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厅合同管理制度

时间:2022-05-28 21:58:24 合同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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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厅合同管理制度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制订教育厅合同管理制度。

教育厅合同管理制度

  教育厅合同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风险,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及各职能部门、下属非法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凡涉及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事项,均应当订立合同。

  第四条 学校依法规范和完善对各类合同的全过程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类归口、分级授权、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在办理相关合同业务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签订,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二)确保真实履行,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三)积极有效监控,保证合同资料的完整性;

  (四)及时处理纠纷,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知悉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与管理

  第七条 学校合同分为(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办学、科学研究、财务、采购、基本建设、资产、后勤及服务、捐赠、非经济类等类别,依据合同性质和内容分别由学校授权的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归口管理。

  第八条 学校合同按重要程度可分为重大合同、重要合同和一般合同。

  (一)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合同为重大合同;

  (二)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必须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的合同或其他集中采购合同为重要合同; 涉及校名、校誉使用的合同属于重要合同;

  (三)其他由学校二級单位承办的合同为一般合同。

  第九条 科研合同的分类与管理按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非经济类合同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按重要性原则分类。凡拟以学校名义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为重大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事务管理涉及的主要部门分为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单位、管理监督检查单位,各部门依各自权限和职责实施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校法律顾问室为校内各单位办理合同事务提供法律咨询,依法提出建议;对各类合同范本进行法律审核;协助承办单位处理合同纠纷;

  (二)与内控办共同确定合同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或承办单位;

  (三) 统一保管并按规定出具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负责全校各类合同印章的审定、刻制与委托。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指学校相关业务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订归口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依法负责归口合同范本的草拟(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采用);

  (三)负责归口合同草案的业务审核工作;

  (四)负责将归口的重大合同草案提交学校决策会议;

  (五)负责指导合同承办单位认真履行合同;

  (六)负责指导、协助合同承办单位处理纠纷;

  (七)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

  (八)负责归口管理的合同业务审核人员的培训。

  第十四条 经费的使用单位或经济活动的行为主体为相应合同的具体承办单位,承担合同业务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所承办合同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委托代理权限、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经济实力、社会信誉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

  (二)负责合同的洽谈和草案起草,并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三)负责合同的具体执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学校汇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四)负责处理合同纠纷;

  (五)负责合同验收的`相关工作;

  (六)负责将合同及时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备案,提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合同承办单位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可根据工作分工和学校授权,分为主要承办单位和协助承办单位,由主要承办单位承担上述职责,具体分工由主要承办单位进行协调或申请党政办公室进行协调。

  第十五条 合同管理监督检查单位是学校审计处和内控体系建设委员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内控办),主要职责如下: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重要及重大经济合同正式签订前的审核工作;

  (二)负责对前期审核通过的最终合同文本备案;

  (三)负责重要及重大经济合同结算的相关审计工作;

  (四)承担学校规定的其它相关经济合同的审计职责。

  内控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合同管理制度设计的合理性、运行的有效性做出判断,建立健全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制定合同审核意见书、合同变更审核意见书、合同纠纷处理单的样本;

  (三)负责对合同业务流程优化以及关键控制节点的控制程序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按照内控规范的要求承担学校规定的合同审核工作。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审核与签署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学校合同管理制度,贯彻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单位在与对方订立合同之前应当进行相关调查,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

  第十八条 合同应当由学校的承办单位负责(或为主)起草。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采用,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补充、修改,依法维护学校权益;有关科研合同,项目委托单位有制式合同和专门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

  合同确有必要由对方草拟的,承办单位应就合同条款积极进行谈判,归口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合同内容,切实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大宗物资采购业务,以及工程项目业务等,单笔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含1万元)的,一律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第二十条 合同条款除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合同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其他根据合同的种类、标的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副本的份数,补充协议和附件的效力,合同是否公证或见证,合同中的定义条款,合同的生效条件,技术、商业秘密的保护,合同的有效期限等)。

  第二十一条 根据合同的类别,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文本由学校持有若干份,分别用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备案、档案馆存档、承办单位保存、审计处备案、计划财务处的报销凭证等。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前,承办单位应将合同草案提交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依次进行业务审核,必要时提交法律顾问室进行法律审核;重要及重大经济合同,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审计处审核,其他经济类合同由审计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审核;重大经济合同还需提交内控办审核。

  合同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由归口管理部门送交相关部门审核;对于法律关系特别复杂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法律顾问室进行个案研究。

  第二十三条 合同经上述程序审核后,须经过下列方式取得授权方能签署:

  (一)重大合同,按照党政议事规则提请学校决策会议审定,审定后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签署。

