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处理无效劳动合同

时间:2023-01-31 03:59:30 合同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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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处理无效劳动合同

  我们在进行劳动仲裁的时候会遇到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那么这种无效的劳动合同怎么处理呢?接下来有关劳动合同无效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由YJBYS小编为您介绍!

怎么处理无效劳动合同

  (一)导致无效的情形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由于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它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重要法律事实。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有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劳动法》规定及有关法律规范时,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产生当事人期待的法律后果。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我国《劳动法》第】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亿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卜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一)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况有三种:(1)主体资格不合法。如:用人单位的职能部门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一方达不到法定就业年龄。(2]合同内容不合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如:违反土时休假制度、安全1?生标准、最低工资规定、特殊劳动保护等规定而达成的合同条款。(3]程序非法。劳动合同的签汀程序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集体合同的签订需经过上报的程序,《劳动法》第34条、《劳动合同法》第54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巧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汀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第54条虽将“一方以欺作、胁迫的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订立的合同归入可撤销合同的范畴,但笔者认为,对劳动合同应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保护劳动者人身、财产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将此类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

  实践中,用人单位采取提供虚假的劳动条件、劳动待遇或拖欠工资迫使劳动等方式,违背劳动者意愿与劳动者签is’或续i:1}劳动合同,这样的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当然,一些劳动者提供假证件、假文凭等,骗取用人单位信任而订立的劳动合ipl也属于无效劳动合同范畴。

  (二)争议解决途径

  1.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前:

  劳动争议一发生,应注意其解决途径的特殊性。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即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才可以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且,提起劳动仲裁具有时效性,无论是企业还是职工提起劳动仲裁,均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口起60天内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超过60天则丧失胜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十}n}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j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工}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中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对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情形有如下规定:“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但规定不够详尽,所以具体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补充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同时“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总的来说,你只能根据合同法所列情况,对劳动合同是否无效或部分无效作出主观判断,然后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原则。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资格。作为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凡年满16周岁,初中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均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但目前有少数企业,非依法成立,或者其活动内容违法,本身就该取缔,它们作为合同主体的一方是非法的,合同自然无效,而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当然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应由法律授权部门确认,即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有权确认。但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合法部分有效。如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一年,则该条款违反了《劳动法》的禁止性规范而无效,不影响其余合法部分有效。什么情况下是被胁迫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人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笫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乘人之危。”据此,劳动部在1995年给北京市劳动局《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268号)中指出:“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受到胁迫或被对方乘己之危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那么用人单位若提供信息不真实,口头许诺某些并不准备实践的优惠条件:诱使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被欺诈订立的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民法通则》的意见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议定为显失公平。”在签订劳动合同中往往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加之劳动者求职心切,没有经验,致使合同中往往存在对劳动者明显不公的条款,如收取押金,交存身份证明等。对于上述情形,依据《意见》第73条:“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的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劳动法》第l?条规定:”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被胁迫、欺诈利诱、订立的劳动合同本身就是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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