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思考

时间:2020-11-17 19:57:50 合同法规

关于《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思考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以下简称“该条例”)已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9月25日审核通过并于2015年1月1日生效实施。因其涉及集体协商制度等现阶段较为敏感的热点问题,该条例自其征求意见时即引起劳资双方的高度关注,其生效文本也众说纷纭。作为长期关注我国现行集体协商或谈判制度且以此为主业的律师,对此有所感触。

关于《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思考

  在现代法律体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层次有三:在宏观层次,政府以立法进行干预和规制,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具有社会法特征;在微观层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此具较强的私法特征,劳动者若不愿意或接受,可通过用脚投票方式来解决,以寻找其他适合自己发展的“留爷”处;在中观层面,则是以集体协商手段以达成集体合同为目的的民主谈判方式来寻找强弱不同的劳资双方之平衡,此属劳动者“用手投票”来博弈,而不是用脚投票、一走了之。中观层面的集体协商或集体合同制度,如人之腰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经过近200年的发展史及得失经验等,经历了从被政府先禁止打压、到默许、再到鼓励和支持等三大重要阶段,集体协商或谈判现已成为平衡劳资双方关系、维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等重要制度。我国改革开放三十余年、劳动法实施二十年,偏重于前述宏观、微观层面而忽略于中观层面,在面对集体协商的客观需要,政府、劳资双方总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尤其是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跟涉及劳资双方博弈力量之平衡,所以,现时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之风吹草动,总时有风声鹤唳之感,此也是情理之中的。

  该条例以六章、六十四条的`篇幅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基本原则及框架、集体协商内容及代表、协商程序、集体合同的通过及备案、争议处理、法律责任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个人理解其亮点和不足如下:

  涉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运输、广播通讯及电视、公共卫生、医疗教育、金融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因涉及集体协商而产生的停产/业等,政府可通过行政命令之形式强行介入,并可在必要时以治安管理为由进行治安处罚,这有利于近年来频繁出现的环卫、医疗、出租车等行业的出现停产、罢运或严重影响公共事业运作的突发性事件的及时有效的解决。此是亮点之一。

  该条例将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和卫生、保险及福利、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集体合同违约责任等均纳入可以且应当予以集体合同的内容,且规定了集体协商的原则和方法,同时也规定了集体协商代表于协商期间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商业秘密保护及其赔偿责任等,同时更对干扰集体协商正常进行的过激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等也做较为详细的规定。此是亮点之二。

  从争议协调处理的力度来看,该条例规定渐次性的介入,工会与用人单位在协商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或逾期无法完成协商等先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介入,之后是企业组织代表介入,仍协商不成的,则由企业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派员或抽调专家介入等,虽介入的力度不断加强,但只是强调介入和协商,而没有争议的居中裁决或其他切实可行的议而不成的处理方式,只强调谈而无解决谈不成的问题。

  任一方均可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关于集体协商要求的提出,该条例明文规定了劳动者的提出程序且较为严格或条件较高,而对于用人单位则无相应的要求。对于劳动者提出较高的集体协商要求的提出的条件,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利的行使,不利于作为协调和谐劳动关系的机制的落地和开展。

  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1款、4款规定:开展集体协商,劳动者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不完成劳动任务,或,以堵厂门等过激手段破坏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对于第二十四条第4款的违反,劳动者可能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惩的,甚至构成刑事犯罪。对于第二十四要经1款的违反,该条例虽没有规定劳动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毕竟以“不得”而作禁止性规定。据此理解,则开展集体协商,劳动者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并完成生产任务,即使协商过程中出现争议而无法继续,且,企业至少可以根据其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劳动者违反前述禁止性规定而对其做出相应的处理(注:在该条例生效前,类似此情形的处理,即:用人单位是否可根据其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参与集体协商或集体行为的员工或代表以旷工、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等为由作出违纪辞退等处理,在理论和实务界均存在相当大的争议,不同地区或不同时期的司法判决穿插其间,无所适用,但该条例的生效和实施对此似乎采取的认可的态度,若此,是前进或倒退,对现行集体协商制度的影响等,还有待观察)。

  当劳动者的诉求没有得到及时的回应或部分满足时,可能会引发限制人身自由、封闭工厂、破坏企业财产、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公共秩序等突发性事件,该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等对此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且对前述规定的违反可以作出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则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于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保护的强调,并对破坏者处以治安甚至刑事责任等,此限制了集体协商过程中的劳动者所谓的“合法伤害权”,不利于议而不成的处理等。

  时至2015年,劳动法生效20周年,劳动合同法生效8周年,大量个体劳动纠纷的出现,促进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权利的尊重和维护,也保进了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但,虽涉及众多普通劳动者的集体协商等争议,却多面临很多困惑和疑难,毕竟,集体协商制度的完善与否,对企业内部、甚至整体社会的和谐稳定,将会产生重大影响。对于《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我们将视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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