  (二)重要合同,凡必须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的,在校长授权的前提下,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或按有关规定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报请主管校领导签署;其他集中采购的合同,在校长授权的前提下,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或按有关规定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报请主管校领导签署。

  合同事项涉及两个及以上校领导分管工作的,报请校长签署或校长授权签署。

  (三)一般合同,在校长授权的前提下,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四)取得授权的机构或人员须授权他人代为签署的,应填写授权委托申请书报校长审批。

  (五)除根据学校文件规定取得授权外,其他需要申请授权的,合同承办单位需履行相应的授权委托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未经学校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学校印章。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负责合同的履行,按照议事规则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必要时向校长和学校决策会议报告合同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或请求学校协调解决合同履行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合同得到全面、及时和正确的履行,全面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合同承办单位在向对方当事人发出或签收确认改变合同权利义务的书面凭证之前,应事先与校法律顾问沟通,不得擅自向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二十六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依其权责,督促和协调合同承办单位依法依约履行合同,协助承办单位解决合同履行中遇到的问题。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的,合同承办单位可以提请主管校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帮助,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无故拒绝。

  第二十七条 合同正式生效前,承办单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有约定外,不得擅自改变或转让合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变更和终止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发现签约时的条件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给学校造成损失时,或合同承办单位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终止合同的正式文件、信函或电报后,应当及时告知归口管理部门,并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向归口管理部门主管校领导请示,按照议事规则必要时向校长请示,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 变更合同事宜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合同订立、审核与签署程序进行。

  第五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发生合同纠纷应争取通过双方协商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合同约定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学校需要向对方主张权益的,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仲裁或诉讼,或通过向对方发送主张权益的函件,中断诉讼时效,同时应注意避免损失扩大。

  第三十二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以承办单位为主进行。发生纠纷时,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告,根据合同的重要性,必要时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向归口管理部门主管校领导、校长和学校决策会议报告,同时应迅速收集有关证据,研究应对的对策和方案,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和学校法律顾问提出解决的建议,经学校同意后抓紧进行解决。

  因合同纠纷引致仲裁或诉讼的,承办单位应按法定程序,及时依法应对和处理,不得拖延。

  第三十三条 合同承办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应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纠纷处理完毕,应形成书面报告,说明纠纷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并应对发生纠纷的原因做出分析,学校受到损失的,要说明造成损失的原因和责任以及为防止损失所采取的措施等。

  第六章 合同的验收、备案与归档

  第三十四条 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合同验收的组织工作。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程序的合同,按相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工作。未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程序的合同,在验收时重点核对合同条款中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由承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归口管理部门、非本单位的有关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完成后应由承办单位形成验收报告。

  第三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合同事项时,应该重视对合同文本及合同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资料管理制度,加强保密工作,防止合同资料和秘密外泄;应该按照各自权责负责本部门经手和管理的合同资料的收集、保管和归档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将合同资料在合同终结后1个月内,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送交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备案(非经济合同不需在审计处和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于无故不提交备案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报请学校对承办单位提出批评,责令其改正。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合同备案登记管理,建立完整的合同备案登记资料。

  第三十八条 合同资料的归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九条 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单位和管理监督检查单位依照各自权限对学校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与指导,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学校并进行纠正和查处。

  第四十条 学校及各单位可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责任人进行问责,予以纪律处分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办法签订合同的;

  (二)签订有重大缺陷合同或无效合同的;

  (三)审核人员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核的;

  (四)未依法律和本办法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五)丢失合同文本及其他相关文件的;

  (六)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的;

  (八)玩忽职守,不积极认真履行合同,引起纠纷的;

  (九)发生纠纷后,隐瞒情况或不及时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十)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十一)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十二)泄露学校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的;

  (十三)合同用印违反学校规定的;

  (十四)不按规定收集、保管合同资料及将合同提交备案和存档的;

  (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造成学校损失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人事、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由人事处负责制订。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各独立法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自行规范合同管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内控办负责解释。

  教育厅合同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发〔2004〕3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皖发〔2004〕15号),加强和改进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推动我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人文社会科学发展规律,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为安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服务,促进我省人文社会科学的繁荣和发展。

  第三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优先支持有特色的人文社科研究,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扶持青年人文社科研究工作者。

  第四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制订人文社科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课题指南;制订项目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负责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和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目成果的鉴定工作。

  各高校负责制订本校项目管理办法,并进行日常管理;组织本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跟踪检查、结项审查及成果验收工作。

  省教育厅和各高等学校共同做好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项目申报

  第五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是省教育厅面向全省普通高等学校设立的各类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总称。包括: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和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专项科研计划项目(以下分别简称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专项课题)。

  (一)重大项目。指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设立的、围绕基地学术发展方向进行研究的项目。选题由重点研究基地根据本基地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经所在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招投标。

