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合同管理制度

时间:2020-11-24 09:31:58 合同法规 我要投稿

医院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医院合同管理制度有哪些内容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了医院合同管理制度范文,欢迎阅读。

医院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医院合同管理制度范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的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医院正当权益、保护医院利益和规避合同风险,促进医院对外经济、技术、医疗、科学研究等合作活动的开展,规范合作行为,确保合同履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zz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医院各职能部门、临床科室与外单位以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名义签订的经济、技术、医疗、科学研究等合作的所有合同。

  第三条 医院合同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监督和合同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 职能部门合同管理的分工

  第四条 医院根据业务类型对合同进行分类,授权相关部门对合同实行归口管理,即授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管理。

  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的合同业务为:

  一、人事处负责医院人事合同、劳动合同的管理;

  二、设备科负责设备及医用耗品的采购及维护等合同的管理;

  三、财务处负责金融业务往来合同的管理;

  四、后勤处负责基建、修缮、房屋租赁、物资采购等合同的管理;

  五、药学部负责药品、试剂采购等合同的管理;

  六、科教处负责各类专业培训、合作办学、科研、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等合同的管理;

  七、院长办公室负责对外合作项目合同的管理及全院合同的协调工作。

  其它未列明的合同原则上按管理职能归属相关科室管理。

  第三章 合同签订与履行的管理

  第五条 医院所有对外合同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zz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遵照医院的有关规定进行签订,确保医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对所管理的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查合同他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具体包括:

  (一)营业执照。重点审查拟定的合同标的是否与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一致,营业执照的年限及年检情况等;

  (二)从事合同项目的资质证明等;

  (三)合同他方的法人代表身份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四)必要时要求合同他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其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二、负责起草或审核合同草案,组织相关人员与合同他方进行合同谈判,重大合作项目(指合同金额在100万人民币以上或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的合作项目)须按医院要求组成项目小组,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

  三、负责对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进行审查。一般包括合同他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注册地址或住址、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仲裁和诉讼等;

  四、负责或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五、负责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合同。

  第七条 合同初稿由职能部门起草后,经各相关部门会签、定稿,主管部门必要时征询法律顾问意见。定稿后的合同,由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报院长审批并组织签订,重大合作项目(指合同金额在100万人民币以上或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的合作项目)须经院长书记办公会讨论决定。各类合同的补充及变更照此程序办理。

  第八条 非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合同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未经医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医院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代表医院签订任何合同。

  第九条 对外合同一经签订,主管部门负责跟踪落实合同的执行情况,并监督合同他方履行合同义务,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异常情况,确保合同条款的履行。重大合作项目须每年检查合同落实情况并将书面总结呈交分管院领导。

  第四章 印章、合同档案和合同备案的管理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在订立、变更、解除合同时,必须按规定使用“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合同专用章”印章。若有需要,可申请合作“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印章。

  第十一条 “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合同专用章”印章以及法人代表章由院长办公室妥善保管、并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符合规定审批程序的合同,方可加盖“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合同专用章” ,履行登记手续,连同审批、会签、《授权书》等资料一并留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份数视实际情况确定,合同签订完毕,正本合同由主管部门保管,如涉及款项结算事项的,其中必须有一份标注“财务”专用字样的合同作为款项结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职能科室按照合同的分工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相关资料的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合同档案整理立卷后,凡保管期在16年以上(含16年)及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合同档案,移交院办综合档案科保存。

  第十五条 部门保管的合同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

  一、执行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合同,合同档案保存期限为合同期满后10年;

  二、执行期在10年以下5年以上(含5年)的合同,合同档案保存期限为合同期满后5年;

  三、执行期在5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合同,合同档案保存期限为合同期满后3年;

  四、执行期在1年以下的合同,合同档案保存期限为合同期满后2年。

  第五章 合同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医院成立由院办、监察、财务和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合同监督、检查工作小组。院办负责牵头与组织协调,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对医院各部门所管理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科室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报批、审核、备案,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负责签订合同的人员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科室或个人在合同签订或执行过程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索要财物或收受贿赂,医院视情节严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合作协议、合同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如相抵触,一律以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医院合同管理制度范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学校的合同管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运行机制,明确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规定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签订的以下合同:招标、投标;买卖、租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建筑、修缮工程;借(贷)款、债权债务清偿;联合办学;技术(咨询、开发、转让、服务)、委托合同以及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意向书、协议书等。

  第四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校长全面领导合同管理工作;分管校领导、具体承办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类合同由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招标、投标等事项,并负责牵头承办合同的签订、审核、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签约资格与部门职责

  第六条签约人资格

  校长是学校合同的法定签署人。校长在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委托学校的其他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为代理人签署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新乡医学院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七条各部门职责

  (一)院长办公室是学校合同、招标、投标等法律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根据合同审批权限,加盖校章、协调相关事宜;根据国家和学校档案管理规定,保管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原件。

  (二)承办部门是合同的具体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1. 负责合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合同对方的资信调查,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并负责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

  2. 按照本办法及学校其他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并负责合同的谈判、审查和签约工作。

  3. 按规定程序向相关职能部门转送合同初稿会审稿及其附件。

  4. 收集保存合同谈判、签约、履行中的有关文书、电子邮件、图表和报价书等资料,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5. 合同纠纷相关法律事务的处理、汇报和协调。

