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时间:2020-11-03 16:55:46 合同法规 我要投稿

上市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的上市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下面是上市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范本,仅供参考。

上市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合同订立中的各级权限,规范公司合同订立行为,加强对合同使用的监督,防范和减小因合同的签订给公司带来的风险,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包括合同、协议、合约、契约、意向书、修改合同备忘录、补充协议等。

  第三条 公司合同按金额分为金额合同和无金额合同,按资金往来方向分为收入类合同和支出类合同。公司支出类合同又分为资本性支出合同和经营性支出合同。

  第二节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 合同签订人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必须对公司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第六条 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

  1.应对合同标的的生产商、价格及变化趋势、质量、供货期和市场分布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掌握市场情况,合理选择合同对方。

  2.应当对拟签约对象的民事主体资格、注册资本、资金运营、技术和质量指标保证能力、市场信誉、产品质量等进行资格审查。

  3.对于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公司应当指定法律、技术、财会、审计等专业人员参加谈判,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对于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予以记录。

  4.对于合同对方,公司应确定其是否具有对合同的履约能力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查证对方签约人的合法身份和法律资格。

  5.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

  第七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七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洁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八条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国家或行业有示范合同文本的,公司可以优先选用,但在选用时,对涉及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进行修改。

  2.合同编制内容至少应该包括合同编号、日期、合同内容、合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支付数额、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不可抗力条款等。

  3.合同内容和合同范围条款应明确,避免范围界定不明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4.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要特别注明,避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5.协议期限、支付数额和支付方式条款要详细具体的说明,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6.违约责任条款要全面,不可抗力条款尽量列举其具体范围、证明条件和通知期限。

  7.在磋商过程中, 电子邮件、传真或口头等方式协商的合同, 最后应以签订正式合同确认书为准。

  8.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 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九条 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条 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十一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各部门经办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部门负责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由经办人员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2. 各部门经办人员将修改后的合同初稿及“申报表”,一并递交给法律事务部进行审核。

  3. 法律事务部对各部门递交的业务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并在“申报表”上出具书面意见。

  4. 各部门经办人员根据法律事务部出具的书面意见,修改合同文本,并递交给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

  5. 各部门经办人员将重新修改后的合同文本递交给法律事务部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后,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审核意见编制正式的合同文本。

  6. 各部门经办人员将编制的正式合同文本递交给法律事务部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各部门负责人可以使用正式合同文本。

  第四节 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十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第五节 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五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部门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十六条 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十七条 变列、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办理有关手续。

  1.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2.经上级主管机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3.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 第十九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六节 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二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合同纠纷。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事务部汇报。

  第二十七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事务部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节 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权限是:

  1.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法律事务部。

  2.各副总经理按职责权限,审批负责业务范围内的所有合同。

  3.公司金额合同中,合同金额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下的,属于一般合同;合同金额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的属于重大合同;公司无金额合同中,视合同的重要程度,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合同金额在人民币100 万以上的重大合同以及无金额合同中的重大合同,经合同审核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公司分管领导进行最终审批;合同金额在人民币300 万以上的重大合同,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公司总经理进行最终审批。

  第三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是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公司合同实行全面、统一管理。具体职责:

  1.建立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公司各项合同管理要求;

  2.参与公司重大合同及涉外合同法律条款的谈判;

  3.负责对合同承办部门送审的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核;

  4.负责对合同审核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考核;

  5.负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情况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6.协助合同签订部门处理合同纠纷,管理因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仲裁案件;

  7.负责公司合同范本库的管理;

  8.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公司各部门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9.宣传、贯彻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供合同相关法律知识咨询、培训;

  10.负责对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害的情形提请相关部门或公司领导予以处理;

  11.其他相关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签订部门承担合同谈判、起草、修改、送审、履行等管理事项,具体职责:

  1.负责对拟签订合同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审核;

  2.组织、参与合同项目的前期立项、决策、请示审批等工作。

  3.负责对拟签订合同的对方主体及其签约人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进行实质性审核;

  4.组织、执行本部门承办的公司合同的谈判,起草、修改、审核合同文本;

  5.负责本部门合同签署工作,确保合同各方主体签字、用印规范。

  6.负责牵头已签订合同的具体履行,牵头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报法律事务部,重大的合同

  纠纷应及时上报公司领导;

  7.建立、维护本部门合同管理台帐;

  8.负责本部门合同归档工作;

  9.负责组织、执行对本部门合同法律知识及业务知识培训;

  10.配备部门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合同管理工作;

  11.接受合同相关管理部门的合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合同专用章管理

  1.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

  2.办公室作为公司印章统一管理部门,按照公司印章介绍信使用管理规定办理合同专用章的刻制、报废、销毁等工作。

  3.法律事务部是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合同专用章的启用、使用、保管工作。

  4.未经审批或审批未通过的,合同专用章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

  5.法律事务部应指定专人对合同专用章进行管理、使用。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必须妥善保管、使用合同专用章。

  6.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使用人员加盖合同专用章时应核对印章名称与印件内容落款一致;

  7.用印位置准确恰当,印迹端正清晰,不漏盖、不多盖,并加盖骑缝章。

  8. 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都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和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由法律事务部编制。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法律事务部建立合同总台账,各部门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3.法律事务部填写“经济合同情况月报表”,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总经理,同时抄报财务部和办公室。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

  部门: 编号(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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