  (二)重点项目。指以课题组为依托,以解决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人文社科基础学科领域重大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选题由省教育厅向全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实际应用部门征集,面向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标。重点项目也可从各校申报的项目中评审产生。

  (三)一般项目。由申请人根据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科发展规划、自身研究特长和以及前期研究积累自行设计。

  (四)专项课题。省教育厅根据需要设立相关学科领域的专项课题。学校可以根据学科建设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设立专项课题,由省教育厅组织评审。学校接受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并由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提供经费资助的项目,经省教育厅组织评审通过后,可以作为专项课题立项。

  第六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申报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布置。一般在每年第二季度征集并确定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选题。第三季度发布各类项目的申报通知、招标公告,集中受理申报材料,并组织评审。第二年第一季度公布评审结果。

  第七条 各高等学校应结合学校实际和学校、教师学科、专业特点,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针对性地组织申报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申请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备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人,承担项目实质性研究工作,组织其他参与人开展项目研究。

  (二)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限高等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报。一般项目高等学校在编在岗人员均可申报,但对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申报的一般项目,在立项比例上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比例每年另文规定。专项课题的申请者须获得学校或委托部门的经费资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应组成课题组。课题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申报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不得超过2项,否则不予受理。申报应用研究项目,提倡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参加。鼓励根据实际需要吸收校外专家学者加入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对跨学科、跨学校、跨地区、跨行业组织优势力量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的项目优先资助。

  (四)申请人所在学校积极支持,提供配套经费和良好的科研条件、管理服务。

  (五)已主持国家级或省部级或省教育厅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申报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已获准立项的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项目或省教育厅项目以及上述项目的子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八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每年评审一次。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自批准之日的下个月当日起计算研究周期。成果形式为论文、研究报告等的项目,研究周期不超过1年,成果形式为系列论文(3篇以上)的项目,研究周期不超过两年,成果形式为专著的项目,研究周期不超过3年。在特殊情况下,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等的项目,最多可申请延期半年,成果形式为专著、系列论文的项目,最多可申请延期一年。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立项

  第九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一律实行网上申报。申请人通过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由所在学校进行初评并向省教育厅推荐。省教育厅有关职能部门对各校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并予确认。

  第十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视不同情况分别组织网络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

  (一)网络通讯评审实行匿名制。评审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独立评审,提出是否立项的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

  (二)会议评审公开进行。评审专家在经过充分评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获三分之二及以上多数票通过方能立项。

  (三)对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国家特殊目的的项目,由省教育厅另行规定评审立项程序。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一)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项目研究,鼓励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和研究。

  (二)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鼓励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鼓励新兴学科、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

  (三)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四)申请人及参与人对申报的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项目研究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

  (五)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合理。

  第十二条 完善评审制度,严格评审纪律。

  (一)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度。省教育厅建立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被评项目所在的学科专业领域,承担过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目或省部级以上人文社科研究项目。

  (二)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组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分别来自不同的单位(不含申报者所在学校),且不得是被评项目的参与人。

  (三)建立专家信誉保证制度。评审专家必须廉洁自律,评审期间,不泄漏本人作为评审专家的身份,不与项目申请人私下接触,不接受项目申请人任何宴请或礼物,不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项目评审结束后,省教育厅对评审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专家信誉度档案。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在正式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前,对项目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实行学校管理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省教育厅委托学校对本校教师承担的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省教育厅在必要时组织检查或抽查。

  (一)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申请人填报的项目申请评审书即为申请人和学校与省教育厅签订的合同。该合同是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

  (二)项目申请人即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依照合同规定,负责项目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并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在不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享有经费使用和项目研究分工的自主权。

  (三)学校应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课题组成员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研究,并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学校应建立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档案,包括:项目申请书、立项通知书、中期检查表、结项审查表、《结项证书》和成果原件或复印件(包括封面、目录、版权页,下同)。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中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等。

  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各校自行组织,一般应在每年12月进行,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研究周期超过一年的项目应填写《项目进展情况报告书》,报告项目研究的进展等情况。中期检查结束后,各校应撰写年度检查报告,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年度检查报告》和《项目进展情况报告书》报省教育厅有关职能部门。

  省教育厅在每年第一季度通报项目中期检查情况。对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通报并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经批准下达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要履行报批手续。

  变更项目负责人或依托学校,须由原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学校提出申请,报省教育厅批准。变更项目研究周期,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依托学校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校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严格把关。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撤项处理:

  (一)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项目;

  (三)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间内仍不改正;

  (四)在规定的项目研究周期内,未能完成研究任务;