  第三章 合同签订及程序

  第八条合同的草拟

  (一)由承办部门根据招标文件、招投标结果和相关会议纪要、资料等起草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原则上不得对学校所立项目及有效的招标会签表所确定的重要内容,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中标单位等做出变动或更改。如遇特殊情况须采用书面形式加以说明,再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审查确认。

  (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

  (三)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承办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规范文本制订合同文本。

  (四)合同内容必须完整。合同的9个基本要素(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注册地址或住址和联系方式,标的和价款或报酬,数量和规格型号,品质和技术要求,履约方式和期限、地点,验收标准和方式,付款方式和期限,售后服务及其他优惠条款,违约责任和约定合同解决争议的方法)必须齐全,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文字表达严谨,书写工整。

  第九条合同会审

  合同签署前,承办及相关部门责任人应对合同初稿会审稿所涉内容进行审查。合同审查的具体分工和流程如下(由承办部门呈送完成会审):

  (一)监察处与承办部门负责对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对其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状况、委托代理权限等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进行审查,提供相应资料并提出意见。

  (二)财务处负责对合同价款的形成依据、款项收取或支付方式等条款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审计处负责对合同内容条款的可行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分管校领导负责对合同所涉关键条款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合同签署代理人负责对合同所涉项目的立项依据、财务和审计部门负责人与分管校领导所提意见、办理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其他认为需要审查的内容进行审阅并签署意见。

  (六)1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应送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七)承办部门负责人在经过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分管校领导及学校法律顾问审查修改后的合同文本上签字,认同修改意见。

  第十条合同的审批

  (一)合同金额的审批权限

  1. 使用预算内经费的合同审批

  (1)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经济合同报有关职能部门会审后,由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2)1—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经济合同经有关职能部门会审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10—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经济合同经有关职能部门会审或专家小组调查论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签,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4)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的`审批

  ①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项目合同经有关职能部门会审或专家小组调查论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②30—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项目合同经有关职能部门会审或专家小组调查论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签后,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③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合同经有关职能部门会审或专家小组调查论证后,由校长审批。

  (5)特别控制项目的合同审批

  特别控制项目是指使用公用经费购置空调、计算机、摄像机、电视机、照相机、录像机、大宗家具等项目。

  ①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项目合同报有关职能部门会审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②1—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项目合同经有关职能部门会审后,报分管校领导审签,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③5万元以上的项目合同经有关职能部门会审或专家小组调查论证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由校长审批。

  2. 使用预算外经费的合同审批

  (1)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经济合同经有关职能部门会审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2)10—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经济合同经有关职能部门会审或专家小组调查论证后,报校长审批。

  (3)30—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经济合同经有关职能部门会审或专家小组调查论证后,提请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校长签批。

  (4)50万元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经有关职能部门会审或专家小组调查论证后,提请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学校党委会审议决定,由校长签批。

  (二)重要合同的审批

  1. 重要合同主要包括:

  (1)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工程、设备与基建修缮合同、合作办学、咨询、服务等合同。

  (2)涉外合同。

  (3)对外投资合同,以国有资产如土地、房屋、设备、现金作为投资的经济合同或者以学校无形资产投资的对学校形象、声誉、权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合同。

  (4)债权债务清偿合同。

  (5) 以新乡医学院名义同外单位合作或共建的合同(协议)。

  2. 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重要的经济合同可以采取集体审查方式,由校长或分管校领导主持召开由分管校领导、财务处、审计处、合同承办部门和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合同审查工作会议,集体审查合同有关内容后,由校长按照会议有关决定审批合同。

  3. 重要合同的谈判、起草、签约须有学校法律顾问参与。

  第十一条合同的签订

  合同承办部门根据修订签审后的合同定稿签订合同。合同原件签约双方各执2份,合同签订后,文本(正、副本)的原件1份交至院办综合档案室存档。其他部门只能留存经院办核实无误并签章的合同复制件。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二条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订立后,承办部门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二)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原则上应当先验收、后付款。

  (三)定金和预付款的支付,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合同履行情况经有关职能部门验收核定后,财务处根据合同正本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签章方可办理项目结算。

  (五)监察处负责合同履行的监察工作。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

  (一)在履行合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按时履行合同时,承办部门应及时报告学校,依法按合同规定向对方提出变更和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2. 因对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3. 因情况变更,致使我方无法按规定履行合同,或虽能履行但会导致我方重大损失的。

  4. 其他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

  (二)合同变更或解除应由承办部门提出,送原审批领导审批后执行。变更解除合同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含文书、电子邮件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或答复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将能证明双方函电往来及内容的凭证归档存查。

  (三)我方接到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议后,应在15日以内答复(法律、法规及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逾期答复,造成本单位利益损害的,具体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纠纷的处理及问责制度

  第十四条 纠纷的处理

  (一)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通知学校法律顾问协助处理,并与对方协商解决,订立书面协议。

  (二)协商不成的,应在法定的诉讼期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承办部门不得自行处理有关重大法律纠纷事宜。

  第十五条问责制度

  (一)因承办部门未按本办法处理合同事宜、给学校或部门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其行政及经济责任。

  (二)因故意或过失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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