约金。

  6.2.3因合同解除而导致乙方中途停止供货的,对合同解除前所供的质量合格的货物,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中质量保修责任条款之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6.3质保金的结算:

  质保期满后,甲乙双方对质保金余额进行结算后一次性无息返还乙方。

  第七条 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

  7.1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交付甲方时起,所有权转移至甲方。

  7.2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在甲乙双方验收确认货物前由乙方承担,验收确认货物后由甲方承担。

购销合同 篇5

  采购方(甲方):

  供货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乙方负责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指定的地点供货。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 、价款等见下表(下表未能尽列的,可以另行附表,见附件 / )。人民币壹拾伍万肆仟肆佰零陆元整

  2、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以包税金、包供货、包包装、包运输、包通过验收、包风险、包售后服务等大包干方式向甲方提供产品。本合同单价为综合包干价格,已包含了包装费、运输费、人工费、材料费、检验检测费、税费、售后服务费等全部费用,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合同履行期间不再因市场行情、生产要素等原因而作任何调整。

  3、结算方法:实际数量以甲方验收签证为准,单价按本合同确定的价格执行。

  第二条 质量、技术标准

  1、质量要求心”检验合格并获得进网许可证的具有高技术性、高可靠性、高可用性,具有高效、节能性、绿色环保的知名品牌UPS电源产品。

  (2)具有以下保护功能:当UPS系统过载、过压、欠压、电池低电压及频率超范围异常等情况下,UPS系统具有自动保护功能并转入旁路工作,保证负载的不间断工作,并具有来电正常自动切换功能。

  (3)具有过压保护、过电流保护:其过电流保护应能保证在负载发生短路或电流超过允许的极限值时及时动作。

  (4)UPS必须内置手动维修旁路开关,可实现现场不断电维修。

  2、技术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参照

  第三条 乙方承诺

  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且为原厂生产的产品。

  2、乙方保证在约定时间内按本合同约定的产品种类、品牌、数量、规格型号、质量及售后服务内容等向甲方提供产品和服务以及相应的产品资料与证书。

  3、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保质期如国家规定终身保质或保修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规定的期限为贰年,自各批产品通过本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保修(质)期内,如产品发生故障的,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的 2 天内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免费维修,不合格的应无条件更换(因不正当使用、意外、不可抗力、甲方人为破坏除外)。若乙方拖延,则甲方可另行委托他人维修、更换,费用由乙方负担(先从保修(质)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交)。保修(质)期满后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只收工本费。同时乙方应实行国家新“三包”政策,对产品向用户提供维修服务。本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效力的限制。

  4、乙方保证所供材料(产品)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含侵权)或质量瑕疵,如因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负责,且该保证责任不因甲方的验收或确认而豁免或减轻。

  5、乙方必须保证其所供货物的安全性,保证甲方及货物的最终使用人或其他第三人在贮存及使用过程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任何因货物的安全问题造成甲方及货物的最终使用人或其他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赔偿因此引致的一切损失,而不以合同价款总额为限。若甲方因此而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同时乙方应无条件赔偿甲方所受损失。

  第四条 产品包装标准

  产品包装: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包装;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包装;既无国家标准又无行业标准的,按出厂包装标准包装。乙方的产品包装应有乙方名称(或标志),乙方必须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等保护措施以保证满足货品质量、数量、性能的要求。乙方同时必须提供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产品质量鉴定书原件。出厂标准包装(内含安装配件、合格证、装箱单、使用说明书及产品质量保证书)。如为进口产品,乙方须向甲方提交产品原产地证明、原厂质量合格证书、进口海关关单及税票之正本(由甲方查实后交还乙方,复印件由甲方备案)、商检局颁发的商检合格证书、完整的原厂资料、中文安装资料及安装图纸等。如为国家对行业有认证要求的产品,还须提供相关认证资料。

  第五条 交货时间、地点和运费负担

  1、交货地点:交货地点即为本合同的履行地。

  2、交货时间: 若乙方提前交货的,应事先经甲方同意。

  3、运输费(包括卸货和进仓费用)已包含在产品单价中。

  第六条 检验标准、方法

  1、乙方应按本合同所约定的时间将产品运到指定地点,货物运抵前8小时通知甲方准备接收;货物到达交货点后,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工作时间为4小时,非工作时间为8小时)内清点和检验;乙方委派的送货人(须持有乙方的'授权委托书),代表乙方负责货物的交付、检验、结算工作,并同时提供产地证明、装箱单、产品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等交甲方确认,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对产品的外观、数量、型号进行初验,并予以签收确认。若有要求通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检验的,该产品还须通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检验确认。

  2、检验标准:参考

  3、检验方法或手段:(电池逆变转市电逆变无间断检测,无电池市电开机检测等。

  4、检验及试验单位:

  5、如果在检验中产生纠纷,由产品技术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检验。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6、产品在甲方检验合格且交付甲方前的毁损、灭失风险及有关的保管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收到产品后,如果发现产品的型号、规格、数量和质量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可代为保管该产品(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发现后7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且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产品的货款。

  2、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处理意见后,应在内按甲方要求负责处理。

  第八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1、货到现场,经甲方清点、接收产品当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2、全部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且办妥结算后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结算总价款的 。

  3、合同结算总价款的 2 %作为保修(质)金,在保修(质)期届满无质量问题且双方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保修(质)终结手续,甲方在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质)期内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无息支付。

  4、以上付款,甲方将以转帐支票或电汇的方式支付,若甲方提出按六个月的承兑汇票支付的,则按银行同期贴现利息补息。以上款项的支付,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可顺延付款。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条款据实选择,如选择则在括号内打“√” ,不选择则在括号内打“×” 。 (× )在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 元现金或支票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当乙方的全部产品经甲方检验合格后,甲方返还该保证金。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但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无权要求甲方返还该保证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交货的,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按合同产品总价款的0.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支付前述违约金外,还应按合同产品总价款的xx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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