  (五)项目负责人调离原学校,且不能承诺按照规定完成项目研究。

  凡被撤销的项目,由依托学校追回已拨经费,用于本校自选项目的研究;省教育厅在3年内不受理被撤销的项目负责人的各类项目申报。被撤销的项目负责人调离原学校的,由原学校将撤销项目的通知发送其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严格遵守下列各项保密规定:

  (一)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项目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项目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三)项目研究活动中有关涉密和敏感问题的专项调查、学术会议和其它学术活动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

  (四)涉及保密内容的研究成果要注意保管,使用去向要登记备案;报送有关部门要通过机要渠道。涉密信息不得上网,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送。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教计〔2005〕20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经费,由省教育厅根据年度财力和项目申报情况统筹安排。项目依托学校也应根据有关规定安排相应的.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资助的人文社科项目经费,必须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归口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中的职责、权限,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

  (一)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财务部门参与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承担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应职责。

  (二)项目负责人要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保证将项目经费用于科研本身。项目结项时,项目负责人应会同依托学校财务部门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三)依托学校对项目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托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项目依托学校,其中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依托学校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三)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

  (四)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五)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六)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七)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八)印刷费:指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九)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学校提取的用于管理项目的费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费应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5%(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不应收取管理费),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十)其它: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验收和结项,履行必要的结项手续。

  (一)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成果必须注明“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字样及项目名称、项目批号,未标注的不予承认。项目最终成果由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并至少要有一项成果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署名人,否则不予结项。

  (二)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工作由依托学校组织,鉴定专家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主要由校外同行专家组成;成果鉴定合格者方可申请结项。

  成果标注符合本条(一)款规定,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免于鉴定:

  1、论文类成果已在SSCI、A&HCI等国际索引期刊以及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

  2、专著类成果已经正式出版;

  3、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或国家一级行业学会或省教育厅三等以上奖励;

  4、研究咨询报告提出的观点、建议被市级以上党政机关或大型企业采纳并取得实际效果;或市厅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明确批示在实际工作中予以采纳、推广;

  5、成果涉密,不宜公开,质量和水平也得到了有关部门或专家的认可。

  (三)申请结项须填写《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报告书》,提供最终成果原件或复印件和鉴定专家签名的鉴定材料,经依托学校审核同意后,在每年第二季度由依托学校汇总统一报省教育厅办理《结项证书》。结项材料由依托学校存档。

  (四)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负责人是否按照项目合同规定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是否与立项通知书注明的成果形式相符(申报重点项目,成果形式为专著,如批准为一般项目,可以以论文形式结项,但不得少于两篇),是否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合理合法。研究(咨询)报告应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并详细注明采纳的内容和产生的效益。

  对成果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作撤项处理,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和其通过省教育厅申报的其他各类项目。

  (五)省教育厅及时在安徽教育网公布各校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立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完成情况奖惩制度。对项目完成情况好的学校,省教育厅将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科研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的重要参考;对完成情况不好的学校,将视情限制申报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和其通过省教育厅申报的其他各类项目。

  第二十六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成果评价体系。

  对项目成果的评价实行以同行专家评议为主,文献计量检索为辅的评价制度。注重成果的创新性、学术性、实用性。同行专家对成果的进行鉴定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或其中的某个方面作出评价:

  (一)在理论创新上的贡献;

  (二)在资料整理上的贡献;

  (三)在学术观点综合上的贡献;

  (四)在学科发展和知识普及上的贡献;

  (五)在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上的贡献;

  (六)学风是否严谨;

  (七)其他。

  第二十七条 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发挥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成果的效益。

  (一)各类项目结项时,须同时报送成果摘要报告,简述本成果学术价值、创新内容、社会影响等情况,经依托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除择优选报有关部门外,还可向有关媒体推荐刊登,或结集出版。

  (二)鼓励项目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转化,为培养优秀人才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科学决策和管理服务;向社会普及转化,为提高全民族人文素质服务;向文化产品转化,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服务。

  (三)项目负责人应注意收集项目成果的引用、转载、采用、获奖、进入教材、产生效益等情况,由依托学校择优报省教育厅。对通过一个项目形成一个创新领域、一支创新团队、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其成功经验。

  (四)建立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成果库和学术精品库。省教育厅将建立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成果库,收录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成果。成果库分设实物展示库和电子文本库,并从中遴选优秀成果,建立“学术精品库”,面向高等学校和社会开放。项目负责人应注意保留项目成果电子数据(以正式出版的为准)。各校在办理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结项证书》时,应同时提供项目成果的电子材料。

  (五)各高等学校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资助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应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时,报送省教育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是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的一般性规则,各类项目可根据需要据此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安徽省教育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科技〔2000〕01号文件)中的有关人文社科项目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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